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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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淮学院学籍管理规定(修订)
为了适应21世纪经济社会对高层次人才的需求,充分发挥学生学习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新性,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不断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必须从严治校,优化办学环境,加强学生学籍管理,保证学院正常的教学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河南省关于《普通高等学校学分制管理办法》,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入学与注册
第一条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我院新生,应持黄淮学院录取通知书和有关证件,在规定日期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同时交纳各种费用。因故不能按期报到者,须事先向学校办理请假手续,并附有关证明,假期一般不超过两周。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二条新生入学后三个月内,由学校按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凡复查出不符合录取条件者,由学校根据具体情况予以处理。属弄虚作假、循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不论何时,一经查实,取消学籍,予以清退;情节恶劣者,提交有关部门查究。凡因舞弊清退的学生,所交学费不再退还。
第三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指定时间内按照招生规定到学校医院进行体格复查。经校医院初步确认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二级甲等以上(含二级甲等)医院诊断认为应离校治疗者由本人申请,所在系签署意见,经教务处批准,可保留入学资格一年。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教务处办理备案手续后离校回家治疗。其往返路费和医疗费自理,不享受在校生待遇。两周内不办理离校手续者,不再保留入学资格。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必须在下一学年开学前持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申请入学,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教务处批准,随当年新生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四条已取得学籍的学生必须于每学期开学时在规定时间内由本人持
学生证到所在系(院)办理注册手续。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注册。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办理暂缓注册手续。未经请假,开学两周内未注册者,按自行退学处理,已交费用不再退还。
第二章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五条本科标准学制为四年,特殊专业为五年(如建筑学);专科标准学制为三年。按专业培养方案,提前修满规定学分,达到专业条件者,可提前毕业,但在校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不得少于三年,五年制本科不得少于四年,三年制专科不得少于两年。也允许延长学习年限,从入学到毕业的学习年限四年制本科最长不得超过七年,五年制本科不得超过八年,三年制专科不得超过六年。
第六条学生提前达到毕业条件,须在每年3月底前由学生本人提出申请,所在系(院)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同意,经校长办公会研究批准后,报有关部门列入毕业生计划。
第三章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七条学校实行学分制,成绩考核实行学分绩点制。学生在校学习期间,必须参加所修的必修课、限选课和任选课等课程的考核,成绩及格即获得规定的学分。考核成绩、学分及学分绩点将输入学生成绩库,并归入学生学籍档案。学分数是学生在学习成绩方面能否取得毕业资格的依据。
第八条所有课程成绩的评定可采用百分制(60分为及格)或五级记分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原则上除开卷考试课程、实践课程、活动课程和生产实习、毕业设计(论文)等可采用五级记分制外,其它均按百分制记录成绩。学生所修课程取得及格以上(含及格)成绩即取得该课程学分。
第九条课程考核可由平时成绩和课程结束考核成绩两部分组成。平时成绩包括:学习态度、出勤情况、听课情况、作业、实验(实习)、课堂讨论、阶段考核等,其比例不得高于总成绩的30%(一般为10%~30%),其比例大小由教研室或任课教师根据课程性质确定,经系批准于开课前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课程结束考核形式有开卷考试、闭卷考试,具体可采用:笔试、
口试、实际操作或撰写论文等方法。
第十条因身体疾病或某种生理缺陷不能正常上体育课的学生,应持学校医院证明,经所在系(院)签署意见,公共体育教学单位审核,教务处批准后,按规定上体育保健课;对于服从安排并认真进行锻炼的学生,可取得体育课学分。
第十一条记载成绩时,正考成绩和重修成绩都要如实记载,重修成绩登记时标明“重修”字样。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取消参加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令其重修:
1、未经批准修读的课程;
2、一学期内无故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
3、缺交作业达该门课程教学要求二分之一者;
4、该门课程有实验,缺席实验时数超过实验总时数的三分之一者,或缺交实验报告超过应交报告的三分之一者,或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5、公共体育课缺课累计超过该门课程教学时数三分之一者。任课教师应于考试前一周将取消考试资格的学生名单及原因报学生所在系,并报教务处教务科备案。
第十二条学生必须凭考试证(重修学生应同时持有重修证)参加课程考试,考试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考场规则。学生在考试中擅自缺考或作弊的,该门课程成绩以零分计,并在成绩记分册上注明“旷考”或“作弊”。该门课程必须重修。考试作弊的,根据情节轻重还要给予记过或记过以上纪律处分。
第十三条学生因病或某种特殊原因确需缓考者须经系主管教学主任签字、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缓考需在考试前(至少一天)办理有关手续。缓考在下学期开学初进行。缓考成绩登记时标明“病缓”或“考缓”等字样。
第十四条任课老师必须在课程考核结束三天内完成成绩评定工作。原始成绩档案一式两份分别由系和教务处教务科严格管理,不得遗失、涂改,除工作需要不得随意查阅。
第十五条如学生对考试成绩有异议,要求核查试卷,可在成绩公布后一周内向系办公室提出书面申请,由任课教师、主管教学系主任、教务处主
管教学副处长在教务处办公室核查试卷。经核实,确系教师评判有误需更正成绩的,由任课教师在试卷和原始成绩单上签名,经主管教学系主任审查签字后,方可修改录入成绩。核查试卷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六条成绩录入时间为每学期最后一周和放假后一周内。各教学单位所录入成绩经任课教师核对无误后,通过教务处成绩管理人员同意,打印录入成绩,所打印的成绩单一式两份由任课教师签字并加盖系(院)公章后报送教务处教务科。
第十七条教务处在每学期全校学生成绩录入后关闭成绩管理系统后,在网上向学生公布上一学期期末考试成绩。在学校录入学生成绩规定期间内未及时录入或录入有误、有遗漏的教学单位,须提出书面申请,经系(院)领导签字,报教务处批准后进行补录或更正,确因工作失误造成的要同时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全校学生的学籍由教务处专人管理,负责学籍变动和各门课程考试成绩记载。各系也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单位学生成绩的录入和学籍档案方面的有关工作。学生成绩录入过程中和入库封存后,若没有按规定办理更改成绩的证明,擅自改动学生成绩者,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为了充分反映学生掌握课程知识的程度和能力,学生的学习成绩采用学分绩点来表示。学分绩点是反映学生学习质量的指标,含有“课程学分绩点”(以一门课程为单位所算的学分绩点)、“学期学分绩点”(以学期为单位所算的学分绩点)、“学年学分绩点”(以学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绩点)和“累计学分绩点”(以所学总时间为单位算出的学分绩点)等种类。
每门课程的学分绩点规定为:
百分制100-9089-8079-7069-60 60分以下
绩点 5.0-4.0 3.9-3.0 2.9-2.0 1.9-1.00
五级制优良中及格不及格
绩点 4.5 3.5 2.5 1.50
如果某生学期选修n门课,对应的学分为X1,X2,…,Xn, 其成绩分别为:C1,C2,…,Cn,获得的学分绩点分别为Y1,Y2,…,Y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