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

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等二审行政判决书【案由】行政行政行为种类行政规划【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理法院】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结日期】2020.07.30【案件字号】(2020)京02行终385号【审理程序】二审【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审理法官】徐宁孙轶松励小康【文书类型】判决书【当事人】张志成;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张志成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当事人-个人】张志成【当事人-公司】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代理律师/律所】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律所】张始清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陈洛群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代理律师】张始清陈洛群【代理律所】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北京市国度律师事务所【法院级别】中级人民法院【终审结果】二审维持原判二审改判【字号名称】行终字【原告】张志成;北京市房山区青龙湖镇人民政府【本院观点】张志成涉案养殖场农业设施项目曾获批准,项目所涉设施农用地曾经审核并备案,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权责关键词】行政强制合法违法可撤销户籍所在地调取证据质证关联性合法性新证据改判政府信息公开【指导案例标记】0【指导案例排序】0【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张志成涉案养殖场农业设施项目曾获批准,项目所涉设施农用地曾经审核并备案,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的相关规定。
且在《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政府关于潘建辉渔场养殖设施农业项目等二十八个设施农用地项目的批复》依旧有效的情形下,张志成对涉案建筑的合法性具有值得保护之信赖利益。
青龙湖镇政府未经调查核实,仅凭北京市规划委员会房山分局作出的《案件协查复函》,径行认定涉案建筑为违法建筑并予以强制拆除,属认定事实不清。
在行政程序方面,青龙湖镇政府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的规定作出强制拆除决定,亦未履行相关告知程序,即将张志成的涉案建筑予以拆除,属于程序违法。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农业局•【公布日期】2013.12.02•【字号】京政农函[2013]83号•【施行日期】2013.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管理局、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函(京政农函〔2013〕83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近年来,本市大力发展都市型现代农业,有力地促进了设施农业(包括设施种植业和设施养殖业)的发展,为保障首都“菜篮子”有效供给、拉动农业产值增加、促进农民增收、推进农业结构调整等方面发挥了关键作用。
但是,随着设施农业规模的扩大,也出现了部分农业设施闲置,个别农业设施违规建设、非农利用等问题,在社会上造成了恶劣的影响,制约了设施农业的健康发展。
为了保障本市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保障首都“菜篮子”供应、实现农业提质增效、促进农民增收致富等方面的重要作用,遏制以农业结构调整名义的违法违规用地问题,就加强设施农业监管通知如下。
一、工作原则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目的是提高设施农业利用效率,杜绝设施农业非农利用问题,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
设施农业监管工作坚持以下原则:一是坚持审核备案与责权统一的原则。
农业结构调整项目严格按照有关要求实行审核备案管理。
区县有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谁审批谁监管,落实责权相统一的要求,强化对项目建设内容的审核和后期使用的监管,确保农地农用、有效利用。
二是坚持日常监管与专项治理相结合的原则。
设施农业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
区县和乡镇有关部门,要根据部门职责分工,建立设施农业巡查制度,指导和督促乡镇加强设施农业日常监管;市、区县有关部门针对设施农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要不定期组织开展专项治理,确保设施农业合法有效利用。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3.06.29•【字号】京政农发〔2023〕35号•【施行日期】2023.06.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京政农发〔2023〕35号各相关区农业农村局、区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夯实项目前期工作基础,提升项目审批效率,提高项目建设质量,根据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及有关规定,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制定了《北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2023年6月29日北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管理,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实现项目预期目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基本农田保护条例》以及农业农村部印发的《农田建设项目管理办法》(农业农村部令2019第4号)、《高标准农田建设质量管理办法(试行)》(农建发〔2021〕1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是指各级人民政府为支持农业高质量发展,改善农田基础设施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落实“藏粮于地、藏粮于技”战略,安排资金对农田进行综合治理和保护的活动。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田建设项目,是指为开展农田建设而实施的高标准农田建设(含高效节水)等项目类型,包括新增建设和改造提升。
第三条本市农田建设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同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包括统一规划布局、统一建设标准、统一组织实施、统一验收评价、统一上图入库。
北京市促进设施农业发展实施细则

北京市:促进设施农业发展实施细则作者:来源:《农业工程技术·温室园艺》2010年第12期年度建设任务安排自2010年起,全市将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建设的计划性,一是根据各区县上报建设计划,由市相关部门进行统筹安排,提前下达区县建设任务,二是两区两带多群落和百村万户一户一棚设施农业建设需提前备案;三是连栋温室(大棚)建设需以项目形式提前申报。
年度设施农业建设任务的确定程序◎设施农业建设工作由各区县农委(农业局)牵头,会同区县财政局、区县园林绿化局等有关部门,在每年4月底前,对本区县设施农业建设规模进行摸底调查,确定当年建设计划后,报送市设施办。
市设施办根据全市年度建设总任务,结合区县建设计划,并参考前一年度区县建设计划完成情况对年度建设任务进行分解,经设施农业建设联席会议审核通过后,将建设任务下达给各区县。
列入年度建设任务的,由本年度扶持资金进行补贴,年底验收超额部分列为下一年度区县建设任务。
◎百村万户一户一棚设施农业重点扶持通州、顺义、大兴、平谷、延庆、怀柔、密云、昌平、房山和门头沟10个远郊区县,每年市级安排扶持每个区县总面积不超1000亩,其中日光温室面积不超过500亩。
两区两带多群落和百村万户一户一棚备案程序由建设单位填写《年度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表》,报乡镇政府初审存档后,将《年度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汇总表(二)》报区县农委(农业局),由区县农委(农业局)牵头,组织区县财政局、区县园林绿化局审核后,将《年度设施农业建设项目备案汇总表(一)、(二)》报市设施办备案。
连栋温室(大棚)建设项目申报程序连栋温室(大棚)建设采取项目形式扶持。
项目建设单位需填写《年度连栋温室(大棚)建设项目申报书》,由乡镇政府初审后,报区县农委(农业局),由区县农委(农业局)牵头,组织区县相关部门联合审核,经区国土资源局审核后,报市设施办备案。
验收方式引入全程监理机制为了规范和加强对各区县设施农业建设的监督和管理,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率,自2010年起在设施农业建设工作中全程引入监理机制,由专业监理公司具体负责设施农业建设的检查和验收工作。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市规发[2010]1137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8fbfbe960590c69ec376a0.png)
北京市规划委员会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市规发[2010]1137号2010年12月6日各相关单位: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发展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市规划委、市国土局。
市住房城乡建设委、市农委(以下简称“四部门”)依据《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本着“简化、便民、规范、服务”的原则,制定了《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
《指导意见》从村庄规划制定,乡村建设工程管理,村庄规划建设监督检查以及加强服务保障等方面,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区县、乡镇政府的职责。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指导意见》印发试行。
请相关区县、乡镇政府认真贯彻执行,并按照《指导意见》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地区实际,进一步制订具体的工作落实措施。
对于执行过程中有关情况和建议,请及时向四部门进行反馈。
特此通知。
北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指导意见(试行)近年来,随着北京奥运会和新中国成立六十周年庆祝活动的成功筹备举办,城乡经济综合实力显著增强,农村产业结构和发展方式发生了新的变化,城镇化进程不断加快,首都城市发展已经进入新的阶段。
为了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从建设具有中国特色世界城市的高度,加快实施“人文北京、科技北京、绿色北京”的战略构想,落实市委、市政府统筹城乡经济社会一体化发展的总体要求,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北京市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市村庄规划建设管理的指导意见。
一、推进村庄规划的制定工作按照新形势下首都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加快村庄规划制定工作。
位于城乡结合部等地区的现状村庄,按照市政府有关决定,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加快城镇化进程;确定保留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建设规划,引导村庄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其他现状村庄,应当结合中心城、新城和小城镇的发展,统筹规划建设,在逐步实现城镇化的过程中,可以参照本指导意见对村庄规划编制原则的要求,适当简化规划内容,编制村庄近期建设与环境整治规划,改善生活环境,消除安全隐患,合理安排近期确需建设的生活生产设施。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

设施农业2023-104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发布关于做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的通知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中央农村工作会议精神,落实好中央一号文件关于发展现代设施农业的安排部署,按照《农业农村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财政部 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全国现代设施农业建设规划(2023—2030年)〉的通知》(农计财发〔2023〕6号)要求,我部将建立健全农业农村基础设施融资项目库,做好设施种植、设施畜牧、设施渔业、现代物流设施等各类现代设施农业建设项目谋划储备,引导加大融资支持。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锚定加快建设农业强国目标,围绕保障粮食和重要农产品稳定安全供给,牢固树立大食物观,以优化设施农业布局、适度扩大规模、升级改造老旧设施为重点,建立健全融资项目库,强化项目谋划顶层设计,完善“分类设库、分层储备、分级管理”运行机制,优化“主体线上填报、地方逐级推介、部门分批推送、银行自主审贷”流程模式,用好贷款贴息、财政奖补等各类政策工具,引导撬动更多金融活水流入现代设施农业,助力扩大农业农村有效投资,以基础设施现代化促进农业农村现代化。
二、支持重点(一)支持建设以节能宜机为主的现代设施种植业。
加快传统优势产区设施改造提升,支持整县推进实施老旧低效设施改造,加快推广现代信息技术和设施装备,有序推进产业提档升级。
以生态保护和资源合理利用为前提,有序推进西北戈壁、黄淮海和环渤海盐碱地等非耕地现代设施农业园区化开发。
强化大中城市现代化都市设施农业建设,突出发展现代都市型智慧设施农业,建设一批全年生产、立体种植、智能调控的连栋温室和植物工厂等高端生产设施,形成一批布局合理、高产高效的现代设施农业标准化园区。
以蔬菜和水稻生产大县为重点,合理布局建设集约化育苗(秧)中心。
(二)支持建设以高效集约为主的现代设施畜牧业。
加快规模养殖场设施化改造升级,支持配套和完善精准饲喂、智能环境控制、粪污处理利用等设施设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https://img.taocdn.com/s3/m/4f68e02e11661ed9ad51f01dc281e53a5802510f.png)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设施农业是通过综合应用现代工程技术、生物技术和信息技术,按照动植物生长发育的要求控制生产环境,从而提高农产品产量和质量的现代农业。
发展设施农业可以有效提高农业水利化、机械化和信息化水平,提高土地产出率、资源利用率和农业劳动生产率,提高农业素质、效益和竞争力,对保障农产品供给、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为充分发挥设施农业在推进本市都市型现代农业建设中的作用,加快“菜篮子”工程建设,现就促进设施农业发展提出如下意见:一、发展思路、基本原则和建设目标(一)发展思路。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两区两带多群落”为重点,结合“菜篮子”工程建设,发挥政策引导作用,强化生产标准,优化设施结构,完善配套技术,提高装备水平,充分挖潜,扩大规模,积极引导设施农业加快发展,增强抵御自然和市场风险的能力,促进农业生产稳定发展、效益稳步提高。
(二)基本原则。
1.政策引导,规划先行。
按照农业发展布局、区域功能定位,制定发展设施农业相关政策。
2.市场导向,农民主体。
发展设施农业以市场需求为导向,因地制宜,突出农民生产经营和市场主体地位,充分调动农民的积极性。
3.分级负责,积极推进。
市有关部门要按照“部门联动、政策集成、资金聚焦、资源整合”的工作机制,重点在规划、土地、基础设施配套和技术、市场服务等方面加大对设施农业的扶持力度。
各相关区县政府是设施农业的组织实施主体,对本地区设施农业的发展负主责。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等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公布日期】2006.04.24•【字号】京政农发[2006]17号•【施行日期】2006.04.2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水务局、北京市农业局、北京市园林绿化局、北京农村商业银行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京政农发〔2006〕17号)郊区各区县人民政府:设施农业作为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一种重要形式,通过汇集土地、资金、技术和劳动力等要素,形成了以资金密集、技术密集、劳动力密集为主要特征的集约高效型产业,不仅成为吸纳农民就业的重要载体和农民增收致富的重要途径,而且还可以有效地促进农业综合生产能力的增强和农业产业结构的调整。
为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建设都市型现代农业中的重要作用,进一步发挥和扩大设施农业在新农村建设中的支撑作用,生产更多、更优质的农产品,更好地满足市场需求,促进农民增收,特提出此扶持意见。
一、指导思想紧紧围绕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和“十一五”新农村建设发展规划的要求,以深入实施“221行动计划”,促进农业增效、农民增收为宗旨,在坚持和确保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基础上,在基础设施配备、科技服务、品种优化、产品销售、设施主体建设等方面充分发挥政策的引导作用,夯实基础、培育特色、优化结构、提升效益,构建设施农业发展的综合服务支撑体系,促进设施农业的发展。
二、建设原则市场导向,主体积极的原则。
充分发挥市场配置资源的基础作用,在充分把握市场需求的情况下,定位发展方向,确定发展规模。
依靠市场调动经营者的积极性,融合社会、企业及个人资金,共同推进发展。
集约发展,农民增收的原则。
要突出设施农业发展集约、高效的特点,选择市场前景好的品种,建设经济、实用的设施类型,推行标准化管理,生产适销对路的高品质产品,推进节本增效的措施,促使农户从设施农业中获得更高的收益。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公布日期】2022.06.01•【字号】京政服发〔2022〕9号•【施行日期】2022.06.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层政权和社区建设正文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等四部门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的通知京政服发〔2022〕9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市属机构: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经市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北京市政务服务管理局中共北京市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农业农村局2022年6月1日关于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的工作方案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的指导意见》(国发〔2022〕5号)、《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推进基层整合审批服务执法力量的实施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9〕5号)等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让群众就近享受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优化政务服务的决策部署,把党的领导贯穿优化政务服务的全过程和各方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不断提升政务服务标准化、规范化、便利化水平,按照“小小窗口、满满服务”的要求,筑牢“贴心服务”理念,持续巩固街道(乡镇)政务服务中心“一窗受理、集成服务”改革成果,突出发挥社区服务站(村政务服务站)保障基本公共服务职能,强化为民服务功能,增加服务供给,补齐服务短板,创新服务机制,按照“标准统一、分类施策、重点突破、全面覆盖”原则,实行首问负责、一次性告知等基本制度,实现7000余个社区(村)政务服务规范化建设全覆盖,着力构建“一刻钟政务服务圈”,全面提升群众办事便捷度和满意度。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

附件3: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主任、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副组长李进山关于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承担农业普查工作任务和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乡镇的说明一、关于成员单位承担农业普查工作任务的说明农业普查是国务院下达的重要任务,是今年市政府折子工程之一,也是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非常重要的基础工作。
随着农业普查工作进入实质阶段,普查各项工作全面展开,为保证各阶段工作顺利推进,保证普查的数据质量,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领导小组决定按照第一次领导小组会议明确的职责分工,对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进一步细化,明确完成任务的具体时间、结果和工作责任。
各成员单位承担具体工作任务是:部分成员单位参与、协助普查组织实施和宣传工作,如:国土资源局、市发改委、市委宣传部、市政府办公厅、市财政局、市公安局、市人事局、市市政管委、市工商局、市司法局、市建委、市交通委、共青团市委等。
部分成员单位提供有关“三农”的基础数据和政策标准,如:市农委、市规划委、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市水务局、市环保局、市劳动保障局、市教委、市文化局、市卫生局、市旅游局、市科委、市民政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农研中心等,部分成员单位参加普查的数据资料开发和课题研究等。
现将《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工作任务表》(见附件1)提交会议讨论。
请各成员单位按照会议决定,分工协作,密切配合,落实责任,确保农业普查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
二、关于农业普查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乡镇农业普查工作的说明各成员单位主管领导要结合本单位的实际和农村调研工作,按统一要求共同抓好北京市第二次全国农业普查工作。
农业普查工作的重点、难点在基层,基层工作关键在行政村,因此加强村级基层基础工作尤为重要。
为了圆满完成国家任务,扎实做好我市农业普查工作,拟由每个领导小组成员联系一个基础相对薄弱的乡镇,并在乡镇中自行选择1-2个行政村,进行农业普查指导和农村工作调研,并对该乡镇所在区县的农业普查工作情况进行检查指导。
国土资发〔2014〕127号《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通知

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10.18•【字号】密政发〔2017〕61号•【施行日期】2017.10.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密云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的通知密政发〔2017〕61号各乡镇人民政府,地区、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为保障我区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充分发挥设施农业高产高效作用,坚决遏制以发展设施农业的名义违法违规用地问题,根据《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和《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京政农发〔2017〕28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区设施农业发展实际,现将进一步加强设施农业监管工作通知如下:一、监管对象本区行政区域内的设施农业,主要是设施种植业,包括日光温室、钢架大棚、连栋大棚、连栋温室等,重点是国家、市、区等各级财政支持建设的设施农业项目。
二、监管内容1.建设“大棚房”违法用地,用于生活居住行为。
2.设施农业一年以上无正当理由非正常闲置、摞荒的行为。
3.设施农业增减变动,拆除和新增设施农业的行为。
4.以设施农业名义占用农用地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非农经营行为。
5.以建设“设施农业园区”、“生态园区”等名义,占用设施农业用地变相从事房地产开发的行为。
6.改变设施农业用途进行其它非农业建设的行为。
三、职责分工区农委负责协调、指导、落实设施农业各项监管任务。
区农业服务中心负责设施农业生产技术指导与服务;设施农业日常农业生产行为监管;设施农业建设备案管理;统计汇总各镇设施农业台帐并及时更新、上报。
区国土分局负责对全区土地利用情况及设施农业用地进行日常巡查;对用地不属于农业结构调整确需建设的生产设施和附属设施、以及超过实际需求的非农业建设以非法占地认定,依法按规查处;对监管发现的设施农业低效利用行为,按规定及时报告上级国土主管部门,并通报区农业主管部门和各镇政府。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

《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农业(农牧、农村经济、农机、畜牧、兽医、农垦、加工、渔业厅(局、委、办),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适应现代农业发展需要,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2010年,国土资源部、农业部下发《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明确了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要求和支持政策。
但随着现代农业和土地规模化经营不断发展,需要进一步完善现行的设施农用地政策,规范用地管理。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进一步明确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合理确定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分拣包装场所用地,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严格确定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由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8.12.30•【字号】•【施行日期】2018.12.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发展规划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局,各总公司,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2018年12月30日北京市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引言党的十九大提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是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着眼党和国家事业全局作出的重大决策部署,是决胜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的重大历史任务,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总抓手,在我国“三农”发展进程中具有划时代的里程碑意义。
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重要论述是新时代做好“三农”工作的根本遵循和行动指南,北京作为首都,要深入学习、率先贯彻、认真落实、科学推进。
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印发〈乡村振兴战略规划(2018—2022年)〉的通知》精神,按照《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的通知》《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实施乡村振兴战略的措施〉的通知》要求,编制本规划。
第一章规划背景第一节振兴基础党的十八大以来,本市以习近平总书记关于“三农”工作的重要论述和对北京重要讲话精神为根本遵循,不断加大统筹城乡改革发展力度,出台一系列强农惠农富农政策举措,全市农业农村呈现良好发展局面,为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奠定了坚实基础。
农业绿色发展水平明显提升。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方案》的通知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共北京市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22.04.23•【字号】•【施行日期】2022.04.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委、区政府,市委各部委办,市各国家机关,各国有企业,各人民团体,各高等院校:现将《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北京市委北京市人民政府2022年4月23日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行动方案北京市第十二次党代会以来,本市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不断深化农村改革,如期完成农业“调转节”任务、美丽乡村建设三年行动计划、低收入帮扶等“三农”重点任务,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建设取得新进展,为建设国际一流的和谐宜居之都提供了重要支撑。
迈上实现第二个百年奋斗目标的新征程,实现社会主义现代化,最艰巨最繁重的任务依然在农村,最广泛最深厚的基础依然在农村。
为举全市之力推进北京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历次全会精神,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按照《北京城市总体规划(2016年—2035年)》要求,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坚持以首都发展为统领,以大城市带动大京郊、大京郊服务大城市为发展方略,以推动高质量发展为主题,以“保供固安全、振兴畅循环”为工作定位,坚持城市现代化与农业农村现代化一同谋划、一并实施,坚持农业现代化与农村现代化一体设计、一并推进,全面实施乡村振兴战略,促进农业高质高效、乡村宜居宜业、农民富裕富足,形成率先基本实现农业农村现代化的首都样板和首善示范。
二、基本原则——坚持农业农村优先发展。
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

附件1北京市设施农业用地导则(试行)一、总则1.本导则依据《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 201010-2007)、北京市《地类认定规范》(DB11/T1108-2014)等有关规定制定。
2.本导则适用于北京市设施农业建设有关用地的规模控制,有关设施用地规模不应大于本标准给出的限值。
3.实行最严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切实保护耕地。
按照严格保护耕地特别是基本农田、强化土地用途管制的要求,处理好生态环境建设、农业结构调整和耕地保护的关系。
4.支持设施农业合理的用地需求,支持改善生产条件的农业设施建设,鼓励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种养殖业的发展。
5.引导土地资源的节约集约利用,充分利用存量土地资源,防止大拆大建,尽可能不占或少占耕地,尽可能不建或少建硬化设施。
6.本导则所列出的用地限值是单项设施建设所需的用地标准。
在满足各项设施功能需要的前提下,尽可能统筹安排,集约布置,减少用地,以保护土地资源,提高土地利用率。
7.合理规划和建设附属设施,附属设施中的管理用房用地规模原则上控制在项目区可申请附属设施用地规模的20%以内;同时,附属设施中的管理用房不得超过两层,总高度不得超过7米。
8.根据国家有关政策和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的需求,本用地导则将结合实际适时调整。
二、养殖业设施用地标准1.畜禽养殖设施1.1 基本术语1.1.1 奶牛场,指采用栓系式或散栏式饲养奶牛的规模化养殖场。
1.1.2 肉牛场,指规模化养殖的肉牛场,包括种牛场和商品牛场。
1.1.3 猪场,指规模化、连续均衡或自繁自养式生产的生猪养殖场,包括种猪场和商品猪场。
1.1.4 羊场,指全舍饲生产、规模化养殖的羊场,包括种羊场和商品羊场。
1.1.5 鸭场,指采用笼养、平养等饲养方式的规模化养鸭场,包括种鸭场、蛋鸭场和商品肉鸭场。
1.1.6 鸡场,指笼养、平养的规模化养鸡场,包括种鸡场和商品鸡场。
国土局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

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用地管理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时间:2017-04-26 作者:胡静信息来源:信息中心冀国土资规〔2017〕1号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国土资源局、农业局,县(市、区)国土资源局、农业局:为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土资发〔2014〕127号),以下简称《通知》)精神,进一步完善和规范设施农用地使用和管理,促进设施农业健康有序发展,加快农业现代化建设,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合理界定设施农用地范围根据我省现代农业生产特点,从有利于支持设施农业和规模化粮食生产发展、规范用地管理出发,将设施农用地具体划分为生产设施用地、附属设施用地以及配套设施用地。
(一)生产设施用地。
生产设施用地是指在设施农业项目区域内,直接用于农产品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工厂化作物栽培中有钢架结构的玻璃或PC板连栋温室用地等;2.规模化养殖中畜禽舍(含场区内通道、给排水设施)、畜禽有机物处置等生产设施及绿化隔离带用地;3.水产养殖池塘、工厂化养殖池和进排水渠道等水产养殖的生产设施用地;4.菌种与菌包(菌棒)生产与培育、出菇房(不含菇棚)等食用菌生产设施用地;5.育种育苗场所、简易的生产看护房(单层,小于15平方米)用地等。
(二)附属设施用地。
附属设施用地是指直接用于设施农业项目的辅助生产的设施用地。
包括:1.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检验检疫监测、动植物疫病虫害防控及繁育等技术设施以及必要管理用房用地;2.设施农业生产中必需配套的畜禽养殖粪便、污水、等废弃物收集、存储、处理等环保设施用地,生物质(有机)肥料生产设施用地;3.设施农业生产中所必需的设备、原料、农产品临时存储、产品分级处理场所(含包装、晾晒、烘干及自用饲料加工等)、符合“农村道路”规定的场内道路等用地。
(三)配套设施用地。
配套设施用地是指农业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农业企业、社会化服务组织等,从事规模化粮食生产所必需的配套设施用地。
设施农业政策法规汇总

我想建几个温室大棚,咨询一下温室大棚及操作间建设标准。
对面积、高度国家有什么要求?以及相应得铺路有什么要求需要怎么有什么手续?【答复】答:陈超,您好。
您有关温室大棚建设的问题已收悉。
感谢您对我们的信任。
设施农业及其相关道路的建设要符合土地利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目前,本市日光温室建设尚无统一标准。
一般来说,从适宜生产的角度出发,日光温室跨度为:8—8.5米,高度为:3米左右。
每栋日光温室操作间最多不超过15平方米。
如果您要建设设施农业,可咨询所在区县的农业主管部门。
【问题正文】我公司欲在昌平区兴寿镇承包100亩耕地,建设温室大棚,用于草莓种植采摘,请问需要什么部门审批?请说详细一点【答复】您好,问题答复如下:建设温室大棚必须得向所在地兴寿镇政府提出申请,报昌平区农委审批通过。
如果是申请温室建设补贴,还需通过昌平区乃至北京市国土局的审批。
详细情况及政策和相关手续建议您直接向昌平区兴寿镇政府,农业主管部门咨询即可,也可以就此问题向市国土局咨询。
市国土局办公室电话:64409665,市国土局耕地保护处电话:64409834。
【问题正文】你好,请问温室大棚有补贴吗,如果有的话北京市通州区温室大棚的补贴标准是多少?【答复】答:张建:您好,您的关于“温室大棚有补贴吗,如果有的话北京市通州区温室大棚的补贴标准是多少?”等问题的来信收到。
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发展设施农业的意见,其中对发展规模以上设施农业予以相应的扶持。
随着设施农业建设工作的推进,有关政策进行了微调,目前我们总体执行2010年市农委、市财政局、市农业局、市园林绿化局联合下发《关于印发促进设施农业发展实施细则的函》的有关精神,要求符合《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土资发〔2010〕155号)和《北京市国土资源局关于转发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完善设施农用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1〕30号)的有关要求。
具体涉及调整内容见当年菜篮子有关实施意见。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的函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的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2.11.14•【字号】京政农函〔2022〕66号•【施行日期】2022.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的函京政农函〔2022〕66号各涉农区人民政府:为促进全市设施农业生产提档升级和全产业链发展,依据《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印发〈关于促进设施农业绿色高效发展的指导意见〉的通知》(京政农发〔2020〕157号),特制定《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请认真组织实施。
北京市农业农村局北京市财政局2022年11月14日北京市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本市设施农业生产提档升级和全产业链发展,依据《关于促进设施农业绿色高效发展的指导意见》(京政农发〔2020〕157号),设立设施农业发展以奖代补项目(以下简称“奖补项目”)。
为指导各区规范实施奖补项目,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紧扣首都功能定位,促进设施农业标准化、规模化、集群化发展,奖补项目向产业布局集中、发展蔬菜产业意愿较强的地区倾斜。
各区人民政府是奖补项目审核和建设监管主体,也是奖补资金使用管理主体。
各区应优化本区设施农业发展布局,明确产业总体发展思路、重点业态、发展路径。
加强设施农业政策宣传,公开公平公正遴选项目,加强项目储备,统筹推进设施农业产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二章目标任务第三条围绕绿色安全高效生产,推动产业集群成链,创新发展模式,完善利益联结机制,稳定农民就业和增收,优先盘活利用闲置设施,重点改造提升老旧设施,支持新建标准化、宜机化、智能化设施,打造一批规模化、现代化设施农业基地,稳步推进全市设施蔬菜(含草莓、西甜瓜)产能提升、产品安全、产业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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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
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京政农发[2017]28号
【发布部门】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
【发布日期】2017.07.24
【实施日期】2017.07.24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北京市农业局关于进一步规范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的通知
(京政农发〔2017〕28号)
郊区各区农委、农业局、种植业(农业)服务中心:
为提高我市农用地和水资源的利用水平,更好地保障鲜活农产品的有效供给和富裕农民,促进北京都市型现代农业发展,2008年市政府印发了《关于促进设施农业发展的意见》(京政发〔2008〕30号),我市设施农业得到快速发展。
根据2015年印发的《关于贯彻落实国土资源部农业部进一步支持设施农业健康发展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国土耕〔2015〕72号,以下简称“72号文”)规定,为促进我市设施农业规范发展,防止以设施农业名义违法违规建设,防止设施农业低效利用,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1.摸清设施农业底数。
由各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组织乡镇政府,对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现状进行调查,填写《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见附件),于8月8日前报送市农业局蔬菜处。
2.强化属地责任。
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监管实行属地负责制,责任主体是区、镇(乡)政府。
各区农业部门要督促镇(乡)政府严格执行72号文相关规定,将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纳入日常管理,建立台账、完善制度,禁止设施农业建设和利用存在违法违规用地行为,杜绝设施农业非正常闲置。
3.建立健全日常巡查机制。
各区农业部门要加强对设施农业生产利用情况的检查,建立设施农业日常巡查机制,对巡查中发现的设施农业非农利用情况和趋向,及时通报同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并于每年5月30日、11月30日前向市农业局蔬菜处报送巡查情况。
附件: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
北京市农村工作委员会
北京市农业局
2017年7月24日
附件
区设施农业利用现状调查表
填报单位:填报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