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的枉法仲裁案例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枉法仲裁案例
本公司香港☆☆数码科技公司(以下简称香港公司)因与四川××网络科技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四川公司)的买卖合同发生纠纷,在双方协商解决不了的情况下,按照合同约定,我们于2008年7月8日将有关争议提交北京的中国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予以仲裁。
仲裁委员会根据我司的申请受理了本案,案件编号为G2000××××。于2008年9月8日组成了仲裁庭对本案进行审理,并于2009年5月5日作出了裁决,裁决书编号[2009]中国贸仲京裁字第0×××的裁决。
然而,当我们收到裁决书后,结果令人非常意外,裁决完全是歪曲事实的偏帮一方,结果令人不能容忍和接受。
一.案件的叙述
2007年6月,香港电讯管理局(OFTA)局长决定采用国家制式作为香港数码地面电视服务的发送制式。随后,电讯局长就数码地面电视接收器(以下简称机顶盒)发出HKTA1108-数码地面接收器的最低技术规格的技术规格,以方便生产商在本地市场提供有关产品。
在香港公布了机顶盒的技术规格后,我司即与内地的多家机顶盒生产企业进行了联系。通过多方了解,最后选中了四川公司作为机顶盒的供应商。
经过一段时间的了解,包括我们前去四川公司参观,四川公司派人到我公司洽谈合同,我们分别在2007年12月12日和2007年12月27日和四川公司签订了编号020和160两份买卖合同,由四川公司供应香港公司1000型机顶盒700台和2000型机顶盒2000台。
020合同的履行情况
2007年12月12日,香港公司与四川公司签订020号买卖合同,约定:四川公司向香港公司出售1000型机顶盒700台,每台单价125美元,总价87500美元。另外将会按合同数量的1%配给相同产品予香港公司作为产品出厂故障机(又称备机)的更换。合计为707台。香港公司需在生产前以TT的方式先付总额的20%定金,剩下总额的80%在交货前付完。交货期必须在2008年1月4日或之前完成。
合同签订后,香港公司于2007年12月14日向四川公司支付了合同约定的700台机顶盒20%的定金共计17500美元。在四川公司的要求下,双方电话协商一致改为650台,加上1%备机,共计657台,其他不变。由于四川公司没有能力按照合同约定的交货期交货,直到2008年1月8日才通知香港公司付款发货。2008年1月9日,香港公司向四川公司支付657台机顶盒应付的余款63750美元。香港公司已按约定支付了本合同下的货物共657台产品的全部货款。但四川公司并没有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他的义务,其行为已根本违约。1.四川公司没有按照合同规定的时间履行交货义务
在超过最后交货期7天之久,即2008年1月10日,四川公司交运了100台机顶盒。直至2008年1月16日,四川公司才交运第二批108箱计540台机顶盒。两批产品出厂时已全部贴上了OFTA的认证标签。时至今日,四川公司总共只交运了640台产品,仍未完全履行该合同下的交货义务。
2.产品质量问题严重瑕疵,不能达到合同质量要求
在收到四川公司第一批货物之后,香港公司自查即发现机顶盒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机顶盒面板的音量和换台的按键失灵;遥控器失灵;香港的数码电视是13个台,有3个台收不到等问题。香港公司向四川公司反映了此情况,四川公司派员到我公司亲自验证了质量方面的
问题,表示会及时解决。
其后,我们将机顶盒送去香港电讯管理局的进行检验,结果发现还存在以下的质量问题:文字显示乱码、机顶盒死机、标清电视节目和高清节目不能自动切换等问题而不能通过OFTA 的质量认证。
然而,在质量问题还没有解决的情况下,四川公司不顾香港公司的反对将明知道存在质量问题的540台机顶盒发运到香港。
由于技术原因,四川公司并没有在短时间内解决质量问题。在距合同指定的交货期的一个多月后,经过多次补救更新软件的机顶盒才通过的OFTA的质量认证验收。
3.因四川公司没有履行合同义务对瑕疵产品进行补救,产品质量仍与合同不符。
我们一直强调的是,通过OFTA质量认证的只是一部机顶盒,因四川公司拒绝履行对其它的几百部机顶盒的补救义务,其它产品仍是与合同不符的瑕疵产品。
在四川公司拒不履行合同义务对产品进行补救时,为了减轻由于四川公司违约造成的损失,香港公司对产品进行了补救。但由于技术和设备的欠缺,满足不了补救大量产品的需要,在对20台产品补救后,设备即告损坏,其它产品仍是质量不合格的产品。
综上所述,由于四川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交付产品,到目前为止尚未完全交付合同下的产品且交付的产品质量问题严重,又拒绝履行对瑕疵产品的补救义务,致使产品不能推出市场,四川公司的行为已根本性违约。
160合同的履行情况
香港公司与四川公司于2007年12月27日签订160号买卖合同,约定:四川公司向
香港公司出售2000型数码电视机顶盒2000台,每台单价125美元,总价250000美元。香港公司需在生产前以TT的方式先付总额的20%定金,剩下总额的80%在交货前付完。交货期必须在2008年1月30日或之前完成。
根据四川公司2008年1月3日发出的通知函,要求上述160号买卖合同约定的产品数量改为1000台,每台单价120美元。香港公司已按通知函将该1000台机顶盒定金24000美元汇入四川公司账户。
因四川公司没有按照合同约定在收到定金后安排生产,所以至必须交货的1月30日四川公司无货可交。直到2008年2月20日,该批货物仍未生产,四川公司却提出要求香港公司把该批货物的余款汇入其账户以安排生产、发货的不合理要求,遭到香港公司的拒绝。由于四川公司的行为已根本违约,随后,香港公司通知四川公司解除合同。
上述合同的履行的争议发生后,香港公司曾多次和四川公司协商解决方法,惟四川公司毫无解决争议的诚意。双方不能达成共识。所以,香港公司按照合同的约定,将本案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进行仲裁。
二.仲裁庭蓄意偏邦四川公司,歪曲和无视事实的存在,作出了“枉法裁决”,损害了我方的合法权利。
解决双方争议适用法律的错误
大家知道,争议适用的法律不同,裁决的结果也会有所差异。本案合同中没有适用法律的约定,但申请人香港公司在仲裁材料中明确指出:香港公司为香港注册的公司,四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