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格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
论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关键词: 人格权/法人人格权/民法典内容提要: 人格权不是实证法上的权利,而是人之为人的本质属性在民法上的反映与保护。
权利一方面具有与他人划清界限的功能,同时也可以让主体通过对权利的支配以获得利益。
对于人的属性应当定位于保护而非支配,故应对“身体、健康、生命”等规定不受侵犯及侵犯后的民事责任,而不是罗列一系列权利。
因此,人格权在民法典中没有必要单独成编。
同时,法人不应具有人格权。
我国民法典正在起草过程中,关于人格权的本质、人格权是否在民法典中独立成编以及法人是否具有人格权等问题,学术界正在进行广泛的讨论,并形成了不同的甚至是决然对立的观点。
本文拟对此问题予以论析。
一、我国民法学界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争议我国学者在关于如何设计我国民法典之人格权的模式时,存在重大争议。
主要存在如下观点: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一)人格权独立说这种观点以王利明教授为代表,主张不能将人格权仅仅规定在“总则”的主体中,也不能仅仅规定在侵权行为中,人格权应当独立成编。
[1](二)人格权非独立说在这种观点之下,又有不同的理由与设立主张。
有的学者认为:人格权与主体不能分离,它不是一种与物权、债权、知识产权等并列的权利,不应独立成编,而是应当在民法典“自然人”一章中专设“自然人人格保护”一节,从“保护”之角度出发而非从“设权”之角度出发,对一般人格权与各具体人格权作出规定。
[2]有的学者主张: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而是将人格权纳入民法典“总则”编的“自然人”一章中。
这种主张与上面的主张有很大的不同:这种主张是同意规定“人格权”的,仅仅是独立成编还是不成编的问题;而上面的主张则是人格权不能以权利的形式加以规定,而仅仅以“权利保护”的方式加以规定。
[3]有的学者主张:人格权不能独立成编,而是在“自然人”一章中,设一节对人格权的相关问题作出概括性规定,而不应像现在民法典草案中那样对每一种人格权进行罗列,并对侵害每一种人格权的行为以文章来源:中顾法律网上网找律师就到中顾法律网快速专业解决您的法律问题及后果都作出具体规定。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是每个人独有且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是体现个体尊严和自由发展权的重要保障。
作为保护公民基本权利的法律体系,民法典极大地强调了人格权的保护与维护。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下的人格权法如何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
一、人格权的定义与意义人格权是指个体依法享有的保护其人身、姓名、隐私、名誉等合法权益的权利。
在一个法治社会中,人格权的保护不仅保障了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还确保了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人格权的法律保护对于公民的全面发展和社会稳定至关重要。
二、民法典下的人格权保护原则在民法典中,人格权的保护原则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平等原则人格权保护原则的核心是平等原则,保障每个人的人格权利平等而无差别地得到尊重和保护。
无论性别、种族、年龄、宗教等身份属性,每个人都应享有相同的人格权利。
2. 侵权责任原则根据民法典的规定,侵害别人的人格权利将承担民事责任。
这一原则强调了保护受害人权益的目的,并以此作为防范和制裁人格权侵害行为的重要依据。
3. 自由裁量权原则此原则赋予个人自由的决定权,保护其人格权利不受非法干预。
个体可以自主决定是否揭示个人信息、接受媒体报道,以及是否同意他人使用自己的肖像等。
自由裁量权的行使,旨在确保个人的隐私和尊严得到尊重。
4. 权益平衡原则权益平衡原则要求在人格权利保护中实现公共利益的权衡。
在追求个人权利的同时,也需考虑到社会公共利益的需要,确保人格权与其他权益之间的平衡和调和。
三、人格权法的维护措施为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与自由发展权,人格权法在民法典中对于侵权行为提供了相应的维权措施,包括但不限于:1. 赔偿责任在民法典中,明确规定了人格权侵权行为需要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
当他人侵害了公民的人格权利,受害人有权要求侵权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修复受害人的损失。
2. 禁止侵犯人格权法严禁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包括姓名权、肖像权、隐私权等。
任何人不得无故侵害他人的人格权,否则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完善我国人格权立法的建议
关键 词 人格权法 民法通 则 法定化
文献 标 识码 : A 中图 分类 号 : D 9 2 3
。
首先, 应该明确人格权定义 , 以利于普通民众对人格权内涵 的把握 。其次,应该规定一般人格权。再次, 规定人格权的性 质、 效力、 行使、 限制 等 内容 。 关于 人格 权 的行使 , 一方面 应该 规 定 权利 人可 以 自由行使 人格 权 , 另 一方 面应 该规 定人格 权禁 止 滥用原则, 人格权的行使不得被滥用以致损害国家、 集体和第三 人的合法权益, 并且要确定一个标准用以判断在什么情况下构 成人格权的滥用 。关于人格权的限制, 主要是规定权利人在一 些特 殊 的情 况下 , 其人 格 权 的行 使暂 时受 到 限制 。 2 . 3 规 定人格权请求权 人格权为绝对权、 支配权, 绝对权有对抗世上一切人之权 利, 世上一切人对其负有 不得侵犯之义务。 要使人格权义务人 履行不侵害义务的最有 效的手段就是赋予人格权权利人一项 请求权 , 请求排除妨害、 消除危险以使权利回复未受侵害之前 的圆满状态 。 另外, 人格权 的性质 决定人格权一旦受损就很难 回复圆满状态, 因此 只有将损害扼杀在萌芽阶段, 才有可能实 现 回复权利未受损之状态 。这也是必须规定人格权请求权的 个现实原 因。学界对人格权请求权 的独立地位基本没有争 而在我国并不承认法官造法, 因此, 一些应该受法律保护的利 议 , 所以三个人格权草案都明确规定了人格权请求权, 形成人 益或者得不到保护, 或者采用 间接方式进行保护, 如隐私权的 格权请求权和人格权侵权请求权并行的双轨权利保护机制, 以 保护 , 在《 侵权责任法》 未出台之前, 最高人民法 院通过司法解 最大程度保护人格权 。 释 将 侵 害 隐私 的行 为 解释 为 侵 害 名 誉权 的行 为 ,尽管 在 一 些 2 . 4具 体人 格 权 法 定 化 情况下二者会 出现重合 的情况,但 二者 毕竟是不同的两种权 人格权 的客体是人格利益, 而利益只有上升为权利, 才能 利。 所 以, 人格权作为一项原权利 , 必须在人格权编单独规定 , 获得法律 的有效保护。而在现实社会 中哪些利益可以上升为 始能与法典逻辑相符 , 也更能保护人格权不受 非法侵害。 权利, 主 要 取决 于 社会 经 济 、 政治 文 化 及社 会 习惯 的需要 。 《 民 2人格权权利内容的设计 法 通 则》 中 虽然 已经 规 定 了生 命 健 康权 、 姓名权、 肖像 权 、 名 誉 2 . 1 民法典 中设立一般 民事权利请求权 权、 荣誉 权 、 婚 姻 自主 权 , 但 是 还 有 一些 权 利 或只 是在 宪 法 上 我国 《 民法通则》 规定: “ 公民、 法人 的合法的民事权益受 作为一项基本权利 , 或只是作为一种利益, 并没有上升为一项 法律保护 ,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 此条仅仅规定 了民事 权利。将能预见的的具体人格权纳入 民法的保护,而将那些 权利受法律保护的一般条款,而没有规定民事权利请求权 的 不能够预见或者是现在规定 时机未成 熟的交给人格权 的一般 般条款 。《 民法通则》是从责任 的角度来保护 民事权利, 通 条款来保护 。这也体现了一般人格权制度 的强大的功能性 。 2 . 5 规 定人 格 权 的 保 护 方 法 过一章单 独规定 了 l 0种民事责任 的承担方式 。这样的安排 方面由于没有 区分到底是侵权责任 、违约责任或是缔约过 人格权的保护方法包括民法上的保护 、 宪法上 的保护 , 民 失责任 , 甚至是由人格权请求权 引起 的责任承担方式, 因而容 法 上 的保 护 又 包 括人 格 权 法 的保 护和 侵 权 法 的保 护 。人格 权 易造成 了责任体系 的混乱,所 以责任承担方式应该在分则中 法 的保 护 一 个 重要 的手 段 就 是 规 定人 格 权请 求 权 ,人 格权 请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
论人格权的民法保护人格权是一种法律规范,它是指人类不可剥夺的基本权利和利益。
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是一种被保护并且具有法律效力的权利。
现代社会中,人格权已经得到了越来越多人的重视,同时也引发了一系列有关人格权的法律问题。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定义、组成、保护以及案例分析等方面,探讨人格权在民法中的保护问题。
第一部分:人格权的定义人格权是指每个人不受任何人侵害的基本权利和利益,它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其中,生命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身体权针对的是个人身体完整、不受侵犯的权利;名誉权主要是指有无污名等不良评价的权利;荣誉权,指的是人们在社会中享有的相应荣誉和名望;隐私权,则是指一个人不受侵犯具有隐私的权利。
这些权利在我国的民法中都得到了很好的保护。
第二部分:人格权的组成人格权是由各种不同的权利构成的,其中包括:生命权、身体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生命权是指一个人有权利活着,身体权则表述了人体不被肆意破坏的权利,名誉权则是指个人的名誉不应因他人的行为而受到影响,荣誉权则表示人在社会中应受到相应的荣誉,隐私权仅涉及个人的生活、身体、家庭、居住和通讯等方面。
第三部分:人格权的保护在我国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很好的保护,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角度来详细探讨: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2、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3、侵权行为中的人格权保护。
1、民法中的人格权保护在我国的民法中,人格权得到了充分的保护。
我国的《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较为详尽,其中有多项相关规定:一是生命权的保护,该权是人类最基本的权利,也是最高尚的权利,任何人都不能随意侵犯或剥夺。
我国的《刑法》对侵犯生命权的行为给予严惩。
二是身体权的保护,该权是保障个人身体完整的权利。
我国《民法典》中规定:“人体不受侵犯,人身权利得到保障。
”对于侵犯身体权的行为,我国的《刑法》同样作出了明确的规定。
三是名誉权的保护,该权是维护个人名誉、信誉等的权利。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利保护及其意义
民法典中的人格权利保护及其意义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法治建设的不断完善,保护个人的人格权利成为法律的重要任务之一。
人格权利保护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它承载着法律对于个体尊严和自由的维护,对于社会的发展和个人的幸福具有重要意义。
一、人格权利保护的基础人格权利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有关生命、健康、姓名、荣誉、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利。
在民法典中,人格权利被视为个人一生的核心权益,具有不可侵犯、不可可分割、不可转让的特点。
人格权利的保护是以尊重和保障个人尊严为前提,旨在确保人民的自由、平等和幸福。
二、人格权利保护的内容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利的具体保护内容,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生命权:生命权是人格权利的最基本和最重要的内容,它包括个体的生存权和健康权。
法律对于生命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故意伤害、虐待他人、非法侵犯他人生命等行为,同时也规定了对于生命受到威胁时的紧急救援措施。
2. 隐私权:隐私权是指个人对于其私事、私密空间或秘密信息的保护权。
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个人的隐私权受到了前所未有的冲击。
为了保护个人的隐私权,民法典规定了明示禁止收集、使用、披露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并且对于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了相应的法律制裁。
3. 名誉权:名誉权是指个人在社会中的声誉和信誉,法律对于个人的名誉权保护主要表现在禁止诽谤、诋毁、侮辱他人,以及保护个人的名誉权不受他人侵犯。
4. 自由权:自由权是指个人享有的自由出行、自由言论、自由选择职业等自由权利。
法律对于个人自由权的保护主要表现在规定了个人的合法行动和言论不受非法干扰和限制。
三、人格权利保护的意义人格权利保护的意义不仅体现在个体层面,还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1. 保护个体尊严:人格权利保护是维护个体尊严的重要手段。
每个人都有尊严的权利,只有通过法律的保护,才能确保个体的尊严不受侵犯,从而促进个人的健康发展。
2. 维护社会秩序:人格权利保护有助于维护社会的和谐秩序。
当个人的人格权利受到侵犯时,不仅会对受害人造成损害,也会破坏社会的稳定与和谐。
人格权法课程心得体会
人格权法课程心得体会人格权法是一门涉及个人人格权利和名誉保护的重要法律课程。
在这门课程中,我学到了许多有关维护个人尊严和保护自身权益方面的知识。
通过学习人格权法,我对人格权的概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并认识到人格权利的重要性和保护人格权利的法律规定。
以下是我在学习人格权法课程中所获得的心得体会。
首先,我了解到人格权是指人们享有的与人格相关的各种自由权益,包括个人尊严、姓名权、名誉权、荣誉权和隐私权等。
人格权是人的基本权利,对于每个人来说都是非常重要的。
人格权的保护旨在保护个人的尊严和声誉,维护公平公正的社会秩序。
了解人格权的概念让我更加意识到自己的权益,有助于我更好地保护自己的人格权利。
其次,人格权法为保护人格权利提供了一系列的法律保障措施。
人格权法通过规定民事赔偿、刑事责任和行政追究等方式,对侵犯他人人格权的行为进行制裁。
例如,在侵害他人姓名权和名誉权方面,若他人虚假诽谤、造谣中伤他人,受害人可以依法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要求恢复原状。
同时,法律还规定了保护隐私权的具体措施,如不得非法窃取、买卖、散播他人隐私,否则将面临法律惩罚。
通过学习人格权法,我意识到当自己的人格权被侵犯时,可以通过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权益。
此外,人格权法还规定了公民的义务和责任。
作为公民,我们不仅享有人格权利,还应当对他人的人格权予以尊重和保护。
课程中,我了解到虚假传播他人隐私、恶意污名他人等行为同样是违法侵犯人格权的行为。
了解到这些行为的法律后果后,我将更加谨慎对待他人的隐私,避免侵犯他人的人格权利。
最后,学习人格权法还让我对相关判例和司法实践有了更深入的了解。
通过分析一些典型案例,我理解了法庭在处理人格权案件时的法律逻辑和判断。
同时,通过不断研究人格权的最新发展和司法解释,我意识到人格权法是一个不断更新和完善的领域。
对于我自身而言,学习人格权法不仅提高了我的法律素养,也培养了我对公正与正义的敬畏之心。
总的来说,通过学习人格权法,我对人格权利及其保护有了更深入的认识。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
民法典的人格权法规随着时代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个体的人格权得到了更加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为了保护人们的人格权,我国于2021年颁布了民法典,明确了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和保护范围。
本文将探讨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并分析其对个人和社会的意义。
一、人格权的法律地位在民法典中,人格权是属于民事权利的一种,具有法定的民事主体地位。
根据法典规定,人格权是个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和受到保护的个人权益。
人格权包括了个体在生存、名誉、身体、自由、隐私等方面的权益。
通过明确人格权的法律地位,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法律保护,使其能够自主决定自己的身体和名誉,享受自由和隐私权。
这为个人在社会中的平等参与和公正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基础。
二、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做出了详细的规定。
其中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生存权:生存权是每个人最基本的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享有生命权和身体健康权的保护。
这意味着个人有权拒绝不必要的医疗干预,并可以通过法律途径追究因他人侵犯而导致的身体损害。
2. 名誉权:名誉权在社会交往中十分重要,民法典保护了个人的名誉权,禁止他人诽谤、中伤他人名誉。
个人可以要求赔偿经济损失,并可以要求公开道歉等。
3. 自由权:自由是每个人的天赋权利,民法典规定了个人的自由权受到法律保护。
这包括了个人的人身自由、言论自由、宗教信仰自由等。
任何未经个人同意的侵犯个人自由的行为都是违法的。
4. 隐私权:隐私是个人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民法典对个人隐私权进行了明确规定。
他人未经授权侵犯他人隐私是不被允许的,个人有权要求停止侵犯,并可以要求赔偿损失。
通过对人格权的保护范围进行规定,民法典为个人提供了全面的法律保护,保障了个人的合法权益。
这不仅有助于个人的自由发展和全面发展,也有助于社会的和谐稳定。
三、人格权法规的意义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法规对个人和社会都具有重要意义。
对于个人而言,人格权法规的出台为其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保护。
人格权立法模式
我国人格权立法模式一、我国学界关于人格权立法模式的争论当下,我国学者对制定民法典的呼声渐高,人格权在我国将来的《民法典》中地位和位置如何,是否应该独立成编,便成为了民法学界最为关注的话题之一。
同时,这也是学者在人格权制度制定过程中争议最多的问题。
当前,关于我国人格权的立法模式,学界主要存在以下三种思路:(一)人格权独立成编说主张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他们的理由主要包括:第一,人格权制度独立成编是民法典逻辑体系的需要,人格权与财产权分别调整不同对象间的法律关系;第二,人的主体制度无法包含人格权的内容,人格权作为一种基本的民事权利类型,民法分则应对其有所体现;第三,人格权制度不能被侵权法制度所替代,侵权法虽然能够对人格权起到一定的保护作用,但是不具备确权的功能,反之人格权制度能够起到权利宣示的作用,因此两者既不重复也不冲突;第四,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人格权制度发展的需要,自 20 世纪始,经济、社会、科技的进步与发展不断推进着各国人权运动,也推动了各国人格权立法的进步;第五,民法人文关怀的发展趋势需要人格权独立成编,人格权独立成编符合民事权利体系的构成以及民法典整体逻辑的需要。
(二)人格权非独立成编说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他们的理由主要是:第一,人格权与人格密不可分,不存在所谓的“人格关系”之说。
有人格者必有人格权,而无须借助其他法律媒介,因而人格权是“自然人法律地位的一种权利表达”,它并不是一种能够与物权、债权等并列的民事权利;第二,人格权是一种人身不受侵犯的权利,它不是一种支配权,而只有在其受到侵害的情况下产生损害赔偿请求权,简言之,其只有在受到侵害时才有意义;第三,人格权类型有限,内容单薄,民法典草案中规定的人格权种类只有 9 种,且多为消极权能,所需条文甚少,难以独立成编;第四,我国沿袭大陆法系立法模式,而以《德国民法典》为代表的大陆法系国家民法典中均未将人格权列为独立篇章。
这些反对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学者对于未来民法典如何规定人格权益的内容又有不同的主张。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1
关于民法典中有关人格权问题的研究人格权法属于民法的基本内容之一。
1986年,我国制定出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虽然这部法律不是一部完整意义上的民法典,但是在该法律中,第五章也就是“民事权利”这一章是按照民法典分则的体例编制的。
其中这一章的第四节规定了“人身权”,而对于人身权,《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主要规定了人格权,并且是将它作为独立的一节而规定的。
其规定的具体内容包括生命健康权、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和婚姻自主权。
同时也采用了对人格权保护的精神损害赔偿的制度。
虽然这种规定在当时并非十分完善,但它最重要的意义在于这是新中国立法史上第一次采用这种形式来对人格权作出规定并予以保护。
毫无疑问,这种开创性的立法给中国民事立法的进步,给中国的人格权立法的奠基和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规定的人格权在理论和实践上也存在一些缺陷所以我国学者在制定民法典草案和研究其体例时,学者提出了三种思路:1、制定单独的一编人格权。
由王利明教授牵头、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研究中心的一批民法学者起草和提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草案〕学者建议稿》中就坚持的是这一观点。
该建议稿将人格权置于总则编之后,人格法编共分为六章,第一章规定了一般人格权等关于人格权的一般规定。
之后用五章的篇幅,规定了四组具体人格权和其它如人格利益,这五章分别是关于物质性人格权即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的规定、关于标表型人格权即权、名称权、肖像权的规定、关于评价性人格权即荣誉权、名誉权、信用权的规定、关于自由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以及其他人格利益权的规定2、采用《瑞士民法典》的做法,在民法典总则的“民事主体”部分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主要代表人物为梁慧星教授1,该学者认为,单独编制一编在以往的民事立法中没有先例,且人格权所包括的内容并不多,也会与其他编的内容不协调、不和谐,使民法典缺乏形式美。
所以,单独规定人格权法编的主张不可取。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
民法典:人格权的理解与适用民法典专设人格权编,用以规制和保护人格权利。
人格权利是民法的传统权利,是民法的基本权利,是民事主体权利的基本保障之一,也是民法公平、正义、民主、诚信等价值的综合体现。
民法对人格权利的规定与保障,赋予了民事主体特定的法律地位,实现民事主体的人格尊严。
一、什么是要人格权人格权是法律规定的以民事主体人格利益为体现的基本民事权利。
人格权包括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
一般人格权具有概括性,具体人格权需要法律明确规定。
人格权利体现人格利益,具有强烈的非财产性。
其是法律对主体承认的基础,是主体法律地位的重要保障。
(一)人格权具有基础性人格权是民事主体的基础权利,是最重要、最普遍的民事权利。
民事主体存在于法律关系中,必须具备相应法律资格。
而法律资格的取得,或是基于自然事件如出生,或是基于法律承认。
不论何种方式取得法律资格,其意义均在于可以介入民事法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
也就是说,具备人格权,是介入民事关系,开展民事活动的法律基础。
对自然人来说,具备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名誉权等是其在民法关系中生存的必要保障。
自然人生生命、身体健康、名誉等基本权利没有法律保障,随时可能失去生命和名誉,则其法律主体地位名存实亡。
只有在基本权利得到保障的情况下,在人格尊严得到尊重的情况下,民事主体才能实现民法所期望的在平等的基础,自由行使各自权利,共同协商交易。
自然人的人格权利并非通过法律行为,而是根据其出生这一自然事实取得。
人格为法律为每一个自然人所设置,不因个人的性别、民族、家庭、财富等原因而进行区分。
在民法角度,一个平民的权利与一个国王的人格权利并无区别,对于二者的保护是同样的。
甚至基于某些人群的特定弱势地位,民法还会给予特殊保护。
这一特殊保护并非特权,而是为实现公平,对弱势群体的特殊保护。
比如对于未成年人,民法设置了监护制度进行保护。
在未成年人监护人不能履行监护义务时,则由国家出面维护未成年人利益。
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
民法典的人格权保护人格权是民法典中的重要内容,它是指个体基于自身的尊严和自由,所拥有的权益。
作为权利的核心部分,人格权的保护对于构建和谐社会关系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从人格权的概念、保护的立法基础以及具体的保护措施等方面进行论述。
一、人格权的概念及意义人格权是个体在社会交往和个人发展中所享有的权益,包括人身权、名誉权、荣誉权、肖像权等多个方面。
人格权对于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至关重要,它保障了个体的身心健康、自由发展和社会认可。
人格权的保护不仅是个体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关系稳定的基础。
保护人格权可以有效预防和解决各类社会冲突,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促进社会关系的和谐发展。
二、人格权保护的立法基础民法典作为我国民法的总纲,对于人格权的保护有着明确的立法基础。
首先,民法典第111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和保护范围,明确了个体拥有受法律保护的人格权。
其次,民法典第113条规定了对人格权的侵权行为的追责和补偿责任,为保护人格权提供了法律保障。
此外,相关法律法规,如《著作权法》、《个人信息保护法》等也为人格权保护提供了法律支持。
三、人格权保护的具体措施为了更有效地保护人格权,我国采取了一系列具体措施。
首先,完善法律制度。
民法典对于人格权的保护作出了明确规定,同时,其他专门法律也对人格权保护提供了细化的规定,为人格权的保护提供了切实可行的法律依据。
其次,加强司法保护。
司法机关在实践中积极履行职责,加强对人格权侵害案件的判决和审理,维护了人格权的正当利益。
再次,加强公共教育和倡导。
通过开展人格权知识的普及和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人格权的认知,形成社会共识,促进人格权的保护。
四、人格权保护面临的挑战和应对策略随着社会的发展,人格权保护也面临着一些新的挑战。
首先,互联网时代的个人信息泄露和侵权问题日益突出,对于个体的人格权造成了不小的冲击。
其次,新兴科技的发展给人格权的保护带来了新的难题。
例如,人工智能技术可能泄露和滥用个人信息,对人格权造成侵害。
浅析一般人格权立法之争
浅析一般人格权立法之争[摘要]一般人格权由人格权发展而来,虽系学术创设,但也是社会发展、人权保障的要求。
然而,由于其概念本身存在争议、权利边界难以确定、实践操作存在困难,立法模式尚不能确定,所以一般人格权的立法一直存在争议。
笔者认为一般人格权立法是有必要的,在立法模式上采用独立成编的方式更能使人格利益得到实现。
[关键词]一般人格权;争议;界限;立法模式一、一般人格权的概念谈及一般人格权,首先应从人格权的语词概念来分析。
人格权的产生是基于人格的存在,人之所以为人所享有的自然法定的利益,其范围十分广泛。
一般人格权系人格权的分支,另一个是具体人格权。
这样的划分是由于各国立法实践产生的学术概念,各国具体立法中并没有“一般人格权”这个概念,之所以产生了一般人格权和具体人格权的区分,系学理上的区分,并没有显现在相关法律条文中。
我国学者对一般人格权这个概念进行了界定,王利明认为:一般人格权,是相对于具体人格权而言的,是以民事主体全部人格利益为标的的总括性权利,相比法律具体列举的由公民或法人享有的各项人格权,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等具体人格权,一般人格权则是法律采用高度概括的方式而赋予公民和法人享有的具有权利集合性特点的人格权。
梁慧星认为:一般人格权是一种发展性开放性的权利,其内容会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类文明的进步不断扩大,内容也越丰富。
总而言之,一般人格权即是除了法律所列举的具体人格权,没有明确列出但确实存在而且应该加以保护的权利的总和。
由于“一般人格权”是后来学者创设的一种理论,所以存在很多分歧,是否将其以法律条文的形式确定下来就更具争议。
二、国内外对一般人格权的相关规定国外的民事制度相对发达,首先,先来研究国外关于一般人格权立法的相关规定。
1900年施行的《德国民法典》第823条规定于第25节的侵权行为中:“损害赔偿义务:(1)因故意或者过失不法侵害他人生命、身体、健康、自由、所有权或者其他权力者,对他人因此而产生的损害负赔偿义务。
我国人格权基础理论与立法建构的再思考
念。即使现在 , 各国民法也将人格权的内容多置于主 体部分或侵权行为部分规定 , 这更使我国一些学者认
为人格 权独立成 编不可能 与物权 、 债权 、 亲属权 、 继承 权一样 得到 民法 理论 的支持 。
生了一般人格权的概念和实践 。正是《 德 国民法典》
我同意上述第一种观点 , 同时也有进一步思考 。 我赞成人格是一个 自然法上的概念 ,它体现人 的伦 理价值 ; 人格权是一个实在法上的权利 , 它体现 了法
晋阳学刊 2 0 1 4年第 2期
・ 法学研究・
但“ 权利 能力 ” 只解 决 了“ 生 物人 ” 向“ 法律 人 ” 的 过 渡 问题 , 并没有 发展 出具体 人格权 制度 。 德 国法 上 的“ 法律 人 ” 是 指 在法 律 层 面具 有 人格 的人 , 是 一种
为权利的客体① , 如果将人格权置于民法的权利体系
的取 得 ,而 此一 目的在实 在 法上 又表 现为权 利 的享
规定人格权? 3 、 人格权的客体是什么? 4 、 人格、 人格 权与财产 、 财产权 的内在联系与区别是什么?
( 一) 人格权 是 自然 法权 利还 是 实在 法权 利 ?
近代法律人格的确立基于西方 自 然法。1 7 至1 8 世纪 ,古典 自 然法学说对西方两大法 系共同的法律 观念 以及法律的基本原则和制度产生 了重大影响 。
成 了民事 主 体 的基 础从 自然 法 向实在 法 的转化 。 自
、
人格 权基 础理 论的几 个 问题
然法涉及正义的一些原则 ,但只有将这些原则进行 具体化 ,使它变成切实可行 的、有约束力的法的规
则 ,才能 适用 于某 些特 定 的生 活情景 。基 于此 种认
加强人格权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人格权是公民的基本权利之一,是公民在法律上享有的独立、完整、尊严的人格利益。
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人格权的保护显得尤为重要。
我国现行法律对人格权的保护已有一定规定,但面对新形势下的挑战,有必要进一步加强对人格权的法律规定,以更好地维护公民的人格尊严和合法权益。
二、我国现行人格权法律规定概述1. 宪法层面:我国《宪法》第38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格尊严不受侵犯。
禁止用任何方法对公民进行侮辱、诽谤和诬告陷害。
”2. 民法层面:我国《民法典》第109条至第115条规定了人格权的基本内容,包括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
3. 刑法层面:我国《刑法》第246条至第250条规定了侮辱、诽谤、诬告陷害等犯罪行为,对侵犯人格权的行为予以刑事处罚。
4. 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如《治安管理处罚法》、《侵权责任法》等,对人格权的保护也作出了一定规定。
三、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的必要性1. 社会发展需要: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的生活水平不断提高,对人格权的保护需求日益增长。
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有助于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2. 科技进步挑战:互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等新技术的发展,使得个人信息泄露、网络暴力等问题日益突出,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更高要求。
3. 人格权保护现状不足:当前,我国人格权保护存在一定程度的不足,如法律体系不完善、执法力度不够、维权成本高等问题。
四、加强人格权法律规定的具体措施1. 完善人格权法律体系(1)修订《民法典》中关于人格权的规定,使其更加全面、具体、具有可操作性。
(2)制定专门的人格权保护法,对人格权的基本原则、权利范围、侵权行为、法律责任等作出明确规定。
2. 明确人格权权利范围(1)明确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等具体权利的范围,为公民提供更加清晰的权利保护依据。
(2)针对新技术发展带来的新问题,如网络名誉侵权、个人信息泄露等,扩大人格权保护范围。
人格权法相关知识点
体系与类型:《人格权法》立法的两大关键提要未来《人格权法》立法中对人格权应该坚持法定化和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技术。
对法定化的具体人格权进行落实的立法技术措施就是类型化,这也构成了人格权法“一般规定”后的各个具体章节。
未来《人格权法》立法中对人格权应该坚持法定化和类型化相结合的立法技术。
首先应该对人格权进行明确具体的规定,也就是对人格权的法定化。
法定化的作用有如下几点:第一,能够最大程度地明确告知民事主体自己享有哪些人格权以及对他人所享有的人格权应该进行相应的尊重,可以说能够起到一个权利清单的作用;第二,具体化的人格权规定能够成为裁判依据,可以说对人格权主体提供请求权基础规范、对裁判者提供裁判规范;第三,在民法典中对人格权进行法定化也是对民事权利体系的完善,能够从立法上起到权利宣示的效果,彰显人格权的重要地位。
人格权法定化不等于封闭化的法定主义,这也是对人的全面发展价值所当然要求的,人格权法定化必须与开放性相结合,这在立法上须以自然人的一般人格权制度作为补充。
一般人格权制度具体包括人格尊严、人格平等和人格自由,其最重要的实践价值就是对人格利益进行兜底保护,比如酒吧禁止丑女入内消费,这就是对人格尊严的侵害,须承担精神损害赔偿等侵权责任。
此外,一般人格权作为框架性权利还可以成为贯彻民法价值判断基本结论的工具,乃至成为宪法价值进入民法的重要管道。
对一般人格权则可置于人格权法的“一般规定”部分,该部分还可以规定人格权的定义、发生消灭、支配排他性、专属性以及胎儿和死者的人格利益保护等一般性问题。
对法定化的具体人格权进行落实的立法技术措施就是类型化,这也构成了人格权法“一般规定”后的各个具体章节。
笔者认为类型化的具体人格权包括四大类。
第一,物质性人格权,包括自然人的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我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第2款未明确规定身体权,没有充分吸纳在此之前有关身体权的通说观点和司法解释的有益做法,人格权法立法中对此失误应该弥补。
保护公民人格尊严的立法思考
娟 (9 6 , , 16 一)女 河北辛集人 , 河北师 范大学法政学院副教授 、 思想政 治教 育专业博士生。
1 O・ 3
《 理论探索) o 9 ) o 年第 6期 ( 2 总第 10期 ) 8
法 治 建 设
将 捏造事实公 然丑化他人人格 ” 认定 为侵 侮辱 、 谤等 方 式 损 害他 人 名 誉 , 成 一 定 影 响 的 , 《 诽 造 意见》 “
立法 是 保 障公 民人 格 尊严 的重要 手 段 。我 国现 定 。消费 者 权 益保 护 法第 1 规 定 : 4条 消费 者 “ 购 在 实生 活 中存 在 的侵 犯 他人 人 格 尊严 的现 象 , 消 费 买 、 用 商 品 和接受 服务 时 , 有 其人 格 尊 严 、 如 使 享 民族
要 的法 律依 据 。
见》 第 10条规定 : 以书面 、 ) 4 “ 口头等形式宣扬他人
( ) 三 单行 法关于保护特 定群体人格 尊严 的规 的隐 私 , 者 捏 造 事 实 公 然 丑 化 他 人 人 格 , 或 以及 用
[ 收稿 日期 ] 0 9 0 — 8 2 0 - 9 2 [ 作者简 介]刘
《 将人格尊严作为一项 应当认定为侵害公 民名誉权 的行为 。” 最高人 民法 害公 民名誉权的做法 、解释》 名誉 权 、 姓名权等并列规定 院《 关于确定 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 责任若 干问题 具体 人格权与生命权 、 的解释》 以下简称《 ( 解释》 第 l ) 条规定 : 自然人 因 的做法 , “ 其实是加剧 了这种认识上的混乱 , 说明关于 下 列 人 格权 利 遭 受 非法 侵 害 , 向人 民法 院起 诉 请 求 人 格尊 严 的立法 理 念 有待 进 一 步 澄清 。
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司法建议
人格权的内涵和外延司法建议人格权是指个体保护自己的人格利益的权利,是现代法律体系中的一个重要概念。
它涵盖了个体的思想、名誉、声誉、隐私等方面,对于保护个体的尊严和自由至关重要。
在许多司法系统中,人格权常常得到广泛的重视和保护,进而为个体提供了法律的支持和保障。
一、人格权的内涵1.1 名誉权名誉权是人格权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个体的声誉和社会形象。
人们通常希望保持良好的名誉,而不希望受到他人的诽谤、侮辱或虚假陈述的侵害。
在司法实践中,对于名誉权的保护主要集中在对于造谣、诽谤等行为的追究和惩罚。
保护名誉权不仅是个体的合法权益,也是社会道德的要求。
1.2 隐私权隐私权是个体对于自己的私生活和个人信息保密的权利。
每个人都有自己的生活领域,希望在其中获得一定的自由和隐私保护。
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个人信息的泄露和侵犯问题日益突出,隐私权保护成为人格权保护的一个重要方面。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获取、使用、传播他人个人信息的行为进行打击,维护个人的隐私权益,已成为司法建议的重点之一。
1.3 自由权自由权是个体表达意见、选择信仰、行使个人意愿的权利。
它是人格权中最基本也最重要的组成部分之一。
自由权的保护包括言论自由、新闻自由、宗教自由、思想自由等。
司法实践中,对于非法限制、妨碍个体自由权利的行为进行制裁,以确保个体的自由权能够得到充分的尊重和保护。
二、人格权的外延2.1 法律保护在现代法律体系中,人格权得到了明确的法律保护。
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建立了法律制度,明确保护了个体的人格权利。
这些法律通常包括了对于名誉权、隐私权、自由权等的规定和保护措施,旨在维护个体的尊严和自由。
2.2 司法建议司法机构在维护人格权方面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他们通过解决人格权纠纷、审理侵害人格权的案件,为个体提供了司法保障。
司法建议在这一过程中起到了关键的作用,他们在解释法律、裁定案件的也可以向立法机构提供建议,推进相关法律的完善和健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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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几点思考
摘要:21世纪是走向权力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世纪。
在现代社会,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
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一个国家。
(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
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1.对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思考
王利明教授主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彰显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强化保护人的人格与人身自由,真正体现人文关怀。
第二,独立成编与民法通则的体例一脉相承,有利于将人格权具体化。
第三,独立成编是回应21世纪进入互联网时代与时俱进的体现。
第四,独立成编是对于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矫正。
正如课堂所讲,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其固有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的独立、平等、尊严、自由为目标的权利。
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利益是其享有的最高利益。
我认为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和独特性,维护我们作为人就应当有人之为人应当获得的尊重和价值存在,促进个人自主性的释放。
因此人格尊严应该是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所在。
马克思也曾指出:尊严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价值,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更充分保护了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它从法律角度让人意识到人作为人理应得到的尊严,它是我们固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它独立出来让我们意识到我们作为人的人格权不能让人随意侵犯,独立出来就是对人格权保护的一种凸显,以引起人们对人格权的重视与捍卫,这一点与老师上课所探讨的人的权利从何而来时所得出的结论:立法有权利宣示的功能存在异曲同工之妙。
再者,在第二课关于基于历史的视角看人格权的立法一课的学习中,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对人格权的重视不足,1949--1986年关于人格权的立法基本留白,甚至在文革时期由于封建残余和极左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甚至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诸如戴高帽,剃阴阳头,擅自抄家等各种侮辱人格,蔑视人格的行径普遍存在。
正是基于对文革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开始逐步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
1982年宪法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这就为后来的民事立法确认人格权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
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确认了人身权,这是我国人权保障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
自《民法通则》后,侵害个人姓名、名誉、肖像等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才开始进入法院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
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
2004年《宪法》的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
人权入宪为民法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立法渊源。
依据宪法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颁布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有关人格权保护的重要规定,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格权法的内容权法的内容。
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围绕人格尊严的维护而形成的立法司法实践,都客观地需要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加以体现。
二)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
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
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
近一百多年来,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从最初保护私人生活秘密扩张到对个人信息、通
信、个人私人空间甚至虚拟空间以及私人活动等许多领域的保护,不仅仅在私人支配的领域存在隐私,甚至在公共场所、工作地点、办公场所都存在私人的隐私。
隐私权扩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现代社会对人权的保护,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市场的扩张,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络的发展,都对隐私权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
上课的时候老师提到的
这让我想起了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婚变的传闻,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各种消息层出不穷,有关其新婚夫人的照片、两人的合影、其前妻的照片、甚至所谓的离婚协议书等都在网络上流传,真假难辨。
有的网站还为此制作专题进行报道,还有好事者对王石新婚夫人进行人肉搜索。
王石作为一个公众人物,那他的隐私权因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就应得到限制,可是这个限制也得有个度吧。
关于王石婚变事件的各种报道中,有些报道把王石家庭成员的具体信息、照片等全部都披露出来,这就超出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界限了。
在一个法治社会,既要保护私权,又要协调好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
既要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但也要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
为此,需要加快人格权立法,对公众人物的概念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作出更清晰的规定。
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能让这些有争议的话题做一个更加清晰的厘定,从而使人格权法内容更加丰富,更好地进行司法实践,更有利于维护人格权。
3.互联网时代的与时俱进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年代,也使身处地球每一个角落的人沟通更为便捷,但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尖锐的挑战。
一方面,由于计算机联网和信息的共享,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公开变得更为容易,"因此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变得愈发容易,且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
这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不仅造成了侵权事实认定的因难,有时甚至很难认定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另外,网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侵权后果难以确定。
因此,互联网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司法和立法予以应对。
那么这就涉及到对个人信息权力的保护,我认为个人的信息权利保护也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我觉得法律应当保护能够透露身份但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因为如果不加强这方面的保护,会对对相关人员造成财产甚至是精神方面双重的打击。
人格是个人在一定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应有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总和。
如果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善,严重者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品
格,也就是对人格的践踏。
若把这些内容极大丰富与发展的人格权法仅放在民法总则中自然人这一部分,所占空间就非常小,内容也无法展开,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就无法体现,所以应该把它放到分则中展开来写。
人格权单独成篇有利于对人格尊严实现更完善的保护,有利于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
4,是对传统重物轻人的矫正
在古代民法中,由于人格权法律并不发达,民法的内容主要表现为对财产权的保护。
在民法法典化时期,由于受到理性主义哲学思想的影响,传统民法中人的形象是理性的、抽象的人,并对人不做类型区分,并采用权利能力平等的观念一体对待。
很大程度上缺乏对具体的人的形象的关注。
尤其是近代民法以财产权利为中心,主要体现为对外在财富的支配。
这显然忽视了人的存在中的精神性的一面,人的内涵中的多样性被简单地物质化了。
上个世纪的两次世界大战使人们深感人权被侵害的切肤之痛,战争带来的生灵涂炭导致战后世界各国人民权利意识与法治观念的觉醒,社会愈来愈强调对作为社会个体的公民之间的平等、人格尊严不受侵犯以及人身自由的保护。
这也极大促进了20世纪中叶世界各国人权运动的巨大发展。
面对轰轰烈烈的人权运动,各国立法都强化了对人格权的保护,因为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内容。
人格权法独立成编不仅仅能进一步维护人格尊严,而且对传统民法体系也能起到很大的完善作用。
传统民法过分注重财产权制度,未将人格权作为一项独立的制度,甚至对人格权规定得极为"简略"。
这本身反映了
传统民法存在着一种"重物轻人"的不合理现象。
由于人格权没有单独成编,故不
能突出其作为民事基本权利的属性。
在民法中与财产权平行的另一大类权利是人身权,其中包括人格权。
人格权作为民事主体维护主体的独立人格所应当具有的生命健康、人格尊严、人身自由以及姓名、肖像、名誉、隐私等的各种权利,乃是人身权的主要组成部分。
人身权与财产权构成民法中的两类基本权利,规范这两类权利的制度构成民法的两大支柱。
其他一些民事权利,或者包含在这两类权利之中,或者是这两类权利结合的产物(如知识产权、继承权等)。
如果人格权不能单独成编,知识产权等含有人格权内容的权利也便很难在民法典中确立其应有的地位。
由于在民法体系中以权利的不同性质作为区分各编的基本标准,故人格权单独成编是法典逻辑性和体系性的内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