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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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读书笔记

拿什么保护你?我的财产——读《政府论(下篇)》有感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是十七世纪英国资产阶级的自由主义思想家。

他的一生经历了整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由此,他的思想是1688年英国封建贵族同资产阶级和新贵族妥协的产儿。

在《政府论(上篇)》洛克主要批判了拥护封建王权的菲尔麦的君权神授说,而在本篇中,洛克系统提出了资产阶级革命的理论基础,试图以自然法学说说明国家的起源和本质问题,从自然状态出发,批判封建集权制度,主张私有财产的不可侵犯、国家基于契约、立法权为最高权力、国家权力分立和人民有权反抗暴政等观点。

具体来说,《政府论(下篇)》是以“政府的目的是保护私有财产”为主线的。

洛克开宗明义地说道,我认为政治权力就是为了规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以及使用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是为了公众福利1。

首先洛克描述了自然状态是一个有自由、有平等、有自己财产的状态2,自然法统治着自然状态,自由平等和财产都是人们的自然权利,但自然状态却缺乏公共的裁判者,因此当它的成员收到损害时,就会有不能得到申诉和决定争论等种种不方便之处,通过社会契约所建立的“公民社会的目的原是为了避免并补救自然状态的种种不方便”3,而公民社会建立后,个人的一切自然权利,特别是财产权利都仍然保留。

政府,在洛克看来便是财产权的保护者。

“人们联合成为国家和置身于政府之下的重大的和主要的目的,是保护他们的财产4。

”要保护资产阶级的私有财产,什么形式的政府最合适呢?洛克的回答是:由民选的议会掌握最高权力的政府。

由此我们可以看出洛克对财产权的重视。

在洛克看来,财产是合乎自然法的,也是合乎“人性”的。

因为人还在自然状态中的时候就拥有了财产,保护财产就合乎自然法亦合乎理性。

洛克把自然状态描绘为自由、平等的世界,正是反映资产阶级渴望一个有利于工商业发展的和平安定的环境;把私有财产权说成是天赋权利,正是企图用私有制的悠久历史来论证资本主义所有制的永恒性;把自然状态说成为缺乏公共裁判者、一直是一切权利得不到保障的情况,正是为了强调建立一个足以保护资产阶级各种权利的国家政权的必要性。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的权利观点

论洛克《政府论》中有关权力观点的现实意义摘要:十七世纪的政治思想家洛克在《政府论》这本书中所提出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是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代表,还对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本文着重对洛克关于权力的观点进行概括分析,并提出对我国政府管理体制改革的启示以及其政治思想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洛克政府论分权管理体制现实意义第一章洛克在《政府论》中关于权力的概述一、政治社会的起源洛克《政府论》下篇中指出人类天生都是自由、平等和独立的,如不得本人的同意,不能把任何人置于这种状态之外,使受制于另一个人的政治权力。

任何人放弃其自然自由并受制于公民社会的种种限制的唯一的方法,是同其他人协议联合组成为一个共同体,以谋他们彼此间的舒适、安全和和平的生活,以便安稳地享受他们的财产并且有更大的保障来防止共同体以外任何人的侵犯。

所以当某些人这样地同意建立一个共同体或政府时,他们因此就立刻结合起来并组成一个国家。

①二、关于权力的概述②①《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②《政府论》下篇洛克叶启芳译商务印书馆; 第1版(1964年2月1日)(一)国家的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立法权是指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障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由于那些必须经常加以执行和它们的效力总是持续不断的法律,可以在短期间内制定,因此,立法机关既不是经常有工作可做,就没有必要经常存在。

因此,在组织完善的国家中,全体的福利受到应得的注意,其立法权属于若干个人,他们定期集会,掌握有由他们或联同其他人制定法律的权力,当法律制定以后,他们重新分散,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这是对他们的一种新的和切身的约束,使他们于制定法律时注意为公众谋福利。

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两种权力,虽然本身确是有区别的,但是前者包括在社会内部对其一切成员执行社会的国内法,而后者是指对外处理有关公共的安全和利益的事项,其中包括一切可以得到的利益或受到的损害在内,但是这两种权力几乎总是联合在一起的。

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洛克的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洛克在《 府论》 篇主 要从 如下 几个方 面 阐述 了 自 政 下
己主 要 的政 治 思 想 。


政 治权 力来 源 于合 意 而 非 父 权
整个《 政府论》 的上篇甚至包括下篇 的第 6 l 、5章都 、4 l 在驳斥菲尔麦的《 父权 制 、 国王 的 自然权 力》 上帝 如 或 。“
父统治一个充满难驯子民的宇宙, 国君如父, 统治难以驯理
的人民。 洛 克认 为父权实 际上 只是上帝赐予父母亲为 了子 ”
女的身心完美 而实施 管教 的权 利 , 但是 这并不 能拓 展到对 子女的生命 、 财产 、 自由的侵犯 。亚 当作为人类 的始祖对其
后裔具有相应 的父权 , 但是 这种父 权并不 是政 治上 的统辖 权; 而且人类并不能从 自然 法或上 帝 的明文法 中找 到谁作 为亚当的继 承者, 因此也就 无法确 认谁应 该来 对人 民进行 统治 。由此 , 克“ 洛 以子之矛攻子之盾” 推 翻了菲 尔麦 的君 ,
V 12 0 3 o.8N .
2 0 . 096
洛 克 的政 府 理论 解读
— —
基 于《 府论 》 政 下篇
吴 新 星
( 苏州 大学

政 治与 公共 管理学 院 , 江苏
苏州
252 ) 113
要 :政府论》 洛克最具代表性 的著作 , 《 是 尤其是 下篇更是体 现 了他 建设性 的政 治思想 , 对整 个世 界的进 程起 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 《 政府论》 下篇 中, 洛克从权 力的 来源、 权力形 态 以及他 的 劳动 产权理论 等几个方面阐述 了关于政 府的产生、 力配置 、 府与社会 的关 系等政 府理 论的核心 内容。洛克的政 权 政

洛克对政治权力内涵的分析

洛克对政治权力内涵的分析

陷。 洛克 分析政 治权 力 的起 点是 享 有财 产权 和 自由的 个体 , 些个 体构成 了一 个前 政 治的 自由秩序 。以此 为 这
基 础 ,洛 克通过 社会 契约解释 了政 治权 力 的生成 逻辑 ,并在 这一 论证 过程 中赋 予政 治权 力 以特 定 的道 德属
性 。 阐释 政 治权 力 内涵的 另一个 特点 是他赋 予 了政 治权 力 以一种特 殊 的存在 形 态 , 立法权 力” 洛 克 阐 他 即“ 。
政府权力的限度 以及人 民的反抗权 。 洛克 自己并 没有 明确 区分政治权 力和政府权力 这两个概念 , 他甚至 不 怎么使 用政府 权力 这个 概念 。尽管如 此, 我们 能够也有必要 在他 的论证 中区分 出这两 个概 念。 政府权力是指政府所具有 的那些具有特 定 功能 的具体权力 。在洛克看来 , 这些具体权力 主要包括立法权 、 执行权 和对外权 。政治权力并 不是 政府 的某项具体 权力 , 而是政府所有权力 的 本质 属性 。 政治权力 的特定道德 内涵为具体 的政 府权 力设置 了合法性 基础 。在洛克看来 , 与政治 权力处 于相 同范畴 的概念是父权和专制权力 。 如
●法律 ・ 社会
洛 克 对 政 治权 力 内涵 的分 析
口王


( 中国人 民大 学 , 北京 10 7 ) 082
要 : 克在《 府论 两篇》 洛 政 中分析 了政 治权 力的 内涵 。 的 学说对 英 美 自由主义理 论 的发展 产 生 了深远 的 他
影 响 。尽 管如 此 , 学界 却 一直忽视 了洛克 的政 治权 力理论 , 仅 强调 了他 的权利 理论 。本文 试 图弥补 这一缺 仅
( 16  ̄ I,0 )。他认为 自己写 作《 政府 论》 目的就 的 是为了考察 政治权力 的“ 起源 、 围和 目的” Ⅱ, 范 ( 2。 ) 其次 , 洛克生活 于一个政治动荡 的时代 , 国家 权力 问题是他必然要 承担的时代使命 。 洛克对 自己政 治学说 的正 面阐述集 中在 《 政 府论下篇 》 这部作 品 中。我们可 以将 这本书 的整 体 框 架 分 为 社 会 契 约 和 委 托 两个 部 分 。社 会 契 约

政府论下第四章读后感

政府论下第四章读后感

政府论下第四章读后感这一章里,洛克就像一个特别耐心又睿智的长者,一点一点地给我们剖析自然状态中的权力到底是怎么回事。

最开始的时候,我感觉自己就像在迷雾里摸索,自然状态这个概念好像有点虚幻,但是洛克一说,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有一种自然的权力,这种权力不是那种为所欲为的霸道权力,而是一种基于理性和自然法的权力。

就好比在一个没有明文规则的大操场上,大家心里其实都有个潜在的默契,知道什么事能做,什么事做了就违背了基本的“操场公德”,这“操场公德”就类似洛克说的自然法。

他谈到自然状态中的执行权的时候,我就想,这就像是在那个原始的大操场上,每个人都有权利去维护这个“公德”。

要是有人破坏规则,其他人就可以站出来做点什么。

这让我觉得很新鲜,因为在现代社会,我们习惯了有专门的警察、法官这些角色来执行规则,突然想到在自然状态下,每个人都是自己的“执法者”,这就像是一场全民参与的维护秩序大作战。

不过呢,这其中也有问题。

洛克自己也提到了,这种自然状态下的权力执行起来可能会乱套。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判断标准,那很可能就会变成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

就好比在操场上,一个人觉得在某个角落大声唱歌是自由表达,是符合“公德”的,但另一个人觉得这是噪音扰民,这时候要是两个人都按照自己的判断去执行权力,那不就打起来了嘛。

这让我深深体会到,虽然自然状态下的权力听起来很平等、很自主,但其实也隐藏着很多混乱的可能性。

而且洛克还提到,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权力在惩罚犯罪的时候,得按照一种合适的尺度。

这又像是在那个操场上,要是有人只是不小心踩了别人一脚,你不能上去就把人家揍一顿,惩罚得和罪行相匹配才行。

可是谁来确定这个匹配的度呢?这又回到了前面说的,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看法,这就很容易产生分歧。

读完这一章,我就像是跟着洛克在一个思想的迷宫里转了一圈。

一方面惊叹于他对于自然状态下权力的独特见解,那种每个人与生俱来的基于理性的权力概念很吸引人;另一方面又深刻地认识到这种状态的局限性。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洛克分权学说分析

《政府论》读书报告关于洛克分权制衡理论的思考院系:专业:学生姓名:学号:完成时间:洛克,英国哲学家、经验主义的开创人,同时也是第一个全面阐述宪政民主思想的人,在哲学以及政治领域都有重要影响。

《政府论》是洛克的政治哲学重要著作,这其中集中阐述了他所有的政治理想。

他提出为了保证最高权力有利于公益,并且防止滥用权力,必须实行分权原则。

这一思想在西方政治思想史上占有极其崇高的地位,我想要讨论是我对这一分权学说的一些思考和想法。

一、分权学说1.立法权(Legislative power)立法权就是制定和公布法律的权力,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执行权和对外权从属于立法权。

“这个立法权不仅是国家的最高权力,而且当共同体一旦把它交给某些人时,它便是神圣的和不可变更的。

如果没有得到公众所选举或委派的立法机关的批准,那么任何人的任何命令,无论采取什么形式或以任何权力做后盾,都不能具有法律效力和强制性。

因为,如果没有这个最高权力,法律就不能具有其成为法律所必需的条件,即社会的同意。

”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中,明确地提出了立法权作为最高权力的原因:对于人民的生命与财产而言,他不是也绝不是专断的;立法或最高权力机关不能独揽大权,通过暂时的专断命令加以统治,他必须以已经颁布的持久有效的法律,以合格的知名法官行使司法和裁决臣民的权力。

洛克提到立法权的归属有三种情况:第一种是属于一个经常存在的议会;第二种是属于一个人;第三种则是由几个部门共享立法权。

前两种情况,不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具有危险性,第三种情况利于保障公民的权利。

在立法权的掌握问题上,他认为谁来掌握这种权利不是最重要的问题,因为:第一,立法权在最大范围内是以社会的公众福利为限。

第二,立法权是一种委托的权力,君主或议会虽然拥有制定法律的权力,但是必须在委托的范围内行使,否则人民可以另立新的立法机关,推翻现存的政府;第三,握有立法权的人在制定法律后,自己也受他们所制定的法律的支配。

《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洛克:政府论下篇》书评

资产阶级革命的利器,自由主义学说的先河——评《政府论·下篇》:论公民政府的真正渊源、范围和目的【背景】《政府论》一书的作者约翰·洛克(John Locke,1632~1704)生活的时代是17世纪中期,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

这一时期,英国传统的君主专制制度受到资产阶级的挑战,社会中各种各样的思想鱼龙混杂,当时传统社会占统治地位的是君权神授和王位继承的观点。

最为直接的是罗伯特·费尔默在《先祖论,即论国王的自然权》(Patriarcha:or The Natural Power of Kings)中宣扬的君权神授说和君权世袭说。

洛克支持资产阶级自由、民主和平等的主张。

写政府论的主要目的是为资产阶级的政治主张寻找理论的渊源,为资产阶级的革命辩护,因此洛克首先在上篇“论一些错误的原则”中驳斥了费尔默的“君权神授”,有父权推出君主专制权力的传统学说,而在下篇中提出了公民政府的真正权力来源、范围和目的、政府形式以及自己的分权理论。

【内容】作者以“自然状态”作为一种原始状态来进行分析,引出了“战争状态”、“奴役状态”等概念。

霍布斯也曾提出过“自然状态”的概念,他对自然状态的的定义是“一种混乱无序的状态,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状态”。

而洛克对自然状态的描述则具有自由主义的色彩,他认为“那是一种玩全自由的状态,人们在自然法的限度内,按照他们认为合适的方式,决定自己的行动和处理自己的财产与人生,而无需得到其他任何人的许可或依赖于其他任何人的意志。

这也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没有一个人的权力多于其他人。

”洛克同时指出“虽然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

……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遵守的自然法对他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愿意顺从的全人类:既然人们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这样的自然状态下,每一个人都是自然法的执行者,对抛弃理性的人进行惩罚。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

《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第一篇范文《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是一部关于政治哲学的经典之作,通过对政府本质的深入剖析,提出了许多独到的观点和见解。

在阅读这本书的过程中,我深受启发,对于政府、权力以及人民权利有了更为清晰的认识。

在书中,洛克先生首先探讨了政府的起源和目的。

他认为,政府是为了保护人民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和财产而产生的。

这一观点具有很强的现实意义,因为它指出了政府存在的根本价值。

在我国,政府也一直强调保护人民的权益,但这需要我们在实际操作中不断努力,以确保政府的行为符合人民的期望。

洛克先生提出了政府的三种形式:民主制、贵族制和君主制。

他对这三种形式的政府进行了详细的比较和分析,指出每种形式的优缺点。

这让我想起了我国的政治体制,我们实行的是一种民主集中制的政府形式。

这种形式在一定程度上结合了民主和集中的优点,但也存在着权力过于集中、民主参与度不高等问题。

因此,如何更好地发挥民主集中制的优势,避免其不足,是我们需要不断探讨和实践的课题。

在书中,洛克先生还强调了分权制衡的重要性。

他主张将政府的权力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部门,以实现相互制衡。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现代政治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在我国,虽然宪法规定了权力分立,但在实际操作中,权力过于集中、部门之间的协调不足等问题仍然存在。

因此,加强权力监督和制约,实现权力合理分配,是我们在政治体制改革中需要重视的问题。

此外,洛克先生还深入探讨了人民权利问题。

他认为,人民拥有反抗不公正政府的权利,这也是政治权利的来源。

这一观点对于我们理解人民权益的保障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在我国,政府一直强调以人民为中心,保障人民的权益。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我们还存在着一些侵犯人民权益的现象。

因此,如何更好地保障人民的权益,是我们需要持续关注和努力解决的问题。

第二篇范文从社会契约论的角度来看,《政府论(下篇)》[英]洛克著读后感社会契约论是政治哲学中的一个重要理论,而洛克先生的《政府论(下篇)》则是对该理论的一次深刻阐述。

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及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启示

洛克的有限政府思想及对我国政府职能转变的启示

2007.No925摘要:洛克在《政府论》(下篇)一书通过探讨个人权利与国家权力的关系,系统地阐述了有限政府思想。

这一重要思想对英国君主立宪制度的完善与发展和整个西方资本主义国家的组建与运行产生了极大的影响,对我国政府职能的转变也具有深刻的启示意义。

关键词:有限政府 政府职能 启示约翰·洛克 (Johan Locke, 公元1632- 1704年),是17世纪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时期著名的哲学家、政治思想家,古典自然法学派的主要代表。

作为其宪政思想的精髓——有限政府理论(政府的含义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上的政府仅指国家机关的执行机关,即行政机关 ;广义上的政府则指国家机关,即立法机关、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洛克所谈政府是指广义上的政府)在人类思想法律史上,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一、洛克有限政府思想的主要观点洛克在政治著作《政府论》(下篇)中,系统地阐述了有限政府思想,其主要观点如下:1、有限政府产生——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安全、和平、友爱、互助的自然合成体,人人都享有生命权、生存权、健康权、自由权和财产权,这些是人生来就享有的完全自由的权利,神圣不可侵犯,并和世界上其他任何人的权利相等,人人都能根据自然法保障自己的权利,惩罚侵害自身权利的人。

但自然状态存在缺陷 :第一,缺少一种人们共同同意并明文规定的成文法 ;第二,缺少一个按照既定法律来裁判一切争端的裁判者 ;第三,缺少权力来支持正确的判断。

在这种状态下,由于种种原因总会有些人不遵守自然法,用强力去剥夺他人的自由,人们的生命、自由、财产等权力实际上得不到保障。

为了克服自然状态的缺陷,人们便订立契约,并自愿让渡一部分自然权利,组成国家,建立政府,这就是国家政府的起源。

如果大多数公民觉得权利的执行者没有很好地执行他们的意愿,或者他们想要修改他们的意愿,他们是有权收回或修改。

“如果一个国王已使自己不再成为国王,并使自己与人民处于战争状态,有什么办法能阻止人民不来控诉他这个已经丧失其国王地位的人,如同对待与他们处于战争状态的其他任何人一样呢?”政府的权力来源于人民并归属于人民,因而它必然是相对的、有限的,必然在人民的监督之下,而不能凌驾于人民之上。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政府论下篇 读书笔记

读书笔记——《政府论》(下篇)洛克的《政府论》是在英国资产阶级革命期间所写,它不仅为之前没有头绪的英国资产阶级提供了理论,同时也影响了欧美各国的思想与政治体制。

而具有直接意义的是他推出之后,英国经历了“光荣革命”,此时英国确立了君主立宪政体。

所以,我想针对本书所谈的有关政府的一些内容,写下一些自己的看法和感受。

本书在开篇就为我们解释了两种状态:“自然状态”○1和“战争状态”○2。

这两种理论是洛克关于政府的基础理念。

洛克认为“自然状态是一种平等的、自由的状态,不存在从属和隶属的关系。

人们在自然法范围内按照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采取行动,处理自己的财产和人身。

”○3这是一种每个社会最初都会存在的状态,是本能的状态。

但是因为“人们为了弥补自己单独生活所带来的缺点和缺陷,自然而然就会聚在一起共同生活。

”○4所以这种自然状态不会长时间存在,也因为人们在自然状态下为了维护自己的利益极易出现战争状态,所以就会形成政府。

人们理性生活就不会出现争端,也就是“战争状态”○2。

也就不需要裁决者。

但这是不可能的,所有人们需要一个“有权威的共同裁决者”○5。

但这个时候,人们就需要上交自己的部分权力,交由公共管理者执行,最后形成了自己的政府。

政府成立之初是由每个人都同意加入才形成的○6,所以人们有权选择自己的政府,也有权推翻自己的政府。

但是,随着政府的长时间建立,权力的膨胀,执行者在执行过程中渐渐从遵从大多数人的意见变成了专制独裁者,这是人们在给予权力之初所没有想到的。

由此出现了君主专制,也就形成了封建社会。

然而“君主特权和专制权力是君主沿袭过程中主张并施加于人民的。

”○7以至于随着时间的推移,人们已经很难行使自己的权力了,甚至渐渐不了解自己所拥有的权利了,思想和行为上都受到了控制,所谓的自由已经不存在了。

我认为洛克对政府的形成的描述及现有君主政体的批判,正是在为君主立宪政体做铺垫。

他在后文还提出了“权力制衡”○8,并且对国家权力归属和法律都做了详细的解释。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 下篇》

浅读《政府论下篇》【摘要】洛克的思想主要集中于《政府论下篇》:具体阐述了自然法理论、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和有限政府学说。

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论证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特别是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国家产生于人们之间的契约,国家权力来源于人民的委托以及法律之下,立法权至上原理等。

【关键词】自然法财产论三权分立有限政府《政府论下篇》的主要政治思想及个人评价一,自然法理论洛克笔下的自然状态是充满自由、平等、和平、善意、互助、互爱和安全的状态,但与此同时也存在敌对、恶意、暴力、甚至毁灭的战争状态。

就是说:人们在自然法的范围内,可以按照个人认为合适的方法决定个人的行为和处理个人的财产和人身,在此过程中,无需得到他人的许可和意志的认同,但同时一切权力和管辖权都是相互的,这是一种自由状态,但不是一种放任状态,没有一个人享有多于别人的权力,也没有一个人可以享有决定他人自由、处理他人财产的权力,人和人在自然法的面前是一种平等的状态。

洛克认为:“理性,也就是自然法,教导着有意遵从理性的全人类。

”当人们抓住一个罪犯时,人们只能根据冷静的理性和良心的指示去比照他所犯下的罪行、对他实行相应的处罚,同时受到损害的一方有权利要求得到赔偿。

同时,对这种可能的犯罪行为进行避免,惩罚不是最重要的,重要的是怎样警戒后人,保证其他人不再犯同样的错误。

二,天赋权利和社会契约论洛克认为人一出生就享有生存的权利,并拥有在自然法状态下的自由、不受约束,这种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的自由状态”;人们订立契约时转让的只是保护自己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力,生命、自由、财产等自然权利是不可放弃、不可转让的,而非让渡了个人的全部权利;被授予权力的人也是契约的当事人,应受契约内容和宗旨的限制,按照社会全体成员的委托行使权力。

论财产权是《政府论下篇》中的精华部分,洛克认为财产权利是一切权利的基础和核心,并且把个人财产权看做是由于人的劳动导致拥有的自然权利,任何人都不能剥夺他人经过劳动获得的这种权利。

洛克《政府论》下之有限政府

洛克《政府论》下之有限政府

洛克《政府论》下——有限政府在《政府论》下中,洛克与同时代的其他人一样,将自由作为该著作核心要素,但是和同时代的其他人相比,他的自由观却有所不同。

洛克强调的不是理念上的自由,而是现实的自由,其反映在政府制度设计方面就是他更注重怎样采取现实的、可操作性的制度来保障自由,而不是沉湎于崇尚自由精神的理想主义之中。

基于洛克的此种现实的自由观,他在《政府论》下中,一方面,对财产权给予了高度的重视,使自由具有更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则是表现在其宪政学说中。

洛克的宪政观具有极浓的现实主义色彩,也因此在其宪政设计中具有妥协性和不彻底性,但是也正是因为这一点使得其宪政学说和制度设计更具有现实操作性,使得其宪政学说和制度设计能够得以实现。

在洛克看来,为了说明政治权力的产生,则必然要追溯至它的起源。

在书中他指出,在人类进入文明社会以前,存在自然状态。

但是,洛克对自然状态的理解和描述却与霍布斯并不相同。

在他看来,自然状态并非是如霍布斯所言的一切人反对一切人的战争状态,而是一个和平与自由的状态,这种状态应当是完备无缺的自由状态、平等的状态、有秩序而不是放任的状态。

与此同时,洛克指出,这种自然状态也并非完美的,而是有缺陷的,并且这种缺陷不可避免。

在自然状态下,虽然有自然法,但是并没有一个明确规定的标准作为区分是非的规则,也没有一个有权机构或是人依照既定的法律来裁判一切争执,更没有没有权力来支持正确的裁判,使得其得以执行。

因此,在自然状态下,人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实际上得不到实质性的保障。

在洛克的制度设计中,只有公共权力与法律才能保障人民的基本的生命、自由、健康和财产权利,因此人们决定放弃自然状态中享有的执行权和处罚权,以同意或默认的方式交给社会或授权给社会的立法机关,制定符合公共利益的法律,裁判者有权根据法律裁决一切争端和救济国家的任何成员可能受到的损害。

这就是洛克所认为的政治社会,即国家的起源。

洛克在分析自然状态的基础上进一步指出,人人享有自然状态下人民普遍享有的自然权利,包括生命权、自由权以及财产权,而且在这些权利的基础上,基于自然状态下的人所让渡出来的执行权和处罚权,派生了人们的反抗权和同意权,这些权利是人与生俱来的,不可剥夺。

财税法视角下的政府及其权力——对洛克《政府论》的挖掘

财税法视角下的政府及其权力——对洛克《政府论》的挖掘

财税法视角下的政府及其权力——对洛克《政府论》的挖掘李大庆【摘要】政府及其权力起源是法学研究中的重要课题。

洛克的政府理论的独特之处在于其将政府起源与财产权紧密结合在一起。

政府权力来源于人民的授予,那么人民原本享有权力的基础为何?人类社会从不存在国家的自然状态走向“税收国家”发展的过程揭示了“税收即国家”的基本判断。

在此背景下,透过个人与国家之间在财产上的关系,可以发现政府及其权力是一种物质力量,它依赖个人劳动创造财富并通过纳税转移财富而形成。

政府权力起源于个人财产权,其目的也在于保护这种财产权。

公共财政的建立是政府权力存在的物质依据,也是政府权力运行的法律界限。

现代财税法以财政法定主义为核心原则,立足公共财政的基本立场,为政府建设提供服务型和法治化的发展路径。

%Government and its power is one of the most important issues in legal research. The characteristic of John Locke's government theory is the close integration of the government origin and property right. Government power comes from the awarding of people. What is the basis of people's power then? The judgment of "tax is state" is revealed during the process of evolution from natural state without government to tax state. In this background, we can find the material power of government which depends on the individual's labor and paying tax passing through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taxpayer and state. Government power is originated in people 's property and aims at protecting people's property. Public finance is the material base of the existence of government power and also the legal boundaries of power operation. Taking legal finance as a core principle and public finance as abasic position, modern fiscal and taxation law provides serviceoriented and legal paths for government construction.【期刊名称】《石家庄铁道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年(卷),期】2012(006)002【总页数】5页(P59-63)【关键词】政府;权力;公共财政;财税法【作者】李大庆【作者单位】北京大学法学院,北京100871【正文语种】中文【中图分类】D992.2在现代议会制的起源国家英国,洛克的思想也许在亚里士多德、霍布斯等宏大理论的照耀下显得不那么令人瞩目,但是走进其中的时候,发现这里也许埋藏着值得挖掘的“富矿”。

洛克是怎样论政府的

洛克是怎样论政府的

洛克是怎样论政府的文/佚名来源:网络在《政府论》下篇中,洛克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从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来解读。

1、自然状态。

(1)人类一开始就处在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自然状态中。

(2)自然状态中的人们是完全自由的,完全听从自己的意愿的指导而从不屈从任何其它的意志或权威,除了遵从自然的道德律,即自然法,而自然法也就是理性;同时人们之间是完全平等的,因为人们毫无差别地生来就享有自然的一切同样的有利条件,没有一个人有多于别人的权力。

(3)根据自然法,人们拥有一些最基本的、神圣不可侵犯的自然权利:生命、自由、财产以及对任何他认为违反自然法的他人及其行为进行裁判和处罚的权力。

自然法的宗旨就是维护和平和保卫全人类。

(4)根据理性,人们有在自然法的范围内采取任何行动的一切自由,但由于自然法需要研究才能得到较好的领悟,所以并不是所有的人都能根据理性在自然法的范围内行动的,这就有可能侵犯其他人的自然权利,从而进入一种战争状态。

(5)战争状态是一种对另一个人的生命有所企图的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谁企图将另一个人置于自己的绝对权力之下,谁就同那个人处于战争状态,因为这将被理解为对那人的生命有所企图,从而使得那人的生命权得不到保障。

(6)可见,自然状态虽然是和平的、自由的,但却是不够稳定的,可能比较容易恶化为战争状态,因为自然状态缺乏“一种通过普遍同意而接受和允许的,确定的、可操作的、众所周知的法则,作为评价对错的标准以及判定他们之间所有矛盾的共同准绳。

”2、政治社会。

(1)由于自然状态的这种不方便,人们就需要采用某种可行的办法来摆脱这种状态,进入另一种更加完善的状态——基于普遍同意的政治社会。

(2)政治社会是这样一个社会:在这个社会中,基于同意,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自己的自然权利,并把所有他可以通过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来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由社会处理。

这样,每一个别成员的一切私人判决都被排除,社会成了仲裁人,用明确不变的法律来公正地和同等地对待一切当事人;(3)通过那些由社会授权来执行这些法规的人来判断该社会成员之间可能发生的关于任何权利问题的一切争执,并以法律规定的刑罚来处罚任何社会成员对社会的犯罪。

从洛克_政府论下篇_谈政府的权力

从洛克_政府论下篇_谈政府的权力

-96-2008年5期金卡工程・经济与法行政与法从洛克《政府论下篇》谈政府的权力□方茜陈妍摘要:洛克的《政府论下篇》论述了国家理论和法律理论,他的思想对世界的政治、法律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下面我从对本书的主要观点入手,阐述洛克在本书中对政府权力的主张,并浅议由此引起的一些思考。

关键词:自然法、社会契约论、立法权(四川大学经济学院四川成都610064)继上篇对罗伯特.费尔默《先祖论,即论国王之自然权》的驳斥后,洛克在下篇从正面阐述了自己的政治理论,包括自然法理论、社会契约论、分权学说、政体学说、自由思想和法制思想等等。

全书以自然法理论为基础,论证了生命、自由、财产等人的天赋权利,国家的产生和国家权力来源,以及法律之下的立法权至上原则等等。

洛克关于政府权利的论述《政府论》大致分为自然状态、政治社会、政府构建三个方面,每个方面既相互独立又相互联系,层层深入地阐述洛克对国家权力的认识。

一、关于自然状态中的权力关于自然状态的理论是洛克政治学说的起点,是构建他的政治社会和政治国家的基础。

洛克所设想的自然状态是一种完备无缺的、自由的、平等的、人人都遵照理性而和睦相处的理想状态。

在自然状态中存在自然法来约束人们的行为,"自然状态是一种自由状态,但并不是放任的状态。

尽管处于这种状态的人有处理自己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

自然状态有一种要求人人都应遵守的自然法对它进行治理,而理性,也就是自然法,……人们都是平等的和独立的,任何人都不得侵害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

在洛克看来,在自然状态中人们拥有最基本的自然人权除了生命本身外还有自由和财产,而自由和财产与生命本身具有同等的重要性。

洛克将自由视为与生命同等重要的基本人权,即生命的保障和生命的表征和确认;财产在洛克的整个理论中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概念,即没有供人类享用的财产,生命就不可能维持,从而自由也就无从谈起,而且,财产是人的自由劳动的产物,是人的自由的生命活动的表现,因而对财产的尊重就是对自由的尊重、对生命的尊重。

政府论读后感

政府论读后感

读书报告——《政府论》下篇小议洛克在上篇中驳斥了君权神授这一观点之后,在下篇描绘出一个理想的政治体系。

首先,洛克在下篇第一章中,在驳斥君权神授的错误观点后,他试图“在罗伯特. 菲尔麦爵士的说法之外,去寻求其他关于政府的产生、关于政治权力的起源和关于用来安排和明确谁享有这种权力的方法的说法。

”并且明确了所谓政治权力的定义,即“政治权力就是为了确定和保护财产而制定法律的权利,判处死刑和一切较轻处分的权利,并从而使用这种共同体的力量来执行这些法律和保卫国家不受外来侵害的权利;而这一切都只是为了公众福利。

”其次,洛克论述了自然状态,战争状态,奴役与财产权。

洛克认为,人本身就是处于自然状态中,生而平等,每个人都不可能享有比他人更多的权力。

洛克推崇理性,即自然法,个人所拥有的自由是在自然法约束下的自由,即“这是自由的状态,但却不是放任的状态.在这状态中,虽然人都具有处理他的人身或财产的无限自由,但是他却并没有毁灭自身或他所占有的任何生物的自由,除非有一种比单纯地保存它来得更高贵的用途要求将它毁灭”。

而战争状态则是“一种敌对的和毁灭的状态”。

正是因为有了战争状态,才应运而生了一种权力,“可以向其诉请必然救济,那么战争状态就不会再继续存在,纠纷就可以由那个权力来裁决”。

这即是政府权力产生的原因,也强调了立法权的重要性。

洛克在定义财产权的同时,也极高的评价了劳动的重要性。

“假如每个人都有能使用多少就拥有多少的权利,那么对于他能以他的劳动予以影响的一切东西,他都享有财产权;凡是他的劳动所及,以改变其所处的原来状态的一切东西,都将是属于他的。

”正是因为劳动,所以有了公共资源和私有财产的区分。

然后,洛克讨论了父权和王权的区别。

父权并不是一种真正的政治权力,“只不过是上帝和自然加诸人类以及其他生物的一种责任,以保护他们的后代,直到他们有能力自立为止”。

而真正的和唯一的政治社会是“在这个社会中,每一成员都放弃了这一自然权力,把所有不排斥他可以向社会所建立的法律请求保护的事项都交给社会处理”。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浅析洛克《政府论》下篇
的 自然状态与霍布斯主张的 自然状态决然不同 ,洛克的 “ 战争 状态”恰恰就是霍布斯的 自然状态 ,在阐述战争状态时 ,洛克指出 ,谁 企 图将 另 一个 人 置 于 自己 的 绝 对 权 力 之 下 , 谁 就 同 那 个 人 处 于 战 争 状 态。战争状态是相互敌 对和毁 灭的状态 ,即使有一个权 利中心 ,也无法 使得社会 状态保 持和平 稳定。 自然状态之下 的人们虽然没 有一个共 同的 裁决权威 ,可是 自然法的克制使得人人都 能遵守并维持 。这就保证 了 自 然状态下一种松散的 、原始的但是在一定 范围内存 在的秩序 。 二、 社会契约 尽管在 自然状态下 ,人们处于一种和平和睦的状态 ,但是 自然 状态 依然可能存在不便之处 。因为 ,“ 缺少一个 有权依 照既定 的法律来 裁判 切争执 的知名 的和公正 的裁判 者” , 每一 个人 当权利受 到侵犯 的时候 都是 仲裁者 ,都可以执行 自然法 ,没有 一个评 判标 准社 会便 会混 乱不 堪 ,个人理性的约束有时并 不能 完全 发挥作 用 ,那 么 “ 战争状 态 ” 可 能一触即发 。洛克也认为 自然状态是存在 缺陷的 : “ 没 有一部 人们制定 的 、稳定的 、人所共知的法律 ,因而没有一个 大家都认 同 的是 非标准 , 没有一个共 同的尺度来判决人与人之间的一切 冲突” ;“ 缺乏权利来支 持 正确 的判决 ,以使它得到执行 ,凡是受到非法 伤害的人 ,只要 自己有 能 力 ,就会使用武力去抚平受到的伤害”(《 政府论》下 ) 。 出 于有 效 保 护 财 产 和 社 会 安 宁 的 目的 ,人 们 联 合 成 公 民社 会 。 通 过 同意 的方式让 出一部分个人权利 ,联合成一个政治实体 ,让 多数人的意 愿和权 利得 到公正 和标准 的评判 。通过这种方式建立起个人 与个人 以及 个人与所成立的政治 实体之 间的契约 ,人们之 间是相互平 等的 ,人们将 部分权利交给政治实体 ,同时依然 能够享有并行使 自己的权力 ,这个契 约就是洛克的社会契约。人们通过契约构 成公 民社会 ,但作为一个整体 的人 民从来不曾真正行使政治权 力 ,而是在同意的基础 上将 其委托 给代 表人 民的一个或者多个 团体 :国王 、议会 ,或者 二 者均有 ,则政 府 形 成 。社会契约打破 了君权神授和君主专制的桎梏 ,统治者的权利来 源于 人 民的委托 给予 ,目的是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三、财产 洛克十分重视 人民的财产 所有权 ,他认为在 自然状态下 人们就具有 财产所有权 ,私有财产是神圣 不可侵犯 的。洛克认 为 :“ 只要他 使任何 东 西 脱 离 自然 所 提 供 的 和 那 个 东 西 所 处 的 状 态 ,他 就 已经 掺 进 他 的 劳

洛克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洛克政府理论解读——基于《政府论》下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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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政府理论解读

基于《 政
张 中胜
下篇
( 淮阴工 学院, 江苏 淮安
2 2 3 0 0 3 )
摘要 : 作 为现代政治的重要奠基人 , 洛克的 自然权利理论和政府理论对西方现代政 治的发展进程起 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在 《 政府论》 下篇 中, 洛 克重点阐述 了权力的来源、 政 府的建立与解体 、 权力配置 、 制度安排等政府理论的核 心 内容。洛克的政府理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l l 一 0 6
作者简介: 张v p '  ̄( 1 9 8 6 一 ) , 男, 淮阴工学院实习研究员, 研究方向: 高等教育管理。

昆 欢 研 究
与 目的 的限制 的 , 绝 对权力并 不在人们 认可 的政治权 存 自己生命及 财产 的权力 , 因为人们 通过契 约组成政 力之 内。 治社会 , 是把个 人权力让 渡给 了社会 , 建立政府 时 , 而 三、 为维 护个人权 利 , 政府 要坚持 权力分立 原则 , 社会 只是将权力 委托给 了政 府 , 所以, 在政府 中 , 社会 并且政 府可 以解体 还保有 维护人们 生存 的权力 。当然 , 当立法权作 为政 建 立政府最 主要 的就是对政府 形式 的考虑 , 也 即 府 中的最高权力 出现时 , 社 会 的这种 至高权力是 在幕 对立法权 、 执行权和对外权孰 高孰 低 , 以及 由谁执行的 后的 , 一旦立法权 出现问题 , 社会权力就会从幕后走出 问题 。当然这一切 只是为 了更好 的维护 人们的权利 。 来, 发挥 其作 为至高权力 的作用 。由于社会保有 的至 立法权是最高 的权力 , 它 的归属决定政体 的不同 , 分为 高 的权力 , 所 以人们 可 以宣 布政府 的解 体 。第一种 政 民主政 体 、 寡 头整体 、 君 主政体 以及 混合政 体 , 而 洛克 府解体的情况是“ 当立法机关出现变更时 , 政府解体。 ” 是 比较 赞 同混合 政体 的 , 即立宪君 主制 。在这一政 体 因为作 为政 府下最 高权力 的立 法权 出现 了变更 , 其 执 中, 任命 选举产 生立法议会 , 同意由议会行使 立法权 ; 行 权及对外 权都失 去 了原来 的权 力基础 , 必然走 向解 而执行权 则 由君 主掌握 , 同时对外权 也可 由他一 同掌 体 。第 二种是“ 掌握最高执行权 的人玩忽职守 , 从 而使 握, 但是他必须要 向立法议会或立法权负责 。 已经制 定 的法律 无法 继续得 到执 行 。 ” 法 律得不 到 执 从 他所 赞 同的立 宪君 主制 中的权 力所属 , 我们也 行 , 已经宣 布 了政府 的解体 , 因为得不到执 行的法律 , 可 以看到他 坚持权力分立 的基本原则 。他是坚决反对 人 们 只有将 其解 散 , 成 立一 个新 的立 法议会 和政 府 。 将 立法权 与执行权交 予 同一 机构或个 人来执 行 , 因为 最后 , 也是政府解体最 为重要 的一种情况 “ ……这就是 “ 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法律和执行法律 的权力 , 当立法机关 和君 主两者 中的任何一方在行动上违背他 这 就会对人 性 的弱点 构成极 大诱惑 , 是他们倾 向于夺 们所 受的委托 时 , 政府就会 解体 。 ” 政府建立 就是为 了 取权 力 。 ” 如 若某些人 同时掌 握 了这两个 权力 , 立法权 保护人 民的生命 、 自由和财产 , 这也是人们和社会将权 及法 律会 因为他们 的私人利 益 , 而对共 同体 的公 共利 力 委托给政府 的 目的 , 但是 当立法 机关和握有 执行权 益弃 之 不顾 , 这 对人们 建 立政府 的意 图是 相 违背 的 。 的人侵 犯 了人们 的权利 时 , 人们对 政府 的权 力委托就 所以, 洛克认 为 , 在一 切组织 良好 的政府 中, 立法 权与 已终 止 , 人们 可 以重新 行 使 自己 的权 力建 立新 的政 执行权 分属 于不 同的人 掌握 。立 法权 高于行政权 , 但 府 。这一点是很重要 的, 它指 出了在面对暴政时 , 人们 是洛 克给予 了掌握执行 权的人一 些特权 , 使得执行 权 具有摆脱暴政的权利 , 可以反抗暴政 , 防止暴政的出现 。 在立法权之下 , 有 了更大 的 自由行使 的幅�

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

洛克的政府思想探析——对《政府论》下篇的文本解读

l 0・
政治 ・ 法律
洛克 的政府思想探析
对《 府论 》 政 下篇 的 文本 解读
王 怀 强 ( 京 大 学 公 共管 理 学 院 , 苏 南 京 南 江 20 9 ) 10 3

要: 洛克的《 政府论》 是人类政治思想史上第一次系统阐述政府理论 的著作, 他在 书 中论述 的政府理念 与原则仍 然是
文章编号:6 2—64 (0 9 1 0 0— 3 17 87 20 )2— 1 0
【 作者 简介 】 王怀强 (94一 ) 男, , 肃临夏人 , 大学公共 管理 学院政 治学理论专业 20 级 博士 生, 究方向 : 18 , 土族 甘 南京 08 研
当代 中 国政 治 发展 。
洛克是英 国“ 荣革 命” 光 时期资 产阶级最 重要 的政治 思 想家之一。他 于 18 6 8年 英 国革命后 不久发 表 的《 府论 两 政 篇》 是人类政治思想 史上 第一次 系统 阐述 政府 理论 的著作 。 特别 是他在《 政府论 》 下篇中所 阐述的关于政府 的性 质、 政府 的职能、 政府的运行原 则和政府权力结构的观点和 思想 , 人 对 类现 代民主政府 的构建和政治发展都产生 了深远的影响。直 到 30多年后的今天 , 0 洛克 的政府理论 与政府原 则仍然 是现 代民主政府建 立和 运行 的思想基础 。
“ 另一种” 政府理论提供了哲学基础。
自然权利理论起源 于古希腊斯 多葛学派 , 文艺复兴 后成 为新兴资产阶级思想家 反对封建 专制和君权神授 思想 、 建 构 资产阶级 自由主义政治学说的哲学基础。洛克是近代西方政 治思想史上最 早对 自然权 利理 论进行 系统 论证 的思想家 之 自然权利理论认为人类在进入政 治社会 以前处于一种 自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

洛克的分权制衡思想《政府论》汇集了洛克的主要政治哲学思想,不仅使洛克成为古典自由主义思想的集大成者,而且对于后世的现实政治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政府论》分为上、下两篇,上篇主要是针对英国当时一位非常有名的作家菲尔默所持“君权神授论”的论战,带有很强的针砭时弊之意味,可归之为“破”;洛克在下篇的重点是“立”,阐释了他主要的政治思想。

历来人们在探讨洛克政治思想时,主要是针对《政府论》的下篇。

国家的权力来自于人民的权利让渡,权利是权力的基础。

国家权力只是为了保护人民自由、生命、财产安全的。

洛克将国家的权力划分为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这三种权力属于不同的机构。

立法权属于若干人,这些人定期集会、制定法律,并受自己制定的法律约束,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持续性,一旦制定就不会轻易的改变,所以立法机关并不是经常存在的,只用定期集会即可。

洛克通过让不同机构掌握立法权和执行权来有效的限制政府权力。

在洛克的论述中,对外权也属于执行权的一种,是一种比较特殊的,对国家以外的事务进行处理的权力,可能不需要根据法律,但是执行权是完全依据法律执行的。

执行权和对外权归属于同一机构。

洛克这样划分权力一方面是针对这三种权力本身不同的属性,另一方面是要通过对权力的划分实现对权力的约束,以防止取得立法权的一方以权谋私,这样来为资产阶级的发展铺上一条坦途。

洛克在文中对分权思想进行了独到的阐述,在公民社会即资产阶级民主制社会中,国家权力应当划分为三个部分: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是享有权利来指导如何运用国家的力量以保证这个社会及其成员的权力。

立法权是国家的最高权力,但不是专断的、随心所欲的、为所欲为的权力。

立法机关是临时使机关。

执行权是负责执行已被立法机关制定的继续生效的那些法律的权力。

执行权从属于立法权,执行机关应受立法机关的统属并对立法机关负责。

执行机关必须是常设机关。

对外权包括战争与和平、联合与结盟、以及同国外的一切人士和社会进行各种事务的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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