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4章 期间与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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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含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第二十五章犯罪嫌疑 人、被告人逃匿、死 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
收程序
第二十六章依法不负 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 的强制医疗程序
第二十七章附则
作者介绍
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出版社于1986年成立,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直属的出版机构,出版范围为 法律、法规、司法解释汇编、案例分析、法学专著和法律普及读物等。
第一章立案 第二章侦查 第三章提起公诉
第一章审判组织 第二章第一审程序 第三章第二审程序 第四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五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 第二章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 第三章缺席审判程序 第四章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 第五章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程序
1
第一章管辖
2
第二章回避
3
第三章辩护与 代理
4
第四章证据
5
第五章强制措 施
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
第七章期间、送达、 审理期限第八 Nhomakorabea审判组织
第九章公诉案件第一 审普通程序
第十章自诉案件第一 审程序
第十一章单位犯罪案 件的审理
第十二章认罪认罚案 件的审理
第十三章简易程序
01
第十四章速 裁程序
02
第十五章第 二审程序
精彩摘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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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 共和国
案件
刑事诉讼法
审理

证据
刑事案件
内容摘要
(1979年7月1日第五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96年3月17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 四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决定》第一次修正 根据2012年3月14日第十一届全国人 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

民事诉诉法第14章 简易程序

民事诉诉法第14章 简易程序

❖ 原告肖红与被告孙建是高中同学,1998年底相互确定恋爱关 系,1999年11月登记结婚,并举行了结婚仪式,孙建于 1999年12月底出走失踪,经寻找仍无下落。原告肖红于 2001年2月,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要求与被告离婚,并 主张依法分割共同财产。人民法庭认为该案比较简单,遂适用 简易程序审理该案,由陪审员一人独任审判。2001年6月20 日,人民法庭判决原、被告离婚。
赔偿纠纷
❖ 4、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 (六)开庭审理的程序简便
❖ 1、《民事诉讼法》规定 ❖ (1)可以当即审理,也可以另定日期审理 ❖ (2)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可以合并进行,也可以穿插进行
❖ 2、《简易程序规定》的规定 ❖ (1)应当一次开庭审结(但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再次开庭的除外) ❖ (2)应当当庭宣判。(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当庭宣判的除外) ❖ ①当庭宣判的,应当告知领取裁判文书的期间和地点以及逾期不领取的
❖ B.张某以李某亲笔书写的借条为依据向区人民法院起诉 ,要求李某归还20000元
❖ C.县人民法院就李某与陈某宅基地纠纷经过审理做出判 决后,李某不服,上诉至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中级人民法 院以一审独任审判员应回避而未回避,可能影响案件正确 判决为由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的案件
❖ D.区人民法院受理并组成合议庭审理一件案件过程中, 发现该案件的案情实际上非常简单
❖ 在下列关于简易程序的论述中,哪一项是错误的? ❖ A.简易程序中原告可以口头起诉 ❖ B.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将法庭调查与辩论交叉进行 ❖ C.简易程序中人民法院可以当即受理和审理 ❖ D.简易程序人民法院可以不开庭审理就做出判决
❖ 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偿还

精编最新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题(共70套题)第 (67)

精编最新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考试复习题(共70套题)第 (67)

最新国家法考《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以陈某违反交通规则为南将他的车扣押半年后归还,且造成车辆损坏,陈某请求国家赔偿。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陈某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行政赔偿诉讼B、陈某请求国家赔偿的时效自扣押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起计算C、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支付车辆损坏的赔偿金或修复损坏的车辆D、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向陈某赔礼道歉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21章>第1节>恢复原状【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考查国家赔偿的方式、程序。

本题中,侵犯陈某权益的行为为扣押行为,并非事实行为,且没有向赔偿义务机关提出,不符合直接提起行政赔偿诉讼的条件。

修正后的《国家赔偿法》改变了国家赔偿请求时效的计算方法,自其知道或应当知道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的行为侵犯其人身权、财产权之日起计算。

根据《国家赔偿法》第36条第3项的规定,能够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的,予以返还财产或者恢复原状;应当返还的财产损坏的,能够恢复原状的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按照损害程度给付相应的赔偿金。

根据本法第35条的规定,消除影响、恢复名誉、2.甲、乙、丙三人成立一家合伙企业,购买一艘货轮从事海上运输,登记为“兴海”货运。

一日,某海关缉私人员检查他们的货轮认为他们为丁所运输的货物系走私物品。

其后,某海关作出没收货轮和全部货物决定。

甲、乙、丙和丁不服海关的决定。

下列哪一说法不正确?()A、若申请复议,复议机关为某海关的上一级海关B、若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应向某海关所在的中级人民法院提起C、甲、乙、丙和丁为共同原告D、可以先申请复议,再提起行政诉讼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4章>第2节>原告的确认【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考查行政诉讼的原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的关系。

海关为中央垂直领导,当事人申请复议,应向海关的上一级申请:对海关处理的案件,应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海关案件采用自由选择制度。

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第十四章
期间、送达
第一节期间
• • • • • • 一、期间的概念 期间,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 与人各自完成某项诉讼行为的一段时限。 期日,是指人民法院、当事人以及其他诉讼参 与人会合在一起进行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时日。 二、期间的种类 (一)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法律规定的期间,具有不可变 更性。
第二节
• • • • • • •
送达
一、送达的概念与特征 送达,是指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方式,将诉讼 文书送交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的行为。 送达具有以下特征:1、送达的主体是人民法院。2、送达 的对象是当事人或者其他诉讼参与人。3、送达的内容是 各种诉讼文书。4、送达必须按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二、送达的方式 送达的方式有以下六种:直接送达、留置送达、委托送达、 邮寄送达、转交送达、公告送达。 三、送达回证 送达回证,是人民法院按照法定格式制作的,用以证明完 成送达行为的书面凭证。
• 复习思考题 • 1、民事诉讼中的期间有哪两种? • 2、简述期间的计算方法和耽误期 间的补救措施。 • 3、直接送达包括哪几种情况? • 4、简述留置送达及其适用。
• • • •
(二)指定期间 指定期间,是指人民法院指定完成某种诉讼行为的期限。 三、期间的计算 期间以时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 期间内。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期间不包括在途时间。 • 四、期间的耽误 • 期间的耽误,是指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法律规定或 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内,没有完成应当进行的诉讼行为。 当事人因不可抗拒的事由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期限的, 在障碍消除后的10日内,可以申请顺延期限。

《公共行政学》综合练习(七)(第13—14章)2

《公共行政学》综合练习(七)(第13—14章)2

《公共行政学》课程综合练习题(七)(第13—14章)第十三章法治行政综合习题一、填空题1.据考,“法治"一词是古希腊人毕达哥拉斯最早提出的。

2.在近代英国,哈林顿是第一个论及国家政治与法律的关系的人。

3.法国最有代表性的法治论者是孟德斯鸠和卢梭,他们虽然都属于启蒙思想家,但法治观念也不完全相同.孟德斯鸠注重的是“法的精神”。

卢梭则以人民主权学说为核心。

4.法治行政的特点包括职权法定、法律保留、法律优先、依据法律、职权与职责统一等方面.5.行政机关的法定职权,一般有两种形式,一是由行政机关组织法规定,大都以概括之语言,划定各机关的职责范围;二是由单行的实体法,规定某一具体事项由哪一行政机关管辖。

6.行政立法的一般程度是规划、起草、审查、决案、签署公布和备案.7.规划是行政立法的启动步骤。

一般而言,立法规划分为五年规划和年度规划。

8.国务院对行政法规的审议,一般通过国务院常务会议来进行。

9.行政法规和规章审议通过后,须经行政立法机关的行政首长签署。

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由国务院总理签署;部门规章由相应的部门首长签署;地方政府规章由省长、自治区主席或市长签署.10.根据《立法法》,行政法规和规章应当在公布后的30 天内报有关部门备案。

11.行政法规的制定主体是国务院。

12.《立法法》对制定行政法规主要规定的程序是:(1)立项和起草;(2)听取意见;(3)法规草案的审查;(4)决定;(5)公布;(6)刊登.13.国务院行使立法监督权的工作机构是国务院法制局,它具体负责法规、规章的备案审查和管理工作,即立法监督工作。

14.行政复议的全面审查原则包括合法性审查和适当性审查两个部分。

15.198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公布,标志着中国行政法制建设进入了一个新的历史时期.16.人民法院裁定的管辖有移送管辖、指定管辖和管辖权转移三种.17行政诉讼的程序包括起诉和受理; 一审程序;二审程序;审判监督程序;诉讼中止、诉讼终结与期间、送达等。

办理执行案件法律依据(3篇)

办理执行案件法律依据(3篇)

第1篇一、引言执行案件是法律实践中一项重要的工作,它关系到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实现和社会秩序的稳定。

办理执行案件需要依据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阐述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

二、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概述1.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基础。

宪法规定了国家机构的职责和权力,以及公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尊重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障法律的正确实施。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是办理执行案件的基本法律依据。

它规定了民事诉讼的程序、原则和制度,明确了法院在办理执行案件中的职责和权力。

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严格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进行。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执行法》《执行法》是专门针对执行案件的法律,它规定了执行程序、执行措施、执行异议和执行监督等内容。

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依据《执行法》的规定,采取适当的执行措施,确保案件的顺利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该规定是对《执行法》的补充和细化,明确了执行工作中的一些具体问题。

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结合该规定,解决执行过程中的实际问题。

5.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该规定是针对办理执行案件的具体问题制定的,明确了办理执行案件的原则、程序和具体措施。

在办理执行案件时,要依据该规定,确保案件办理的合法性和效率。

三、办理执行案件的法律依据具体内容1. 执行依据办理执行案件,首先要确定执行依据。

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执行依据包括:(1)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支付令、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等。

(2)依法设立的具有执行权的机关作出的具有执行效力的法律文书。

(3)其他依法应当执行的依据。

2. 执行程序办理执行案件,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立案审查:人民法院对申请执行人提交的执行材料进行审查,符合立案条件的,予以立案。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2019年整理】《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第十四章 简易程序
《民事证据规定》第19条第1款规定:“当 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申请人民法院调查收集证据,不得迟于 举证期限届满前七日。” 《民事证据规定》第54条第1款规定:“当 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 并经人民法院许可。”
4.审前调解
(1)应当先行调解的民事案件 【法条链接】 《简易程序规定》第14条规定:“下列民 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开庭审理时应当先行调解: (一)婚姻家庭纠纷和继承纠纷; (二)劳务合同纠纷; (三)交通事故和工伤事故引起的权利义务关系较为明 确的损害赔偿纠纷; (四)宅基地和相邻关系纠纷; (五)合伙协议纠纷; (六)诉讼标的额较小的纠纷。 但是根据案件的性质和当事人的实际情况不能调解或者 显然没有调解必要的除外。”
81.2%
84%
90%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所辖基层法院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况表
案件情况 共受理案件 年度
审结 案件 45973 49660 98 147.11
审限内结 案件率 90%
适用简易程序
30857,占67.16% 35838 ,占72.17%
2000年 2001年 2002年
【司考真题—02年卷三多选64题】下列哪些案件适用简易 程序审理是错误的? A.甲欠乙借款2万元,现甲不知去向,乙向法院提起 诉讼,要求偿还贷款,法院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B.丙与丁因加工承揽合同纠纷,法院组成合议庭审理 该案,审理中审判长认为此案事实清楚,双方当事人争议 不大,决定将该案改为简易程序审理 C.法院对戊与己离婚案作出一审判决,己不服提起上 诉,上级法院认为一审判决并无错误,决定适用简易程序 审理己的上诉 D.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某案件在判决生效后,法院发 现判决确有错误,决定对该案进行再审,并决定对该案的 再审仍适用简易程序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BT学院】2020年法考 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2020年法考——刑诉法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2
第十章 期间与送达★★
【本章学习内容】 此部分集中介绍了我们在诉讼过程中,法律规定的一些时间方面要求以及送达文书
的不同方式。 【本章学习方法】 本章非常简单,主要考察数字记忆;但切忌把一堆时间罗列到一处死记硬背,如此更容
易混乱,白花大量时间。应跟随不同的知识点结合记忆,相关时间可以比对记忆。 【本章学习要求】 (1)熟悉时间计算方法 (2)区分期间重新计算、期间不计入、期间恢复 (3)厘清不同的送达方式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 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刑事诉
讼活动的时间
讼活动的时间
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不得任意变更
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重大理由时,可以另 行指定期日
6
第一节 期间★★
期间
期日
在具体案件中一旦确定开始时间,终止的时间也 随之确定
只规定开始的时间,不规定终止的时间,以诉讼 行为的开始为开始,以诉讼行为的实行完毕为结 束
5.有关诉讼文书材料在公安司法机关之间传递过程中的时间,也应当在法定期间内予以扣 除 6.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不算过期。交邮以当地邮局所盖邮戳为准, 不以投入邮筒为准
9
第一节 期间★★
概念
重新计算 适用情形
指由于发Th了法定的情况,原来已进行的期间归于无效,而重新发Th情况之 时起计算期间 【BT法考.应试技巧】 重新计算期间仅适用于公安司法机关的办案期限,不适用于当事人行使诉 讼权利的期限
当事人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而耽误期限的,在障碍消除后5日以内, 可以申请继续进行应当在期满以前完成的诉讼活动。是否准许,由法院裁定

民诉串讲

民诉串讲

1.民事诉讼、民事诉讼法和民事诉讼法学民事诉讼掌握四个特征:民事诉讼是为了解决民事纠纷;诉讼对抗的独特性,双方地位平等;处分权利的自由性;审判的客观公正性,法院处于中立地位。

民事诉讼法是国家制定和认可的用以调整民事诉讼活动,规范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的法律规范。

民事诉讼法学是研究民事诉讼发展规律的学科。

2.民事诉讼法任务:—民事诉讼具体制度都是服务于民事诉讼任务的实现。

保护当事人有效行使权利(诉权);保障正确审理案件(审判权);确认民事法律关系,制裁民事违法行为,保护公民合法权益,有利于案件事实查明和法律适用;教育公民遵守法律。

效力:对人效力-通过地域性质对人予以限制,中国领域行使民事诉讼都实行中国民事诉讼法;对事效力-民事纠纷,劳动关系,特殊类型案件(认定财产无主案件、宣告失踪、死亡等);空间效力-中国境内;时间效力-1991/4/9颁布。

3.民事审判权概念:法院对案件进行审理并裁判的权力。

审判组织——不同审判程序中审判组织形式有何不同4.诉和诉权确认之诉、给付之诉、变更之诉、诉的要素:当事人、诉讼标的和诉讼理由诉权的概念和功能: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双方当事人对抗和限制法院的审判权诉讼各个阶段要记住当事人与法院的关系和当事人之间的关系5.民事诉讼法律关系特点:法院处于主导地位;分离与统一相结合,各个法律关系(如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证人、鉴定人与法院的法律关系)相互分离,但都围绕当事人与法院的法律关系展开;多样性和统一性相结合(都服务于当事人民事纠纷的解决)。

发生、变更和消灭的原因:民事诉讼行为(如起诉、撤诉)、诉讼事件(如一方死亡)6.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掌握概念、形成的基础、法律的具体规定、在诉讼中的具体表现、在诉讼中的意义。

重点掌握平等原则、辩论原则、处分原则和调解原则,可能考论述题7.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掌握概念、法律规定的具体情况比如回避的条件、范围、程序和法律后果;公开审判制度允许旁听和新闻媒体报道,不公开审理是例外,分为法定不公开和申请不公开8.诉讼管辖(重点掌握)确定管辖的原则和具体因素列表记忆,例如地域管辖分为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专属管辖级别管辖主要掌握中级法院权限的划分地域管辖以“原告就被告”为原则例外情形主要涉及一些特殊的身份关系的案件,比如军人、涉外离婚案件。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解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文件)解析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行课日历

西南政法大学本科教学行课日历
8/5
9/5
4
第十二章侦查
第十三章审查起诉
12
12
15/5
16/5
4
第十三章审查起诉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13
13
22/5
23/5
4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14
14
29/5
30/5
4
第十四章第一审程序
第十五章第二审程序
15
15
5/6
6/6
4
第十六章死刑复核程序
第十七章审判监督程序
第十八章各种判决裁定的执行
第十九章执行的变更和监督
课程:刑事诉讼法学总学时:64学时周学时:4学时
序号
周日/月学时教源自内容作业与实践/实验1
1
27/2
28/2
4
绪论
第一章马克思、恩格斯的刑事诉讼观
2
2
6/3
7/3
4
第二章刑事诉讼构造与刑事诉讼主体
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3
3
13/3
14/3
4
第三章刑事诉讼基本原则
第四章管辖
4
4
20/3
21/3
4
第四章管辖
第五章回避
5
5
27/3
28/3
4
第六章辩护与代理
6
6
3/4
4/4
4
第七章证据与证明
平时测试
7
7
10/4
11/4
4
第七章证据与证明
8
8
17/4
18/4
4
第八章强制措施
9
9
24/4
25/4
4
第八章强制措施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4章 第二审程序

高教马工程民事诉讼法学第三版教学课件第14章 第二审程序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一、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
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包括两个方面: 1.上诉案件的审理范围原则上是当事人上诉请求的范围。 2.上诉案件审理的内容是与上诉请求有关的事实和法律问题。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二、上诉案件的审理方式
1.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 2.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原则上应采取开庭审理的形式 3.经过阅卷、调查和询问当事人,对没有提出新的事实、证 据或者理由,合议庭认为不需要开庭审理的,可以不开庭审理。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三、上诉案件的审理地点
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可以在本院进行,也可以到案 件发生地或原审法院所在地进行。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四、当事人一审诉讼行为的拘束力
当事人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的诉讼行为,在第二审程序中 对该当事人仍具有拘束力。当事人推翻其在第一审程序中实施 的诉讼行为的,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不 予支持。
本章考核要求:理解和掌握上诉条件、二审程序与一审程序的区别、上诉案件的审 理范围、对上诉案件的处理方式、二审程序的职能、二审程序中调解的特点。
本章教学重难点:第二审程序的概念和特点、第二审程序与第一审程序的关系、上 诉的提起与受理、上诉案件的审理。
第一节 第二审程序概述
一、第二审程序的概念
第二审程序,是指第二审法院审理上诉案件所适用的审判 程序。
第三节 上诉案件的审理
六、上诉案件的裁判
(一)上诉案件的裁判方式
1.对第一审判决提起上诉的案件的裁判。
原判决对上诉请求的有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依法改判
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或者适用法律虽有瑕疵,但裁判结果 正确的,二审法院可以在判决、裁定中纠正瑕疵后维持原判。

第14章 行政复议

第14章 行政复议

二、行政复议的组织与功能 (一)行政复议的组织 包括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委员会。 行政复议机关简称复议机关,是指受理复议申请,依法对具体行政行为进 行审理并作出决定的行政主体。行政复议机构和行政复议委员会是行政1、社会稳定表现在法律上就是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社会稳定需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为前提和目 标。 3、社会稳定需要将矛盾消弭于萌芽状态。
涂、海域等自然资源的所有权或使用权的决定不服的。 ▪ (五)认为行政机关侵犯合法的经营自主权的; ▪ (六)认为行政机关变更或废止农业承包合同,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七)认为行政机关违法集资、征收财物、摊派费用或者违法要求履行其他义务的; ▪ (八)认为符合法定条件,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办理的; ▪ (九)申请保护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受教育权利等,行政机关没有依法履行的; ▪ (十)申请抚恤金、社会保险金和最低生活保障费,行政机关没有发放的; ▪ (十一)认为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 二、行政复议的受理 ▪ (一)受理 ▪ (二)不予受理 ▪ 在5日内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书面告知申请人。 ▪ (三)转送 ▪ 应当自接到申请7日内转送,并告知申请人。接受转送的机关决定受
理或不受理。决定的,以收到转送之日为受理之日。 ▪ (四)关于是否停止执行 ▪ 在行政复议期间不停止系争具体行政行为的执行。但有例外。
第四节 行政复议的审理与决定
➢ 一、行政复议的审理 ➢ (一)审理前的准备 ➢ (二)审查证据和依据 ➢ (三)复议申请的撤回 ➢ 1、撤回复议申请的条件:自愿、在复议决定作出之前、经复议机关同意。 ➢ 2、撤回复议申请的种类 ➢ 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改变具体行政行为; ➢ 3、撤回复议申请的后果 ➢ 程序上的后果:复议程序即告终结;实体上的后果。具体行政行为即发生最终效力。 ➢ (四)复议中止和终止 ➢ 1、复议中止:作为申请人的自然人死亡;丧失能力;下落不明、失踪;不可抗力;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

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条例(中办发〔2012〕14号)(2012年4月16日由中共中央办公厅和国务院办公厅联合印发)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适应中国共产党机关和国家行政机关(以下简称党政机关)工作需要,推进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各级党政机关公文处理工作。

第三条党政机关公文是党政机关实施领导、履行职能、处理公务的具有特定效力和规范体式的文书,是传达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公布法规和规章,指导、布置和商洽工作,请示和答复问题,报告和交流情况等的重要工具。

第四条公文处理工作是指公文拟制、办理、管理等一系列相互关联、衔接有序的工作。

第五条公文处理工作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准确规范、精简高效、安全保密的原则。

第六条各级党政机关应当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组织领导,强化队伍建设,设立文秘部门或者由专人负责公文处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党政机关办公厅(室)主管本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对下级机关的公文处理工作进行业务指导和督促检查。

第二章公文种类第八条公文种类主要有:(一)决议。

适用于会议讨论通过的重大决策事项。

(二)决定。

适用于对重要事项作出决策和部署、奖惩有关单位和人员、变更或者撤销下级机关不适当的决定事项。

(三)命令(令)。

适用于公布行政法规和规章、宣布施行重大强制性措施、批准授予和晋升衔级、嘉奖有关单位和人员。

(四)公报。

适用于公布重要决定或者重大事项。

(五)公告。

适用于向国内外宣布重要事项或者法定事项。

(六)通告。

适用于在一定范围内公布应当遵守或者周知的事项。

(七)意见。

适用于对重要问题提出见解和处理办法。

(八)通知。

适用于发布、传达要求下级机关执行和有关单位周知或者执行的事项,批转、转发公文。

(九)通报。

适用于表彰先进、批评错误、传达重要精神和告知重要情况。

(十)报告。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汇报工作,反映情况,回复上级机关的询问。

(十一)请示。

适用于向上级机关请求指示、批准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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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执行期间
第二节 送 达
一、送达的概念和意义
刑事诉讼中的送达,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等专门机关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将有关 诉讼文件送交收件人的一种诉讼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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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版
送达的特点: 1.送达的主体是公安司法机关;
2.送达的内容是有关的诉讼文件;
3.送达的对象可以是公民个人,也可以是机关、单位; 4.送达必须依照法定的程序和方式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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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重新计算期间的法定情形
(1)在侦查期间,发现犯罪嫌疑人另有重要罪行的, 重新计算侦查羁押期限。 (2)公安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补充侦查完毕后移送 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的,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法院重 新计算审查起诉或者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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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法定期间
法定期间,是指由法律作出明确规定的诉讼期间。
这种期间的开始是基于某种法律事实的发生。
(一)强制措施期间 (三)审查起诉期间 (五)上诉、抗诉期间 (二)侦查羁押期间 (四)一审程序期间 (六)二审程序期间
(七)再审程序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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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转交送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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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达的意义: 1.送达有利于推动刑事诉讼顺利进行; 2.送达有利于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
3.送达有利于促进国家专门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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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送达的方式和程序
(一)直接送达 (二)留置送达 (三)委托送达
(四)邮寄送达
刑事诉讼期间
法定期间
指定期间
公安司法机关 应当遵守的期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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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事人及其他诉讼 参与人应当遵守的 期间
期间与期日的区别,主要有: 第一,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各自单独进行某项诉讼活动的时间要求;而期日
是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共同进行某项诉讼 活动的时间要求。
1.必须由当事人提出恢复期间的申请;
2.期间的耽误必须是由于不能抗拒的原因或有其他 正当理由,不能抗拒的原因是指在诉讼活动中,发生了 当事人不可预见、依靠自身力量又无法避免和无法克服 的客观困难 ;
3.当事人的申请应当是在障碍消除后的5日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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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必须经人民法院裁定批准期间才能恢复。
(一)计算单位和方法
《刑事诉讼法》第103条第1款规定:“期 间以时、日、月计算。”
据此,我国刑事诉讼期间的计量单位有时、
日、月三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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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时为计算单位的,开始之时不计算在期 间以内,从下一时起算。 以日计算的,开始之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 应当从第次日起开始计算。
(3)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改变管辖的公 诉案件,从改变后的办案机关收到案件之日起计
算办案期限。
(4)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的第一审刑 事案件的期限,自案件决定转为普通程序次日起
重新计算,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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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不计入法定期间的法定情形
(1)犯罪嫌疑人不讲真实姓名、住址,身份不明的,侦查
总论
期间与送达
在这里添加标题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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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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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期 间
一、期间概述
刑事诉讼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以及当 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进行刑事诉讼活动所应当遵守
的时间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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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期间包括:
3.遇有以半月为期的,不分大、小月,均以15天计,不
受当月实际天数的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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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计算中的特殊规定
1.期间的最后一日为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
第一个工作日为期间届满的日期
2.对于法定期间的计算,不包括路途上的时间
(1)上诉状或者其他文件在期满前已经交邮的,即使文书到 达司法机关时已经超过了法定期限,仍然认为有效; (2)这一规3年第五版
第二,期间原则上由法律规定,一般不能
变更;而期日由公安司法机关指定,遇有特殊
情形时,可以另行指定。 第三,期间为一个时间段,即从一个期日 起至另一个期日的一段时间;而期日是一个特 定的时间单位,如某日、某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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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期间的计算
护人准备辩护的时间不计入审理期限; (5)因当事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申请通知
新的证人到庭、提取新的证据、申请重新鉴定或者勘
验,法院决定延期审理1个月之内的期间不计入审理 期限,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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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间的恢复
按照我国《刑事诉讼法》第104条规定,期间恢复必 须具备以下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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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月计算的,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按司法解释
的一般原则是:
1.按公历月计算,不分大月、小月,开始月和开始月的 开始日都计算在期间内,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某日为1个月。
2.如果期满日相当于开始月的某日实际不存在,应当将
期满日向前迁移,亦即以期满月的最后一日为期满日,而不得 向后顺延到再下一个月。
羁押期限自查清其身份之日起计算,但是不得停止对其犯罪行
为的侦查取证; (2)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押的案件,对他们做精神病鉴
定的期间,不计入办案期限;
(3)中止审理的期限一般不计入审理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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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因另行委托、指定辩护人,法院决定延期
审理的,自案件决定延期审理之日起之第10日止,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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