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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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议加强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

【摘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是我国刑罚执行过程中的一项重大举措,在司法实践中发挥巨大作用,既打击了罪犯,又体现了人道主义精神。对罪犯暂予监外执行开展法律监督是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但由于该制度涉及到行刑方式变更中的许多具体问题,当前对暂予监外执行的检察监督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我们探索有关对策,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

【关键词】暂予监外执行;问题;对策

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的罪犯,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暂予监外执行:(一)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二)怀孕或哺育自己婴儿的妇女;(三)生活不能自理,适用暂予监外执行不致危害社会的。随着司法实践的深入,加强对暂予监外执行开展法律监督工作尤为必要。近年来,全国各地检察机关监所检察部门按照高检院的部署多次开展专项检察活动,依法纠正了一些不当暂予监外执行的案件,有力地促进了该项工作的依法进行。但由于多种原因,当前暂予监外执行工作中仍存在许多薄弱环节和问题不容忽视,需要我们采取积极的措施加以解决。笔者就在监所检察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进行分析和探讨,浅谈有关对策。

一、检察监督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一)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未规定执行期限

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均未规定执行期限。这存有弊端:一会大大削弱法律的威慑力和约束力,使基层派出所放松了对暂予监外执行对象的管理,造成脱管失控现象;二会给犯罪分子有机可乘,有些罪犯就会故意拖延治病时间,以达到逃避监管的目的。

(二)病残鉴定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配套措施缺位

在实践中,由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的医院既未成立鉴定机构,也未明确专门的鉴定人员,导致鉴定结论等同于省级人民政府指定医院的门诊诊断证明。法律规定与实际执行的严重脱节,加上法律监督的缺位,导致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运行中出现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违法现象。

(三)检察监督措施强制力不够,暂予监外执行法律规定亟待完善

《刑事诉讼法》第215条及《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25条虽然在一定程度上对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措施作了规定,但仔细研究不难发现这些监督措施尚不足以保证暂予监外执行制度的公正运行:第一,检察机关往往是仅对人民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是否适当进行监督,这只是一种“纸上谈兵”的监督,检察机关并不能同步监督。第二,仅规定检察机关向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机关送交不同意暂予监外执行的书面意见后,应当监督其立即对批准或者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结果进行重新核查,但是如果执行机关借故拖延、坚持己见甚至置之不理,检察机关缺乏相应的手段进行监督。第三,重新核查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检察机关只能提出纠正意见,至于最终暂与监外执行能否得到正确执行则缺乏后续的监督手段。由于立法规定的不尽完善及实际操作中存在的一些问题,导致监外执行在实践中存在无法可依的问题,亟待引起高度重视。

二、解决暂予监外执行监督中存在问题的有效途径

(一)建议法院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规定执行期限

人民法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的依据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百五十三条的规定,由于这一规定没有要求人民法院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必须载明执行期限,是导致人民法院没载明执行期限的主要原因。监狱和公安机关对罪犯保外就医做出暂予监外执行决定的依据是司法部、高检院、公安部关于《罪犯保外就医执行办法》第十二条规定,这一规定是对罪犯保外就医的具体规定,它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是对有关刑讼法的有效补充,人民法院应参照执行。这样,既能解决三机关做出的暂予监外执行决定(因病)内容不一的弊端,又有利于法制的统一。

(二)细化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完善配套措施

目前,需要明确界定“严重疾病”的范围。对于严重疾病的界定,掌握的原则是既要科学合理,又要准确而便于操作。另一方面,就是要完善配套措施,建议在每个省的一所监狱内设立有一定医疗条件的犯人医院,收治病情比较严重但又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对那些不符合收押条件在取保候审和暂予监外执行期间的犯罪的,采取收监治疗、改造的办法,这样便能解决对不符合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因监内就医条件的限制不得不降格保外就医的问题,使那些患有严重疾病屡教不改的罪犯抛弃侥幸心理,不再危害社会。

(三)加强对保外就医的法律监督

对保外就医实行法律监督的实质是对其形式及内容的监督,即对程序及实体的监督。

1.对保外就医的程序监督

是指对保外就医的程序是否合法进行的审查监督,主要审查:保外就医的罪犯是否符合保外就医的条件;保外就医的手续是否按照法律规定程序审批;对不具备保外就医条件的罪犯,书面建议批准机关进行核查并撤销决定;对已保外就医的罪犯进行定期复查工作,发现保外就医条件消失后,及时建议执行机关予以收监。

2.对保外就医的实体监督

主要是通过检察技术监督保证保外就医工作的准确,包括以下内容:审查保外就医罪犯的病情是否符合《罪犯保外就医疾病伤残范围》;审查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内容是否真实;对已保外就医的罪犯定期复检,看其保外就医的条件是否消失。

3.改变监督方式,从目前的事后监督方式改为同步监督

即对适用暂予监外执行时的评审议定、提请报批和审查批准三个环节实行全过程监督。这样做,一方面有利于检察机关及时发现问题,及时监督纠正;另一方面也有利于检察机关掌握、熟悉被暂予监外执行者的情况,便于在审查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时做出准确的判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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