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
新闻采编的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新闻采编是新闻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新闻传播的源头和基础。
新闻采编的法律规定,旨在规范新闻采编行为,保障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对新闻采编的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新闻采编的定义新闻采编,是指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通过采访、调查、报道等手段,获取、整理、传播新闻信息的行为。
新闻采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采访:采访是指新闻从业人员通过访谈、观察、调查等方式,获取新闻素材的过程。
2. 调查:调查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对某一事件、现象或问题进行深入了解、分析的过程。
3. 报道:报道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将采访、调查所得的素材进行整理、编辑,以新闻稿件的形式进行传播的过程。
4. 评论:评论是指新闻从业人员对新闻事件、现象或问题进行分析、评论的过程。
三、新闻采编的法律规定1. 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一规定为新闻采编提供了宪法保障。
2. 新闻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是规范新闻采编的基本法律,主要规定了以下内容:(1)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享有采访、报道、评论的权利,同时承担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公民合法权益的义务。
(2)新闻采访的规定新闻采访应当遵循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的原则,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3)新闻报道的规定新闻报道应当真实、客观、公正,不得歪曲事实、隐瞒真相、误导公众。
3. 侵权责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规定,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新闻采编中,如侵犯他人合法权益,如名誉权、隐私权等,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刑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对新闻采编中的犯罪行为进行了规定,如诽谤罪、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等。
5. 行政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广播电视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出版管理条例》等行政法规对新闻采编行为进行了规范。
新闻采编部工作细则
新闻采编部工作细则新闻采编部工作细则社管新闻采编部工作细则丁亚婕一、部门简介新闻采编部是水土学院社团管理委员会下设的六个部门之一,其是社团活动的一个宣传窗口,其职责主要是宣传和报道水土学院15个社团举办的各项有意义的活动,向大家展现水土学院社团的风采。
同时,以社团管理委员会的工作为中心,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前提下,其还配合社团管理委员会其他部门顺利开展各项工作。
在大型活动时,还将负责联系各大媒体(包括市电视台、报纸和新闻网络)。
二、部门职责1/、新闻采编部的主要职责是负责组织各类活动的新闻宣传,搜集各社团的活动动态,以新闻图片和稿件的形式对外宣传水土学院社团的各个活动,从而更好地展现水土学院良好的精神风貌和丰富多彩的社团活动,致力于我院的精神文明建设,从而向全校展示水土学院的良好形象。
2、本着社管“分部不分家”的一贯原则,新闻采编部有责任同其他部门加强有力合作,通过对各项活动的积极宣传支持其他部门的工作。
3、策划组织社管各种活动的宣传指导工作。
4、完成其他各项上级部门的布置的工作。
三、新闻写作基本流程1、尽可能参与社团活动的组织策划,多与社团活动的策划人员交流,在活动开始前对活动的流程、宗旨及意义方面有个大体了解。
2、切身参与社团组织的大型活动,特别是有老师参与的活动,在注重表现活动给同学带来的种种好处及影响的同时,不要忘记老师的指导作用。
在参加活动的过程中,对活动的流程及细节做适当记录,发现新闻线索,找好新闻角度,为新闻稿的写作打下基础。
3、在条件允许的范围内,用数码相机记录好活动的场景,拍照时要注意选择能够表现活动积极意义的画面,另外,关于老师的场景尽量多拍摄。
4、结合活动策划书、自己在活动过程的记录以及拍摄的活动照片,理顺思路,巧妙构思,组织语言,顺利完成新闻稿的写作。
四、新闻写作技巧1、基本掌握标题的制作技巧。
标题是文章的眼睛,一篇新闻稿若有一条新颖别致的标题,就能象磁石那样牢牢地吸引编辑和读者的注意力。
新闻行业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行业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和业务素质,规范新闻采编、制作、发布等环节,确保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新闻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第三条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党性原则,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二)坚持真实性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无误;(三)坚持客观性原则,全面、公正、客观地报道新闻事件;(四)坚持公正性原则,抵制虚假、低俗、有害信息;(五)坚持职业道德,尊重他人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业道德与行为规范第四条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应具备以下职业道德:(一)热爱新闻事业,忠诚于党的新闻事业;(二)严谨治学,勤奋敬业,不断提高业务水平;(三)严守新闻纪律,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四)尊重事实,客观公正,抵制虚假、低俗、有害信息;(五)尊重他人,维护集体荣誉,团结协作。
第五条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应遵守以下行为规范:(一)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参与非法活动;(二)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不得接受可能影响公正报道的财物、宴请等;(三)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四)不得捏造、歪曲事实,不得诽谤、侮辱他人;(五)不得利用职务之便为个人或他人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三章业务培训与考核第六条新闻机构应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业务培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职业道德。
第七条新闻机构应建立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一)业务水平;(二)职业道德;(三)工作态度;(四)遵纪守法情况。
第四章监督与管理第八条新闻行业从业人员应自觉接受上级部门、新闻机构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九条新闻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对从业人员进行监督管理,确保新闻传播的真实性、客观性、公正性。
第十条新闻机构对违反本制度的从业人员,应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警告、记过、降级、撤职等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一条本制度由我国新闻行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4篇)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新闻从业人员管理是指对新闻行业从业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确保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履行职责,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
下面是新闻从业人员管理的相关规定,总共约____字: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闻从业人员的行为,保障新闻报道的真实性、客观性和公正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行业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新闻从业人员是指在新闻媒体从事采编、发表、传播等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积极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恪守职业道德,遵守新闻行业的基本规则,不得从事捏造、编造、散布谣言等违法违规行为。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职业素养和业务水平。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有权利按照法律规定进行采访、报道和评论,有权拒绝违法违规指令和任务。
第二章新闻从业资格第七条申请成为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二)年满18周岁;(三)具有相应的学历或者职业技能;(四)良好的道德品质;(五)无严重犯罪记录。
第八条申请成为新闻从业人员的人员,应当向所在地的新闻行政管理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供相应的材料和证明。
第九条新闻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审核申请人是否符合条件,做出审核结果并告知申请人。
第十条申请成为新闻从业人员的人员经审核合格后,应当参加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并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
第十一条新闻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相关机构可以组织培训班,提供新闻从业人员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第十二条新闻从业人员资格证书的有效期为五年,过期后需要重新参加考试并取得新的资格证书。
第三章新闻从业行为规范第十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自觉接受社会监督,保持良好的职业操守。
第十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坚持真实、客观、全面、准确、公正的原则,进行新闻报道、评论和采访。
第十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保护新闻信息的来源,不得泄露新闻信息的真实身份。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2017
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内容管理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从业人员”)的管理,维护从业人员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促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从业人员,是指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中专门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内容管理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是指依法取得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许可,通过互联网站、应用程序、论坛、博客、微博客、公众账号、即时通信工具、网络直播等形式向社会公众提供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的单位。
第四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地区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单位从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的规划指导和从业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从业人员行为规范第五条从业人员应当遵守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坚持正确政治方向和舆论导向,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新闻舆论工作的方针政策,维护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严格遵守互联网内容管理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促进形成积极健康、向上向善的网络文化,推动构建风清气正的网络空间。
第六条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工作导向,树立群众观点,坚决抵制不良风气和低俗内容。
页脚内容1第七条从业人员应当恪守新闻职业道德,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认真核实新闻信息来源,按规定转载国家规定范围内的单位发布的新闻信息,杜绝编发虚假互联网新闻信息,确保互联网新闻信息真实、准确、全面、客观。
第八条从业人员不得从事有偿新闻活动。
不得利用互联网新闻信息采编发布、转载和审核等工作便利从事广告、发行、赞助、中介等经营活动,谋取不正当利益。
不得利用网络舆论监督等工作便利进行敲诈勒索、打击报复等活动。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实施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推动形成健康的新闻秩序,促进全市新闻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中宣部等五部门、省委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实际,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坚持正确导向,确保新闻真实1、坚持党性原则。
认真落实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自觉把正确的政治导向、政策导向、价值导向、行为导向贯彻落实到新闻采编工作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给错误的思想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2、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
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科学策划和着力做大做强重大主题、重大成就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
3、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新闻报道要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把握社会主流,充分了解事实真相,自觉杜绝虚假报道,提升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公信力。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始终把服务大局、引领社会、教育人民、促进和谐作为新闻媒体的重要使命,以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为己任,多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工作,多做鼓舞士气、振奋人心的工作,净化版面、声屏,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端正新闻理念,提升媒体品位5、坚持新闻立报、新闻立台。
时政类报刊、广播新闻频道、电视新闻频道要以新闻报道为主,确保足够的版面、时段。
对内容形式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栏目和节目,适当控制总量。
6、不断提升栏目和节目的品位。
发挥济南文化优势,适应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改进版面、节目类型结构。
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新闻管理制度范文
新闻管理制度范文新闻管理制度范文一、新闻管理制度概述新闻是一种特殊而重要的信息传播形式,对于社会发展和民众生活具有重要的影响力。
为了保证新闻的真实、准确、客观和公正,加强对新闻从业人员的管理与引导,制定新闻管理制度是必要的。
本文将对新闻管理制度进行具体的规范和要求,以保障新闻的质量和社会的公平正义。
二、新闻采编管理制度1.新闻采编操作要求(1)新闻采编人员应具备相应的资格证书,熟悉新闻采编操作流程,严格遵守相关规章制度,保证行为合法合规。
(2)新闻采编人员应对新闻主题进行准确、全面和客观的报道,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公正性。
(3)新闻采编人员对于重要新闻事件,应及时、准确、全面地进行报道,确保新闻的时效性和权威性。
(4)新闻采编人员应遵守保密制度,严禁将未公开的信息泄露给外部人员。
2.新闻编审要求(1)新闻编审人员应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能够准确判断新闻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2)新闻编审人员应对新闻稿件进行全面的审查,确保新闻的准确性和客观性。
(3)新闻编审人员应严格遵守编辑纪律,杜绝任何形式的新闻篡改和捏造。
(4)新闻编审人员应及时处理读者的意见和投诉,对违规行为进行调查和制裁。
三、新闻发布管理制度1.新闻发布平台要求(1)新闻发布平台应具备专业的技术支持和管理团队,确保新闻的及时发布和安全传播。
(2)新闻发布平台应建立健全的账户管理制度,确保只有经过审查和授权的人员能够发布新闻。
(3)新闻发布平台应建立完善的社交媒体管理制度,规范社交媒体上的新闻传播行为。
2.新闻发布审核要求(1)新闻发布人员应对发布的新闻进行审核,确保新闻的真实性和客观性。
(2)新闻发布人员应对发布的新闻进行权威性和可信度的评估,避免转载不准确的新闻。
(3)新闻发布人员应负责处理读者的意见和投诉,及时纠正错误和不实信息。
四、新闻道德管理制度1.新闻道德规范要求(1)新闻从业人员应具备高度的新闻道德素养,尊重事实、尊重个人隐私、尊重社会伦理和职业道德。
关于新闻采编从业人员管理的规定
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新媒体人员管理制度
新媒体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新媒体人员的工作行为,提升工作效率和团队凝聚力,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所有新媒体人员,包括编辑、记者、摄影师、视频制作人员等。
第三条新媒体人员管理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保护新闻采编的独立性和客观性,保护新闻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公司建立新媒体人员管理委员会,负责制定新媒体人员管理规定和政策,监督执行情况。
第二章新媒体人员的职责和权利第五条新媒体人员应维护公司形象,积极配合上级领导的工作安排,做好新闻报道和编辑工作。
第六条新媒体人员应保守公司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不得擅自泄露外传。
第七条新媒体人员有权享受公司规定的工资待遇、福利待遇和培训机会。
第八条公司提供必要的办公设备和工作环境,保障新媒体人员正常工作。
第三章新媒体人员的管理措施第九条公司按照实际工作需要,择优聘用、提拔和调整新媒体人员,建立健全的人才储备机制。
第十条公司对新媒体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选优秀员工,做出奖惩措施。
第十一条新媒体人员应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公司组织的相关培训和学习,不得私自脱岗离职。
第十二条公司建立健全新媒体人员的晋升和职业发展通道,激励员工不断提升自我素质。
第四章新媒体人员的违纪处理第十三条新媒体人员应遵守公司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不得从事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四条对于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的新媒体人员,公司有权做出停职检查、辞退等处理。
第十五条对于轻微违反公司规定的新媒体人员,公司有权做出口头批评、书面警告等处理。
第十六条对于新媒体人员的违纪处理,应当依法依规,保障员工权益,公平公正。
第五章附则第十七条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制定并公布。
第十八条公司可根据实际情况对本管理制度进行调整、修改,并经过新媒体人员委员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十九条对于本管理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公司相关规定处理。
以上是新媒体人员管理制度的详细内容,希望所有新媒体人员能严格遵守公司规定,做好自己的工作,共同为公司的发展做出贡献。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实施意见为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提高舆论引导水平,推动形成健康的新闻秩序,促进全市新闻事业健康繁荣发展,根据中宣部等五部门、省委宣传部等五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新闻采编工作的意见》精神以及有关文件要求和政策规定,结合济南实际,现制定具体实施意见如下:一、坚持正确导向,确保新闻真实1、坚持党性原则。
认真落实高举旗帜、围绕大局、服务人民、改革创新的总要求,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新闻观,坚持政治家办报办刊办台,自觉把正确的政治导向、政策导向、价值导向、行为导向贯彻落实到新闻采编工作中,始终与党中央保持高度一致,绝不给错误的思想和言论提供传播渠道。
2、坚持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
紧紧围绕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唱响主旋律、打好主动仗,科学策划和着力做大做强重大主题、重大成就和重大典型的宣传报道,巩固壮大积极健康向上的主流舆论。
3、坚持新闻真实性原则。
新闻报道要坚持真实、准确、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深入调查研究,把握社会主流,充分了解事实真相,自觉杜绝虚假报道,提升新闻报道的权威性、公信力。
4、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
始终把服务大局、引领社会、教育人民、促进和谐作为新闻媒体的重要使命,以宣传科学理论、传播先进文化、塑造美好心灵、倡导科学精神、弘扬社会正气为己任,多做统一思想、凝聚力量的工作,多做鼓舞士气、振奋人心的工作,净化版面、声屏,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提供有力的舆论支持。
二、端正新闻理念,提升媒体品位5、坚持新闻立报、新闻立台。
时政类报刊、广播新闻频道、电视新闻频道要以新闻报道为主,确保足够的版面、时段。
对内容形式雷同、过多过滥的婚恋交友类、才艺竞秀类、情感故事类、游戏竞技类、综艺娱乐类、访谈脱口秀、真人秀等栏目和节目,适当控制总量。
6、不断提升栏目和节目的品位。
发挥济南文化优势,适应群众多层次、多方面的精神文化需求,改进版面、节目类型结构。
各新闻媒体至少要开办一个弘扬中华民族传统美德、体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的思想道德建设栏目;时政类报刊、广播新闻频道、电视新闻频道要开设党建、民生及社会公益栏目。
河南省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实施细则-
河南省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实施细则正文:---------------------------------------------------------------------------------------------------------------------------------------------------- 河南省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实施细则为规范新闻采编行为,净化新闻采编队伍,遏制新闻违法活动,建立健康有序的新闻采访秩序,保障新闻记者依法开展新闻采编活动,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办法》规定,制定我省的实施细则。
一、实施的对象和范围(一)本省新闻机构新闻采编人员。
(二)本省新闻机构从事广告、发行等业务人员。
(三)本省新闻机构的官方和经营的网络、网站工作人员。
(四)本省报刊单位新闻采编人员。
(五)本省报刊单位从事广告、发行等业务人员。
(六)本省报刊单位设立和经营的网络、网站工作人员。
(七)中央新闻机构驻豫分社机构的新闻采编人员。
(八)中央新闻机构驻豫分社从事广告、发行等相关业务人员。
(九)中央新闻机构驻豫分社负责的或设立的网络、网站从业人员。
(十)中央报刊单位驻豫记者站的新闻采编人员。
(十一)中央报刊单位驻豫记者站负责的网站从业人员。
(十二)中央新闻网站、官方网站的分网、频道机构的网络从业人员。
(十三)香港媒体在我省注册登记的新闻机构及其网站从业人员。
二、认定程序由上级单位批转、信函举报、电话投诉、业务管理等途径获得的信息,经省新闻出版局登记确认,启动调查。
进行调查时,确定核对信息,查实证据,形成结论,确定结论性质。
依法向当事单位和个人告知事实、理由和依据,在法定的时效内受理当事单位和个人的陈述和申辩,依法做出行政处罚,填写《新闻采编人员不良从业行为记录登记表》。
三、向社会发布(一)利用媒体、网站等形式向社会发布登记办法的适用的对象。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新闻出版总署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奠定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临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辩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新闻采编政策法规2010.7.13
新闻采编人员政策法规知识概述一、言论自由与新闻采编岗位准入二、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三、新闻采编人员的行为规范四、新闻报道内容的法定规范五、新闻报道方面的注意事项一、言论自由与新闻采编岗位准入《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对言论自由所作的根本大法性的保障。
•言论自由的行使与限制•新闻采编岗位准入言论自由的行使与限制•作为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从理论上讲我们没法事先予以约束,只能通过事后的法律监督即通过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促使其合法、正当行使自由。
•作为新闻传媒,由于其是在有组织性地从事传播新闻的专业性活动,其对社会的影响大,我们有必要也事实上能够从事前给予一定的约束,即事前的法律监督与事后的法律监督并用。
新闻采编岗位准入---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新闻采编岗位准入--- 新闻传播主体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
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队伍建设,规范新闻采编、制作、发布等工作,提高新闻传播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新闻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新闻行业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境内所有从事新闻采编、制作、发布工作的从业人员。
第三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努力提高新闻传播能力和水平。
第二章职业道德第四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遵守以下职业道德:1.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坚决维护党的基本路线和基本纲领;2. 坚持真实性、准确性、全面性、及时性原则,保证新闻报道的真实可靠;3. 尊重事实,客观公正,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4. 尊重他人合法权益,不侵犯他人名誉、隐私等;5. 严谨治学,勤奋敬业,不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6. 严守新闻纪律,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7. 积极参与新闻行业自律,共同维护新闻行业的良好形象。
第三章业务规范第五条新闻从业人员在采编、制作、发布工作中,应当遵守以下业务规范:1. 严格遵守新闻采访、报道、编辑、审核、发布等流程,确保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及时性;2. 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真实情况,避免因主观臆断而误导读者;3. 注重新闻语言的规范性和准确性,避免使用错别字、歧义句等;4. 遵循新闻图片、视频、音频等素材的版权规定,不得侵犯他人知识产权;5. 不得接受与职务相关的贿赂、回扣等不正当利益;6. 遵守新闻单位的工作纪律,服从组织安排,积极参加新闻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六条新闻单位应当加强对从业人员的培训,提高其政治素质、业务能力和职业道德水平。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积极参加培训,不断提升自身综合素质。
第八条新闻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考核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定期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政治素质、业务能力、职业道德等方面。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第九条新闻从业人员应当自觉接受新闻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和管理。
新闻采编政策法规2010.7.13
新闻采编人员政策法规知识概述一、言论自由与新闻采编岗位准入二、新闻采编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三、新闻采编人员的行为规范四、新闻报道内容的法定规范五、新闻报道方面的注意事项一、言论自由与新闻采编岗位准入《宪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
”这是对言论自由所作的根本大法性的保障。
•言论自由的行使与限制•新闻采编岗位准入言论自由的行使与限制•作为公民个人的言论自由,从理论上讲我们没法事先予以约束,只能通过事后的法律监督即通过令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来促使其合法、正当行使自由。
•作为新闻传媒,由于其是在有组织性地从事传播新闻的专业性活动,其对社会的影响大,我们有必要也事实上能够从事前给予一定的约束,即事前的法律监督与事后的法律监督并用。
新闻采编岗位准入---新闻记者证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一条为规范新闻记者证的管理,保障新闻记者的正常采访活动,维护新闻记者和社会公众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规和国务院决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新闻记者证的申领、核发、使用和管理。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须持有新闻出版总署核发的新闻记者证。
第三条新闻记者证是新闻记者职务身份的有效证明,是境内新闻记者从事新闻采编活动的唯一合法证件,由新闻出版总署依法统一印制并核发。
新闻采编岗位准入--- 新闻传播主体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2009年新闻出版总署令第44号)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新闻记者,是指新闻机构编制内或者经正式聘用,专职从事新闻采编岗位工作,并持有新闻记者证的采编人员。
本办法所称新闻机构,是指经国家有关行政部门依法批准设立的境内报纸出版单位、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电影制片厂等具有新闻采编业务的单位。
其中,报纸、新闻性期刊出版单位由国务院新闻出版行政部门认定;广播、电影、电视新闻机构的认定,以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的有关批准文件为依据。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5篇)
新闻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管理,规范新闻传播秩序,根据《保守国家秘密法》、《劳动合同法》、《著作权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是指新闻单位的记者、编辑、播音员、主持人等新闻采编人员及提供技术支持等辅助活动的其他新闻从业人员,在从事采访、参加会议、听取传达、阅读文件等职务活动中,获取的各类信息、素材以及所采制的新闻作品,其中包含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等。
第三条新闻单位要坚持依法依规、趋利避害、善管善用、可管可控的原则,加强职务行为信息管理,确保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使用科学合理、规范有序。
第四条新闻单位应健全保密制度,对新闻从业人员在职务行为中接触的国家秘密信息,应明确知悉范围和保密期限,健全国家秘密载体的收发、传递、使用、复制、保存和销毁制度,禁止非法复制、记录、存储国家秘密,禁止在任何媒体以任何形式传递国家秘密,禁止在私人交往和通信中涉及国家秘密。
新闻从业人员上岗应当经过保密教育培训,并签订保密承诺书。
第五条新闻单位应按照《劳动合同法》的有关规定,与新闻从业人员就职务行为信息中的商业秘密、未公开披露的信息、职务作品等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签订职务行为信息保密协议,建立职务行为信息统一管理制度。
保密协议须分类明确新闻从业人员职务行为信息的权利归属、使用规范、离岗离职后的义务和违约责任。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向其他境内外媒体、网站提供职务行为信息,或者担任境外媒体的“特约记者”、“特约通讯员”、“特约撰稿人”或专栏作者等。
第六条新闻从业人员不得利用职务行为信息谋取不正当利益。
第七条新闻从业人员以职务身份开设博客、微博、微信等,须经所在新闻单位批准备案,所在单位负有日常监管职责。
新闻从业人员不得违反保密协议的约定,通过博客、微博、微信公众账号或个人账号等任何渠道,以及论坛、讲座等任何场所,透露、发布职务行为信息。
采编部门管理制度
采编部门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采编部门的管理工作,加强对新闻采编过程的监督和管理,提高新闻报道的准确性和及时性,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组织机构采编部门由部门主任、编采人员、实习生等组成,其中部门主任负责对采编工作进行统筹安排,编采人员负责进行新闻采访和报道工作,实习生则负责协助编采人员完成任务。
三、工作流程1.采编计划的安排每天由部门主任根据新闻事件的重要性和紧急程度制定采编计划,明确工作任务和完成时限,并下发给对应的编采人员。
2.新闻采访的实施编采人员根据采编计划进行新闻采访,通过电话采访、现场采访等方式获取相关信息,并及时编辑报道稿件。
3.稿件的审核编辑完成的报道稿件由责任编辑进行审核,对其中的事实准确性、逻辑性等进行核实,确保新闻的真实性。
4.稿件的发布审核完成的稿件由部门主任或责任编辑进行发布,及时向相关媒体推送稿件,并确保稿件被及时刊发。
5.反馈和整改根据读者的反馈意见,部门主任组织编采人员进行整改,完善报道质量并提高工作效率。
四、工作纪律1.严格遵守新闻伦理和职业道德,严禁编造、篡改新闻事实,保持新闻报道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遵守采访程序和要求,尊重新闻对象的意愿,合法合规地开展采访工作。
3.遵守工作纪律,按时完成任务,不得迟到早退,不得私自调整采编计划。
4.对部门内部工作积极配合,相互协作,共同完成工作目标。
五、奖惩制度1.对表现突出、工作成绩优异的编采人员进行奖励,可以给予表彰、奖金等奖励措施。
2.对工作不认真、违反纪律的编采人员进行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可以给予警告、记过等处理措施。
3.对违反新闻伦理、编造虚假新闻等行为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给予解雇处理。
六、监督检查1.由部门主任对采编工作进行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2.定期组织对编采人员进行绩效考核,评选优秀员工,鼓励其继续努力。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如有需要调整,经全体编采人员讨论通过后进行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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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新闻采编人员从业管理的规定(试行)》
2005-3-29
为加强新闻职业道德建设,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行为,维护新闻界良好形象,促进新闻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新闻采编人员,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批准设立的报社、新闻性期刊社、通讯社、广播电台、电视台、新闻网站等新闻单位内的记者、编辑、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评论员、翻译等从事新闻采访、编辑、制作、刊播等新闻报道业务的人员。
第一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树立政治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贯彻团结稳定鼓劲、正面宣传为主的方针,把握正确舆论导向,支持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为全党全国工作大局服务。
第二条新闻采编人员要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党的新闻宣传纪律,维护党和国家利益,维护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
要严格保守党和国家秘密。
报道违纪违法案件,要自觉遵守案件报道的纪律,注意报道的政治效果、社会效果。
采编涉外新闻报道,要遵守我国涉外法律和我国已加入的国际条约,贯彻我国对外政策。
采编民族宗教报道,要遵守我国民族宗教政策和相关法规。
要依法维护公民个人隐私权,依法维护报道对象的合法权益。
采编涉及未成年人的负面报道,要遵守我国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维护未成年人的权益,未获得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同意,一般不披露未成年人的姓名、住址、肖像等能够辨别和推断其真实身份的信息和音像资料。
第三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坚持真实、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新闻事实准确。
要认真核实消息来源,杜绝虚假不实报道。
新闻报道在新闻媒体刊发时要实行实名制,即署作者的真名实姓。
不得干预民事纠纷和经济纠纷的调解,不得干预正常的司法审判活动。
报道涉及有争议的内容时,要充分听取相关各方的意见,认真核对事实,准确把握分寸。
第四条新闻采编人员要发扬实事求是、敬业奉献的精神,深入实际、深入生活、深入群众,调查研究,求真务实,努力改进工作作风和文风,不断创新报道内容、形式和手段,使新闻报道贴近实际、贴近生活、贴近群众,增强新闻报道的针对性、实效性和吸引力、感染力。
第五条新闻采编人员从事新闻报道活动时如遇以下情形应实行回避,并不得对稿件的采集、编发、刊播进行干预或施加影响:
1、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具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
2、新闻采编人员采访报道涉及地区系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
3、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属于素有往来的朋友、同乡、同学、同事等关系;
4、新闻采编人员与报道对象存在具体的经济、名誉等利益关系。
第六条新闻单位各级分支机构和派出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分社社长、记者站站长等),实行任期轮岗交流或易地安排。
新闻采编人员不得被派往本人出生地、曾长期工作或生活所在地担任分社社长或记者站站长。
第七条新闻采编人员要杜绝各种有偿新闻行为。
不得利用采编多半谋取不正当利益,不得接受可能影响新闻报道客观公正的宴请和馈赠,不得向采访报道对象或利害关系人索取财物和其他利益,不得从事与职业有关的有偿中介活动,不得经商办企业,不得在无隶属关系的其他新闻单位或经济组织兼职取酬。
第八条新闻采编人员要严格执行新闻报道与经营活动分开的规定。
不得以记者、编辑、审稿人、制片人、主持人、播音员等是身份拉广告,不得以新闻报道换取广告,不得以变相新闻形式刊播广告内容,不得为经营谋利操纵新闻报道。
新闻采编人员不得以订阅报刊为条件进行新闻报道,不得直接要求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更不得以批评曝光为由强迫被采访报道单位或个人订阅报刊、投放广告或提供赞助。
第九条规范新闻采编人员记者证管理和使用。
公开的新闻采访必须出示经新闻出版单位、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资格认定,由国家新闻出版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记者证件。
对使用假记者证或冒充记者的人员要严肃查处。
新闻单位要向社会公布监督电话,方便群众监督。
第十条对违规违纪的新闻采编人员要按有关规定和纪律严肃查处。
新闻采编人员有虚假报道、有偿新闻等行为,情节严重的,一律吊销记者证。
凡被吊销记者证的新闻采编人员,自吊销之日起5年之内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因故意犯罪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从事新闻采编工作。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在全国主要新闻单位试行,其他新闻单位参照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