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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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作者:陈太尧
来源:《商情》2019年第35期
【摘要】2017年7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两年试点结束。自中国各试点实施以来,充分体现了检察机关在保护环境,维护公共利益方面的积极作用。随着《民事诉讼法》第55条的修改与《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施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已正式确立。检察机关以多种方式参与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符合法律规定。因此,本文以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件为研究对象,并结合相关法律对所选案例进行分析,力求从中获得启示。
【关键词】检察机关;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例分析
一、提起環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分析
《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对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主体作出规定,检察机关属于后位主体,其提起民事环境公益诉讼必须对法律规定的适格主体进行排查,这里所说的适格主体必须依法在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民政部门登记,必须专门从事环境保护公益活动连续五年以上且无违法记录,两者缺一不可,若无法律规则的适格主体或适格主体不起诉时,检察机关方可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若适格主体已起诉,检察机关可以支持起诉。
二、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案例分析
(一)山东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诉路荣太环境民事公益诉讼案
1.案情介绍
2014年12月至2015年10月,路荣太在未经相关部门审批且不具备清洗资质的情况下,使用强碱洗刷机油桶,并将未经无害化处理的强碱废液直接排入私自挖掘的渗坑内,对渗坑周边及地下土壤造成污染。淄博市周村区公安分局根据举报线索,并经对涉案地的排放液体取样鉴定,以路荣太涉嫌污染环境罪将其逮捕,并移送检察机关提起公诉。2016年12月20日,淄博市周村区人民法院以污染环境罪判决路荣太承担刑事责任。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认为,路荣太因环境污染犯罪行为造成涉案地环境污染,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聊城市人民检察院要求路荣太承担污染土壤治理及生态修复的相关费用,于法有据,判决路荣太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将污染治理及生态修复费38400元支付至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
2.法理分析
淄博市检察院向淄博市民政局进行查询,根据《环境保护法》相关规定,在淄博市管辖范围内不存在符合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公益组织,且无法律规定的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2017年3月17日,聊城市人民检察院根据山东省人民检察院的指定,依法向淄博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令路荣太消除危险、恢复原状;若不能恢复原状,则应赔偿生态环境修复费用并承担鉴定费及相关损失。
3.本案研究意义
本案是针对自然人实施的侵害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个人实施的污染行为具有较强的隐蔽性,且污染周期长、监管困难,因此,由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十分必要。本案充分考虑路荣太作为自然人缺乏环境修复能力,因此,没有机械地判决其修复环境,而是依据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的意见,依法判令路荣太支付生态修复资金到山东省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资金账户,用于今后对涉案地的生态环境进行修复及补偿。
(二)云南普洱市人民检察院诉云南景谷矿冶有限公司民事公益诉讼案
1.案情介绍
2015年3月7日20时,景谷公司选冶厂8号料液输送管道发生断裂,导致硫酸铜料液通过排洪道泄漏,造成白象村民委员会和民乐村民委员会的部分农田、菜地被污染,并导致民乐镇部分河段鱼类死亡。案件发生之后,普洱市人民检察院与景谷公司自愿达成调解协议:1.由景谷公司赔偿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费用829700元至普洱市财政局指定的账户;2.景谷公司支付司法鉴定费400000元至景谷县环保局;3.案件受理费15866元,减半收取7933元,由景谷公司负担。人民法院将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书、调解协议在法院公告栏、《人民法院报》《普洱日报》进行了为期三十日的公告。公告期满后未收到任何意见或建议。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调解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遂于2017年1月16日出具民事调解书。
2.法理分析
普洱市人民检察院经向普洱市民政局、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调查查明,在普洱市辖区内没有符合《环境保护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社会组织。普洱市民政局出具了情况说明,普洱市环境科学学会也出具了证明。在确定没有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诉讼人之后,普洱市人民检察院向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本案研究意义
本案是针对企业实施的侵害环境违法行为提起的民事公益诉讼。人民检察院对景谷公司造成的危害结果进行综合评估后,提出了具体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坚持以保护生态环境和资源为原则,以保护当地群众生产生活为重点,严格对本案进行审理。案件开庭审理时,普洱市中级人民法院邀请云南省相关检察机关及地方人大、政府、政协负责人进行旁听,通过以案释法的方式推动依法行政,提升了公众的环保意识,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三、分析案例后的启示
法律赋予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职权,是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监督职责的体现。检察机关在履行职责时,若发现污染环境、破坏生态,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人民检察院应督促符合法定条件的公益组织提起环境公益诉讼,若无符合条件的公益组织或虽存在但其不起诉时,检察机关就可以以公益起诉人的身份对侵害生态环境、损害公共利益者提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例1,检察机关充分考虑路荣太缺乏环境修复能力的事实,于是,依法判令其支付生态修复资金用于生态环境修复及补偿。案例2,检察机关同样以修复环境为目的,以被告全额进行赔偿的调解方式结案,达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严厉打击破坏生态,污染环境的行为。检察机关提起环境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虽然刚确立不久,但其对保护环境、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却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
参考文献:
[1]乔刚,胡环宇.环境公益案[M].法律出版社,2018.
[2]肖建国.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应注意两个问题[J].人民检察,2015(14).
[3]蔡彦敏.中国环境民事公益诉讼的检察担当[J].中外法学,2011(1).
[4]刘华英.检察机关提起民事公益诉讼的制度设计[J].当代法学,2016(5).
作者介绍:
陈太尧,男,汉族,贵州长顺人,硕士,贵州民族大学法学院,研究方向:诉讼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