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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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关于推进科技创新创业的若干政策发布时间:2013-05-29 来源:经济发展网点击次数:1758 为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促进产业转型升级,增强综合竞争实力,加快推进杭州“东部科技港”建设,根据开发区《关于大力实施创新驱动战略加快建设杭州东部科技港的实施意见》,特制定本政策。
一、加快集聚创新资源
1、大力引进研发机构。新引进或设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且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的研发机构,经认定,同时给予以下资助(奖励):
根据其投资500万元(含)—1000万元、1000万元(含)—2000万元、2000万元(含)以上的规模,按1元/平方米•天(未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分别给予两年200、500、1000平方米的房租补助。
按研发设备投资额15%,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自设立起3年内,按对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给予10万元的奖励。
注册资本在500万美元或5000万人民币以上的独立法人研发机构,按实到资金的3%给予奖励。
2、鼓励科技型企业集聚。新引进的科技型(包括市级、国家级高新)企业,经认定,按1元/平方米•天(未到1元/平方米•天的以实际租金为准),给予企业以房租补助:
科技型(包括“青蓝计划”)初创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200平方米房租补助。
市级高新技术(包括“雏鹰计划”)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500平方米房租补助,并给予5万元奖励。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两年不超过1000平方米房租补助,并给予50万元奖励;同时3年内按其对开发区财政贡献每实现10万元奖励10万元。
3、奖励科技创新人才。对新引进或设立的科技型企业和研发机构的企业高管以及其他高层次科研人才,年薪在30万元以上且正常纳税的,经认定,3年内给予人才奖励,奖励额度不超过其个人所得税对开发区财政贡献的50%。
二、提升自主创新能力
4、支持企业研发投入。享受税务部门研发费用加计抵扣的科技型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2%资助,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按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给予5%的资助,资助总额不超过200万。
5、鼓励创建高新技术企业。现有企业新认定(荣获)为高新技术(创新型)企业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和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0万元、20万元。
国家级、省级、市级创新型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20万元、10万元、5万元。
市级高新技术企业,给予企业经营团队奖励5万元。
6、鼓励建设研发机构。开发区现有企业新设立的研发机构,经认定,给予按其研发设备投资额10%,不超过100万元的资助。
新认定或新引进的国家级、省级、市级研发(技术)中心、院士专家工作站等研发机构,分别给予企业奖励100万元、50万元、20万元。
7、鼓励校企产学研合作。对企业和高校院所开展技术攻关、成果转化等各类经立项的科技合作项目,按最高不超过企业实际支付开发费的30%给予资助,资助金额不超过50万元。
凡当年高校院所与区内企业开展产学研合作超过10项,且企业实际支付高校开发费超过200万元的,给予高校2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奖励高校产学研合作管理者和项目承担者。
8、鼓励承担科技项目。经区科技部门推荐申报,对获得国家、省、市级立项的科技项目,按规定给予配套。
9、奖励科技创新荣誉。新荣获科技创新荣誉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国家科学技术进步或国家技术发明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100万元、50万元、30万元。
国家专利金奖、优秀奖,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30万元、10万元。
浙江省科学技术或浙江省科技成果转化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
杭州市科学技术进步一、二、三等奖,分别给予企业研发团队奖励8万元、5万元、3万元。
三、实施知识产权战略
10、支持专利企业培育。凡新认定的国家自主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国家级、省级、市级、区级专利试点(示范)企业,分别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30万元、20万元、10万元、5万元、2万元。
11、鼓励专利申请授权。凡企业当年新申请专利并获得受理,授权的,分别给予以下奖励:
申请1项(含)以上发明专利、5项(含)以上实用新型专利或10项(含)以上外观专利,并取得专利受理通知书的,给予申请费用50%的资助。
获得国内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1万元,企业实用新型专利每件奖励1200元,外观专利每件奖励600元。
获得美日欧专利局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奖励8万元;其他国家授权的发明专利,
助区内优质科技型企业获得低成本贷款。
19、支持企业贷款贴息。青蓝企业、雏鹰企业、留学生创办的企业和市级以上的高新技术企业等科技型企业,获得银行贷款的,按照不超过当年实际贷款额银行基准利息的25%给予三年贴息补助,每家企业可享受贴息的最高贷款金额为2000万元。
20、鼓励企业挂牌融资。鼓励企业通过浙江股权交易中心股权挂牌或新三板挂牌实现融资创新的,且企业所融资金50%以上在开发区投资的,投资额在1000万元以上(含),给予企业60万元奖励。
21、完善创投引导基金。充分发挥创业投资引导基金作用,重点用于对支持开发区科技型中小企业发展的创投机构进行基金参股和跟进投资,具体按照《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创业投资引导基金管理办法》执行。
六.其他
22、对区域经济发展有重大推动作用,或规模贡献特别巨大的企业,可以实施“一企一策”予以奖励和扶持。
七、附则
23、本政策适用于在开发区范围内注册、纳税,并正常开展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事业。
24、政策期内企业发生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发生环境污染事故,未能完成节能目标任务以及未按规定上报科技活动统计报表的,按相关规定处理。
25、企业获得开发区其它同类财政资助(奖励)的(含一企一策),按就高不就低原则,不重复资助(奖励)。
26、本政策由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27、本政策自2013年1月1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