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哪些-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哪些?证券交易所是市场的组织者和监管者,对市场运行进行一线监管是交易所的核心职责。
交易规则、上市规则和会员管理规则三大规则,共同构成了交易所一线监管的基石。
近年越来越多人投入到炒股的热潮中去,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有哪些呢?想必对于每一个炒股人都想了解,规则的制定无疑是规范市场秩序,规范人们的行为。
股票上市规则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在经济上,深证证券交易所主要包括四大看点,可详细是参考下文。
上市公司存在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情形且预计不能在2008年12月31日前解决的,公司应当在《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风险提示公告,说明公司如在2008年12月31日前仍不能解决上述问题的,其股票将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自《上市规则》施行之日起,上市公司新发生被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或违反规定程序对外提供担保且情形严重的,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将在相关情况公告当日被停牌一天。
自复牌之日起,该公司股票被实行其他特别处理。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的通知各上市公司、保荐人:《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8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2008年10月1日起正式施行。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06年修订)、《关于有关上市公司股权分布问题的补充通知》同时废止。
为保证《上市规则》的顺利实施,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上市公司被法院受理其破产或者已进入破产重整、和解程序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自《上市规则》施行后五个交易日内发布提示公告,充分揭示公司可能存在股票被终止上市的风险。
3、上市公司与关联人签订日常关联交易协议期限超过三年的,应当按照《上市规则》第10.2.13条的规定,在2008年12月31日前重新履行相应的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
4、上市公司现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重新签署《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新版《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格式可在本所“上市公司业务专区”下载),并于2008年12月31日前报送本所。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SZSE)是中国大陆地区的一个证券交易所,负责监管和运营深圳地区的股票市场。
为了保证市场的稳定和有序运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了一系列的股票上市规则。
本文将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进行详细解析。
其次,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财务状况的要求进行了明确规定。
公司需按照会计准则编制真实、完整和准确的会计报表,并通过注册会计师出具审计报告。
公司的财务状况应良好,具备偿付能力和良好的支付能力。
此外,公司的净资产不得出现亏损或持续亏损情况,且最近三年净利润均应为正数。
深圳证券交易所在信息披露和规范运营方面也有明确规定。
公司必须按照规定公开披露信息,并及时更新重大事项和内幕信息。
同时,公司应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并接受交易所的监管和审核。
在公司治理方面,公司应具备一定的独立性和完备的决策机构,董事会和监事会的构成应合规,且高级管理人员应具有一定的从业经验和专业知识。
此外,深圳证券交易所还规定了股票上市的程序和流程。
公司需提交上市申请材料并支付相应费用,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根据审核结果决定是否同意股票上市。
一旦同意上市,公司需按照相关要求制定上市实施方案,并履行上市程序。
公司股票上市后,需遵守证券法律法规的规定,且在定期和临时报告等方面按时履行义务。
最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对股票上市的退出机制也有相应规定。
公司在上市后,如出现严重财务困难、经营异常等情况,交易所有权决定对其采取暂停或终止上市等措施。
此外,公司也可以根据自身情况主动申请撤销上市。
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旨在保证市场的健康、有序和公平运行。
公司在上市申请时须满足一系列的要求,包括公司的基本情况、财务状况、信息披露和公司治理等方面。
交易所将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对上市公司进行监管和审核。
同时,交易所还制定了严格的退出机制,以保证市场的稳定和监管的有效性。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创业板股票上
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是我国重要的股票交易所之一,其股票上市规则对于公司上市
提供了指导和规范。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在创业板上市提供了相应的准入条件和程序。
首先,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公司必须满足一定的准入条件才
能申请上市。
这些准入条件主要包括: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注册资本达到一定金额,连续盈利三年以上,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等。
同时,公司必须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的审核,提供完整准确的财务信息和其他必要材料。
其次,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要求公司需要选择适当的上市方式。
公
司可以选择IPO(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重组上市的方式进行。
在选择上市方式时,公司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法规和交易所的规定,确保上市过程的合法合规。
另外,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还要求公司进行信息披露。
公司上市后,需要按照规定披露财务报表、公司治理信息、重大事项等相关信息,确保投资者能够了解公司的真实状况。
信息披露是保护投资者权益和维护市场公平的重要环节,公司必须严格履行这一义务。
总的来说,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为公司的上市提供了明确的准入条
件和程序,并确保了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
公司在申请上市时,应当仔细遵守相应的规定,完善上市材料,确保符合市场要求,提高上市成功率。
同时,公司在上市后,还要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保证投资者的知情权。
通过遵守这些规则,公司能够更好地参与股票市场,实现自身的发展目标。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12月31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12月修订)>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交易市场 (4)第一节交易场所 (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4)第三节交易品种 (5)第四节交易时间 (5)第三章证券买卖 (5)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委托 (7)第三节申报 (8)第四节竞价 (12)第五节成交 (14)第六节大宗交易 (15)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19)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20)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21)第一节转托管 (21)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21)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22)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23)第五节风险警示板交易事项 (24)第六节指数熔断 (26)第五章交易信息 (27)第一节一般规定 (28)第二节即时行情 (28)第三节证券指数 (29)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29)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31)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4)第八章交易纠纷 (36)第九章交易费用 (36)第十章附则 (36)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课件
02
股票上市规则概述
规则的制定与解释
制定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规则 是由交易所制定和发布的,目的 是为了规范股票上市行为,保障 投资者利益和市场稳定。
解释
股票上市规则的解释权归属于交 易所,交易所可以根据市场情况 和监管要求对规则进行解释和修订。
规则的适用范围
适用对象
股票上市规则适用于在深圳证券交易 所上市的股票,包括主板、中小板和 创业板。
风险控制监管
对市场风险进行控制,采取措施防 止市场波动过大。
交易违规的处罚与法律责任
警告和罚款
对违反交易规则的投资者或相关 责任人,交易所可以采取警告或
罚款等处罚措施。
市场禁入
对严重违反交易规则的投资者, 交易所可以采取市场禁入的处罚
措施。
刑事责任
如果违法行为涉及到刑事犯罪, 相关责任人将承担刑事责任。
风险防范措施
深圳证券交易所以及时、准确、完整的信息披露为原则, 采取多种措施防范市场风险,包括限制过度投机、加强投 资者教育、引导理性投资等。
改革创新的推进与落实
推进市场化改革
01
深圳证券交易所积极推进市场化改革,逐步完善市场机制,提
高市场效率。
创新服务模式
02
深圳证券交易所不断探索新的服务模式,以满足市场主体的多
反馈意见
如果初步审核未通过,证 券交易所会向公司发出反 馈意见,要求公司补充或 修改申请材料。
最终审批
如果公司能够满足证券交 易所的上市要求,证券交 易所会进行最终审批,批 准公司的上市申请。
04
上市公司的持续监管
定期报告的编制与披露
定期报告的编制
上市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 内容应完整、真实、准确并及时。
深圳证券交易所 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最初成立于1987年,是中国证券市场的一个组成部分。
目前,它位于广东省深圳市,并是中国领先的证券交易所之一。
它以科技公司和成长性企业的上市为主,为投资者提供了一个广泛的选择。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企业上市的标准和程序,确保了市场的透明度以及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以下是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的一些重要内容。
第一,到达上市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要求较高,企业必须达到以下要求才能在交易所上市:(1)在过去三个会计年度中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和违约情况;(2)在过去三年营业收入均不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净利润均不低于2000万元人民币,且最近一年的营业收入和净利润均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3)股权自由转让,且不存在五年以上的股权异动。
第二,审核与批准。
企业要上市,必须接受证券交易所的审核程序。
审核与批准包括以下步骤:(1)提交资料:企业需要提交详细的上市所需材料,包括企业详细情况介绍,财务报表,董事会、监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记录等;(2)股权结构:企业应满足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股权结构,未发生股权异动的企业申请上市,其股权结构不需审核;已发生过股权异动的企业申请上市,应事先提交股权询问书,并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确认是否需要股权审核;(3)上市委员会会议: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委员会对企业的申请进行讨论和投票,产生初审意见;(4)现场检查:深圳证券交易所需组织现场检查,以核实企业提交的信息和上市申请清单的真实性和准确性;(5)全面审核:深圳证券交易所对企业提交的所有信息及审核组现场检查情况进行全面审核,判断企业是否符合上市条件,发表审核报告;(6)报批:审核报告经上市委员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证监会审核和最终权限批准。
第三,上市后的管理和要求。
一旦企业上市成功,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进行监管,并向其提出各种要求。
这些要求包括以下内容:(1)信息披露:企业需要遵循信息披露的要求,及时、准确、全面公布与企业及股票相关的信息;(2)财务报告:企业需要严格遵守财务报告的要求并如实披露相关信息;(3)不良信息处理:企业不得以任何方式隐瞒或夸大财务数据、公司经营状况等信息;(4)关联交易:企业在股票交易、大宗交易、并购重组等活动中不能存在关联交易行为;总之,深圳证券交易所的上市规则,是对证券交易所内企业上市的基本管理和要求。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证券发行与上市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定,本规则与本所其他规定或者规则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设立且持续经营三年以上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最近两年连续盈利,最近两年净利润累计不少于一千万元,或者最近一年盈利,最近一年营业收入不少于五千万元。
(三)发行前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三千万元;
(四)最近一期末无形资产占净资产的比例不高于百分之二十;
(五)最近一期末不存在未弥补亏损;
(六)主营业务突出,具有持续经营能力;
(七)最近三年内没有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
第二章上市:
第一条:发行人申请其股票在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
第二条:发行人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在其股票上市前应当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以上为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板上市规则的简单概述,具体的规定可能更加详细。
如果有进一步的问题需要了解,可以咨询专业的律师或相关机构。
2019年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doc
2019年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篇一:关于《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的修订说明20XX 附件1:关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XX年修订)》的修订说明为了贯彻落实中国证监会《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退市意见》”),健全资本市场功能,实现上市公司退市的市场化、法治化和常态化,保护投资者特别是中小投资者合法权益,本所对《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上市规则》”)中相关退市规定进行了修订。
现将修订情况说明如下:一、修订思路(一)健全上市公司主动退市制度。
为顺应简政放权、监管转型的改革思路,赋予上市公司更大的自主权,确保资本市场激励与约束并济,本所根据《退市意见》要求,在《上市规则》、《创业板上市规则》关于股份回购、要约收购、因故解散等规定退市情形的基础上,进一步丰富主动退市情形,允许上市公司出于商业原则和自身发展需要,通过七种途径申请主动退市。
考虑到主动退市不设暂停上市环节,本次修订从保护投资者的知情权、决策权角度,对主动退市的信息披露、内部决策程序等做出相应安排。
(二)完善重大违法强制退市制度。
针对现行规定中重大违法退市情形欠明确,操作性不足的现状,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将“欺诈发行”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这两种重大违法行为纳入强制退市情形,在《上市规则》的退市风险警示、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创业板上市规则》的暂停上市、恢复上市、终止上市等章节)增加相应规定。
(三)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根据《退市意见》要求,本次修订在《上市规则》现有“最低成交量”、“股价低于面值”等交易类强制退市指标的基础上,新增“最低股东人数”强制退市标准,进一步动态反映上市公司股权分布状况,丰富强制退市指标体系。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的通知-深证会〔2019〕474号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
的通知
正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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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的通知
深证会〔2019〕474号
各期权经营机构:
为便于股票期权做市商规范开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做市业务,本所制定了《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
现予以发布,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期权试点做市商业务指南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2月7日
——结束——。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股票上市交易规则,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股票上市条件。
公司应当符合《公司法》、《证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且有充足的财务实力和运作能力,拥有稳定的经营和盈利状况,同时
也需要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
二、股票交易方式。
深圳证券交易所实行的是集中竞价交易方式,也就是通过交易系
统进行的连续竞价,以买入或卖出股票的最优价格与对手方成交。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还可以实行固定报价、撮合交易等交易方式。
三、信息披露规定。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制定的相关规定,及时、真实、准确地披露其经营、财务、股权变动等信息,保障投资者
合法权益。
四、股票停复牌规定。
公司应当在披露重大信息前,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申请
停牌,并在信息披露结束后及时恢复交易。
同时,深圳证券交易所也
会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自身规定,对公司股票进行停牌和复牌的管理。
五、违规处理规定。
对于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批准擅自停牌、
违反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等违法违规行为,深圳证券交易所将对其采取
相应的法律和纪律处罚措施。
以上就是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交易规则的主要内容,供您参考。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布日期】2018.04.20•【文号】深证上〔2018〕166号•【施行日期】2018.04.20•【效力等级】行业规定•【时效性】已被修改•【主题分类】证券正文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8年修订)深证上〔2018〕166号(1998年1月实施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2014年10月第八次修订2018年4月第九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 (3)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 (3)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 (7)第二节董事会秘书...................................................................... (10)第四章保荐人 ..................................................................... . (13)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 (16)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6)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 (21)第六章定期报告 .....................................................................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 (26)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 (28)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 (28)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 .. (29)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 . (31)第十章关联交易 ..................................................................... (36)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6)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 (38)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2)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 (42)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 (43)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4)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6)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7)第六节回购股份...................................................................... . (48)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50)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2)第九节股权激励...................................................................... . (53)第十节破产...................................................................... (54)第十一节其他...................................................................... .. (58)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 . (61)第十三章风险警示...................................................................... .. (64)第一节一般规定...................................................................... . (64)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 .. (65)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 .. (70)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 (73)第一节暂停上市...................................................................... . (73)第二节恢复上市...................................................................... . (76)第三节主动终止上市...................................................................... .. (84)第四节强制终止上市...................................................................... .. (89)第五节重新上市...................................................................... . (98)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100)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101)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 (101)第十八章释义...................................................................... . (103)第十九章附则...................................................................... . (106)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 (107)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 (107)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7)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
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一、导言新股上市是股票市场中的一项重要活动,对于发行公司和投资者都具有重要意义。
在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被制定出来,以保证市场的公平、公正和透明。
本文将对深交所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进行全面、详细、完整且深入地探讨。
二、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概述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是指深交所为了保证新股上市交易的有序进行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定。
这些规定包括了交易时间、价格波动限制、交易方式等方面的内容。
2.1 交易时间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时间与普通股票交易时间相同,即上午9:30至11:30,下午13:00至15:00。
2.2 价格波动限制为了防止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的价格波动,深交所设定了价格波动限制。
具体规定如下: - 在首日上市的前五个交易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下10%。
- 在首日上市后的五个交易日,价格波动限制为上下5%。
- 首日上市后的第六个交易日起,价格波动限制与普通股票相同。
2.3 交易方式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方式与普通股票交易方式相同,即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三、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详解在前文中,我们对新股上市首日交易规则进行了概述,下面将对其中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解释和探讨。
3.1 交易时间的意义交易时间是指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活动发生的时间段。
交易时间的设定对于市场参与者具有重要意义。
首先,统一的交易时间能够提高市场的交易效率,使得买卖双方能够在同一时间内进行交易。
其次,交易时间的设定也是为了保证市场的公平性,避免信息不对称对交易的影响。
3.2 价格波动限制的作用价格波动限制是为了防止新股上市首日出现异常的价格波动而设定的。
新股上市首日的价格波动较大,可能会给市场带来不确定性和风险。
通过设定价格波动限制,可以有效地控制价格的波动范围,保护投资者的利益,维护市场的稳定。
3.3 交易方式的选择新股上市首日的交易方式有集中竞价和连续竞价两种方式。
集中竞价是指在指定的时间段内,投资者以竞价的方式进行交易。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一、股票上市条件。
1、公司具备合法经营资格;
2、公司的管理制度完善,内部控制体系健全;
3、公司拥有稳定、可靠的财务信息披露机制;
4、公司历史相关业务的实际经营时间达到3年,其中近两个会计年度净利润均不低于1000万元,总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股权自然人持股比例不低于35%;
5、公司具备稳定的现金流和资金、投资、融资管理能力。
二、上市程序。
公司首先须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出申请,并提交相关资料,包括:
1、上市申请书;
2、公司登记披露文件;
3、公司章程、股权结构、股票市场交易状况、相关财务报告以及申报费用等。
经过审核确认后,深圳证券交易所将根据公司情况,组织网上公开询问及评估,确定发行计划及保荐机构,并提出发行条件和审核意见。
三、信息披露要求。
对于重大事项以及与公司有关的内幕信息,公司应及时将其提交到深圳证券交易所,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公告或报告。
四、股票停复牌及退市。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规定,对于违反法律、法规或其他人民团体的规章制度、伪造财务报告或者严重违反信息披露义务的公司,深圳证券交易所可以暂停其股票交易,并进一步追究其法律责任;对于情节严重的,可以终止其股票上市。
此外,公司不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或者擅自停牌的,深圳证券交易所也有权利暂停或者终止其股票上市。
总体来看,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对公司、保荐机构、交易所等主体,各方面做出了详细的规定和要求,督促其规范化、公正公平、透明度的操作行为,确保市场的健康稳定发展。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
附件1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2001年11月30日实施;2006年5月15日第一次修订;2011年1月17日第二次修订;2012年11月30日第三次修订;2013年7月29日第四次修订;根据2013年11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3年修订)〉第3.1.4条的决定》修订;根据2015年1月9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15年12月4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新增第四章第六节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4月28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的通知》修订;根据2016年9月30日《关于修改〈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涉及交易参与人若干条款的通知》修订;根据2019年1月11日《关于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第 3.1.4条的通知》修订》;根据2020年3月13日《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20年修订)〉的通知》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 (4)第二章交易市场 (4)第一节交易场所 (4)第二节交易参与人 (4)第三节交易品种 (5)第四节交易时间 (5)第三章证券买卖 (5)第一节一般规定 (6)第二节委托 (7)第三节申报 (8)第四节竞价 (12)第五节成交 (14)第六节大宗交易 (16)第七节融资融券交易 (19)第八节债券回购交易 (20)第四章其他交易事项 (21)第一节转托管 (21)第二节开盘价与收盘价 (21)第三节挂牌、摘牌、停牌与复牌 (22)第四节除权与除息 (23)第五节退市整理期间交易事项 (24)第六节指数熔断 (25)第五章交易信息 (26)第一节一般规定 (26)第二节即时行情 (27)第三节证券指数 (28)第四节证券交易公开信息 (28)第六章证券交易监督 (30)第七章交易异常情况处理 (33)第八章交易纠纷 (34)第九章交易费用 (35)第十章附则 (35)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证券市场交易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证券交易所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109页word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 年修订)》(2019 年 1 月实施2000 年 5 月第一次修订2019 年 6 月第二次修订2019 年2 月第三次修订2019 年12 月第四次修订2019 年5 月第五次修订2019 年9 月第六次修订目2019 年7 月第七次修订)录第一章总则 (3)第二章第三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 (3)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7)第一节第二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 (7)董事会秘书 (9)第四章第五章保荐人 (13)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 (15)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 (15)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 (18)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 (20)第六章定期报告 (22)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 (25)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 (27)第一节第二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 (27)股东大会决议 (28)第九章第十章应披露的交易 (30)关联交易 (35)第一节第二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 (35)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 (37)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 (41)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第五节重大诉讼和仲裁 (4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4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4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5)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 (46)— 1 —第六节第七节第八节第九节第十节回购股份 (47)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48)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 (50)股权激励 (51)破产 (53)第十一节其他 (56)第十二章第十三章停牌和复牌 (58)风险警示 (62)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一般规定 (62)退市风险警示 (62)其他风险警示 (67)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 (69)第一节第二节第三节第四节暂停上市 (69)恢复上市 (73)终止上市 (78)重新上市 (86)第十五章申请复核 (87)第十六章第十七章境内外上市事务 (87)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 (88)第十八章释义 (89)第十九章附则 (92)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 (94)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 (99)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 (104)— 2 —第一章总则1.1 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深市退市新规退市标准
深市退市新规退市标准深市退市新规退市标准指的是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019年7月15日发布的《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9年修订)》中,对退市标准进行了一系列的修改和完善。
这些退市标准的实施旨在加强对上市公司的监管,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同时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在新规中,深市退市的标准主要分为三个方面,即连续停牌的标准、连续亏损的标准和重大丧失标准。
具体来说,连续停牌的标准是指上市公司连续停牌的时间达到12个月以上,且无法提供相应的重大情况或者解释原因的情形下,深交所将考虑将该公司股票进行退市处理。
连续亏损的标准是指上市公司连续三个会计年度亏损超过百分之三十五,或者连续两个会计年度亏损超过百分之四十五,或者单个会计年度亏损超过百分之七十,深交所将考虑将该公司股票进行退市处理。
重大丧失的标准是指上市公司因出现重大丧失情形,使其无法继续按期履行还本付息义务或不能按期兑付债券本息的,深交所将考虑将该公司股票进行退市处理。
退市标准的设立是为了维护市场的稳定和投资者的利益。
如果一个上市公司连续停牌时间过长,不仅无法提供相关重大情况的解释,还会造成股价波动,严重影响市场秩序和投资者信心。
而连续亏损的标准主要是为了筛选出那些经营状况持续不佳的公司,避免其对市场造成更大的负面影响。
而对于出现重大丧失的公司,退市标准的设立则是为了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上市公司出现无法按时兑付债务的情况。
对于符合退市标准的公司,深交所还设立了一系列的程序和措施。
首先,深交所会向该公司发出退市风险警示公告,提醒其采取相应的措施改善经营状况。
其次,深交所还会设立退市整理期,对该公司股票进行退市整理交易,以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在整理期内,该公司股票将仍然可以在深交所进行交易,但交易频率和流动性将受到限制。
最后,如果该公司无法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善经营状况,深交所将会宣布该公司股票退市。
总的来说,深市退市新规退市标准的出台,有助于规范市场秩序,提高公司治理水平,保护投资者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版
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版引言概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是指导深圳证券市场运作的重要法规。
随着金融市场的发展和变化,深交所于2019年更新了交易规则,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需求。
本文将从五个大点详细阐述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规则2019版的内容和意义。
正文内容:1. 交易品种与交易时间1.1 交易品种的分类:深交所根据证券的类型和特征,将交易品种分为股票、债券、基金、权证等几大类。
每类交易品种都有相应的交易规则和要求。
1.2 交易时间的调整:深交所根据市场需求和国家政策,对交易时间进行了调整。
2019版交易规则中规定了股票、债券、基金等不同品种的交易时间段和交易日历。
2. 交易方式与交易机制2.1 交易方式的创新:深交所在2019版交易规则中推出了更多的交易方式,如竞价交易、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
这些交易方式的引入,丰富了市场的交易手段,提高了市场的灵活性。
2.2 交易机制的完善:深交所对交易机制进行了进一步的完善,包括交易撮合机制、交易流程、交易风险控制等方面,以确保交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3. 交易规则与交易规范3.1 交易规则的明确:深交所对交易规则进行了进一步的明确,包括交易的准入规则、交易的禁止行为、信息披露要求等方面。
这些规则的明确性,有助于提高市场的透明度和规范性。
3.2 交易规范的加强:深交所对交易规范进行了加强,包括对交易者的资质要求、交易行为的监管、违规处罚等方面。
这些措施的加强,有助于维护市场秩序和投资者的权益。
4. 信息披露与投资者保护4.1 信息披露的要求:深交所对上市公司和交易品种的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了进一步的规定,包括信息披露的时限、内容、方式等方面。
这些要求的加强,有助于提高市场信息的透明度和准确性。
4.2 投资者保护的措施:深交所加强了对投资者的保护措施,包括投资者教育、投资者适当性管理、投资者投诉处理等方面。
这些措施的加强,有助于提高投资者的风险意识和保护投资者的权益。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深圳证券交易所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证券交易所
•【公布日期】2019.11.01
•【文号】深证会〔2019〕408号
•【施行日期】2019.11.01
•【效力等级】行业规定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证券
正文
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的通知
深证会〔2019〕408号各会员单位及其他交易参与人:
《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已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现予以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所于2015年4月29日发布的《关于发布〈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5年修订)的通知》(深证会〔2015〕90号)同时废止。
附件:《深圳证券交易所会员管理规则》(2019年修订)
深圳证券交易所
2019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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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12年修订)》(1998年1月实施 2000年5月第一次修订 2001年6月第二次修订2002年2月第三次修订 2004年12月第四次修订 2006年5月第五次修订 2008年9月第六次修订 2012年7月第七次修订)目录第一章总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董事会秘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章保荐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章股票和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上市公司新股和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发行与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有限售条件的股份上市流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章定期报告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章临时报告的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章董事会、监事会和股东大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董事会和监事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股东大会决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章应披露的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章关联交易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关联交易及关联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关联交易的程序与披露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章其他重大事件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重大诉讼和仲裁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五节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六节回购股份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七节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八节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九节股权激励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节破产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一节其他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二章停牌和复牌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三章风险警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一般规定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退市风险警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其他风险警示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四章暂停、恢复、终止和重新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暂停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恢复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终止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四节重新上市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五章申请复核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六章境内外上市事务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七章监管措施和违规处分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八章释义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十九章附则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一:董事声明及承诺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二:监事声明及承诺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附件三: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章总则1.1为规范股票、可转换为股票的公司债券(以下简称“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以下统称“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上市行为,以及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信息披露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章程》,制定本规则。
1.2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本所”)主板、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适用本规则;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和本所对权证等衍生品种、境外公司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上市、信息披露、停牌等事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所对在中小企业板上市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1.3申请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在本所上市,应当经本所审核同意,并在上市前与本所签订上市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有关事项。
1.4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和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通知、办法、备忘录等相关规定(以下简称“本所其他相关规定”)。
1.5本所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本所其他相关规定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自然人、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以及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进行监管。
第二章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及一般规定2.1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根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及时、公平地披露信息,并保证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2.2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能保证披露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的,应当在公告中作出相应声明并说明理由。
2.3上市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等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积极配合上市公司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告知上市公司已发生或者拟发生的重大事件,并严格履行其所作出的承诺。
2.4本规则所称真实,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客观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和不实陈述。
2.5本规则所称准确,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使用明确、贴切的语言和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的文字,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夸大等性质的词句,不得有误导性陈述。
公司披露预测性信息及其他涉及公司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信息时,应当合理、谨慎、客观。
2.6本规则所称完整,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应当内容完整、文件齐备,格式符合规定要求,不得有重大遗漏。
2.7本规则所称及时,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本规则规定的期限内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息”)。
2.8 本规则所称公平,是指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地获取同一信息,不得私下提前向特定对象单独披露、透露或者泄露。
公司向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或者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和传递信息涉及未公开重大信息的,应当及时向本所报告,并依据本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9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和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者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2.10上市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制定并严格执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
公司应当将经董事会审议的信息披露事务管理制度及时报送本所备案并在本所指定网站披露。
2.11 上市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在第一时间报送本所,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符合本所的要求。
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报送的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应当采用中文文本。
同时采用外文文本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保证两种文本的内容一致。
两种文本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2.12本所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本规则以及本所发布的细则、指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对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核,对其内容的真实性不承担责任。
本所对定期报告实行事前登记、事后审核;对临时报告依不同情况实行事前审核或者事前登记、事后审核。
定期报告或者临时报告出现任何错误、遗漏或者误导,本所可以要求公司作出说明并公告,公司应当按照本所要求办理。
2.13上市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经本所登记后应当在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披露。
公司未能按照既定时间披露,或者在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件内容与报送本所登记的文件内容不一致的,应当立即向本所报告。
2.14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其他公共媒体发布重大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指定媒体,在指定媒体上公告之前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其他方式透露、泄漏未公开重大信息。
公司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公司遵守前述规定。
2.15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关注公共媒体关于本公司的报道以及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情况,及时向有关方面了解真实情况。
公司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如实回复本所就相关事项提出的问询,并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要求及时、真实、准确、完整地就相关情况作出公告,不得以有关事项存在不确定性或者需要保密等为由不履行报告、公告和回复本所问询的义务。
2.16 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规定期限内回复本所问询,或者未按照本规则的规定和本所的要求进行公告,或者本所认为必要的,本所可以交易所公告等形式,向市场说明有关情况。
2.17上市公司应当将定期报告、临时报告和相关备查文件等信息披露文件在公告的同时置备于公司住所,供公众查阅。
2.18上市公司应当配备信息披露所必要的通讯设备,并保证对外咨询电话畅通。
2.19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存在不确定性、属于临时性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形,及时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符合以下条件的,公司可以向本所提出暂缓披露申请,说明暂缓披露的理由和期限:(一)拟披露的信息未泄漏;(二)有关内幕人士已书面承诺保密;(三)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未发生异常波动。
经本所同意,公司可以暂缓披露相关信息。
暂缓披露的期限一般不超过两个月。
暂缓披露申请未获本所同意、暂缓披露的原因已经消除或者暂缓披露的期限届满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
2.20上市公司拟披露的信息属于国家机密、商业秘密或者本所认可的其他情况,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可能会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行政法规规定或者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可以向本所申请豁免按本规则披露或者履行相关义务。
2.21上市公司发生的或者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规则规定的披露标准,或者本规则没有具体规定,但本所或者公司董事会认为该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公司应当比照本规则及时披露。
2.22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对本规则的具体规定有疑问的,应当向本所咨询。
2.23保荐人及其保荐代表人、证券服务机构及其相关人员为发行人、上市公司及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证券业务活动制作、出具上市保荐书、审计报告、资产评估报告、财务顾问报告、资信评级报告或者法律意见书等文件,应当勤勉尽责,对所制作、出具的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和验证。
其制作、出具的文件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三章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第一节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声明与承诺3.1.1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公司股票首次上市前,新任董事、监事应当在股东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新任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董事会通过其任命后一个月内,签署一式三份《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声明及承诺书》,并报本所和公司董事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