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及相关部门职责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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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及相关部门职责的
通知
各村(社区)党(总)支部、村(社区居)民委员会、镇内各单位、镇机关各部门:
为加快构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大调解”工作体系,有效预防、减少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切实维护社会稳定。根据省、市、县要求和精神,现将XX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及相关部门职责通知如下:
一、XX镇矛盾纠纷大调解协调中心的主要工作职责
1、在镇党委、政府的直接领导下,协调由综治办、司法所、派出所、人民法庭和政府相关部门牵头,有关部门各司其职,社会广泛参与的调解工作,综合运用各种手段把社会矛盾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受理本镇复杂、疑难纠纷和影响大、涉及面广的典型纠纷。
3、协调解决跨区域、跨行业的矛盾纠纷。
4、制定预防突发事件方案,组织排查不安定因素。
5、帮助督促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
6、办理党委、政府交办的其他事宜,确保纠纷依法解决在本镇。
二、司法所及人民调解组织职责
1、人民调解由镇司法所牵头,主体为人民调解组织。
2、人民调解组织要充分发挥维稳“第一道防线”的独特作用,围绕党委、政府关注的难点和人民群众关心的热点,及时化解各种矛盾纠纷。
3、人民调解员同时兼任维稳综治信息员和社情民意调查员,全面了解掌握社会矛盾纠纷。
4、实行矛盾纠纷定期排查调处,建立健全全台帐,及时予以化解;一时解决不了的,及时报告党委、政府。
5、人民调解组织对调解不成的、可能进入诉讼程序的纠纷,应当告知当事人处理途径,并主动与有关部门、人民法院(庭)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6、对随时有可能激化或造成严重后果、影响社会稳定的纠纷,应当立即采取必要的缓解或疏导措施,并及时向有关方面反映。
三、派出所及相关行政部门的职责
1、行政调解由镇人民政府负总责,镇政府办牵头,主体为派出所和政府相关行政部门(包括其他具有行政职权的组织)。
2、认真落实行政主管责任,充分运用调解的办法处理行
政纠纷和与行政管理相关的民事纠纷,着力解决好影响社会稳定的突出矛盾纠纷。
3、调解行政纠纷和相关民事纠纷,特别是有重大影响和涉及全局的矛盾纠纷,要组织相关职能部门和有关的人民调解组织共同进行调解。
4、行政纠纷调解不成功的,积极引导行政管理相对人,充分运用行政复议、裁决等方式进行解决。
5、对调解不成功或对裁决结果不服的,应当告知当事人司法处理途径,并主动与人民法庭联系、配合,帮助解决问题。
四、人民法庭的职责
1、司法调解由人民法庭负责。
2、人民法庭要进一步拓展调解工作范围,将调解工作由民事审判向刑事自诉案件、刑事附带民事等审判延伸,从审理过程向立案、执行、信访等环节延伸。
3、加强司法调解的群众性、针对性和有效性,创新调解方法,大力推进巡回调解、邀请调解、委托调解,强化调解效果,最大限度提高调解结案率。
4、大力支持人民调解、行政调解的工作,加强对人民调解和行政调解的指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