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指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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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
城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法规类别】银行类金融机构
【发文字号】辽政办发[2013]39号
【发布部门】辽宁省政府
【发布日期】2013.07.22
【实施日期】2013.07.2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XP10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指导意见的通知
(辽政办发〔2013〕39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的指导意见》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3年7月22日关于加快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的指导意见
金融是现代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在沈阳经济区率先实现金融同城化,对实现区域经济一体化和推进新型工业化综合配套改革试点意义重大。
针对沈阳经济区八城市金融及经济社会发展的现状和特点,为进一步解决金融同城化过程中存在的体制、机制和技术等障碍问题,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工作原则和总体目标
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是实施沈阳经济区新型工业化战略,推进区域经济一体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经济区城市间资源优化、协同发展的客观要求。
以金融资本、金融服务引导、促进和保障经济区其他领域同城化,实现区域经济协调、可持续发展至关重要。
推进沈阳经济区金融同城化要按照“政府推动,市场主导;突出中心,政策联动;创新合作,互利共赢”的基本原则,从推动监管制度创新、统一金融服务体系、改善区域合作环境三个方面入手,以共同建设沈阳区域金融中心为基础,充分利用沈阳金融资源优势和服务外溢功能,对经济区其他城市形成有效的辐射。
建立区域内金融发展协调推进机制,消除制约区域金融协调发展的各种障碍,形成区域共同政策导向,实现区域内金融资源高度自由流动、金融产品高度可替代和金融服务无差异的金融一体化,使区域内各城市的企业、居民等市场主体充分享受金融高效、低成本的服务,以此提升区域经济整体竞争力。
金融同城化是一项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各方面共同努力。
在现有基础上,争取利用1年左右的时间,沈阳、抚顺、本溪、铁岭四市金融同城化工作取得全面进展。
其他市可根据现有条件适时开展各方向的金融同城化工作。
在此基础上,争取利用3年左右的时间,实现沈阳经济区八城市金融同城化。
二、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