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格权立法的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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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键词: 人格权/法人人格权/民法典内容提要: 人格权不是实证法上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在民法上的反映与保护。

权利一方面具有与他人划清界限的功能,同时也可以让主体通过对权利的支配以获得利益。

对于人的属性应当定位于保护而非支配,故应对“身体、健康、生命”等规定不受侵犯及侵犯后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罗列一系列权利。

因此,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没有必要单独成编。

同时,法人不应具有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正在起草过程中,关于人格权的本质、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以及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等问题,学术界正在进行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不同的甚至是决然对立的观点。

本文拟对此问题予以论析。

一、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争议我国学者在关于如何设计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的模式时,存在重大争议。

主要存在如下观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人格权独立说这种观点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主张不能将人格权仅仅规定在“总则”的主体中,也不能仅仅规定在侵权行为中,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

[1](二)人格权非独立说在这种观点之下,又有不同的理由与设立主张。

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权与主体不能分离,它不是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的权利,不应独立成编,而是应当在民法典“自然人”一章中专设“自然人人格保护”一节,从“保护”之角度出发而非从“设权”之角度出发,对一般人格权与各具体人格权作出规定。

[2]有的学者主张: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而是将人格权纳入民法典“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中。

这种主张与上面的主张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主张是同意规定“人格权”的,仅仅是独立成编还是不成编的问题;而上面的主张则是人格权不能以权利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仅仅以“权利保护”的方式加以规定。

[3]有的学者主张: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而是在“自然人”一章中,设一节对人格权的相关问题作出概括性规定,而不应像现在民法典草案中那样对每一种人格权进行罗列,并对侵害每一种人格权的行为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及后果都作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民法典解读之人格权编
2. 疑似滥用案例:原告刘平诉称:北京市土地整理储 备中心海淀区分中 心在未告知我的情况下,将我的 款项提存到了国信公证处。国信公 证处出具的(2011)京国信内经证字第2619号公证书(以下简 称 2619号公证书)违反了《提存公证规则》第6、9、 10、11、12、13条 的规定,侵犯了我的知情权和参 与司法诉讼权利等一般人格权。
案由中存在一般人格权
一、人格权纠纷 1、生命权、健康权、身体 权纠纷 2、姓名权纠纷 3、肖像权纠纷 4、名誉权纠纷 5、荣誉权纠纷 6、隐私权纠纷 7、婚姻自主权纠纷 8、人身自由权纠纷 9、一般人格权纠纷 (1)平等就业权纠纷
一般人格权
1. “一般人格权”从学理上看并不是“其他人格权”,但是在实务中有着 严重的“被滥用”的现象:
人格权编概述
1. 人格权编在争议中诞生,立法之后这个可以翻篇了。今后的 任务则是解释与法律适用
2. 学习人格权编的意义,不仅仅在于确定哪些权利与权益得到 就继续保护,更在于积极行 权的限度
3. 人格权编的大部分条款,技术上原本可以融入侵权责任法。 但单行了,就需要从构成要 件上看得更细了,两边都要看
•不是新闻报道,能否发朋友圈? •人格权法逻辑:你不能用 Vs 侵权责任逻辑:有损害了才 能诉请
豁免条款
第一千零二十条 合理实施下列行为的,可以不经肖像权人同意: (一)为个人学习、艺术欣赏、课堂教学或者科学研究,在必要范围内使 用肖像权人已经公 开的肖像; 的肖像; (三)为依法履行职责,国家机关在必要范围内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人的肖像; (四)为展示特定公共环境,不可避免地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人的肖 像; (五)为维护公共利益或者肖像权人合法权益,制作、使用、公开肖像权 人的肖像的其他行为。

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建议

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建议
程 中应该注意的问题。
关键 词 人格权法 民法通 则 法定化
文献 标 识码 : A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首先, 应该明确人格权定义 , 以利于普通民众对人格权内涵 的把握 。其次,应该规定一般人格权。再次, 规定人格权的性 质、 效力、 行使、 限制 等 内容 。 关于 人格 权 的行使 , 一方面 应该 规 定 权利 人可 以 自由行使 人格 权 , 另 一方 面应 该规 定人格 权禁 止 滥用原则, 人格权的行使不得被滥用以致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要确定一个标准用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构 成人格权的滥用 。关于人格权的限制, 主要是规定权利人在一 些特 殊 的情 况下 , 其人 格 权 的行 使暂 时受 到 限制 。 2 . 3 规 定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为绝对权、 支配权, 绝对权有对抗世上一切人之权 利, 世上一切人对其负有 不得侵犯之义务。 要使人格权义务人 履行不侵害义务的最有 效的手段就是赋予人格权权利人一项 请求权 , 请求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以使权利回复未受侵害之前 的圆满状态 。 另外, 人格权 的性质 决定人格权一旦受损就很难 回复圆满状态, 因此 只有将损害扼杀在萌芽阶段, 才有可能实 现 回复权利未受损之状态 。这也是必须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 个现实原 因。学界对人格权请求权 的独立地位基本没有争 而在我国并不承认法官造法, 因此, 一些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利 议 , 所以三个人格权草案都明确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 形成人 益或者得不到保护, 或者采用 间接方式进行保护, 如隐私权的 格权请求权和人格权侵权请求权并行的双轨权利保护机制, 以 保护 , 在《 侵权责任法》 未出台之前, 最高人民法 院通过司法解 最大程度保护人格权 。 释 将 侵 害 隐私 的行 为 解释 为 侵 害 名 誉权 的行 为 ,尽管 在 一 些 2 . 4具 体人 格 权 法 定 化 情况下二者会 出现重合 的情况,但 二者 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权 人格权 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而利益只有上升为权利, 才能 利。 所 以, 人格权作为一项原权利 , 必须在人格权编单独规定 , 获得法律 的有效保护。而在现实社会 中哪些利益可以上升为 始能与法典逻辑相符 , 也更能保护人格权不受 非法侵害。 权利, 主 要 取决 于 社会 经 济 、 政治 文 化 及社 会 习惯 的需要 。 《 民 2人格权权利内容的设计 法 通 则》 中 虽然 已经 规 定 了生 命 健 康权 、 姓名权、 肖像 权 、 名 誉 2 . 1 民法典 中设立一般 民事权利请求权 权、 荣誉 权 、 婚 姻 自主 权 , 但 是 还 有 一些 权 利 或只 是在 宪 法 上 我国 《 民法通则》 规定: “ 公民、 法人 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 或只是作为一种利益, 并没有上升为一项 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此条仅仅规定 了民事 权利。将能预见的的具体人格权纳入 民法的保护,而将那些 权利受法律保护的一般条款,而没有规定民事权利请求权 的 不能够预见或者是现在规定 时机未成 熟的交给人格权 的一般 般条款 。《 民法通则》是从责任 的角度来保护 民事权利, 通 条款来保护 。这也体现了一般人格权制度 的强大的功能性 。 2 . 5 规 定人 格 权 的 保 护 方 法 过一章单 独规定 了 l 0种民事责任 的承担方式 。这样的安排 方面由于没有 区分到底是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或是缔约过 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包括民法上的保护 、 宪法上 的保护 , 民 失责任 , 甚至是由人格权请求权 引起 的责任承担方式, 因而容 法 上 的保 护 又 包 括人 格 权 法 的保 护和 侵 权 法 的保 护 。人格 权 易造成 了责任体系 的混乱,所 以责任承担方式应该在分则中 法 的保 护 一 个 重要 的手 段 就 是 规 定人 格 权请 求 权 ,人 格权 请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法保护个人尊严民法典是我国新时代立法的重要成果之一,其中人格权法作为民法典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

人格权是指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的身体、姓名、荣誉、自由、隐私等各方面的权益,保护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的法律意义和社会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民法典》第111章明确规定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与保护原则。

人格权享有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人格权,任何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都应承担法律责任。

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包括尊重、保护、恢复和补偿原则,旨在确保个人在社会生活中享有充分的人格尊严。

二、人格权的具体内容和保护方式人格权法保护了个人的多个方面,包括身体权、姓名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具体的保护方式包括民事救济、刑事打击、行政保护等。

1. 身体权的保护:个人的身体权享有一定的法律保护,任何人都无权侵犯他人的身体权。

如果他人侵犯了个人的身体权,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追究侵权责任,并获得相应的损害赔偿。

2. 姓名权的保护:个人的姓名权享有法律保护,他人未经许可不得冒用他人姓名或者恶意侵害他人姓名权。

一旦个人的姓名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向法院起诉,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荣誉权的保护:荣誉权作为人格权的一部分,也受到法律的保护。

他人不得对个人进行诽谤、陷害等侵害荣誉权的行为。

如果个人的荣誉权受到侵害,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4. 隐私权的保护:隐私权是个人人格权的重要组成部分,个人在生活中享有一定的隐私空间。

他人未经许可不得侵犯个人的隐私权,包括私人信息的泄露、个人生活的监视等行为。

一旦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侵犯,受害人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等方式维权。

三、人格权法的意义与挑战人格权法的制定对于保障个人的人格尊严具有重要意义。

人格尊严是每个人应享有的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自由、尊严和自主权。

人格权法的出台,有效地保护了个人的人格尊严,维护了社会的公平正义。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

《民法典人格权编》中“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及其反思一、概述在数字化时代,个人信息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社会资源和法律保护的焦点。

《民法典人格权编》作为保护个人权益的法律基石,对“个人信息自决”原则进行了明确的规范建构,旨在保障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自我决定权。

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个人信息保护面临着前所未有的挑战,这要求我们对“个人信息自决”的规范建构进行深入反思和完善。

“个人信息自决”原则的核心在于尊重和保护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自主控制权。

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这一原则被赋予了法律地位,并通过一系列具体规范得以体现。

这些规范不仅要求信息处理者依法收集、使用个人信息,还赋予了自然人对其个人信息的知情权、更正权、删除权等,以确保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和必要使用。

在实际操作中,我们发现“个人信息自决”原则的规范建构仍存在一定的局限性和不足。

个人信息的外延非常宽泛,不同类型的信息具有不同的性质和敏感度,因此需要对其进行分类保护。

《民法典人格权编》在个人信息分类保护方面的规定尚不够明确和细化,导致实际操作中难以把握保护尺度。

随着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技术的应用,个人信息处理的方式和手段日益复杂多样,这给个人信息保护带来了新的挑战。

如何在保障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同时,促进信息产业的健康发展,是我们在规范建构中需要重点考虑的问题。

1. 个人信息自决权的定义与重要性个人信息自决权,在《民法典人格权编》中占据了举足轻重的地位,它不仅是个人信息权存在的价值基础,也是个人信息权其他权能得以发挥的前提。

这一权利的核心在于赋予权利主体按照自己内心的真实意愿,决定是否授权他人收集、处理其个人信息,以及以何种方式、在何种范围内进行这种收集和处理。

权利主体可以决定全部授权或部分授权,也可以对授权范围进行必要的限制,甚至在必要时决定停止授权。

在信息化社会,个人信息自决权的重要性愈发凸显。

它不仅是个人人格尊严和自由的重要体现,也是维护个人信息安全、防止信息滥用的关键所在。

论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与立法原则

论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与立法原则

法学论物质性人格权的性质与立法原则文/孟勤国牛彬彬引言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的上位概念是物质性人 格权。

梁慧星教授等认定物质性人格权是“防御性人格 权”,不能积极利用。

王利明教授等主张物质性人格权既 具有防御性,也可积极利用。

物质性人格权究竟有无积极 利用的属性以及如何积极利用?这是人格权研究和立法必 须清晰和解决的核心问题。

防御性权利之说的由来和依据人格权出现于1986年的《民法通则》。

但尹田教授 认为人格权与自然人本身不可分离,是“人之本体”的权 利,不能由民法赋予。

梁慧星教授在批评全国人大法工委 的《人格权编草案》一文中强调:人格权不存在权利变动 的可能,也无法对其进行使用、收益和处分,人格权是一 种防御性的权利.不可以积极利用。

李培林教授、陈甦教 授在《民法典编纂中的人格权法立法争议问题》一文中提 出,“人格权不是实现目的的手段,其存在本身即为目 的”,以康德的"人是目的不是手段”的名言为依据。

王利明教授等对康德名言未作正面回应,只是引用拉 伦茨等“归属效能”的论述说明人格权可以积极利用。

但 拉伦茨等所言的生命、健康等人体法益的积极利用只适用 于人体受侵害的场合,其积极利用依然具有消极防御的意 义,其论述的公信力也不能与康德的名言相提并论。

“人 格权是防御性权利”和“人格权也可积极利用”,前者绝 对排除后者,后者也是对前者的否定。

民事权利都有积极 利用性,如果人格权只有防御性,自然不能成为独立的民 事权利。

因而,“人格权也可积极利用”之说的成立,首 先需正面回应“人格权是防御性权利”之说及其依据。

康德的名言被后人冠之为“目的公式”:“对待每 一个理性存在者(无论是你自己或是他人),你应如此行 动,以至于在你的原则中,每一个理性存在者在其自身即 是目的”。

人本身作为一个“目的性”的存在,在任何时 候,行为都是以追求人的“目的性”为其目标。

所谓“目的”,是指自由的对象,是被主体所欲求的对象,由此,人能够进行自我满足和自我发展,,与“目的”相对的是 “手段”,所谓“手段”是实现特定“目的”的中介或者 工具。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人格权适用法律(2篇)

人格权适用法律(2篇)

第1篇摘要: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人格权是指公民、法人享有的关于自身尊严、名誉、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本文旨在探讨人格权在法律适用中的相关问题,分析现行法律体系下人格权保护的现状,并提出完善人格权法律保护的对策。

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法人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它关系到个人的尊严、名誉、隐私等方面。

在我国,人格权的保护法律体系主要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及相关法律法规。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问题日益凸显,如何更好地适用法律保护人格权成为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二、人格权适用法律概述1. 宪法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三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这一条款确立了人格权在宪法层面的地位,为后续的人格权法律保护奠定了基础。

2. 民法典层面《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在人格权方面做出了详细规定,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民法典对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侵权责任、救济方式等方面进行了明确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了法律依据。

3. 相关法律法规除宪法和民法典外,我国还出台了一系列与人格权保护相关的法律法规,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等。

这些法律法规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侵权责任、救济途径等方面进行了补充和完善。

三、人格权适用法律现状分析1. 立法层面我国在人格权立法方面取得了显著成果,但与发达国家相比,仍存在一定差距。

例如,在隐私权、名誉权等方面,我国法律法规的规定相对较为简单,缺乏可操作性。

2. 司法实践层面在司法实践中,部分法院对人格权案件的审理存在一定程度的偏差。

例如,在名誉权案件中,部分法院对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较为宽松,导致受害人的合法权益难以得到有效保障。

3. 社会观念层面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逐渐认识到人格权的重要性,但部分人对人格权的认识仍存在误区。

人格权立法模式

人格权立法模式

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一、我国学界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争论当下,我国学者对制定民法典的呼声渐高,人格权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地位和位置如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便成为了民法学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同时,这也是学者在人格权制度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

当前,关于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思路:(一)人格权独立成编说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他们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民法典逻辑体系的需要,人格权与财产权分别调整不同对象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人的主体制度无法包含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民法分则应对其有所体现;第三,人格权制度不能被侵权法制度所替代,侵权法虽然能够对人格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具备确权的功能,反之人格权制度能够起到权利宣示的作用,因此两者既不重复也不冲突;第四,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需要,自 20 世纪始,经济、社会、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不断推进着各国人权运动,也推动了各国人格权立法的进步;第五,民法人文关怀的发展趋势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以及民法典整体逻辑的需要。

(二)人格权非独立成编说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他们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人格权与人格密不可分,不存在所谓的“人格关系”之说。

有人格者必有人格权,而无须借助其他法律媒介,因而人格权是“自然人法律地位的一种权利表达”,它并不是一种能够与物权、债权等并列的民事权利;第二,人格权是一种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它不是一种支配权,而只有在其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简言之,其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有意义;第三,人格权类型有限,内容单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人格权种类只有 9 种,且多为消极权能,所需条文甚少,难以独立成编;第四,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均未将人格权列为独立篇章。

这些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对于未来民法典如何规定人格权益的内容又有不同的主张。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

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

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

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

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

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1,该学者认为,单独编制一编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且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多,也会与其他编的内容不协调、不和谐,使民法典缺乏形式美。

所以,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不可取。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摘要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本权利之一,也是民事权利体系中重要的组成部分,与民事主体的人身须臾不可分离。

人格权是一个人成为一个完整的社会整体的不可分割的一部份。

我国在人格权保护问题上还存在着薄弱的环节。

我国经济社会也发生了天翻地覆的变化,与之相对应的人格权利的内涵和外延也随之发生了重大转变。

在此情势下,顺应时代变革,构建一个全面、完备的人格权法律制度迫在眉睫。

本文试从民法角度出发,借鉴人格权保护的有关成果,以探讨我国人格权制度的理论和实践问题。

关键词:人格权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一般人格权目录论我国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1)摘要 (1)目录 (1)一、人格权概述 (2)1、人格权的含义 (2)2、人格权的特征: (2)3、人格权的构成 (3)4、人格权的具体内容 (3)二、加强我国人格权民法保护的重要意义 (4)1、我国民法对人格权的保护: (4)2、我国上述关于人格权法律保护的规定其意义在于: (5)三、我国人格权的立法现状与不足 (5)1、有关人格权的立法现状 (5)2、人格权法律保护存在的缺陷 (6)四、对我国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展望 (6)1、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必要性 (6)2、单独制定《人格权法》的现实性 (6)3、制定《人格权法》应该注意的事项 (7)结语 (7)参考文献: (8)一、人格权概述1、人格权的含义所谓人格权,是指作为公民的自然人享有的对自己的权利。

这是一个民事主体的当然享受、不可剥夺的权利,它始于人的出生,终于死亡。

人格权是维护主体人格独立不可或缺的权利,旨在维护其自身价值,保护人的自由、独立、尊严。

从广义上说,人格权也是基本人权的一部分,一国对人格权的规定,可以体现出该国人权保护的状况。

笔者认为,“人格”这一概念在法律上具有三种不同含义:1.1、人格是指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个人和组织,主要包括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依自然规律出生的,具有血肉之躯的人格;法人是相对于自然人而言,由法律所确认的,能够独立享受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浅析一般人格权立法之争

浅析一般人格权立法之争

浅析一般人格权立法之争[摘要]一般人格权由人格权发展而来,虽系学术创设,但也是社会发展、人权保障的要求。

然而,由于其概念本身存在争议、权利边界难以确定、实践操作存在困难,立法模式尚不能确定,所以一般人格权的立法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一般人格权立法是有必要的,在立法模式上采用独立成编的方式更能使人格利益得到实现。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争议;界限;立法模式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谈及一般人格权,首先应从人格权的语词概念来分析。

人格权的产生是基于人格的存在,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自然法定的利益,其范围十分广泛。

一般人格权系人格权的分支,另一个是具体人格权。

这样的划分是由于各国立法实践产生的学术概念,各国具体立法中并没有“一般人格权”这个概念,之所以产生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系学理上的区分,并没有显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

我国学者对一般人格权这个概念进行了界定,王利明认为: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相比法律具体列举的由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则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而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

梁慧星认为: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发展性开放性的权利,其内容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不断扩大,内容也越丰富。

总而言之,一般人格权即是除了法律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出但确实存在而且应该加以保护的权利的总和。

由于“一般人格权”是后来学者创设的一种理论,所以存在很多分歧,是否将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更具争议。

二、国内外对一般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国外的民事制度相对发达,首先,先来研究国外关于一般人格权立法的相关规定。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于第25节的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义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力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我国人格权基础理论与立法建构的再思考

我国人格权基础理论与立法建构的再思考

念。即使现在 , 各国民法也将人格权的内容多置于主 体部分或侵权行为部分规定 , 这更使我国一些学者认
为人格 权独立成 编不可能 与物权 、 债权 、 亲属权 、 继承 权一样 得到 民法 理论 的支持 。
生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实践 。正是《 德 国民法典》
我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 , 同时也有进一步思考 。 我赞成人格是一个 自然法上的概念 ,它体现人 的伦 理价值 ; 人格权是一个实在法上的权利 , 它体现 了法
晋阳学刊 2 0 1 4年第 2期
・ 法学研究・
但“ 权利 能力 ” 只解 决 了“ 生 物人 ” 向“ 法律 人 ” 的 过 渡 问题 , 并没有 发展 出具体 人格权 制度 。 德 国法 上 的“ 法律 人 ” 是 指 在法 律 层 面具 有 人格 的人 , 是 一种
为权利的客体① , 如果将人格权置于民法的权利体系
的取 得 ,而 此一 目的在实 在 法上 又表 现为权 利 的享
规定人格权? 3 、 人格权的客体是什么? 4 、 人格、 人格 权与财产 、 财产权 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 一) 人格权 是 自然 法权 利还 是 实在 法权 利 ?
近代法律人格的确立基于西方 自 然法。1 7 至1 8 世纪 ,古典 自 然法学说对西方两大法 系共同的法律 观念 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产生 了重大影响 。
成 了民事 主 体 的基 础从 自然 法 向实在 法 的转化 。 自

人格 权基 础理 论的几 个 问题
然法涉及正义的一些原则 ,但只有将这些原则进行 具体化 ,使它变成切实可行 的、有约束力的法的规
则 ,才能 适用 于某 些特 定 的生 活情景 。基 于此 种认

加强人格权的法律规定(3篇)

加强人格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独立、完整、尊严的人格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已有一定规定,但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人格权法律规定概述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民法层面:我国《民法典》第109条至第115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 刑法层面:我国《刑法》第246条至第250条规定了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对人格权的保护也作出了一定规定。

三、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的必要性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人格权的保护需求日益增长。

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 科技进步挑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3. 人格权保护现状不足:当前,我国人格权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四、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1. 完善人格权法律体系(1)修订《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使其更加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制定专门的人格权保护法,对人格权的基本原则、权利范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2. 明确人格权权利范围(1)明确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的范围,为公民提供更加清晰的权利保护依据。

(2)针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如网络名誉侵权、个人信息泄露等,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

浅论人格权制度的完善的论文摘要: 随着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发展,一方面人们越来越重视人格权的价值,另一方面人格权受侵害的可能性也日益增大。

而我国《民法通则》中关于人格权的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尽人意的地方。

从应增设一般人格权制度、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具体人格权的发展、关于人格利益商品化和网络环境环境下人格权的保护等五个方面来探讨了如何完善人格权制度,促进人格权法的制定。

关键词:人格权制度;完善;一般人格权;具体人格权人格权是现代世界各国民事立法的一项重要内容,并随着社会的进步愈来愈为各国所重视。

人格权是指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为维护自身独立人格所必备的,以人格利益为客体的权利。

其含义有三方面:1.人格权是民事主体依法固有的[1]。

所谓固有,是指自然人出生、非自然人成立之日起,他(它)们就享有人格权。

而且人格权的取得无须民事主体积极的作为,而且由法律直接赋予;2.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维护人格独立所必需的,人格独立是人区别于普通动物而成其为“人”的根本标致,人格权是自然人人格独立的重要保障;3.人格权以人格利益为客体。

人格利益,是民事主体就其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生命、健康、姓名或者名称、名誉、隐私、肖像等所享有的利益的总和。

我国于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就非常重视对人格权的保护,不仅将“人身权”独立作为一节,而且非常明确地规定了公民、法人的姓名权、名称权、名誉权、肖像权等各种人格权。

这种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的态度使得《民法通则》在海外赢得了“随着时代的发展,关于人格权主体的扩张可能会有一些新的论点。

比如近几年许多学者认为人格权主体应扩张到动物身上,“人”享有人格权,动物也应享有“物格权”,也许这符合民法的发展,但是我认为至少目前没有实现的可能性。

二、具体人格权制度的内容拓展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

但是仍有一些已被人们所认识但我国民法没有规定的具体人格权。

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研究——兼论人格之权利保护

人格权的立法体例研究——兼论人格之权利保护
国 民法典 》 之初, 受 到 自由、 平 等 的人 权 观 的影 响 , 该 法 典 中并
要求。
理论上探讨人格如何上升为独立的权利
权利是人与外在于人的事物在法律上的连接。 罗马法上的 扩张后的多种人格利益包括其 中, 是一种外在化 的人的价值。
无‘ ‘ 人格” 一词。 法国学者认为, 人格权是 自然入 主体的应有之 人格是指一种内在化的资格, 而今天的人格权概念将现代社会 意, 因此人格权在 法学主流 中也就失去其应有的地位。

2 6: 人 民 论 坛 . P E O L E ' S T R I B u N E 』
此时, 主客体发生混 同, 权利保护模 式 具” @ 。1 7 、1 8 世纪的启蒙运动推动了人格与人的伦理性之 间的 便使该物得到 了保护,
关系在立 法上得到 了新的重视 。 1 8 9 4 年《 普 鲁士一般邦 法》 的颁 布使这一理论得到了法律上的确认 , 该法典第一条规 定: ‘ 叭在市民社会中只要享有一定权利, 便被称为法律人格。 ”
件进 行汇 总并归于某项规则的方法来对 己出现过的人格权放 保护模式 ” , 那么这两者之间究竟应用何种纽带进行连接。 解 入债法的侵权法中进行保护。 读了这两个问题后, 可使我们看清人格权是否是一种独 立的民
人 法 中涵 摄 人 格 权 法模 式 。《 瑞 士 民法 典 》 在 人法 篇 中单 事权利, 可否取得独立的地位 。 若是一种独立 的民事权利 , 那 设 叭 格权” 一 节, 该 法 典 不仅 首次 对人格 权 进 行 了完 整 的 权利 么就应在民法典中取得 与其民事权利相同的立法地位 。
行 积 极 的宣 示 性 规 定 。 从 对 立法 轨 迹 的归纳 和 总 结, 我们 可 以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人格权益保护民法典对人格 权的尊重和保护措施
contents
目录
• 人格权概述与重要性 • 民法典关于人格权规定解读 • 隐私权保护与限制措施 • 名誉权维护与救济途径 • 肖像权使用与侵权责任承担 • 其他相关人格权益保障制度完善建议
01 人格权概述与重 要性
人格权定义及特点
要点一
人格权定义
人格权平等原则
人格权保护优先原则
在处理涉及人格权的纠纷时,民法典 要求将保护人格权置于优先地位,切 实保障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 由。
民法典强调人格权平等,不受性别、 年龄、民族、宗教信仰等因素的影响 ,所有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一律平等。
具体人格权类型划分及内容
一般人格权
包括人格尊严、人身自由、姓名 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等 ,是民事主体最基本、最重要的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
新闻报道和舆论监督是社会的公共利益所在,因 此在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真实、客观、公 正的原则,不得歪曲事实或侵犯他人的合法权益 。
其他合理使用情形
除了上述情形外,还有一些其他合理使用肖像的 情形,如科学研究、文化艺术创作等。在这些情 形下使用他人肖像时,应当遵循合法、合理、适 度的原则,并尊重他人的合法权益。
03 隐私权保护与限 制措施
隐私权概念及范围界定
隐私权定义
隐私权是指个人享有的对其个人 信息、私人活动和私有领域进行 支配的一种人格权。
隐私权范围
包括个人信息的保密、个人生活 的安宁、私人空间的保护等方面 。
侵犯隐私权行为类型及后果
侵犯隐私权行为类型
包括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非法侵入、窥视、拍摄他人 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非法跟踪、监视、偷拍等侵犯他人私生活安宁的 行为。

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思考

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思考

娟 (9 6 , , 16 一)女 河北辛集人 , 河北师 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 思想政 治教 育专业博士生。
1 O・ 3
《 理论探索) o 9 ) o 年第 6期 ( 2 总第 10期 ) 8
法 治 建 设
将 捏造事实公 然丑化他人人格 ” 认定 为侵 侮辱 、 谤等 方 式 损 害他 人 名 誉 , 成 一 定 影 响 的 , 《 诽 造 意见》 “
立法 是 保 障公 民人 格 尊严 的重要 手 段 。我 国现 定 。消费 者 权 益保 护 法第 1 规 定 : 4条 消费 者 “ 购 在 实生 活 中存 在 的侵 犯 他人 人 格 尊严 的现 象 , 消 费 买 、 用 商 品 和接受 服务 时 , 有 其人 格 尊 严 、 如 使 享 民族
要 的法 律依 据 。
见》 第 10条规定 : 以书面 、 ) 4 “ 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
( ) 三 单行 法关于保护特 定群体人格 尊严 的规 的隐 私 , 者 捏 造 事 实 公 然 丑 化 他 人 人 格 , 或 以及 用
[ 收稿 日期 ] 0 9 0 — 8 2 0 - 9 2 [ 作者简 介]刘
《 将人格尊严作为一项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 民名誉权 的行为 。” 最高人 民法 害公 民名誉权的做法 、解释》 名誉 权 、 姓名权等并列规定 院《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 干问题 具体 人格权与生命权 、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 第 l ) 条规定 : 自然人 因 的做法 , “ 其实是加剧 了这种认识上的混乱 , 说明关于 下 列 人 格权 利 遭 受 非法 侵 害 ,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请 求 人 格尊 严 的立法 理 念 有待 进 一 步 澄清 。

王利明: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三点看法杨立新:不能因为有争论就放弃人格权独立分编

王利明: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三点看法杨立新:不能因为有争论就放弃人格权独立分编
王利明: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三点看法杨立新:不能因为有争论就放弃人格权独立分编
免责声明:本刊对文中陈述、观点判断保持中立,不对所包含内容的准确性、可靠性或完整性提供任何明示或暗示的保证。读者仅作参考,并请自行承担全部责任。文章及图片转自网络,版权归作者所有,如觉侵权,欢迎联系小编!王利明:对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三点看法中国法学创新网 王利明(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 关于民法典编纂的体系问题,全国人大有关领导已经明确宣布:在民法总则制定之后,将要制定合同、物权、婚姻、继承、侵权责任等编。关于分则的体系,有人问是不是借鉴了德国民法典体系,实际上我们和德国是不一样的,我们把侵权责任和债法分离,所以实际上侵权责任单独一编,和德国民法典的体例是不一样的。这里特别用了一个“等”字,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张荣顺副主任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后,在会议上一再强调,“等”字这个含义,就是说关于分则究竟制定几编,还没有最后定论。张荣顺副主任讲,也可能是七编,也可能是八编,究竟是多少编,也希望学者提出建议。我个人认为,这个“等”字确实值得研究,即使把这个“等”字去掉,民法典确定为六编。即使最后颁布通过了,它的体系未来还是需要与时俱进。 法国民法典曾经是三编制的代表,但是最近法国民法典修改突然增加了第四编,把担保单独成立一编。法国曾经是三编制的经典代表,但居然自己否认了三编制,这就是根据时代的需要,根据社会的发展做出了新的变化。荷兰民法典通过之后,后来也新增加了好几编。 我个人认为,对民法典体系的研究和探讨永远是一个进行时。并不是说法典通过了,就终结对它的讨论,我认为我们作为学者还应当不断研究,这也是当前民法典编纂中的重大问题。据我了解,最近最高人民法院强烈呼吁要增加人格权编,而且态度非常坚定,正在拟定独立成编的建议稿。最高人民检察院、国务院法制办的有关领导在有关座谈讨论会上都表示支持人格权独立成编。最高人民法院同时还提出要增加知识产权、涉外民事法律关系适用法作为两编。据我了解,知识产权法学会也强烈呼吁要增加知识产权编,认为民法典如果不把知识产权纳入进来,民法典本身就不能体现时代性,我觉得这个很值得我们民法学界好好研究。借这个机会我还是想谈一下,在民法总则通过之后,我们要进一步加强人格权的立法,特别是呼吁制定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主要有这么几个原因,结合民法总则,我稍微谈一下: 首先,民法总则第二条在民法通则的基础上做了重大的改变,调换了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顺序,民法调整的对象首先是人身关系,然后是财产关系。这个调换不是一个简单的文字修改,而是突出了对人身关系调整的重要性,突出了民法对于人身关系的高度重视。人身关系主要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身份关系将来在分则如婚姻家庭、继承中会有所体现,如果人格关系不能在分则里体现,那就不符合第二条的规定。从传统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的体系结构来看,财产关系都已经独立成编,人格关系始终没有体现,这是有缺陷的。 第二,民法总则只用了三个条文来规定人格权,这实际上是为分则人格权独立成编预留空间。从近几十年,许多国家民法典的最新发展来看,虽然人格权没有独立成编,但都大大加强了对人格权的保护。有人认为,民法总则三个条文足够。但民法通则都用8个条文对人身权进行规定,民法通则颁行以来社会发展了30多年,但在我们的民法总则中仅三个条款进行规定。这是否体现进步?值得思考。当然,如果侵权责任法能解决这个问题,也未尝不可。但是侵权责任法很难从人是对姓名权权利内容的限定解释。但这个立法解释不能放到侵权责任法里面,侵权责任法不可能包括此内容。那么我们对人格权的保护怎么能说是做到了全面的、完整的立法保护呢? 第三点,民法总则第一次规定了隐私权、个人信息和数据的保护,但是还需要靠分则来进行完善。 其一,民法总则规定了隐私权三个字,但远远不够。21世纪是人格权的世纪,近几十年互联网高科技的发明给人类带来了巨大福利,但有一个共同的副作用,就是给我们带来隐私权威胁。21世纪高科技的发展是技术的发展,但隐私权危险是巨大的威胁,对整个法律是最严重的挑战。不少国家包括美国制定了系统、完善的隐私法,美国的隐私法非常完整;法国民法典第一次修改时就增加第九条,将对隐私的保护作为民法典的基本原则,从第九条可以看出当今时代对隐私的保护非常重要。仅仅隐私权三个字不能对其进行很好的保护,需要做大量的规定。 其二,民法总则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是重大进步,但相关条文只是提到了个人信息的保护,并没有规定个人信息权,迄今为止,有92个国家通过专门法律对个人信息进行保护。大多数国家明确规定个人信息权是一项重要的民事权利,如果我们的法律不能承认它是一种权利,那么就无法具体规定它的内容,无法将其与其他相关权利相区别,尤其是在未来专门性法律为其提供专门的保护。 有人说:个人信息保护通过行政法保护最恰当,最能够提升保护的位阶。大家都知道,个人信息保护最重要的是确认个人信息权为一项民事权利。个人信息的民法保护是最有效的方法,个人信息保护的重要作用之一在于信息安全维护,比如网站或其他机构收集到我们的个人信息之后,有必要采取合理的防护手段,维护我们的信息安全。然而这种对个人信息安全的维护完全由政府来做是很困难的,因为政府的资源是有限的。最好的办法是,赋予个人一定的权利,同时为保管信息的主体设定相应的义务,一旦权利人发现信息安全与义务人所采取的措施不符,有重大的信息安全隐患,权利人可以直接向义务人请求消除隐患。我认为,这是最有效的信息保护方式。通过政府进行保护,虽不能说毫无作用,但很可能收效甚微。这就需要我们民法详细规定个人信息权的具体内容。 其三,民法规定了数据的保护,然而,对于数据权利究竟系何种权利,尤其是数据中所包括的个人信息和隐私的保护,并没有详细说明。大家都知道,我们现已进入大数据时代,许多机构的主要业务就是收集并处理大量敏感个人信息,然而这里隐藏了许多个人隐私及信息安全的风险。有些人认为,通过匿名化处理,对敏感信息进行加工处理,就能很好地保护民事主体的权利。我认为,技术手段的进步,不能完全解决问题。个人究竟对数据享有何种权利,尤其是对其中的信息和隐私享有何种类型的权利,这是我们人格权法需要解决的重大问题。若无法解决这一问题,大数据的开发将会带来无法掌控的危险。现在许多地方开始建立智慧城市,需要开放数据,然而哪些数据可以开放,哪些数据不宜开放,同样涉及到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的保护问题。 《民法总则》规定了人身自由和人格尊严受法律保护,人格尊严构成了所有人格权的价值基础,它也构成了所有民事权利保护的价值基础。如今改革开放已逾三十年,我们经济总量也已跃升世界第二,人民群众的基本温饱已经解决,让每一个人吃得饱、穿得暖,让每一个人活得有尊严,这是人民群众向往幸福生活的重要内容,也是中国梦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民法典应当承担的社会使命。基于这一点,我认为应当加强人格权保护的力度,尽量充实人格权保护的规则,尽可能保护每一个人的尊严,使人格权发挥应有的作用。本文系王利明教授在民法学研究会2017年年会上的主题发言,内容未经发言人审阅。

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

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

从法律实务角度解读《民法典》人格权编2020年5月28日,十三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表决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现行的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婚姻法、收养法、继承法、侵权责任法将被替代,不再保留。

我国民法典的形式是具有独创性的七编制结构,其中的人格权编最为亮眼,单独成编是在科技时代下对人文主义的弘扬和对人格权的重视。

本次立法对人格权的看重将会影响各行各业,尤其会影响法官、律师的实务法律工作。

一、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有哪些亮点?这次《民法典》的编纂,人格权独立成编是亮点之一。

不但如此,人格权编条文不少,对很多以前没有细化规定的人权权进行了规定。

肖像权,《民法通则》在规定上有一个前提,要求“以盈利为目的”。

所以,法院在裁判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律师在准备证据证明是否侵犯他人肖像权的时候,需要“盈利为目的”的证据。

这次《民法典》对肖像权的规定,去掉了“以盈利为目的”,增加了“丑化、污损”的规定,是裁判经验的总结,也更符合侵犯肖像权的实质情况。

在侵犯肖像权的案件中,一般认为肖像就是人的面部,不包括其他部分。

此次《民法典》在规定何为肖像权的时候,强调了“可以被识别的外部形象”,没有局限在脸部。

这个应该是一个突破。

例如在乔丹商标案中,商标的图案是乔丹投篮的剪影,虽然没有体现脸部,但是大家一看就是乔丹。

按照之前的规定,该商标没有侵犯乔丹的肖像权。

《民法典》实施之后如何判断,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了。

关于姓名权,有几个条款很有意思。

例如第1016条关于决定、变更姓名、名称及转让名称的规定。

根据这个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可以转让名称。

以后,多了一种合同形式,那个公司不想要名字了,还可以转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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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 ,人 的生 命 、身 体 、健 康 、 自由为 人 与 生 俱 来 的 内在 权 利 ,并 非 是 来 自于 法 律 规 定 的外 在 的
权 利 。按 照 自然 法 的理 论 ,人 格 权 属 于 自然 权 利 而 非 法 定 权 利 , 当然 也 就 无 须 由法 律 予 以 规
定 。然 而 , 自然 法 理 论 只是 自然 法 学 家 的理 论 工 具 ,现 实 中并 不 存 在 天 赋 的 自然 的 权 利 ,事 实 上 ,一 切 权 利 都 是 实在 法 规 定 的法 定 权 利 。尽 管 人 的生 命 、身 体 、健 康 、 自由是 内在 于人 的 事 物 ,但 一 个 人 是 否 能够 享 有 、有 无 权 利 享 有 ,却 是 由法 律 决 定 的 。从 应 然 的角 度 讲 ,诸 如 生命 权 、健 康 权 、身 体 权 等 ,是 人 之 为 人 应 享 有 的 基 本 权 利 ;但 从 实 然 上 说 ,是 否 存 在 这 些 权 利 , 人 能 否 享 有 这 些 权 利 ,还 是 决 定 于 法 律 规 定 。 在 古 代 社 会 ,奴 隶 虽 也 为 “ 人” ,但 在 法 律 上 并
关 于 人 格 权 立 法 的 思 考
郭 明瑞
摘 要 :人 格 权 并 不是 天赋 的 自然权 利 ,而是 依 法 获 得 的 法 定 权 利 ;既 是 宪 法 规 定 的 基
本 权 利 ,也 是 民 法规 定 的私 权 利 。人 格 权 不是 对 人 格 的权 利 ,只 有 与 他 人 发 生 关 系 才
于经 验 中 的一 切 法 律 条例 。获得 的权 利 是 以 上述 法律 条 例 为根 据 的权 利 。 ”“ 天 赋 的权 利 又 可 称 为 ‘ 内在 地 我 的 和你 的 " ’ 。 [ 2 ]可 见 ,所 谓 的 自然 权 利 也 就 是 天 赋 权 利 ,所 谓 的 实 在 的权 利 也 就是 依 法 律 才 能 获得 的法 定 权 利 。这 种 权 利 划 分 的理 论 基 础 就 是 自然 法 原 理 。基 于 自然 法 的 理
*作 者 简 介 :郭 明瑞 ,山 东 大 学 法 学 院特 聘 教 授 、烟 台 大学 法 学 院 教 授 。
甘 肃政 法学 院学 报
2 0 1 7年第 4期
还 是 私法 权 利 ? 三是 人 格 权 为 内向性 权 利 还 是 外 向性 权 利 ,是 积 极 权 利 还 是 消 极 权 利 ? 在 大 陆法 系 的 近代 民法 理论 上 ,“ 权 利 的体 系 分 成 自然 的权 利 和 实 在 的 权 利 。 自然 的 权 利


人 格 权 的性 质 决 定 了在 民法 典 中应 有其 必 要 的位 置
关 于 人 格 权 的 性 质 ,可 以 从 多 方 面 、 多 角 度 讨 论 。角 度 不 同 ,结 论 不 同 。在 人 格 权 性 质 上 ,学 者 争 议 的 问题 主要 有 三 :一 是 人 格 权 是 自然 权 利 还 是 法 定 权 利 ?二 是 人 格 权 是 宪 法 权 利
权 法 ,即规 定 人 格 权 的 法律 应称 为人 身权 法 ,而 不 称 为人 格 权 法 。制 定 人 身 权 法 既 与
我 国 的 立 法传 统相 符 ,也 适 应人 身权 制 度 的发 展 趋 势 。 关 键 词 :人 格 权 ;人 身权 ; 民 法典
在 《 中华 人 民共 和 国 民法 总 则 》 ( 以 下 简称 《 民法 总则 》 ) 通 过 后 ,我 国立 法 机 关 正 在 编 纂
存 在 。人 格 权 是 支 配权 ,是 积 极 的权 利 ,仅 从 消 极 的 保 护 角 度 规 定 是 不 够 的 。人种 ,理 应 与他 类 型权 利 受 到 同等 对 待 。人 格 权 的 范 围 和 发 展 决 定 了仅 在 民 法 总 则 中简 单规 定是 不 够 的 ,而应 在 分 则 中详 细 规 定 。人 格 权 应 规 定 于人 身
以先 验 的 纯粹 理性 原则 为根 据 ;实 在 的 或 法 律 的权 利 是 由 立法 者 的 意 志 规 定 。 ” [ 1 ]权 利体 系 又 可 以分 为 天赋 的权 利 和 获得 的 权 利 。“ 天 赋 的权 利 是 每 个 人 根 据 自然 而 享 有 的 权 利 ,它 不 依 赖
民法 典 的各 分 编 。编 纂 民法 典 各 分 编 必 先 确 定 民法 各 项 制 度 在 法 典 中 的安 排 , 即 明确 各 项 制 度
与 民法 典 的关 系 ,确 定 民法 典 各 分 编 的 内容 。对 于 民法 各 项 制 度 在 民法 典 中 的安 排 ,以及 各 分 编 的 内容 ,学 者 有 不 同 的观 点 。具 体 到 人 格 权 与 民法 典 的关 系上 ,在 《 民法 总则 》制 定 过 程 中 学 者 争 议 的主 要 问题 有 二 :一 是 民法 典 中是 否 应 规 定 人 格 权 ?二 是 人 格 权 是 应 单 独 成 编 还 是 应 在 《 民法 总 则 》 中的 自然 人 一 章 或 者 主 体 部 分 规 定 ?在 《 民法 总 则 》通 过 后 ,学 者 的 争 议 主 要 集 中在 :人 格 权 是 否 应 成 为 民法 典 的单 独 一 编 ?对 此 有 肯 定 说 与否 定 说 两 种 不 同 的 观 点 。在 民 法 典 中如 何 规 定 人 格 权 ,并 不 单 纯 是 立 法 技 术 问题 ,而 是 涉 及 对 人 格 权 的性 质 认 识 以及 法 典 体 系 化 的 问题 。笔 者 认 为 ,人 格 权 作 为 一 项 法 定 的私 法 权 利 ,属 于与 财 产 权 相 对 的人 身权 中的 一 种 ,理 应 在 民法 典 的 《 人 身 权 法 》编 中规 定 。这 正 是 本 文 拟 阐 明 的基 本 观 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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