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法复习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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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⒈区分标准。根据债的发生原因不同,债可以分为法定之债和意定之债。

⑴、法定之债是依据法律规定而直接发生的债。法定之债包括:侵权行为之债、不当得利之债、无因管理之债和基于缔约过失而发生的债。

⑵、意定之债是指依据当事人的意思而发生的债。意定之债一般是基于双方当事人的台意而产生的,即合同之债,这也构成民法上的契约原则;特殊情形下,单方行为也可以产生意定之债,例如捐助行为。2区分意义。不同的债应适用不同法律进行调整,有不同的成立要件。事实上各种债的共同点仅在于其结果都是一方当事人得请求另一方当事人实施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

(二)、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⒈区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⑴、特定物之债。特定物之债是指其发生时。其标的物即已存在并已特定化的债。例如房屋买卖合同成立后,出卖人对于买受人所负的以变付特定房屋为内容的债即为特定物之债。⑵、种类物之债。所谓种类物之债是指在债发生时,其标的物尚未特定化,甚至尚不存在.但当事人双方须就债的标的物的种类、数量、质量、规格或型号等达成扔议。例如买卖某种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合同成立后,买受人可以请求出卖人交付特定型号水果若干吨的债即为种类物之债。

⒉区分意义。

⑴、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⑵、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⑶、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三)、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1.区分标准。根据债的主体双方人数是单一的还是多数的,债町以分为单一之债和多数人之债。

⑴、单一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都仅为一人的债。大多数债都是单一之债,例如甲公司和乙运输公司订立的货物买卖合同所产生的愤、张三和李四签订的租赁合同所产生的债等都是单一之债。

⑵、多数人之债是指债的双方主体均为二人以上或其中一方主体为二人以上的债。例如王某和李某合伙经营运输业,在运输过程中将赵某撞伤从而产生的损害赔偿之债。在多数人之债中若债权人一方为两人以上为多数债权,而若债务人一方为两人以上则为多数债务。

⒉区分意义。单一之债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比较简单明了,而多数人之债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比较复杂。法律关于债的规定多以单一之债为模型,因此对于多数人之债必须进行特别的规定。

(四)、按份之债和连带之债

⒈区分标准。多数人之债又依据多数人之间是否有连带关系划分为按份之债与连带之债。

⑴按份之债指债的一方主体为多数人,各自按照一定的份额享有权利或承担义务的债。按份债权的各个债权人只能就自己享有的份额请求债务人履行和接受履行,无权请求和接受债务人的全部给付。按份债务的各债务人只对自己分担的债务份额负清偿责任,债权人无权请求各债务人清偿全部债务。

⑵、连带之债指债的主体一方为多数人,多数人一方当事人之间有连带关系的债。债权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关系的,为连带债权;债务人一方为多数人且有连带美系的为连带债务。

⒉区分意义。在按份之债中,任一债权人接受了其应受份额义务的履行或任_一债务人履行了自己应负担份额的义务后,与其他债权人或债务人均不发生任何权利义务关系。在连带之债中,连带债权人的任何一人接受了全部义务履行,或连带债务人的任何一人清偿了全部债务时,原债归于消灭,但连带债权人或连带债务人之间则会产生新的按份之债。

(五)、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l.区分标准。根据债的标的有无选择性,债可分为简单之债和选择之债。

⑴、简单之债又称不可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是单一的,当事人只能以该种标的履行井没有选择余地的债。

⑵、选择之债是相对于不可选择之债而言的,是指债的标的为两项以上,当事人可以从中选择其一来履行的债。

⒉区分意义。区别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的意义在于:选择之债存在选择权之确定的问题。对于选择之债必须有一方要有选择权,否则无法履行。对于选择权当事人有约定的依据约定,没有约定的属于债务人,债务人不行使选择权的.选择权转移至债权人。

(六)、主债和从债

⒈区分标准。根据两个债之间的关系,债可分为主债和从债。

⑴、主债指能够独立存在,不以他债为前提的债。

⑵、从债是不能独立存在,而必须以其他债的存在为成立前提的债。

⒉区分意义。从债的效力决定于主债的效力,它随主债的存在而存在,随主债的

终止而终止。

(七)、不真正连带之债与连带之债

如:债务人都为数人;给付内容相同;其中二个债务人的履行均使其他债务人免除。但二者仍有显著区别:1.产生的原因不同。连带债务通常基于共同原因产生,如基于共同债权行为;而不真正连带之债必须具有不同原因,即各个债务人对债权人产生给付的根据是各自不同的法律事实。2.目的不同。连带债务具有共同目的,且各债务人在主观上相互关连;不真正连带债务只有各自单一的目的,各债务人之间对债务的发生在主观上也无联系,给付相同纯属法律关系偶然巧合。所以有无共同目的是区分连带之债和不真正连带之债的关键。共同目的指的是各个债务人按照法律规定或约定为满足债权人的债权及为债权提供担保而结成一体,各债务均为达到此目的的手段,连带债务人任何之一履行给付就使设定的连带债务的目的实现。不真正连带债务并非为法律或当事人为担保债权实现而有意设立,其发生有偶然性,各个债务的产生无关联,产生后尽管一人的履行可使全体债务消灭,但这只不过维护公平及不使债权人额外获利而设。3.法律要求不同。连带债务乃法律规定而产生,中国民法通则规定了连带之债产生的几种情况,如个人合伙产生的债务,共同侵权之债,委托代理授权不明产生的债,保证人为两人以上担保的债务。不真正连带债务中各债务人的债务分别基于不同原因而各自独立,其运用由法院根据不同法律关系的竞合同而酌定是不是法律规定,而不存在债务人之间约定。连带债务人之间有内部分摊关系,据此关系存在着内部求偿权;不真正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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