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消协组织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1.
食品安全案例:2018年,中国一家知名乳品公司被曝光在其产品中掺入有害物质,导致消费者食用后出现不良反应,引发公众关注和抵制。
2.汽车质量案例:2015年,一家国际汽车制造商被曝光在其某款
车型存在安全隐患,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车辆,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近百万辆车。
3.电子产品质量案例:2016年,某电子产品制造商被曝光其手机
存在电池爆炸的问题,消费者要求退换或修复手机,最终该公司被迫召回大量产品并向受影响的消费者赔偿。
4.旅行服务案例:2017年,一家旅行社因旅游行程变更、服务质
量差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旅行社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5.医疗事故案例:2019年,某医院因手术事故导致患者死亡,家
属起诉该医院要求赔偿,最终该医院被判赔偿巨额赔偿金。
6.金融服务案例:2018年,一家银行因违规销售理财产品,导致
投资者损失巨大,被监管部门处以罚款并要求赔偿受害投资者。
7.房地产纠纷案例:2016年,某房地产开发商因未按合同约定交
付房屋,消费者要求退款或交付房屋,最终该开发商被判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8.电信服务案例:2017年,某电信运营商因服务质量差、收费不
合理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运营商被要求改善服务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9.教育服务案例:2019年,某培训机构因虚假宣传、教学质量不
达标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机构被要求退还费用并赔偿受影响的消费者。
10.网购纠纷案例:2020年,某电商平台因虚假宣传、商品质量不
符等问题被多名消费者投诉,最终该平台被要求退款并对受影响的消费者进行赔偿。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年月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系列段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年月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年月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户受害瓜农损失费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年月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年月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位消费者的投诉,称年月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月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元。
案例五:万元买手表遭遇欺诈年月日,消费者张某在遵义某某广场购买了一款价值元的某品牌手表,当时专柜营业员承诺并在其购货凭证上写明手表的表带轴为金制造,但经辨认,该表带轴是铜而不是金的,张某以涉嫌消费欺诈为由,要求商家给予倍赔偿,经调解,经销商向消费者赔礼道歉,同时给予万元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一、食品安全问题1. 案例一:某食品公司生产的牛奶中被检出有毒物质。
消费者购买该牛奶后出现食物中毒症状,导致消费者的身体健康受到损害。
消费者通过起诉获得了赔偿,并迫使该公司改善其生产工艺和质量控制系统。
2. 案例二:某餐厅提供的食物中被检出有违禁添加剂。
消费者购买该食物后发生过敏反应,导致消费者需要紧急就医。
消费者通过诉讼追究了该餐厅的责任,并推动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完善。
二、虚假广告问题3. 案例三:某化妆品公司推出一款声称可以实现祛斑效果的产品,但消费者购买并使用该产品后并未达到预期效果。
消费者起诉该公司,要求退款并获得赔偿,最终赢得了官司,该公司被迫赔偿并改善了宣传广告的内容。
4. 案例四:某汽车销售商在广告中夸大了车辆的燃油经济性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购买了该车辆后发现实际燃油经济性能与广告中描述的有很大差距。
消费者将该销售商告上法庭,最终获得了相应的赔偿。
三、产品质量问题5. 案例五:某电器品牌生产的洗衣机频繁出现故障,消费者多次维修却无法解决问题。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退货并获得赔偿。
该品牌被迫改进产品质量,并承担了相应的法律责任。
6. 案例六:某手机品牌生产的手机在短时间内频繁出现屏幕发黑的问题。
消费者通过维权途径要求更换或退款,并成功获得了满意的解决方案。
该品牌被迫改进了产品质量和售后服务。
四、不合理条款问题7. 案例七:某银行在信用卡合同中设置了过高的违约金,且未明示相关费用的具体信息。
消费者因逾期还款而被要求支付高额违约金,导致消费者负担极重。
消费者向法院起诉该银行,最终胜诉并迫使该银行修订了相关合同条款。
8. 案例八:某房地产开发商在购房合同中设置不公平条款,超过法定比例索取定金,限制买方权益。
被损害的消费者起诉该开发商,最终成功改变了合同条款,并赢得了合理的赔偿。
五、服务质量问题9. 案例九:某快递公司因操作失误导致消费者包裹损坏或丢失。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并迫使该快递公司提升了服务质量和操作流程。
消费投诉七大典型案例材料
消费投诉七大典型案例材料消费投诉在日常生活中并不是一件罕见的事情,很多消费者只要认为自己在消费过程中受了不公平待遇或者商品服务存在质量问题,就会选择站出来说话维护自己的权益。
今天我们就来看看消费投诉中的七大典型案例。
1. 餐饮服务很多消费者在餐厅中就餐时可能会遇到一些问题,比如服务态度不好、食材品质差、洁具不干净等。
例如,有消费者在某家店就餐时,发现服务员的无礼行为重重,服务态度极差,导致消费者不满,最终选择维权。
此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店家投诉,消费者协会投诉等手段来讨要合法权益。
2. 商品服务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如果商品有明显的质量问题或者未提供相应的服务,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赔偿。
例如,有消费者在购买某品牌电子产品时,发现产品质量不佳,使用不到一年就出现严重问题,多次找品牌客服售后却无人接听,导致消费者产生了巨大的财产损失。
此时消费者可以通过向品牌公司、消费者协会等渠道提交投诉材料,要求赔偿。
3. 旅游消费旅游消费是一项重大的支出,如果旅行机构不能按照合同中的服务内容提供服务,或者服务质量低劣,导致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了损害,可以向旅行社投诉。
例如,有消费者在组团旅游过程中,导游未按合同服务内容安排行程,导致游客遗失贵重物品,并给消费者的旅游体验带来很大的困扰。
此时消费者可以提供相关证据,向旅行社提出投诉要求赔偿。
4. 汽车修理汽车维修是一项非常专业的服务,但是如果汽车修理店没有按照标准操作,或者修理效果不佳,会给消费者生命财产带来巨大的损失。
例如,有消费者在汽车修理店进行维修时,发现店员重大缺陷,导致车辆出现更大的问题,甚至引发安全问题。
此时消费者可以向修理店投诉,要求赔偿,并依靠相关证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5. 房屋租赁房屋租赁是一个相对较为复杂的消费环节,如果房屋租赁公司在合同中给出的房屋信息与实际不符,或者租客租房时受到不公不平待遇,可以通过向房屋租赁公司投诉来解决问题。
例如,有消费者在租房时发现,所住房屋存在着安全隐患,房屋管理混乱,导致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受到威胁。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十大经典案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耗者权益维护法》自1994年1月1日实施今后,断定每年的3月15日为消耗者的节日。
十多年来,《消法》对保证商场经济次序、晋升消耗者的维权认识、维护消耗者的合法权益、推进我国的社会发展,发挥了巨大作用。
十多年来,消耗者维权走过了艰苦的路途,呈现了许多“首例”、“榜首”的维权经典案子。
这既是我国《消法》重要作用的表现,又是我国消耗者走向老练的标记。
咱们撷取10个事例进行点评,借以回忆这些年的维权进程,并张扬为消耗者维权的消法精力。
向收餐具费表象说不———对巧立名目重复收费予以抵抗2008年头,消耗者冯某在烟台市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就餐时,作业人员没有向消耗者讲清楚可以挑选收费与免费的餐具,收取了消耗者餐具费12元。
冯某将此事投诉到烟台市消协,柳树居酒店成功路分店的负责同志得知此过后,当即到消耗者协会向消耗者赔礼道歉,退回了多收的12元餐具费,并且抵偿了由此而发生的其他的合理费用。
点评:消耗者在就餐时,餐饮企业供给包罗经消毒到达卫生规范的餐具、餐巾等配套效劳,是长时间以来已获社会一同认可、约好俗成的根本效劳内容和职业效劳规范,是运营者的随附职责,也是消耗者承受就餐效劳时的条件。
效劳发生的费用是运营本钱的一有些,其费用已包罗在菜肴价钱内。
如今,有些餐饮企业将这些长时间以来向消耗者供给的配套效劳,改为收费效劳,本质是变相下降与消耗者约好的效劳规范,转嫁随附职责,违反了餐饮业的诚信准则。
而很多消耗者是在就餐时为了避免与运营者发生冲突而被逼承受额外收费,消耗者的公平交易权遭到了损害。
消耗者巧立名目重复收费,应予抵抗。
即使运用了收费餐具也可回绝“埋单”。
行使言论监督权韩成刚反诉未获抵偿———对运营者进行监督是消耗者的法定权力韩成刚于1993年10月至1994年9月间,先后在一些报刊上宣布了一系列矿泉壶有害安康的文章,提示消耗者“慎用”和“留神”,并对关联公司的广告点名进行了批判。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
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在现代社会,消费者权益保护日益受到重视,然而消费者权益纠纷案例依然存在。
以下将通过几个具体案例来探讨消费者权益纠纷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方案。
案例一,商品质量问题。
小明购买了一台新的电视机,但使用不到一个月,电视屏幕出现了严重的色彩失真问题。
小明找到商家要求退货或换货,但商家以“非质量问题”为由拒绝了小明的要求。
小明感到自己的权益受到了侵犯。
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小明可以向消费者协会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建议小明在购买商品时要仔细阅读相关的售后服务条款,以便在发生问题时有依据维护自己的权益。
案例二,服务质量问题。
小红去一家美发店理发,但美发师的技术明显不过关,导致小红的头发被剪坏了。
小红向美发店提出赔偿要求,但美发店却推卸责任,拒绝赔偿。
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小红可以向相关监管部门投诉,或者寻求法律援助。
同时,建议消费者在选择服务时要选择有良好口碑的商家,避免类似问题的发生。
案例三,虚假宣传。
小李购买了一款减肥茶,广告宣传称能在短时间内见效,但使用后效果并不明显。
小李认为自己受到了虚假宣传的欺骗。
解决方案,在这种情况下,小李可以向工商部门举报虚假宣传,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要求赔偿。
同时,建议消费者在购买产品时要理性对待广告宣传,避免被虚假宣传误导。
综上所述,消费者在遇到权益纠纷时,可以通过投诉、维权或法律途径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同时,消费者在日常消费中也要提高警惕,理性消费,选择有信誉的商家和产品,以避免发生权益纠纷。
只有消费者自身提高权益保护意识,才能有效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
十大侵害消费者权益案例消费者投诉无号码今年9月26日,消费者投诉云南某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电瓶车票上印制的投诉咨询电话均属空号。
经调查核实,该动物园出售给游客的门票及园内用于游览的电瓶车上印制的“园内匪警电话、急救电话、火警电话、服务投诉电话”等四个电话并不存在。
该动物园采取了整改措施并道歉。
【点评】该动物园经营项目带有一定危险性,应考虑游客的遇险需要。
商场购物被误认小偷阮女士11月15日到昆明某商场购物时,被商场营业员指认为小偷,该营业员拨打了“110”,一再坚持要求警方搜查阮女士的背包,搜查后没发现丢失商品。
阮女士认为该营业员侵害了她的名誉。
经营者赔礼道歉并赔偿4000元抚慰金。
【点评】消费者消费过程中的人格尊严应受到商场的尊重和保障。
销售无标识种子今年4月,晋宁县宝峰镇古城村委会38户农户集体投诉,称购买了村委会统一提供的150公斤甜脆豌豆种子种植后,出现品种纯度不够,种植出来的甜脆豌豆无法销售,造成近7万元经济损失。
经晋宁县人民法院民事调解,被告一次性赔偿38户农户经济损失16500元。
卖农药不告知用法今年6月,嵩明县阿子营乡牧羊村民委员会竹园村民反映他们在斗南花卉市场花181元购买的一套农药,2次打药后发现百合花花苞上有点、落蕾,损失7万元。
经调查,原因是经销商没告知正确的农药喷洒方法,经销商同意补偿村民3万元。
【点评】这两起涉农事件,作为经销商应该严把进货质量关,并履行告知正确使用方法的义务。
农民要坚持少量试用再扩大种植,否则遇到减产或绝收,损失无法挽回。
电视购物到手假货今年10月9日,消费者张先生以999元在电视购物定购手机一部,10月14日,当张先生收到速递员送货上门的手机时,竟然是一部模拟手机。
【点评】网络和电视上购物先付款的购买方式要格外小心。
手机外壳不“三包”?今年10月24日,郭小姐以1658元购买了一部手机,使用了两天后,郭小姐发现手机前后两端各有一道有规律的裂痕。
当郭小姐将手机带到售后维修点却被告知手机外壳不在“三包”范围内。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的一个重要议题,通过对十大典型案例的总结与分析,可以更好地了解和掌握消费者权益保护的相关知识,以便在日常生活中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下面将列举十个具有代表性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例,以供参考。
一、甲公司假冒甲品牌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甲公司在市场上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严重侵害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健康权。
消费者通过向相关部门投诉,最终取得胜诉,甲公司被罚款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二、乙公司未履行合同约定,拒绝退换货乙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提供商品或服务,消费者要求退换货遭到拒绝。
消费者通过维权,最终获得退货或赔偿。
三、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误导消费者丙公司发布虚假广告,宣传其产品具有某种功效或特性,实际并不具备。
消费者维权,要求丙公司停止虚假广告,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四、丁公司未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丁公司未提供产品的详细信息,导致消费者在购买时无法充分了解产品的性能和质量。
消费者维权,要求丁公司提供充足的产品信息,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五、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戊公司未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给消费者造成了时间和经济上的损失。
消费者维权,要求戊公司按照约定时间提供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六、己公司未经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个人信息己公司未经消费者允许,擅自收集、使用消费者的个人信息,侵犯了消费者的个人隐私权。
消费者维权,要求己公司停止侵权行为,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七、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庚公司未按照约定负责维修售后,导致消费者无法正常使用产品。
消费者维权,要求庚公司履行维修责任,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八、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辛公司未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导致消费者无法及时解决产品使用中的问题。
消费者维权,要求辛公司提供合格的售后服务,并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九、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价格壬公司未经消费者同意,擅自提高产品价格,损害了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要求壬公司恢复原价,并赔偿受害消费者。
消费者投诉经典案例
消费者投诉经典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当今社会最重要的要素,消费者有权诉诸法律手段来维护他们的权益,但是很多时候由于对法律知识的一种混乱,无法在有效的时间内维护自己的权益,以下我们介绍的就是一些消费者维权案例,希望通过这些案例让消费者们能够更加清晰的了解法律保护消费者权益。
第一个案例:2009年,一位姓刘的消费者购买了一台电视机,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却发现有许多质量问题,但是当他要求退货时,供应商却非常顽固的拒绝了。
消费者刘只好诉诸法律,最后经过法庭的裁决,供应商最终同意退货,同时赔偿消费者刘的精神损失费用。
第二个案例:2010年,一位名叫王的消费者在某家某个商场购买了一台电脑,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有许多质量问题,但是消费者王在此前也有过购买电脑的经验,他知道该商场有质量保证的政策,于是他果断的决定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一番折腾,商场最终给予了消费者王全额退款的赔偿。
第三个案例:2011年,一位叫张的消费者在一家商场购买了一台冰箱,但是在使用的过程中发现该冰箱出现了严重的故障,消费者张不得不向消费者协会投诉,经过调查,商场最终向消费者张赔偿了维修费,并要求其修复冰箱。
以上三个案例就是关于消费者投诉的一些经典案例,从中可以看出,消费者有许多法律权益,只要有效的保护好自己的利益,就能够获得充分的法律保护,比如索赔、赔偿等,但同时也要明确的是,法律保护是有规定的,消费者们要自己了解清楚相关的法律,以免形成法律上的误解而损失自己的权益。
消费者维权通过法律手段是非常有效的,但在涉及到消费者维权的案例中,我们也要时刻提醒消费者们,法律的最终目的是以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同时也要引导消费者们遵守法律,不仅有利于保护自己的权利,也有利于更好的管理消费者维权的领域。
最后,消费者们也要注意到,大部分情况下,消费纠纷的解决并不需要诉诸法律,双方沟通适当的和解是最理想的情况,因此,在消费者维权问题上,消费者们也要重视调解、协议解决等现实性的措施,以保护自己及他人的权益。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1]
十大侵犯消费者权益案例案例一:“三鹿”奶粉引起幼儿双肾结石2008年9月15日,玉屏消费者刘某向玉屏自治县消协投诉,反映其女儿自2008年以来一直食用三鹿U+系列1-3段900克/听成长奶粉,每月食量为3听,均是在玉屏某超市购买,2008年9月13日当获悉三鹿婴幼儿奶粉含三聚氰氨一事后,刘某将女儿送到了当地医院进行检查,经双肾B超检查,发现女儿已患有双肾结石。
接到投诉后,玉屏县消协经调查得知,刘某夫妇2008年初以来,共在玉屏某超市购买了13听“三鹿”婴幼儿奶粉,共计1501元,经调解由超市双倍退还刘某购货款,共计3002元。
案例二:不合格化肥“烧”死百亩西瓜2008年7月3日,镇宁自治县消协接到镇宁县丁旗镇下午村村民张某、欧某等7户瓜农的投诉,称他们当年种植的100余亩西瓜在使用了四川自贡某某化肥有限公司生产的某品牌复合肥后,西瓜不仅长势差且死亡率高。
经调查,瓜农们使用的复合肥是从丁旗镇街上一化肥经营户处购买的,经贵州省化工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站的两次检验,该品牌复合肥为不合格产品,在消协调解下,化肥经营户一次性赔偿7户受害瓜农损失费5万元。
案例三:化妆品美容不成反“毁”人2008年6月24日,贵阳市消费者尹女士在使用了从贵阳某商场购买的化妆品后,脸部出现了严重的过敏及身体不适现象,虽多次与经营者协商赔偿,却一直未果,遂采取跳楼这一过激行为讨说法。
经查,商家销售的化妆品属于不合格产品,导致消费者出现了严重的皮肤过敏及尿汞严重超标等现象,后经调解,商场和经销商先支付5000元作为尹女士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其余治疗费用则由商场及经销商共同承担。
案例四:18位消费者浴室洗浴被盗2008年5月26日,兴仁县消协接到王某某等18位消费者的投诉,称2008年5月24日晚他们在兴仁县某酒店洗浴中心洗浴,5月25日清晨,大家准备离开该洗浴中心时,发现存物箱被撬、贵重物品及现金失窃,经调解,由洗浴中心全额赔偿18位消费者被盗的物品及现金,共计16800元。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3.15•【分类】其他正文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马某与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美容服务合同纠纷案——充分发挥市监局在纠纷调处中的事实查明证据固定作用基本案情马某在某化妆品公司旗下的化妆品店购买产品,并接受美容服务,先后转账支付产品及服务费共计110余万元。
后马某发现某化妆品店在向其提供美容服务过程中使用的精油已过期三年,遂将精油带走并向市场监督管理局进行投诉。
经市场监督管理局两次组织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调解终止。
马某将某化妆品公司、某化妆品店诉至法院,要求解除服务合同,并要求归还尚未提供的服务以及产品费用共计60余万元。
法院认定,某化妆品店构成根本违约,服务合同予以解除。
已消费金额根据消费记录和实际约定价格计算,某化妆品公司和某化妆品店退还未消费部分的服务及产品价值28万元。
典型意义近年来,随着人们生活水平以及对美的追求的提高,美容行业逐渐蓬勃发展起来,该行业中不规范经营、欺诈消费者的违法乱象频频发生,消费者在接受服务过程中往往会掉进商家以各种名目所设的“陷阱”。
纠纷发生后,消费者处于举证弱势方,消费记录等基本事实证据掌握在经营者手中,且由于美容从业人员水平参差不齐,有的消费记录并不规范,使案件事实难以认定。
本案消费纠纷的解决有赖于市场监督管理局与法院的充分参与,市场监督管理局在调解过程中固定双方的意见与证据,法官据此辨明事实,充分展现了“府院联动”机制在消费领域化解纠纷、公正审理消费者权益保护案件方面的积极效用。
(案例提供者:青浦法院)案例二:李某与张某、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知名品牌商场连带责任的认定基本案情某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系上海市著名家具市场,张某承租该家具经营管理公司的展位经营使用。
李某与张某签订定/销货单,购买餐台、桌椅、茶几、边柜等家具,并将货款支付至张某的家具店。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
消费者权益法案例消费者权益法是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一项重要法律,下面是一些与其有关的案例。
1. 李某购买汽车问题李某在某汽车销售店购买了一辆新车,但不久发现发动机异响、制动不灵等问题。
他要求销售商解决问题,但对方拒绝承担责任。
最终,李某向消费者协会投诉并启动法律程序,法院判决销售商对车辆进行维修并支付相应赔偿。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了消费者购买的商品或服务应当符合质量标准,如果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赔偿。
2. 张某网购商品退货张某在某网站上购买了一件衣服,但收到后发现尺码不符合,于是提出退货申请。
但卖方拒绝退货,导致张某不得不向消费者协会求助。
协会介入后,卖方最终同意收回商品并退款。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和服务时有权知情、选择、受保护和合法赔偿。
如果消费者不满意商品或服务,商家应当给予退货或者退款。
3. 李某购买假货李某在市场上购买了一件名牌包包,却发现包包质量极差且标签与实物不符。
他在向商家要求退货时遭到拒绝。
李某遂向当地工商部门投诉,最终商家被处以罚款并被要求退还货款。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商家不得销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有权要求商家退货、退款、损失赔偿等。
4. 王某购买假冒的名牌商品5. 小林报修电器小林家电器出现故障,便向售后服务中心报修。
但数日过后仍未得到有力反馈,致使小林生活无法正常进行。
后来,她向消费者组织求助,由此引发舆论议论。
结果,售后服务中心被迫垫付修理费用,小林也获得了赔偿。
这是因为《消费者权益法》规定,消费者购买的商品和服务出现故障或其他质量问题时,商家应该及时提供售后服务。
如果商家未能履行售后服务义务,消费者有权要求解决问题和赔偿。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汇编
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汇编消费者权益保护是一个重要的问题,它直接涉及到消费者的利益和社会稳定生产力。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权益,国家制定了一系列的法律法规,同时也有许多典型的案例,下面就为大家汇编了一些消费者权益保护的典型案例。
1. 某消费者在网络购物时,无故被多次扣款,申诉无果该消费者在网上购物时,本应只扣一次款,但实际上却被多次扣款,且客服死活不肯解决问题,导致该消费者的信用卡额度超支。
在消费者协会的帮助下,该消费者向相关部门进行投诉,最后成功拿回了多余的款项,并给予该商家相应的罚款。
2. 某快递公司以低价博取业务,但服务质量很差某市场饱和的快递公司,利用低价博取业务,但服务质量却十分差劣,包裹甚至出现损毁等情况,导致许多消费者快递经历非常痛苦。
消费者协会作为消费者权益保护代表,向有关部门发起投诉和调查,最终该快递公司被结账并被要求改善服务质量。
3. 某网站在消费者未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泄露用户信息某网站在消费者未知情的情况下,委托第三方公司处理用户的数据信息,结果数据信息被泄露,导致该网站的声誉受损并且很多消费者信息被泄露。
消费者协会要求该网站进行赔偿并合法保护消费者的数据信息。
4. 某医院以虚假宣传促销,误导消费者购买医疗服务某医院在宣传上虚假宣传,误导消费者购买不必要的医疗服务,导致消费者经济损失和不必要的治疗负担。
消费者协会给予该医院强有力的制裁,同时也呼吁全社会加强对于医疗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5. 某公司以次充好,欺骗消费者某公司生产的产品质量低劣,但采取以次充好的做法,欺骗消费者眼球,导致消费者购买的产品失去意义。
消费者协会通过加强监管力度,向有关部门投诉,迫使该公司承担责任并整改产品质量问题。
总结来说,这些案例表明了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消费者需要学习并了解自己的权益和维权方式,国家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强制定和执行相关法律和政策,共同维护公平有序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
消费者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原案例消费者权益保护是现代社会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问题。
为了让大家更好地了解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现在给大家介绍十个典型案例。
案例一:某品牌手机存在质量问题,导致多次维修无法解决。
消费者将问题反映到相关部门,最终获得换新手机的赔偿。
案例二:某电商平台出售假冒伪劣商品,消费者购买后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网络举报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平台退款并进行整改。
案例三:某知名快递公司在送货过程中损坏了消费者的包裹。
消费者及时向快递公司投诉,并要求赔偿损失,最终得到了快递公司的道歉和赔偿。
案例四:某家电制造商在广告宣传中夸大产品功能,误导了消费者。
消费者联合组织起来,通过媒体呼吁和法律途径,最终让制造商公开道歉并进行赔偿。
案例五:某餐饮店在销售过程中使用不新鲜的食材,导致多名消费者患上食物中毒。
受害者们联合起来,向有关部门投诉,最终店家被罚款并整改。
案例六:某汽车厂商销售了出问题的汽车,消费者在购买后不久发现问题。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维权,最终成功要求厂商退换汽车或者进行维修。
案例七:某家装企业在装修过程中使用了次品材料,导致消费者的家居环境受到了影响。
消费者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己的权益,最终得到了合理的补偿。
案例八:某金融机构销售了高风险、低收益的理财产品,消费者首次投资即亏损。
消费者通过投诉和法律途径,最终成功要求机构退还本金并进行整改。
案例九:某医院在诊疗过程中疏忽大意,导致患者的病情恶化。
患者家属通过法律手段争取医院的赔偿,并迫使医院改善诊疗流程。
案例十:某保险公司对消费者购买的保险产品隐瞒了重要条款,导致消费者无法获得理赔。
消费者通过维权和舆论压力,最终成功要求保险公司公开承认错误,并获得相应赔偿。
通过以上十个典型案例,我们可以看到消费者权益保护的重要性和有效性。
在现代社会中,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仅需要有关部门的支持和监管,也需要消费者自己积极维权和发出声音。
只有消费者正确行使权益,才能营造出更加公平、诚信的市场环境。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
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今天小编为大家收集整理了关于消费者诉讼维权十大典型案例,希望大家会喜欢,同时也希望给你们带来一些参考的作用!01、网络商铺售假应对网络平台承担损害赔偿责任——某宝网络公司诉姚某服务合同纠纷案主要案情2007年9月,姚某在某宝网上注册会员,并与某宝网络公司签订《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经营名为“某某宠物”的店铺,销售各类猫粮等宠物用品。
《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商家不得在某宝平台上销售国家禁止或限制的商品,以及侵犯他人知识产权或其他合法权益的商品。
如商家的行为使某宝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商家应当赔偿某宝网及其关联公司的全部损失。
2016年4月22日,某“买家”在姚某开设的店铺购买某品牌的幼猫粮一袋,实付人民币99元。
上述商品鉴定为假货。
某宝网络公司遂以姚某违反某宝平台服务协议且造成其商誉损失为由提起诉讼,要求姚某予以赔偿。
法院裁判法院经审理认为,原告某宝网络公司、被告姚某签订的《某宝平台服务协议》约定:如被告的行为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遭受损失,包括自身的直接经济损失、商誉损失等间接经济损失,应当赔偿某宝网络公司及其关联公司的上述全部损失。
被告以掺假的方式持续在某宝网上出售假货,其行为不仅损害了与商品相关权利人的合法权益,而且降低了消费者对某宝网的信赖和社会公众对某宝网的良好评价,对某宝网的商誉造成了损害,故被告应当就此予以赔偿,法院综合考虑姚某经营时间、商品价格和利润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100,000元。
点评近来年,在各类网络平台上开设网络商铺成为不少经营者必不可少的经营渠道。
网络商铺与传统线下商铺的区别,就是商品不可现场辨识,只能凭借网上店家的宣传页面等辨别商品的品牌、型号等基本产品信息。
于是,有些网络商铺利用这种差别,在出售商品时,掺杂、掺假、以次充好。
在大数据背景下,电商平台在信息掌握、技术力量等方面具有“先天优势”,特别是随着电商平台的发展逐渐成熟,主动进行假货治理的需求日益迫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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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年度辽宁省消协组织消费维权10大典型案例案例一:银行理财障人眼违规赔偿理应当消费者赵某在丹东市中国银行购买了一款理财产品,当时银行工作人员称收益率在5.5%,且无风险。
银行仅给了消费者一张“理财产品业务交易信息确认表”作为购买凭证。
产品到期后,银行只给消费者300多元收益。
消费者找到银行,银行答复:收益率是0.36%—5.5%。
消费者觉得当时工作人员没有清楚的告知自己购买理财产品的风险和收益率,是银行欺骗了自己,于是向丹东市消协投诉。
丹东市消协受理投诉并调查确认事情属实,经消协调解,银行以高于当前国家规定的银行定期利率补偿了消费者损失。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真实情况的权利。
经营者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有关商品或者服务的真实信息,不得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
银行未尽到明确告知的义务,应承担一定的损失赔偿责任。
因此,消费者在购买理财产品时,切勿盲目轻信广告宣传中的个别诱惑力词句而冲动消费,须知“天下没有免费的午餐”,一定要仔细研读理财产品的详细说明和风险提示,正确估测风险和自身承受风险的能力,选购合适自己的理财产品。
案例二:超市食品油浸霉变消费者获赔5000元2011年4月,张先生在锦州市内大润发超市买了山西产晋玉牌罐装核桃仁,本打算给老人滋补身体,谁知老人吃后出现呕吐恶心的情况。
而且,由于老人年纪较大,还因此出现了眩晕的症状。
老人住进了医院,经检查诊断为急性胃肠炎。
经医院核实原因,是食用了在保质期内的核桃仁有股“油浸霉变味”。
张先生立即要求超市予以经济赔偿,但遭经营者拒绝,因此投诉到消协。
锦州市消协受理该投诉后,专门到该超市购买了四罐与张先生所买系同批次同生产日期的罐装核桃仁调查情况。
经核实,其中购买的一罐也出现了张先生反映的同种情况。
经过锦州市消协积极进行调解,双方终于达成协议,由商家一次性赔偿消费者治疗费护理费等费用5000元。
依据《产品质量法》的规定,生产者生产的产品应具备产品应当具备的使用性能,不能损害消费者的人身健康和财产安全。
而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消费者因购买的商品受到损害时,有权向生产者或销售者提出赔偿要求。
包装在保质期内的核桃仁有股“油浸霉变味”,并使食用者生病住院,表明明示在保质期的食品并不一定是保质食品,食品安全问题又一次令世人震惊。
食品安全问题关乎百姓的民生社会的稳定和经济的发展,对于食品生产流通环节的监督和管理一刻都不能松懈,还需要各政府相关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以及社会各界的共同努力,共同缔造安全放心的生活消费环境。
案例三:化肥标注涉欺诈 9位农民得返款2011年5月24日,朝阳县消费者协会接到投诉,侯先生等九位消费者在朝阳县二十家子镇业主孙某的送货车上购买了36袋化肥,共花费3744元。
使用时发现,该种尿素小标签标注的氮含量低于外包装标注的数值,马上找到经营者要求退货。
经营者称这是生产厂家的过错,不予退货。
双方之间发生了激烈的争执。
朝阳县消协接到9位消费者的投诉后,及时进行现场核查,认定反映的情况属实,依法进行调解。
最终,双方达成一致协议:经营者为消费者无条件退货,全额返款。
9位消费者对此处理结果非常满意。
依照法律规定,故意抬高外包装标注的氮含量吸引消费者购买,属于欺诈销售行为。
按国家工商总局颁布的《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可勒令经营者双倍赔偿。
而最近市场上频频曝光揭露商家“价格欺诈”“手段欺诈”事件,不断挑战着普通消费者的忍耐极限,有些无良的市场经营主体为了追求短期利益,诚信意识变得越来越淡薄。
应该说,诚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倡导企业诚信经营也是一种更为理想的道德自律手段。
促进企业诚信自律经营不仅有助于企业行业的发展壮大,更有利于构建良好的消费环境和和谐的社会氛围。
案例四:快递公司送货超期干果变质获赔常女士的朋友通过申通快递为其邮购干果,由于申通快递没有及时送货,造成价值390元的干果腐烂变质,被快递公司销毁。
常女士要求申通快递公司赔偿其损失,申通快递公司置之不理。
常女士到开原市消费者协会投诉。
开原市消费者协会经过调查了解,查明情况属实,经开原消协调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申通快递同意赔偿消费者常女士300元损失费。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一条规定:“消费者因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受到人身财产损害的,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
消费者在选择快递公司时,应了解快递公司的信誉度,选择信誉度较好的快递公司。
对于特殊商品的邮递要特别告知快递公司,最好书面约定特殊商品的邮寄方式和邮寄日期,以免发生损失。
同时,要依法加强对快递行业的监督管理,对于在邮寄过程中邮寄物品发生损失的赔偿标准,呼吁有关部门应适应社会发展需要尽快出台相关规定。
案例五:房子到手竟变“小”,欺诈消费应赔偿营口市消费者张长顺,于2010年8月24日在营口市彤元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开发的中华园新居三期购买了56平米的房屋一户。
当2011年7月12日张先生交余款取钥匙时发现房型结构与开发商签订的“协议”上的图纸不符,少了21平方米。
张先生多次与开发商交涉力求解决,开发商不予理睬,于是消费者投诉到了营口市站前消费者协会。
消协认为,根据法律规定,应按所减少面积房款数额的一倍予以赔偿。
开发商起初拒不接受,最后在消协的耐心调解下,法人代表乔建康最终承认企业的过失,决定予以消费者9万元的赔偿。
“有恒产者有恒心”,房产是消费者最基本的生活资料,理应给予最重要的保护,但开发商往往通过自己的强势地位侵犯消费者利益。
本投诉中,开发商在消费者不知情的情况下,擅自改变图纸设计,存在欺诈销售行为,致使消费者权益受到损害,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有欺诈行为的,应当按照消费者的要求增加赔偿其受到的损失,增加赔偿的金额为消费者购买商品的价款或者接受服务的费用的一倍”,开发商应当对消费者给予赔偿。
案例六:驾校承诺已超期剩余课时获赔偿家住重庆市的张先生因回丹东休假,看到丹东市东运驾校的招生简章,简章中保证学员在三个月内学会驾驶,并拿到驾照,遂在该驾校报名。
然而,在实际培训过程中,驾校没有按规定时间安排考试,致使张先生没有在规定时间内拿到驾照。
因张先生假期已到,余下科目准备回重庆学习。
张先生在打电话要求驾校退费未果后,投诉到丹东市振安区消费者协会,要求退还余下课时费1400元钱。
丹东市振安区消费者协会对整个事件进行了调查,认定投诉情况基本属实。
经调解,东运驾校同意退给张先生余下课时费。
根据《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合同双方要依照约定履行合同规定的权利和义务。
驾校没有按照订立合同时承诺的“三个月毕业拿证”约定履行合同义务,属于违约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消费者有权要求退还费用。
驾校能够提供培训驾驶技术的服务,消费者报名驾校学习驾驶属于消费领域,近年来此类投诉逐渐增多,其中合同约定不明,仅有口头承诺,没有书面约定的纠纷时有发生。
因此,消费者在选择驾校培训时,要详细考虑经营者的信誉度,不要盲目相信口头承诺,要签订书面协议,并约定违约责任等,避免合法权益受到侵害。
案例七:“问题种子”致绝收消协护农保春耕2011年2月,村民董大爷与同乡十多人坐上了开往营口某种子公司派来专门接送农民购买种子的专车,将种子买回了家。
经过育苗插秧施肥打药,眼看着地里的秧苗绿油油的,董大爷心里乐开了花。
可到了8月下旬,董大爷突然发现自家的稻穗逐渐枯萎,立即找经销商理论。
经销商回复说是天气和田间管理的原因,爱上哪告就上哪告去。
董大爷拨通了盘锦市开发区工商分局的电话。
开发区消委会认真调查农民的损失情况,积极与农业主管部门沟通。
经过调查了解,此次所涉及10户村民,共74亩水田全部绝产。
开发区消委会在充分听取了双方的理由后,依法对双方进行了耐心细致的调解,最终,经销商答应一次性补偿10户受损的农民4.5万元。
农为邦本,国家为发展“三农”出台了很多护农利农政策,保护春耕生产更是工商部门消协组织的一项重大的社会责任。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此投诉因“问题种子”导致农民绝收,造成农民的损失,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另外,对于坑农害农的不法经营者也应当加大查处力度,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进一步整治规范农资市场,依法保障农民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案例八:银行承诺变“空头”,信用卡消费存隐忧2011年11月中旬,张某使用建设银行的信用卡贷款购买了一辆价值28.9万元的本田轿车。
当初,这家银行的信用卡部的业务员承诺,使用此信用卡贷款购车可以享受到“零利息零手续费”服务,并且双方签订的合同上也有此项条款。
但张某开始偿还贷款时,该银行又让其缴纳1.6万元的手续费。
张某认为银行此举违背了当初“零利息零手续费”的承诺;银行工作人员则以上级银行已经取消该承诺而他们当初并不知晓为由,拒不履行承诺。
瓦房店市消协工作人员了解情况后,认为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及《合同法》等法律法规,购车“订货单”应属合同的一种,只要是双方的真实意图,就具有法律效力。
在消协的协调下,这家银行已经批准返还消费者这笔“手续费”。
银行做为金融服务部门,除了服务水平和服务理念对消费者有影响外,其遵纪守法的程度也时刻影响着消费者的切身利益。
其中,信用卡服务就常常因背离法律而侵害消费者利益。
本投诉中,银行已在信用卡合同中载明购车可享受“零利息零手续费”的条款,依据《合同法》就发生一诺即成的效力,合同有效成立,就应该受法律保护。
案例九:农用车轮“跑飞”求偿“安全”获赔消费者伦某于2011年6月28日在建昌县吉丰公司购买一台农用车,价值78000元。
一周后,消费者在行驶至冰沟岭过程中,车的轮胎甩出两只。
经过检查,发现车轮飞出是螺丝帽脱落导致。
事后,消费者找到吉丰公司经理李某,李某对消费者仅承诺以后买配件时可以便宜点。
消费者对经营者的反馈结果不满意,投诉至建昌县消委会。
消费者要求赔偿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两只轮胎,大厢轮毂刹车片等)。
7月5日,经建昌县消委会工作人员调解,促成双方达成一致意见,经营者补偿消费者5000元。
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七条规定:“消费者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享有人身财产不受侵害的权利,并享有依法获得赔偿的权利。
”本投诉中消费者购买的农用车质量不合格,达不到使用目的,存在危害消费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潜在危险。
发生事故后,经营者应当赔偿损失。
2012年初,中消协将年主题定为“消费与安全”,就是再次强调消费者的生命健康安全在消费过程中的重要地位,维护人类最基本的生命健康安全的权利,这也应当是任何商家在经营过程中最无法回避的不可推卸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