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有企业督查催办工作管理办法 模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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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有限公司督查催办工作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中国xx技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工作效率,促进督查催办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确保公司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得以贯彻落实,推进各项工作顺利进行,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

第二章督查催办工作范围和方式

第三条督查催办工作由公司综合部归口管理,各部门协助,并做好相关业务领域的督查催办工作。

第四条督查催办工作包括以下范围:

(一)上级主管单位的指示精神、工作要求和文件要求;

(二)公司党委会、总经理办公会、专题办公会等确定的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和议决事项;

(三)公司领导指示、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五条督查催办工作根据领导布臵和工作需要,主要通过书面形式催办,对立项事项进行督办;同时,配合电话催办等其他方式,及时了解情况跟踪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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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六条督查催办事项的办理时限由牵头部门拟定并报分管领导审批。

第七条督查催办工作需按照业务分工,各部门承办本部门相关业务工作的督查催办工作,承办部门应指定专人办理。对涉及几个部门的催办事项,应明确牵头负责的部门、责任人、联络人,并由牵头部门组织协调相关工作,综合部负责督查催办工作情况的汇总工作。

第三章督查催办工作程序

第八条督查催办工作一般包括以下程序:立项、交办、督办、反馈和归档。

第九条立项,在公司做出重大决策、重要工作部署,或接到公司领导的指示、交办事项,列入督查催办事项,按照一个工作部署或一项决策,立为一项的原则进行登记立项。

立项时要登记编号,凡立项督查的事项,要进行分类、编号、登记,逐项填写《督查催办事项通知单》(附件1)、《督查催办情况统计表》(附件3),登记包括督办事由、督办依据、催办情况、承办结果等。

第十条交办,督查内容确定后,可采取电子邮件、口头告知等方式,及时交承办部门办理。

在交办时应做到任务明确、时限具体、责任清晰。交办过程中要明确承办责任人、工作任务和反馈时间,并逐一造册登记。

对需由两个以上部门承办的督查事项,要明确牵头部门和协办部—D3-2—

门,由牵头部门报告承办结果。

第十一条督办,对承办部门做好催查督促工作,在要求时限内未进行汇报的部门,需及时说明情况,并明确提出完成及汇报时限。

第十二条反馈,一项具体的督查任务完成后,应及时进行分析汇总,写出情况报告,及时向有关领导汇报结果。

对情况复杂、办理时限较长的事项,办理部门应在办理期限中期,或在办理过程中有重大进展时提交进展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归档,督查事项办结后,应将催办过程中各种有关的文字材料,由承办部门(牵头部门)装订立卷,交综合部整理归档。

第四章督查催办工作制度

第十四条督查催办工作应遵循专人负责制度、检查制度、通报制度和安全保密制度。

第十五条专人负责制度,应明确专人,落实责任,对领导批示的催办件应及时处理,对限期办理的事项应按期报告结果;接到领导批示催办的材料,应在当天进行立项登记,做好督查催办工作。

第十六条检查制度,在督查催办工作过程中,督办部门要根据不同工作内容运用不同的形式,对被督查部门的工作进展情况和落实情况进行检查。

第十七条通报制度,综合部定期编制督查催办工作月报、年报。

第十八条安全保密制度,对需要保密的督查催办事项,必须严格遵守《国家安全法》、《保守国家秘密法》和集团公司有关国家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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