卫生行政执法监督检查制度.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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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为了加强卫生行政执法的监督检查,保证卫生法律法规规章的正确实施,维护和监督区卫生局及委托执法机构依法行使职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局的实际,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适用于区卫生局及委托执法机构。

三、市卫生局法制机构是对委托执法机构实施监督检查的工作机构。

四、行政执法监督必须坚持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的原则。

五、行政执法监督检查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程序的合法性;

(二)适用法律、法规的正确性;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

(四)使用行政执法文书的规范性;

(五)履行法定职责情况;

(六)行政执法责任制各项制度的落实情况;

(七)其它应监督的事项。

六、监督检查的方式;

(一)采取日常和年终检查、抽查和现场检查的形式对各执法机构进行检查;

(二)实行报告制度:新法律、法规和规章执行1周年情况报告,每次综合执法检查情况报告,全年执法检查综合情况报告。

七、区卫生局法制机构在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处理建议,报局领导批准后,按过错追究和评议考核有关规定处理。

八、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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