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与完善_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来分析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
浅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制度之完善[摘要]2013年1月1日实施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明确了检察机关开展民事执行监督工作的法律依据。
但新法实施以来,各地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工作发展缓慢,成效不明显,究其原因是法律规定过于原则、可操作性不强是重要因素之一。
文章试以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会签文件的为依托,就进一步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一点建议和意见。
[关键词]民行检察监督;执行监督;建议和意见一、对民事执行活动实施法律监督的必要性从1995年开始,最高人民法院就执行工作先后出台多个司法解释和相关的批复,除限制了检察机关介入法院的执行行为外,逐步完善了法院内部对执行行为的监督制约,对进一步规范法院的执行行为起到积极作用,但实际效果并不明显。
而民事判决、裁定的执行本身所具有的强制性、独立性以及相对封闭性的特点,使其潜藏着较大的社会风险,单靠法院内部的监督机制难以从根本上解决执行违法问题,执行人员违法违纪现象时有发生。
以肥东县人民法院为例,2010年该院执行局的局长、副局长均因受贿犯罪被判刑。
由于检察机关是法定的法律监督机关,其应有的法律权威性使其具有其他监督无法超越的优势,更主要它是一种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和制约。
二、现行法律规定中,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的问题虽然修改后民事诉讼法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在2011年3月,也就执行工作会签了相关文件,并在全国十二个省、市、自治区试点。
但无论是法律规定还是会签文件,都存在着原则性过强、操作规范不健全、无程序规定等问题,所有这些都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该项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监督范围过于狭窄且规定不具体,可操作性不强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只有一个条文,没有涉及到监督的范围问题,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会签文件的第二条规定了检察机关可以对列举的五种情形的执行活动进行监督,但也仅限于这五种情形,对于其他的执行违法行为能否监督不确定。
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
民事检察监督现状及完善作者:冯乐贾鑫金来源:《法制博览》2013年第02期作者简介:冯乐(1987—),男,陕西榆林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贾鑫金(1986—),男,河北承德人,北京工商大学法学与马克思主义学院2010级硕士研究生,主要研究方向:经济法学。
北京工商大学,北京 102488【摘要】检察院民事检察监督制度对于民事争端的公正解决意义重大,但现行法律规定仍存在着一些不足之处,为此扩大民事监督范围、给予程序保障、加强检察建议权力成为必要。
【关键词】检察监督;必要性;不足;完善一、民事检察监督必要性分析法律基本价值主要有正义、自由、秩序和效益,而正义作为法的首要价值为法学界所普遍认同,公平和正义也逐步成审判实务所要达到的目的,只有符合公平正义的审判才能让当事人服判,取得良好的执行效果,才能为社会公众所接受,起到积极的普法教育效果。
民事争议公正的解决,有利于司法权威和公信力的树立,有助于社会和谐,国家的安定。
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法的效益价值也越来越重要,维护效益成了法律制度构建要考虑的一个重要因素。
民事检察监督通过再审建议启动新一轮的诉讼程序似乎有悖于效益最大化原则,但是即便是倡导效益最大化原则的代表人物波斯纳也在《法律的经济分析》第四版中也指出:“在评价本书中的规范性主张时,读者必须牢记:经济学后面还有正义。
法律的经济分析的解释力和改进力都可能具有广泛的限制。
”而笔者看来,民事检察监督将公正的审判结果作为其价值追求,但是其并没有忽视法的效益价值,公正的审判结果才能让社会公众相信司法,才能让他们遵守法律开展经济活动,进而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实现社会的整体效益最大化。
所以,民事检察监督是法的公正和效益价值的统一,法律价值实现要求构建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二、民事检察监督的现存制度及不足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之构建
民事 审判程 序是 确定 民事权 利 的过程 ,法 院 的 生 效 裁 判并 不 能 起 到 确 保 权 利 义 务 实 现 的终 极 作 用 :只有 当当事人 自觉履 行生 效 裁判 所确 定 的义务
Ke y W or ds :p r o c u r a t o r o r g a n s ;c i v i l e x e c u t i o n;l e g a l s u pe r v i s i o n
一
、
我 国 民事执行 乱 象及 其成 因
的威 信 ,甚 至在 一定 程 度上 动摇 了民众对 司法 制 度 的信 心 , 阻碍 了法治 国家 的建设 。 ( 一) 我 国 民事执 行 中的乱 象 当前 . 我 国 民事 执行 活动 中存 在 着突 出的“ 执 行 乱” 问题 , 严重 背离 了 “ 维护公 正 ” 这一 司法 的 目标 和 基 本原则 。 其 主要 表现 为 : 一 是某 些执 行法 院或执 行
s i s a n d r e a l i s t i c ba s i s f o r a s t o e s t a b l i s h c i v i l e x e c ut i o n p r o s e c u t o r i a l s u pe vi r s i o n s y s t e m i n o u r c o un t r y .W he n
的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 制度 , 我 国在 进 一 步修 改《 民事 诉讼 法》 时, 应在 其 中设 定执 行监 督 程序 的 章 节 , 明确 赋
予检 察机 关以 民事执行 监督 权 , 并规 定其具 体 的监督 原则 、 监督 范 围和 监督 方 式。
关键词: 检 察机 关; 民事执 行 法律 监督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误, 审判人员在审判过程中是否有重大违法行为。1 2 1 () 2 司法实践中的冲突。 基于法检对检察监督认识的分歧, 在 实务领域也产生了对立。最高人民法院在19 —00 95 20 年的几个批 复中明确指出: 人民检察院对人 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提 出暂缓执 行的建议没有法律依据 ;人民检察院针对人民法院在执行程序 中做出的查封财产裁定提出抗诉, 于法无据, 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
实施监督的手段是检察建议。又如郑州市人民检察院开展执行 现场监督并取得成效 。这些实践探索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
于民事执行不受检察监督的禁区。 2 扰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建立的原因 闺
是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认识不统一。我国《 民事诉讼法》
第十四条规定 :人民检察院有权对 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 “ 督。” 这里的“ 审判活动” , 检察机关认为应从广义理解, 认为民事
督方式。
关键词 i 民事执行 ; 察监督; 检 制度构建
中图 分 类 号 : 9 64 D2. 4 文 献 标 志 码 : A 文章 编 号 :0 2 7 0 ( 0 1 0 — 0 8 0 1 0 — 4 8 2 1 )7 0 8 — 3
20年l月2 日, 07 0 8 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 了全国人大常委
民 主 与 法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刘芬 霞, 侯 明
( 西藏 民族 学院 法学院, 陕西 成 阳 7 2 8 ) 10 2
摘 要: 民事执行制度是 民事诉讼法不可或缺 的一项 重要制度 , 也是 司法改革 的重点和难点之一。 司法实践 中民
事执行工作面临诸多问题 。文章通过对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与原 因进行透视 , 在分析我 国建立 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制度法理依据 的基础上 , 主张构建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明确其原 则。 需要 确定合理的范 围和可行 的监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完善
种 公 权 力 如 不 加 以 制 约 , 必 然 会 朝 着 滥权 的方 向 发 其 多方 因素 造 成 的 , 监 督 的 失 控 是 其 中 最 主 要 的 原 因 。 但 我 国对 民事 执 行 的 监 督 主 要 来 自人 大 、 党 、 察 院 、 政 检
展 。近 年 来 不 断 出 现 的 “ 行 难 、 行 乱 ” 象 , 执 执 现 固然 是
议 的合 法 性 。虽 然 , 年 来 为 了 规 范 民 事 执 行 工 作 , 近 最
高 人 民 法 院相 继 出 台 了一 系 列 司 法 解 释 , 这 些 内部 监 但
督 规 定 , 民事 执 行 工 作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标 不 治 本 ”。 对 治
面 对 执 行 工作 的 重 重 困 境 及 越 来 越 突 出 的 执 行 腐 败 问 题 , 院 在执 行 工作 上 的态 度 也 有 所 转 变 。 最 高人 民法 法 院某 位 领 导 曾在 全 国法 院 执 行 理 论 研 讨 会 上 指 出 : 于 关 检 察 机 关 的法 律 监 督 问 题 , 论 上 要 进 行 深 入 研 究 , 理 实 践 中应 不 断完 善 。对 于 维 护 人 民群 众 的合 法 权 益 , 护 维 法 院判 决 的权 威 方 面 , 察 机 关 同志 的认 识 态 度 是 非 常 检
一
最 高 人 民 法 院 曾 多 次 以 司 法 解 释 的 形 式 排 斥 检 察
机 关 的 执 行 监 督 , 为 执 行 权 是 法 院 审 判 权 的 自然 延 认 伸 , 行 是 法 院 内部 事 物 , 法 院 整 体 利 益 出 发 也 不 愿 执 从 处 处 “ 制 于 ” 察 机 关 。 如 l9 受 检 9 5年 、 9 8年 和 2 0 19 00 年最 高 人 民法 院分 别 通 过 批 复 的 形 式 否 定 了 人 民 检 察 院对 民事 执 行 裁 定 、 前保 全 裁 定 抗 诉 及 对 暂 缓 执 行 建 诉
我国法院民事执行监督问题研究——从检察监督的角度入手
从检察监督 的角度 入手 执行 问题是一个关键 问题。正确执 行法 院的判 决结果 ,常常直接 关 系到法院判 决书的权 威性和 当事人的民事权利 能否实现 ;离开合 法有效的执行 ,诉讼程序将会 失去它的现 实意 义。多年 以来 ,在 民事案件 的执 行 中,“ 执行难”、“ 执行乱” 、“ 乱执行 ”现 象 日益 突出,这不仅 不利于当事人 的合 法权益 ,而且对 法院的执行 工作也是 大 有弊端 。而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 ,其中重要 的一 个就是 民事执行缺乏强有 力的外部监督制约机制 。光依 靠法 院 内部 监督不 足 以制约这些现 象,因此 ,检 察机 关对民事执行 的监督参与便是一个很 好地解决之道 。 关 键 词 : 民事 执 行 法 院 检 察 监 督
的 民 事执 行 监 督 。
民事 执 行 监 督 是 一 种 监 督 民事 执 行 的 行 为 ,不 论 从 狭 义 还 是从 广义 的角 度 都 应 该 对 民事 执 行 监 督作 出这 样 的认 识 。 二 、民 事 执行 监 督 的现 状 及 存 在 的 问 题 随着 民事案件 的不断增多 ,民事执行 的出现也是越来越 多 , 但是 ,法院判决 的顺利执行却 是 困难 重重 , “ 执行 难” 、“ 执行 乱” 、“ 乱执行 ”现象 日益 突出 ,已经成 为我国多年来 难 以解 决 的 问 题 。 当 事 人希 望 通 过 在 法 院 中 的 诉 讼 来 实 现 自 己 的 合 法 权 利 ,在 长 期 的 官 司 之 后 ,当 生 效 的 裁 判 文 书 所 确 定 的权 利 没 有 实现 的时候 ,他们 往往对法 院和法 院判决 的公信力 提出了质疑 , 慢 慢 的 不 再 相 信 法 院 和 法 院 的 判 决 。 而 在 民事 执 行 的 实 施 中 ,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论文
建立和完善我国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摘要近年来,法院在民事执行工作中全面贯彻“执法为民”思想,在“解决执行难,规范执行行为”方面做出了很大努力,也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执行乱”的现象仍普遍存在。
究其原因,笔者认为监督不到位是一个重要因素。
虽然我国法律规定了诸多民事执行监督主体和方式,但在实践中却显得极为疲软,难以发挥其应有的效能。
笔者认为民事执行检查监督制度的构建,有其坚实的理论基础和现实必要性。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查监督中图分类号:d925文献标识码:a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机制存在的缺陷随着“执法为民”思想的逐步贯彻落实,特别是最高法院于2002年9月12日颁布了《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试用)》后,在一定程度上解决了“执行难”、“执行乱”问题,但“难执行”、“乱执行”现象依然相当严重,具体表现在:1、在执行阶段任意作出裁定变更或停止原生效判决的执行。
执行是对生效判决的实际兑现,不得随意裁定或变更,除少数法定情形外,其他变更行为都属违法。
2、执行不及时。
有的申请人及时提供了被执行人的财产线索,但有些执行人员不及时采取必要的措施,致使被执行人得以转移财产,造成无法执行;有时执行人员会无限期的拖延执行期限,未及时给执行申请人一个明确的答复。
3、片面追求结案率,不按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法律义务内容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一味要求申请人放弃一些权利来换取结案率,迫使申请人违心地与被执行人达成改变裁判内容的执行和解协议。
4、滥用强制执行权,随意拘留被执行人或违背法律规定任意扣押案外人的财产。
个别执行人员借合法执行侵占当事人的财产,严重损害当事人利益,譬如对已执行的财产截留、侵占、不交付或不足额交付当事人。
此外,个别法院执行人员还存在随意收取执行费,执行方法简单粗暴,执行力度不均衡等现象。
以上执行违法行为的存在,使我们认识到对执行行为进行有效地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种经验。
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
Legal Sys t em A nd Soci et yf叁墨!圭塾垒竺!竺竺望堕iill羹圈幽夏暖关于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思考陈永摘要本文从分析民事执行程序本身法律规定的缺陷以及现实存在的‘执行难”和‘‘执行乱”问题着手,就检察机关作为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的必要性及当前存在的制约因素进行了论证,并就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等提出了相关见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法律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10-13902一、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现实必要性(一)目前法院的执行现状需要检察机关的监督从现实的司法实践来看,“执行难”问题十分突出,但导致执行难的根本问题是“执行乱”问题。
近年来,反映民事执行违法问题的控告和申诉不断增多,严重损害了审判权威和司法形象。
有的直接影响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一直困扰着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甚至严重损害裁判的公信力与法院的司法权威。
这种现状令人担忧,更严重的是,这已不仅是法律问题,越来越成为一个社会问题,无法执行生效判决,意味着法律无法维护合法权益,必然会激化矛盾,引发事端,从而导致社会不稳定因素的产生。
可见,根治“执行难”、“执行乱”问题已日益显现出其迫切性和必要性。
造成这种被动局面的原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个因素:一是执行立法落后:二是地方保护主义与部门保护主义的干扰:三是执行债务人法律意识淡薄,缺乏诚信,恶意逃避债务;四是执行人员执法素质不高,执法力度不够:五是缺乏行之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
在以上诸多原因中,笔者认为缺乏科学、有效的外部监督力量是最为关键、最主要的原因。
因此,笔者建议我国有必要建立民事裁判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这有助于解决执行中存在的问题,当然其不可一劳永逸解决问题,但此项制度的建立,是中国法治社会完善的必然选择。
(二)检察机关介入执行监督的价值意义在权利救济中分为私力救济和公力救济,随着法治社会的建立,公力救济成为纠纷解决中的主要力量。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摘要:在我国民事执行实践中,“执行难”、“执行乱”现象一直未能缓解。
在现有监督体系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是保证民事执行活动公正性和有效性的新途径,具有现实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笔者结合实践,提出采取抗诉、检察建议、现场监督、纠正违法通知书、查处职务犯罪的形式对民事执行进行检察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构建;程序设计民事执行是指执行机关根据执行依据确认的内容,运用执行实施权,依法采取强制措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以及对执行实施过程中派生出来的各种纠纷进行裁决的司法活动。
[1],也是极其重要的一环,在整个民事诉讼中占据举足轻重的地位。
民事执行不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民事权利和诉讼目的能否顺利实现,而且关系到国家法律的权威与尊严能否得以维护。
因此,规范民事执行权的运行,建立高效、公正的民事执行机制,在国家法律和社会生活中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指具有监督权的检察机关认为法院在民事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决定、通知或具体执行行为不当或存在错误,要求法院予以矫正的制度。
[2]2012年8月31日新修订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但对于具体的监督原则、监督方式、监督程序没有做出明确规定。
笔者尝试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进行探讨。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原则(一)法定原则检察机关要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遵循法律规定的方式对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这既是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然要求,也是保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正当性的客观要求。
法定原则包括以下内容:第一,监督权力法定。
当前,我国法律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还停留于原则性规定,因此要改变目前检察机关与法院相互争执的尴尬局面还应在法律规定中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作出具体、明确的规定。
第二,监督程序法定。
[3]力监督,各种不同的监督方式应当设定相应的程序规则,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监督。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民事诉讼中的检察监督制度是指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和指导的制度。
在我国民事诉讼制度中,依法对复杂、重大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重要手段之一、下面将从制度设置、监督方式、作用和不足等方面展开阐述。
首先,我们来看看检察监督制度的设置。
在我国,检察监督制度的主要设置是指检察机关通过制定监督检察工作机构,如检察委员会、检察长,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同时,通过设立办案检察官、侦查监察官等工作岗位,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领导和监督。
此外,在法律规定的程序中,检察机关还可以申请参加诉讼,对民事诉讼案件进行监督。
其次,检察监督制度的监督方式具体包括:(1)检察监督正式参与诉讼的方式。
当涉及到公益行为、行政行为等公共法律关系的民事诉讼案件,检察机关有权申请参加诉讼,起诉,对案件听证、证据审查等程序进行监督。
(2)检察监督办案的方式。
检察机关可以对一些民事诉讼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检查,并提出指导意见和监督要求,确保案件的依法公正进行。
(3)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的方式。
对于重大民事诉讼案件,可以组成检察监督合议庭和联合会议,共同审理案件并进行监督。
第三,检察监督制度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可以有效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对案件的监督,可以保障当事人的争议能够在公正、公平的司法环境下解决。
其次,它可以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通过检察机关的监督,可以保证法律在民事诉讼中的正确运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
此外,它还可以提高司法效率。
通过检察机关的参与和监督,可以加强对民事诉讼活动的指导,提高诉讼效率和质量,加快案件审理进度。
然而,当前的检察监督制度还存在一些不足之处。
首先,一些地方对检察机关的监督职能认识不足,对其所在的案件进行了过多干预,影响了法院的独立审判权。
其次,由于资金和人力资源的不足,检察机关难以对所有的民事诉讼案件进行有效的监督和指导。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
D}oal Sys t em A nd So c i et y堡墨!查塾垒!!!!兰型!!.盘圆圈整叠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肖更新的立法完善摘要民事执行中存在的“执行乱”、“执行难”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瘤疾。
本文指出加快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提,是维系我国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迫切需要。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自我监督中图分类号:D926.3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10)09—13702民事执行中存在的“执行乱”、“执行难”等问题已经成为影响我国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的瘤疾。
虽然法院加强了执行力度和内部监督机制,还是未能解决民事执行中存在的“执行乱”、“执行难”等问题,均未摆脱“自我监督”的逻辑悖论,难以摆脱其本质上仍然“审执不分”的实际状况,其实质问题是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存在空白、盲点的先天不足所致。
加快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立法完善是当前亟需解决的重要课提,是维系我国正常经济和社会秩序的迫切需要。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我国以宪法和法律规定作为法律依据.是宪法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权的具体实施(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宪法依据我国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早已明确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
”宪法的此项规定的立法意义深远,目的明确。
就是,凡是涉及国家法律实施的活动,部属于法律监督的对象。
其最直接和最主要目的是保障国家法律的正确实施,排除一切影响国家法律正确实施的人为因素障阻,以维护国家利益安全和社会稳定,保障经济有序发展。
因此,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的监督权是不容置疑。
否定和拒绝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的监督权的观点和行为,都是与宪法的规定相违背,损害了宪法的最高权威性和最高法律效力的地位。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民事诉讼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十四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构想
督, 仍存 在诸 多 的问题 。法 院的 内部监 督实 际上就 是一 种 “ 自己 的 民事 审判 活动 包括 民事 执行活 动
监 督 自己” 的模式 , 国 当前 情况 下上 下 级法 院之 间缺乏 一套 系 我
( ) 二 民事执行 检 察监督 的范 围
仅仅在 立法上赋 予检 察 院执 行监督权 是不够 的 , 还要 对 民事 执行 检察监 督 的对象 和范 围做 出具有 可操 作性 的具体 化规 定 。 对于 民事执 行 检察 监督 的对 象包 括执 行机 构和执 行人 员 的
检 察机 关监督 民事 判决 裁 定强制 执行 活 动具 有坚 实 的法理 基础 , 有完全 的正 当性和 可 能性 。主 要理 由是 : 具
( ) 三 民事执 行检 察监 督 的方 式
民事执行 检 察监 督的方 式 以抗诉 为主 , 包括检 察意 见 、 还 检
第一 , 现行 《 民事诉讼 法》 总则第十 四条 明确规 定 :人 民检察 察 建议 等 。 中 民事执 行抗 诉 启动方 式有两 种 : “ 其 一是人 民检 察 院
2 .9(下 ) 009
建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之构想
苏 丹
摘 要 法院执 行难 是长 期以 来难 以解决 的 问题 , 国现行 民事 诉讼 法 虽然重 点指 向执 行 问题 做 出 了重 大修 改, 对执 行 我 但 中的监督制度却仍然没有提及。针对此问题 , 本文对民事执行中的检察监督制度 的设立提 出了初步构想, 以期为完善我 国
的民事执行监督制度 , 缓解执行难 问题有所助益。 关键 词 民事执 行 检 察监 督 执行 难
中 图分类 号 : 9 6 D 2_ 3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90 9(090 .7.1 10.5220 )9100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浅析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摘要]针对我国目前一些地方存在的“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立法和司法已经从不同角度进行了改革和实践,但是缺乏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内容,这也是产生执行难执行乱的原因之一。
本文试通过对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完善提出见解,以期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制度的建立有所裨益。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程序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我国民事案件的大量增加,同时民事执行案件的数量也在相应增长,但是我国目前存在“执行难、执行乱”的问题严重影响了民事执行的进行,且该问题已经引起了决策者和公众的广泛关注。
2002年11月,“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写入党的十六大报告;2005年12月,中共中央政法委下发了《关于切实解决人民法院执行难问题的通知》,由此可见执政党对该问题的关注,以及民众的期盼之高。
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让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行为进行监督首先要明确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的权力。
笔者认为要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监督权,可以通过司法解释对《民事诉讼法》第14条进行解释,规定民事审判活动应从广义上理解,其应当包括民事执行活动,这样就可以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的权力,使其能够有效实施监督。
在赋予检察机关民事执行监督权的基础上。
我们要对监督的范围、方式和程序进行具体的完善。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范围检察监督的范围首先取决于执行程序涉及的内容。
理论上一般认为,民事执行活动包括三个方面的内容:一是执行决定,即决定采取执行措施、决定执行程序的开始、停止和结束;二是执行裁定,即对民事执行活动出现的异议进行的裁决;三是执行实施,即具体执行措施的采取。
目前比较普遍的看法认为,执行决定、执行裁定和执行实施都在检察监督的范围之内。
执行行为包括的三个方面内容相联系,执行中的违法行为表现为以下几个方面:1.执行依据违法。
执行必须以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为依据,否则即是违法执行。
如法院错误执行了未发生法律效力或不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包括执行了正在上诉期的判决、裁定,或执行了当事人案外达成的和解书,或执行了不符合法定要求的仲裁机构制作的裁决书等。
浅析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立法完善
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但是, 完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不仅要考量其必要性 , 而且要考量其障碍性、 可行性以及具体的立
法建议 。 关键 词 民事执 行 检 察监 督 立 法 完善 文献标 识码 : A 文章 编号 :0 9 522 l)3 6-2 lO. 9(0O0. 1 0 2 0 中图 分类号 : 9 6 D 2. 3
( ) 二 检察机关进行 民事执行监督更能发挥监督整体效应
虽然 民事执 行检 察监督 制度 还 没有 建立起 来 , 是 , 察机 察 权的性 质 。 笔 者认 为 , 但 检 尽管 理论 界对 于人 民检察 院的定 性还 关 已经 对法 院的诉讼活 动 的绝大 部分进 行 了监 督 , 果将法 院的 存 在着 分歧 , 是 人民检 察 院是 我 国的法律 监督机 关 , 如 但 其行 使的
民检 察 院对 民事 审判 活动进 行 法律 监督 ” 恰 好 是将法 院 民事执 权 和行政 权的双 重性 : 是检察权 是 一种独立权 , , 四 即法律监 督权 。
行活 动纳入 到检 察监 督之 内 的最有 力的 理论 支持 。 关 于检察 权性质 的前 三种观 点都 是 囿于“ 三权 分立” 的思想 基础 , 正 因为它 们跳不 出这 个思 维的怪 圈 , 以无法真 正的确 定我国检 所
整体效应 , 那么 必将会 从整 体上 提 高检 察监 督的 实效 。此外 , 民 执行 监督权 自然就有 章 可循 了 。
事 行政检察 部 门在 对法 院 民事 执行 案件进 行监督 的过程 中 , 如果 发 现据 以执 行的法 律文书 有确切 错误 的 , 可 以对 该生效 裁判提 还 2赋 予检察 机 关 民事 执行 监 督权 符合权 力运行 的 内在 规律 . 尽管最 高人 民法 院早 在 19 年 就制 定 了 《 98 关于人 民法院执
论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制的构建
致 的执行法 院或执行法官难 以执行的情形 。 因此 , 民事执行权是 由国家执行机关 行使的 , 依照法律规 从 民事执行的执行 申请人角度看 , 执 行难” 多地表现 “ 更 定 采 取一 定 的执 行 措 施 和强 制 手 段 , 保 证 生 效 裁 判 所 确 定 为生效 民事裁判得不到有效 完整 的执 行 , 以 当事人经 法院裁判 的内容得 以实现 的权力。它是 由国家执 行机关 行 使 的公权 所确认的合法权利得不 到有效的保 护和实现 , 法院裁判 成为 力, 可以区分 为执行实施权和执行裁判权 , 具有行政权和司法 “ 法律 白条 ” 的现 象 屡 见不 鲜 。 权 的双 重 属 性 。 从被执行人和处于监督地位 的党委 、 大 、 协 、 闻媒 人 政 新 在我 国, 人民检察 院是 国家法律 监督机 关。承担 着维护 体 以及专 门行使国家法律监督 权的检察 机关角度 看 , 行法 执 国家法制统一 、 正确实施 的神圣职 责, 在实 践 中, 对于 国家机 院或执行法官故意或过失地违 背现行法 律规定或 执行依据 , 关及 国家工作人员是否遵守 法律 , 负有检察 职责 。从这 个角 在执行过程中损害审判权威 、 侵犯 当事 人或案外 人 的合 法权
第1 5卷第5期
21 0 0年 1 0月
新
余
高
专
学
报
J OURN OF XI AL NYU C L GE OL E
Vo. 5, O. 11 N 5 0e. 0 0 t2 1
论 我 国民事执行 检察 监督 体制 的构建
● 朱卫英 , 冀
( 桐庐县 人 民检察 院 , 浙 江
一
、
民事 执 行检 察 权 的基 础 理 论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意义
民事执行检查监督的意义核心内容:新修改的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五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该条法律明确将民事执行活动纳入检查机关法律监督的范围,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法律依据。
下面,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重要意义。
新《民事诉讼法》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意义(一)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存在诸如监督的效力不强、方法单一,等诸多问题;最大的问题之一是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实践中法检两家的认识和做法有所不同。
新《民事诉讼法》以人大常委会立法的方式统一了实践中的分歧,解决了法检两家的矛盾,破解了检察院对民事执行进行监督无依据的难题,法院不得再以法律无规定为由抗拒检察院的监督。
新《民事诉讼法》生效以后,与此相抵触的法规、司法解释等规范性文件自新《民事诉讼法》生效后自动废止。
新《民事诉讼法》还解决了旧《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与不能监督民事执行之间的矛盾。
新《民事诉讼法》修改第14条的同时在第235条明确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有效解决了旧《民事诉讼法》第187条与不能监督民事执行之间的矛盾。
(二)为破解民事执行难题提供了方法民事执行领域存在的执行乱、执行难、怠于执行、违反当事人意志强行和解、虚假和解等问题一直缠绕着我们挥之不去,严重影响司法权威。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的修改使检察机关有权监督法院的执行工作,检察机关对法院执行的监督能有效弥补法院内部监督的失效和不足。
检察机关对法院民事执行的监督则是一种有效的可操作性的外部监督,对法院执行领域的沉疴不失为一剂良药。
(三)有利于制约审判权实现司法公正人民法院通过民事审判和民事执行恢复被破坏的社会秩序,执行为其中的重要环节。
作为解决纠纷最后环节的民事判决如果得不到执行,胜诉方就会通过其他途径解决,比如上访、非法拘禁对方、严重的也有可能通过黑社会进行解决,造成的社会矛盾有可能更多。
论民事执行监督的制度构建和完善_以基层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为视角
2013年第6期(司法实务)/总第173期THE CHINESE PROCURATORS*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检察院[214072]一、民事执行权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一)民事执行权的内涵及性质所谓民事执行权就是指法院执行机构强制义务人履行民事义务而实现权利人民事权利的权力。
民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权和民事执行实施权。
民事执行裁决权指执行机构依法享有的在执行程序中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依当事人及案外人申请或依职权作出裁断或决定的权力。
民事执行实施权指执行机构为实现执行依据确定的内容之目的,依职权实施的执行措施,进行执行活动的权力。
关于民事执行权的性质,学界、实务界存在分歧。
观点一认为民事执行权具有行政权的性质;观点二认为民事执行权是一种司法权。
观点三认为执行权兼具司法权和行政权的双重性质,其中执行裁决权是法院对各种程序事项和相关的实体事项所作出的裁断或决定的权力,具有司法权属性;执行实施权在司法实践中应用得比较多,具有主动,直接和积极的行政色彩,因此具有行政权属性。
笔者同意第三种观点。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主要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法律规定对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的法律监督。
开展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不仅有利于规范人民法院民事执行权的正确行使,保障民事执行的法律效果,而且还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侵害,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它具有以下几个特征:1.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监督。
来自法院内部的监督,因是其系统内的一种自我规范,权力者通过自我约束来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所以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监督,就必须建立一个以外部监督为主导,内部监督为补充的全面监督体系。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就是来自外部的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2.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的属性。
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权具有法律监督权的属性。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由于民事执行权既有司法权的性质又有行政权的性质,故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有司法行政监督属性。
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浅谈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摘要]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
至此,人民检察院对法院的民事执行活动进行监督有了法律的依据。
然而,我国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只是一项原则性的规定,要想具体落实到司法实践中仍有很多问题需要探讨和研究。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目的;原则民事执行在我国司法实践中落实得不是很好,“执行难”、“执行乱”更是长期困扰司法工作的突出问题。
此次新《民事诉讼法》第235条规定的“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执行活动实行法律监督”是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的一项具有进步意义的条款,这使得人民检察院的法律监督权正式踏入法院的执行领域。
然而,该法第235条的规定抽象,我们仍然需要更深一步的研究。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新《民事诉讼法》第14条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修改后用“民事诉讼”替代“民事审判”,即人民检察院的监督权已不仅局限于民事审判,同时这一修改也为该法第235条的增加埋下了伏笔。
那么为何要将监督权涉入到执行领域,增加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究竟是什么?关于此,理论界和实务界的观点归纳起来大致分成这样两种:一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解决法院“执行乱”的问题,而认为“执行难”是由各种复杂的社会原因共同作用而成,即使法院的执行部门和执行人员依照法律规定去执行仍然不能避免“执行难”的存在。
[1]由于“执行难”的促成原因复杂多样,因此不宜用检察监督加以控制。
而“执行乱”是执行机关和执行人员公权力的不当使用所致,检察院作为国家权力机关代表的就是一种公权力,应当由公权力来制约公权力,所以这种观点认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目的是要解决“执行乱”。
另一种观点认为检察监督的目的既要解决“执行乱”,也要解决“执行难”。
这种观点是杨荣馨教授首先提出的,他将监督的目的归纳为:支持、纠错与共进。
具体来说,民事执行是为了实现公正与效率,检察监督的目的不是为了阻碍执行而是为了促进执行的有效落实。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规范化构建论文
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构建摘要: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可与审判监督程序在法治理念上相衔接,确立与检察监督相对应的“执行监督程序”,以法律监督权这一外部手段启动执行救济,并在程序上予以细化,以矫正违法执行,通过救济实现司法公正和法律监督。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也需探求法律框架内的制度支撑,也就是说融合审判监督程序的司法理念以构筑民事执行监督制度,而执行救济制度可以作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范化前提。
从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的属性出发,决定了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当是有限监督。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制度中图分类号:d920.4 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5-5312(2011)30-0260-01近年来,特别是在2007年民事诉讼法修改期间,实务界和理论界对“民事审判活动”这一概念的外延展开了激烈的争论,究其本质,无非是纠结于是否应将民事执行活动在立法层面上归入到检察监督的范围中来。
德国学者冯·耶林指出:“目的是全部法律的创造者。
每条法律规则的产生都源于一种目的,即一种实际的动机。
”当下,“执行难”、“执行乱”已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和审判的权威性,规范执行活动,使民事执行阳光化、规范化已成为人民群众迫切的要求,因此从满足司法实际需求的目的性角度来说,构建规范化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已甚为必要。
一、民事执行检察监督规范化的必要性民事执行程序作为保障生效裁判得到实现的重要环节,是维护司法权威、社会公正的关键程序。
在实务层面上,一方面法院系统的内部监督难免引发“自己监督自己”的质疑,另一方面检察机关在法律制度缺失的情况下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将执行监督纳入到创新工作的探索中来,取得了很大的成效。
以广东省检察机关为例,受理的民事执行监督案件年均递增40%以上,从2003年的63宗上升到2010年的678宗,与此同时,该省检察机关先后查处的法官贪腐案件,绝大部分犯罪事实都发生在民事执行领域。
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规范化前提当前法律框架下,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的最主要方式即是对生效裁判提出抗诉,而抗诉方式得以有效实施的主要原因莫过于明确的司法解释给予了检察机关以抗诉方式引起审判监督程序的规范化依据。
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
浅谈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的法律监督摘要:在我国难执行问题比较普遍,而对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却一直比较薄弱,本文试从现行民事执行监督的缺陷入手,提出检察机关进行民事监督的建议。
关键词: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完善民事执行是指人民法院依债权人的申请,依据执行依据,运用国家强制力,强制债务人履行义务,以实现债权人的民事权利的活动。
现实中,“执行难、执行乱”一直是困扰人民法院的突出问题。
近年来,我国法院系统针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系列体制改革,对解决执行难、执行乱问题起到了一定的作用。
但是,由于法院系统自身的改革有其局限性,它无权涉及到其他国家机关,特别是民事执行涉及到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问题。
笔者曾在法院从事民事执行工作十余年,罕见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具体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所以,建立和完善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活动的法律监督是非常必要的。
一、我国民事执行监督的立法缺陷民事执行的法律规范作为程序法规范,主要体现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
我国《民诉法》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高法关于民事执行的司法解释主要有两个,一是《关于运用若干问题的意见》,二是《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
前者同民事诉讼法一样,对民事执行监督问题没有做出任何具体规定,但后者用了专章对民事执行的监督问题进行规定,但其规定的监督仅限于人民法院系统内部上级法院对下级法院的监督,属于内部的监督和行政性的监督模式。
这种监督模式虽然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仍然摆脱不了“自我监督”的劣势。
检察机关虽然依法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行监督,现实问题是民事诉讼法中对检察机关民事执行法律监督的具体内容和程序没有规定,检察机关不能参与民事执行活动,不能在民事执行活动中发现违法问题,监督的针对性不强,力度不大,效果不佳,这也是民事执行难的重要原因之一。
二、检察机关对民事执行监督的法律依据1.权力制约理论决定对民事执行工作必须接受外部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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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现行的法院内部的执行监督是人民法院系统内的一种 自我规范, 想要通过权力者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 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而另一方面, 由于私权利相对于公权力的 作用十分渺小, 想要通过当事人的请求权来实现对民事执行权的 规范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监 督, 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一个以执行检察监督为主导, 人民 法院的内部监督和案外人的监督为补充,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 机结合, 互相补充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要做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现, 前提是我们建立的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能够真正的起到预期的作用, 从而保证民事执行权合 法、 合理以及有效运行。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种专门的外部监督, 不仅要通过监 督活动规范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更最重要 的是通过纠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 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首先,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个公权力对另外一个公权力的 监督。拥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应当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 法定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 它是一种外部监督。 其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一种特定的权力——民 事执行权。即针对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执行权过程中的各种违 法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权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各种执行行为, 只要是在发生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执行行为都应该是监督行人员本身的愿意按造成的, 有的是因 为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执行不当或者是错误的执 行, 有些则纯粹是因为执行人员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执行等 徇私枉法行为造成的错误执行。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措施的设定 民事检察监督是有自己的内容和范围的, 只有确定了哪些或 哪类执行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来监督, 才能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来 实现检察监督, 并且因监督的范围不同监督程序会有所不同, 要 做到对症下药, 具体的做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是抗诉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 185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抗诉, 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进 行抗诉。但是用抗诉的办法监督法院的执行行为从理论上来讲 是十分有效的, 也是十分必要的, 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具体做法可以是, 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做 出的裁定、 决定有错误时,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 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程序中做出的判决、 裁 定、 决定、 存在错误的, 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其提出抗诉。 二是检察建议程序。检察机关认为同一级法院在执行工作 中存在怠于执行, 或者是执行错误的, 可以进行调查, 若查证属 实, 可以向该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执行法院积极执行或 者改正错误。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 在怠于执行, 或者是执行工作中存在错误的,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 检察院向该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执行法院积极执行或者 改正错误。 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后, 执行机 构首先要进行审查, 发现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错误的, 应及时予 以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三是参与执行、现场监督程序。1990 年 9 月最高法和最高 检联合发布的 《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 通知》 中规定: 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 派员参加对判决、 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现问题, 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法院的邀请或 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 对重大、 疑难或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由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这个 规定没有否定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而是采用了一种新的监 督的方式, 检察机关参与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来, 这本身就 是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不是以往的从上到下的监督, 而是同级人 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但是参与执行并不代表检察机关 拥有了执行权, 参与执行的范围也不能过宽。 参与执行是指为了 确保某些案件能够顺利的进行, 针对个案, 让检察机关参与到人 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来, 参与的目的是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是 为了执行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
2011 ・ 07 (中)
◆管理视野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与完善
——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来分析
张磊磊
摘 要 关于民事执行监督的定义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监督是对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 的执行行为的督促和约束。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监督, 是指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的 错误或违法行为, 或者是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的,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改正, 或者是直接由上级法 院进行纠正的制度。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法院系统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7-207-02 善, 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主要是针对 民事审判活动而设立, 对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做 出明确规定。 这也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体系的缺陷所在, 这个缺 失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 不能保障民事执行权合理、 合法运用。 如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 制得到了建立和完善, 不仅能有效缓解 “执行乱” 的问题, 还能完 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最终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体系。 (二)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设定了三种纠正裁判及其程序错 误、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它们是: 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寻求保 护、 人民法院自我约束纠正违法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在三种途 径中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不仅能够纠正违法、 不当审 判行为, 而且可以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但对于民事 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只能通过自身寻 求执行救济或者通过人民法院的自我制约, 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三) 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 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 同时也行使民事执行的监督权, 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某种程度的权力滥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和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 相对于民事执行当 事人的私力救济和人民法院的内部自我约束来说, 外部的监督当 然能够更好地发挥规制作用; 而且从实践中可以看到, 人民检察 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其监督方式和程序更为规范、 成熟和 合理, 其效果也更为显著, 监督力度较法院内部监督也更强。所 最后,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的。 人民检 察院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要保障民事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 平性, 又要不影响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应遵循一定的 与民事执行相配套的程序进行。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发挥的功能与作用 功能与作用是设立一项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体制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之所以必要, 是因为它有着其他 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设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十分有现 实意义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功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我国现有的检察监督立法在刑事诉讼领域已经相对比较完 以说, 仅有当事人的执行救济和法院自身的执行制约还不能够完 全的起到监督的作用, 发挥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是十 分必要的。 三、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一直以来, 我国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重点是在民事行政案件 的抗诉和检察建议上, 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直到最近一段时期才 受到重视, 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一直不是很理想。同时, 我国宪 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仅限于原则性层 面,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批复又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因为一直在进行的执行体制改革主要是在法院内部进行的 调整, 主要是靠法院自身来进行的, 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标准, 作者简介: 张磊磊,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D926.3
参考文献: [1] 杨立新. 民事行政检察教程. 法律出版社. 2002 年版. [2] 王德玲. 民事检察监督制度研究. 中国法制出版社. 2006 年版. [3] 翁晓斌. 民事执行救济制度. 浙江大学出版社. 2005 年版. [4] 牟逍媛. 民事执行难及相关制度研究. 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 2006 年版. [5] 彭世忠, 郭剑. 民事执行的检察监督. 现代法学. (10) . 2003 [6] 王军. 对法院民事执行活动的检察监督初探. 检察实践. (3) . 2001 [7] 王绍凯, 贺季敏. 探析民事强制执行检察监督方式. 政法学刊. (1) . 2008 [8] 谭秋桂.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问题探析. 民事检察制度热点问题探索. 中国检察出版 社. 2004 年版.
◆管理视野
全国各个法院执行改革的形式多样, 方法各异。 但是各地检察机 关都不同程度、 采用不同方式地开展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进行 尝试和探索。 有的地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广东、 重庆、 湖北等地 己将检察建议作为具体的监督方式予以会签文件的形式确定下 来, 郑州则实际进行民事执行的现场监督, 这都是我国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取得的可喜进展, 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于民事执行 不受检察监督的限制。例如,湖北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共开展民事执行监督 84 件, 发现存在违法、 违纪、 犯罪行为的为 25 件。 其中, 违法违纪行 为的 8 件案件, 构成犯罪的 17 件, 占同期法官犯罪人数 (54 人) 的 31.4%。 在经监督发现执行人员构成犯罪行为的 17 件案件中, 系法院庭长级的 6 人; 执行员、 审判员 6 人; 法院司法警察的 5 人。 其中属于中级法院的 4 人、 基层法院的 13 人。经监督发现执行 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8 件案件中, 已经做出党政纪处分的 2 人, 做出其他处分的 6 人。监督调查后共发出检察建议 64 件, 人民 法院改变执行行为的 42 件、 当事人和解 5 件, 另有未结的 6 件、 维持的 2 件、 其他处理的 2 件。 法院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大部 分均及时予以了纠正, 纠正率达 81%。 四、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与完善 在我国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不仅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和现实意义, 而且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在目前情况下开展民事 执行监督工作应当结合实践的需要, 遵循民事检察监督基本理论 和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律, 制定完善的符合我国司法工作需要的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一) 应明确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我们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之前, 首要的问题是 明确执行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以民事执行权的构成为视角, 民事 执行监督包括执行裁决的监督和执行实施的监督两个方面。民 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文书包 括裁定、 决定、 通知、 执行令等文书。 执行实施则是运用执行措施 对执行根据的具体执行。对执行裁决的监督与执行实施的监督 既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又是两个不同的方面, 笔者认为这两个方 面都应纳入执行监督的范围。 首先是执行裁决文书。执行裁决文书它人民法院的执行裁 定和决定是其执行的依据, 如果执行的依据错误了, 后续的执行 就不可能有一个正确的结果。因此, 执行机关的错误裁定、 决定 应该是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重点。 其次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违法执行措施。执行 乱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领域, 执行乱主要是人民 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措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侵害了当事人的合 法权利。具体来说, 执行乱主要的情况有: 一是人民法院的执行 工作违反了法定的程序; 二是执行过程中违背了生效民事判决中 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执行人员任意改变执行内容; 三是执行 过程中执行机关滥用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是第三人造成损 失。执行乱是典型的不当执行,虽然不像违法执行那样性质恶 劣, 但是同样会给当事人和第三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执行 机关这些滥用执行措施, 乱执行的, 损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 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 最后是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执行行为。民事执行过程中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