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人格权立法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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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格权独立成编的几点思考

摘要:21世纪是走向权力的世纪,是弘扬人格尊严与价值的世纪。在现代社会,尊重与保护人权已经成为国际社会的共识,对人的尊重和保护被提高到前所未有的高度,并成为当代法律关注的重点。孟德斯鸠说过:在民法慈母般的眼里,每一个个人就是一个国家。(法孟德斯鸠《论法的精神》)。人格权是人权的重要体现,人格权在民法典中的体例安排对民法总则的制定具有重要意义。

1.对王利明教授提出的人格权独立成编的思考

王利明教授主张人格权法独立成编的理由有如下几点:第一,人格权法独立成编彰显人文关怀的价值理念,有利于强化保护人的人格与人身自由,真正体现人文关怀。第二,独立成编与民法通则的体例一脉相承,有利于将人格权具体化。第三,独立成编是回应21世纪进入互联网时代与时俱进的体现。第四,独立成编是对于传统民法重物轻人的矫正。

正如课堂所讲,人格权,是指主体依法享有的以其固有人格利益为客体,以维护和实现人的独立、平等、尊严、自由为目标的权利。就自然人而言,人格利益是其享有的最高利益。我认为对人格利益的保护旨在维护人的主体性和独特性,维护我们作为人就应当有人之为人应当获得的尊重和价值存在,促进个人自主性的释放。因此人格尊严应该是人格权的核心价值所在。马克思也曾指出:尊严能使人高尚起来,使他的活动和他的一切努力具有崇高价值,因此人格权独立成编更充分保护了人的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它从法律角度让人意识到人作为人理应得到的尊严,它是我们固有的神圣不可侵犯的权力,它独立出来让我们意识到我们作为人的人格权不能让人随意侵犯,独立出来就是对人格权保护的一种凸显,以引起人们对人格权的重视与捍卫,这一点与老师上课所探讨的人的权利从何而来时所得出的结论:立法有权利宣示的功能存在异曲同工之妙。再者,在第二课关于基于历史的视角看人格权的立法一课的学习中,我国在新中国成立后对人格权的重视不足,1949--1986年关于人格权的立法基本留白,甚至在文革时期由于封建残余和极左思想的影响,出现了严重侵害个人人格权,践踏人格尊严的现象,甚至达到了无以复加的地步,诸如戴高帽,剃阴阳头,擅自抄家等各种侮辱人格,蔑视人格的行径普遍存在。正是基于对文革的反思,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开始逐步重视对人格尊严的保护。1982年宪法确认了公民人格尊严和人身自由的基本权利,这就为后来的民事立法确认人格权提供了宪法上的基础。1986年通过的《民法通则》专章规定民事权利,并明确确认了人身权,这是我国人权保障道路上具有里程碑意。自《民法通则》后,侵害个人姓名、名誉、肖像等的人格权纠纷案件,才开始进入法院并获得精神损害赔偿的救济。可以说,《民法通则》的颁行极大地推动了我国民主法治事业的进程,标志着中国的人格权制度获得了长足的发展。2004年《宪法》的修改第一次将"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的基本原则载入宪法,成为我国各项立法的基本准则。人权入宪为民法规定人格权制度提供了重要的立法渊源。依据宪法规定,此外,最高人民法院在总结司法实践经验基础上,颁布了精神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等有关人格权保护的重要规定,从而极大地丰富和完善了我国人格权法的内容权法的内容。可以说,改革开放以来,围绕人格尊严的维护而形成的立法司法实践,都客观地需要通过独立成编的人格权法加以体现。

二)具体人格权的类型更加丰富、内容更加全面

随着人格权观念的深化,民法理论和实务逐步将一些人格利益确认为具体的人格权利形态。人格权的保护范围不断宽泛,具体人格权不断增多。近一百多年来,隐私权的内涵和外延不断扩张,从最初保护私人生活秘密扩张到对个人信息、通

信、个人私人空间甚至虚拟空间以及私人活动等许多领域的保护,不仅仅在私人支配的领域存在隐私,甚至在公共场所、工作地点、办公场所都存在私人的隐私。隐私权扩张的原因是多方面的,现代社会对人权的保护,对个人尊严的尊重,市场的扩张,科技的发展,互联网络的发展,都对隐私权的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上课的时候老师提到的

这让我想起了万科集团董事长王石婚变的传闻,成为媒体关注的焦点,各种消息层出不穷,有关其新婚夫人的照片、两人的合影、其前妻的照片、甚至所谓的离婚协议书等都在网络上流传,真假难辨。有的网站还为此制作专题进行报道,还有好事者对王石新婚夫人进行人肉搜索。王石作为一个公众人物,那他的隐私权因为涉及到公共利益就应得到限制,可是这个限制也得有个度吧。关于王石婚变事件的各种报道中,有些报道把王石家庭成员的具体信息、照片等全部都披露出来,这就超出了对公众人物隐私权进行限制的界限了。在一个法治社会,既要保护私权,又要协调好其与公共利益的关系。既要限制公众人物的隐私权、满足大众的知情权,但也要维护公众人物的合法权益。为此,需要加快人格权立法,对公众人物的概念及对公众人物隐私权的限制作出更清晰的规定。把人格权独立成编有利于能让这些有争议的话题做一个更加清晰的厘定,从而使人格权法内容更加丰富,更好地进行司法实践,更有利于维护人格权。

3.互联网时代的与时俱进

互联网的发展使人类进入了一个信息爆炸的年代,也使身处地球每一个角落的人沟通更为便捷,但互联网的发展也给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尖锐的挑战。一方面,由于计算机联网和信息的共享,使得对个人信息的收集、储存、公开变得更为容易,"因此网络技术的发展对隐私权等人格权的侵害变得愈发容易,且损害后果也更为严重。这另一方面,由于网络本身的特点,不仅造成了侵权事实认定的因难,有时甚至很难认定侵权主体和权利主体,另外,网络的特点在一定程度上也使侵权后果难以确定。因此,互联网对人格权的保护提出了新的课题和挑战,需要司法和立法予以应对。那么这就涉及到对个人信息权力的保护,我认为个人的信息权利保护也是人格权的一部分,我觉得法律应当保护能够透露身份但与社会公众利益无关的个人信息,因为如果不加强这方面的保护,会对对相关人员造成财产甚至是精神方面双重的打击。人格是个人在一定社会中的地位和作用的统一,是人之所以成为人应有的尊严、价值和品格的总和。如果对个人信息保护不善,严重者就是对人的尊严,人的价值,人的品

格,也就是对人格的践踏。若把这些内容极大丰富与发展的人格权法仅放在民法总则中自然人这一部分,所占空间就非常小,内容也无法展开,一些具有中国特色的人格权保护制度就无法体现,所以应该把它放到分则中展开来写。人格权单独成篇有利于对人格尊严实现更完善的保护,有利于顺应网络时代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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