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与完善_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来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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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的很多问题都是由于执行人员本身的愿意按造成的, 有的是因 为执行人员的业务素质不高,造成的执行不当或者是错误的执 行, 有些则纯粹是因为执行人员贪污受贿、 徇私舞弊、 枉法执行等 徇私枉法行为造成的错误执行。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具体措施的设定 民事检察监督是有自己的内容和范围的, 只有确定了哪些或 哪类执行行为需要检察机关来监督, 才能选择合适的监督方式来 实现检察监督, 并且因监督的范围不同监督程序会有所不同, 要 做到对症下药, 具体的做法可以有以下几种。 一是抗诉程序。我国民事诉讼法 185 条规定了人民检察院 对人民法院生效的裁判如果发现确有错误, 可以按照审判监督程 序提出抗诉, 却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可以对人民法院的执行裁定进 行抗诉。但是用抗诉的办法监督法院的执行行为从理论上来讲 是十分有效的, 也是十分必要的, 应该以立法的形式加以规定。 具体做法可以是, 人民检察院发现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过程中做 出的裁定、 决定有错误时, 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抗诉。上级人民 检察院认为下级人民法院在民事行政执行程序中做出的判决、 裁 定、 决定、 存在错误的, 可以指示下级人民检察院向其提出抗诉。 二是检察建议程序。检察机关认为同一级法院在执行工作 中存在怠于执行, 或者是执行错误的, 可以进行调查, 若查证属 实, 可以向该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执行法院积极执行或 者改正错误。上级检察机关发现下级人民法院在执行活动中存 在怠于执行, 或者是执行工作中存在错误的, 可以指令下级人民 检察院向该执行法院发出检察建议, 监督执行法院积极执行或者 改正错误。 人民法院在收到检察机关提出的检察建议后, 执行机 构首先要进行审查, 发现执行过程中确实存在错误的, 应及时予 以纠正, 并将纠正结果通知检察机关。 三是参与执行、现场监督程序。1990 年 9 月最高法和最高 检联合发布的 《关于开展民事经济行政诉讼法律监督试点工作的 通知》 中规定: 应人民法院邀请或当事人请求, 派员参加对判决、 裁定的强制执行, 发现问题, 向人民法院提出。应法院的邀请或 检察机关认为有必要, 对重大、 疑难或在本地有较大影响的案件, 由检察机关派员到执行现场进行监督, 发现问题及时提出。 这个 规定没有否定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 而是采用了一种新的监 督的方式, 检察机关参与到人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来, 这本身就 是一种监督, 这种监督不是以往的从上到下的监督, 而是同级人 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的监督。但是参与执行并不代表检察机关 拥有了执行权, 参与执行的范围也不能过宽。 参与执行是指为了 确保某些案件能够顺利的进行, 针对个案, 让检察机关参与到人 民法院的执行工作中来, 参与的目的是对执行活动进行监督, 是 为了执行能够达到更好的效果。
我国现行的法院内部的执行监督是人民法院系统内的一种 自我规范, 想要通过权力者的自我约束来实现对执行权的监督, 其作用是十分有限的, 而另一方面, 由于私权利相对于公权力的 作用十分渺小, 想要通过当事人的请求权来实现对民事执行权的 规范也是十分不现实的。因此,要想从根本上规范民事执行监 督, 最为有效的方式就是建立一个以执行检察监督为主导, 人民 法院的内部监督和案外人的监督为补充, 内部监督与外部监督有 机结合, 互相补充的完善的监督体系。 要做到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实现, 前提是我们建立的民事执 行检察监督能够真正的起到预期的作用, 从而保证民事执行权合 法、 合理以及有效运行。 一、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特征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作为一种专门的外部监督, 不仅要通过监 督活动规范人民法院的民事执行权的合理性与合法性, 更最重要 的是通过纠正民事执行中的违法行为来保护当事人的权利不受 不当执行行为的侵害。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特点: 首先,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一个公权力对另外一个公权力的 监督。拥有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权的应当是依照宪法和法律行使 法定监督权的人民检察院, 它是一种外部监督。 其次,民事执行检察监督针对的是一种特定的权力——民 事执行权。即针对人民法院在行使民事执行权过程中的各种违 法行为进行监督。其监督权的对象是人民法院各种执行行为, 只要是在发生在民事执行活动中的执行行为都应该是监督的对 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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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构建与完善
——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Fra Baidu bibliotek用来分析
张磊磊
摘 要 关于民事执行监督的定义中比较具有代表性的定义有两种。 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监督是对执行机关在执行过程中 的执行行为的督促和约束。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监督, 是指执行程序中上级人民法院发现下级人民法院的执行活动中的 错误或违法行为, 或者是法院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存在错误的, 指令下级人民法院及时进行改正, 或者是直接由上级法 院进行纠正的制度。 关键词 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 法院系统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0592(2011)07-207-02 善, 但是在民事诉讼领域, 人民检察院的检察监督权主要是针对 民事审判活动而设立, 对民事执行活动中检察院的监督权没有做 出明确规定。 这也是我国民事检察制度体系的缺陷所在, 这个缺 失使得长期以来我国的民事执行权的运行没有得到有效的监督, 不能保障民事执行权合理、 合法运用。 如果民事执行检察监督体 制得到了建立和完善, 不仅能有效缓解 “执行乱” 的问题, 还能完 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制度, 最终完善我国的检察监督体系。 (二) 维护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现行民事诉讼法为当事人设定了三种纠正裁判及其程序错 误、 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的途径, 它们是: 当事人行使请求权寻求保 护、 人民法院自我约束纠正违法和人民检察院的监督。 在三种途 径中人民检察院通过行使审判监督权不仅能够纠正违法、 不当审 判行为, 而且可以保障民事诉讼当事人的民事权益。 但对于民事 执行, 我国现行法律的规定执行当事人和案外人只能通过自身寻 求执行救济或者通过人民法院的自我制约, 来保护当事人的合法 权益。 (三) 规范人民法院依法行使民事执行权 人民法院行使民事执行权, 同时也行使民事执行的监督权, 这就不可避免的造成某种程度的权力滥用。民事执行检察监督 作为一种外部监督和公权力对公权力的监督, 相对于民事执行当 事人的私力救济和人民法院的内部自我约束来说, 外部的监督当 然能够更好地发挥规制作用; 而且从实践中可以看到, 人民检察 院是专门的法律监督机关, 其监督方式和程序更为规范、 成熟和 合理, 其效果也更为显著, 监督力度较法院内部监督也更强。所 最后,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遵循法定的程序进行的。 人民检 察院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既要保障民事执行行为的合法性和公 平性, 又要不影响民事执行工作的顺利开展, 因此应遵循一定的 与民事执行相配套的程序进行。 二、 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应发挥的功能与作用 功能与作用是设立一项制度的出发点和落脚点。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体制在民事执行监督中之所以必要, 是因为它有着其他 制度不可替代的功能与作用, 设立民事执行检察监督是十分有现 实意义的。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基本功能有以下三个方面: (一) 进一步完善我国民事检察监督体系 我国现有的检察监督立法在刑事诉讼领域已经相对比较完 以说, 仅有当事人的执行救济和法院自身的执行制约还不能够完 全的起到监督的作用, 发挥检察院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作用是十 分必要的。 三、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现状 一直以来, 我国民事行政监督工作的重点是在民事行政案件 的抗诉和检察建议上, 对执行工作的监督, 直到最近一段时期才 受到重视, 执行监督工作的开展一直不是很理想。同时, 我国宪 法和民事诉讼法关于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规定仅限于原则性层 面, 最高人民法院批复的批复又否定了检察机关的执行监督。 因为一直在进行的执行体制改革主要是在法院内部进行的 调整, 主要是靠法院自身来进行的, 没有具体的操作方法和标准, 作者简介: 张磊磊, 浙江省台州市路桥区人民法院。 中图分类号: D926.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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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各个法院执行改革的形式多样, 方法各异。 但是各地检察机 关都不同程度、 采用不同方式地开展了执行检察监督工作, 进行 尝试和探索。 有的地方取得了明显的效果, 广东、 重庆、 湖北等地 己将检察建议作为具体的监督方式予以会签文件的形式确定下 来, 郑州则实际进行民事执行的现场监督, 这都是我国民事执行 检察监督取得的可喜进展, 一定程度上突破了法院关于民事执行 不受检察监督的限制。例如,湖北省检察机关民行检察部门自 2004 年 1 月 1 日至 2008 年 12 月 31 日共开展民事执行监督 84 件, 发现存在违法、 违纪、 犯罪行为的为 25 件。 其中, 违法违纪行 为的 8 件案件, 构成犯罪的 17 件, 占同期法官犯罪人数 (54 人) 的 31.4%。 在经监督发现执行人员构成犯罪行为的 17 件案件中, 系法院庭长级的 6 人; 执行员、 审判员 6 人; 法院司法警察的 5 人。 其中属于中级法院的 4 人、 基层法院的 13 人。经监督发现执行 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 8 件案件中, 已经做出党政纪处分的 2 人, 做出其他处分的 6 人。监督调查后共发出检察建议 64 件, 人民 法院改变执行行为的 42 件、 当事人和解 5 件, 另有未结的 6 件、 维持的 2 件、 其他处理的 2 件。 法院对检察建议指出的问题大部 分均及时予以了纠正, 纠正率达 81%。 四、 我国民事执行检察监督的制度构建与完善 在我国构建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不仅具有很强的必要性 和现实意义, 而且具有坚实的法理基础。 在目前情况下开展民事 执行监督工作应当结合实践的需要, 遵循民事检察监督基本理论 和民事执行工作的规律, 制定完善的符合我国司法工作需要的民 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一) 应明确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我们进行民事执行检察监督制度的构建之前, 首要的问题是 明确执行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以民事执行权的构成为视角, 民事 执行监督包括执行裁决的监督和执行实施的监督两个方面。民 事执行权可以分为民事执行裁决和执行实施。执行裁决文书包 括裁定、 决定、 通知、 执行令等文书。 执行实施则是运用执行措施 对执行根据的具体执行。对执行裁决的监督与执行实施的监督 既密切联系不可分离, 又是两个不同的方面, 笔者认为这两个方 面都应纳入执行监督的范围。 首先是执行裁决文书。执行裁决文书它人民法院的执行裁 定和决定是其执行的依据, 如果执行的依据错误了, 后续的执行 就不可能有一个正确的结果。因此, 执行机关的错误裁定、 决定 应该是检察机关进行监督的重点。 其次是人民法院在执行过程中采取的违法执行措施。执行 乱是检察机关进行民事执行监督的重点领域, 执行乱主要是人民 法院在执行中的执行措施违反了法律的规定, 侵害了当事人的合 法权利。具体来说, 执行乱主要的情况有: 一是人民法院的执行 工作违反了法定的程序; 二是执行过程中违背了生效民事判决中 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内容, 执行人员任意改变执行内容; 三是执行 过程中执行机关滥用执行措施,给当事人或者是第三人造成损 失。执行乱是典型的不当执行,虽然不像违法执行那样性质恶 劣, 但是同样会给当事人和第三人造成不可挽回的损失。 对执行 机关这些滥用执行措施, 乱执行的, 损害当事人和第三人利益的, 检察机关应加强监督。 最后是执行人员徇私枉法的执行行为。民事执行过程中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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