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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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制度

为了深入推动村民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监委会”)工作,进一步加强农村基层党风廉政建设,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是由村民代表会议选举产生并授权开展工作的村级自治组织中的监督机构,接受村党支部领导和镇办村民监督指导委员会的指导管理。监委会与村党支部是领导与被领导、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监委会与村委会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任期与村两委会同届。

第二条、建立村民监督委员会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以维护、实现和发展农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充分发挥群众民主监督的作用,不断创新和完善村级民主监督的组织形式和工作机制,推进农村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保证。

第三条、村民监督委员会为常设机构。村民监督委员会设主任1名,委员2—6名,具体名额视行政村的实际情况确定,一般1000人以下的村设2名委员,1000至2000人的村设4名委员,2000人以上的村设6名委员。

第四条、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由遵纪守法、坚持原则、诚实守信、公道正派、群众信任、熟悉村情,有较强的法制观念和监督意识,有一定的政策本平和监督能力的村民及返乡村干部职工,离退休教师等群众认可度高的人员担任。有违纪问题以及村党组织、村委会、村经济合作社管理委员会领导班子成员及其配偶、直系亲属及近姻亲不得担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村文书、报账员也不得兼任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

第五条、监委会成员必须遵守村规民约,热心公益事业,认真履行监督职责,按照规定向村“两委”提出意见、建议,不得干涉村“两委”开展正常工作。

第二章议事规则

第六条、监委会在村党支部领导下独立开展工作,内部实行民主管理,监督事项坚持集体研究,须经多数成员讨论通过后方可执行,防止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

第七条、监委会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例会,主要商讨村民关心

的热点、难点问题的落实情况,评议当月村“两委”的工作情况,党务、村务、财务公开及村务管理的情况等。

监委会主任根据工作需要,或经三分之一以上委员提议,可临时决定召开监委会会议。

第八条、监委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召开,决议事项经参加会议的全体委员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第三章职责和权限

第九条、村民监督委员会独立行使监督权,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负责并报告工作。

(一)职责:

1、对日常村务公开情况进行监督。包括:财务收支;农民承担的各项税、费和劳务;宅基地分配;水电费收缴;计划生育指标安排;征用土地补偿费收支;土地、集体企业和财产的承包、租赁及收益;其他涉及村民利益、村民普遍关心和要求公开的事项。

2、对村民委员会决策进行监督。包括:村集体土地的转让和租赁;村集体经济项目的立项、承包方案;村级财务预算决算、集体债务、集体资产处置、村民委员会成员及有关人员报酬和误工人员补贴;公益事业建设、公共基建项目的投资方案和资金使用;村民认为需要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决定的其他事项,是否及时召开村民会议投票表决等。

3、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执行情况进行监督。对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的决议是否及时、正确执行等进行监督。

4、对村干部廉洁情况进行监督。

(二)权限:

1、参加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列席村委会会议。

2、收集整理村民对村民委员会工作的意见或建议;召开村民监督委员会会议,研究村务监督工作。

3、向村民委员会提交村民意见以及改进工作的建议;对符合实际的建议和意见,村民委员会应予采纳。

4、对村民反映的问题,应及时予以回复。对反映属实的,应在10日内反馈所采取的措施。

5、对村民委员会不按法定程序和民主议事规则,擅自作出决定的事项,应予以制止,必要时可召集村民代表会议对相关问题进行质询,如村民委员会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可按程序向乡镇党委、政府和纪委反映。

6、经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授权,可开展对村民委员会财务收支情况的年度审计、村民委员会成员任期经济责任审计以及村民要求审计的其他事项的审计,并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情况。

7、依法可行使的其他监督权力。

村民监督委员会成员不脱离生产,根据村集体经济条件,可给予村民监督委员会主任适当误工补贴,但不得增加村民额外负担。

第四章工作纪律和监督制约

第十条、监委会成员代表村民行使监督权,不参与具体村务的决策和管理,不干涉村“两委”的正常工作。

第十一条、监委会成员应当坚持公道正派,不得假公济私,滥用监督权力。

第十二条、监委会成员应当遵守廉洁自律各项规定,村党组织有权对违反规定的监委会委员给予相应的处理;性质较重的,应当提交村民代表会议作出处理;性质十分严重的,应及时向上级有关部门反映,依纪依法处理。

第十三条、监委会成员应认真履行监督职责,对于不履行职责或者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村民群体性事件等严重后果的,应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四条、监委会在村党支部的组织下,每年向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报告一次工作,同时进行年度信任度测评,信任票达不到会议人数一半的,责令其辞职。

第五章检查考核和管理

第十五条、村民监督委员会工作应作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实行表彰奖励和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检查考核采取听汇报,看资料,访群众等方式进行。

第十七条、镇办村民监督指导委员会负责本镇办村民监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人员培训,检查考核。负责协调监委会与两委会关系,负责解决监委会在工作中遇到的阻力和困难,在物质等方面提供帮助。

村民监督委员会监督工作流程图

___村村民监督委员会候选人登记表

___村村民代表花名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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