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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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电厂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热电厂合同管理,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维护正常的生产及经营活动,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防范经营风险,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中国大唐集团公司本部合同管理办法》、《中国大唐集团公司工程合同管理办法(试行)》,结合***热电厂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热电厂所属各部门、所属各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合同是指***热电厂及所属各公司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包括合同、协议书、招投标文件。
第四条 ***热电厂所属各部门、所属各公司在其经营范围内从事下列活动时,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合同:
(一)资产重组、并购类事宜;
(二)购售电、热事宜;
(三)并网调度事宜;
(四)担保事宜(含借款事宜);
(五)土地使用权类事宜;
(六)新组建公司的事宜和章程;
(七)建设工程事宜以及工程监理事宜;
(八)房屋、设备、设施、车辆等财产保险事宜;
(九)设备采购、维修及技术改造事宜;
(十)技术服务事宜;
(十一)课题项目研究事宜;
(十二)中介、咨询类事宜;
(十三)备品、配件、办公设备和用品、劳保、福利品等物资采购事宜;
(十四)房屋、设备、设施出租、出售事宜;
(十五)技术合作、联合经营、外聘专家(含医疗、卫生、教育等事项)等事宜;
(十六)其它需要签订协议的事宜。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职责
第五条市场运营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制定和修改合同管理办法;
(二)组织合同文本的起草工作,提供标准的合同文本;
(三)负责合同的编号、统计、备案管理工作;
(四)负责厂合同专用章管理;
(五)负责合同文本审查会签流转的监督管理;
(六)对合同当事方的主体资质、能力及信用,对合同的合法性、严密性、可行性进行综合审核;
(七)对合同的订立、履行、验收进行管理;
(八)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
(九)对合同管理相关部门和人员提出奖惩意见;
(十)完成合同管理的其它工作。
第六条专业主管部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当事方的主体资质、能力及信用进行专业审查,有必要时组织有关专业人员进行实地考察,并出具考察报告;
(二)审查合同项目是否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政策;
(三)审查合同技术条款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企业标准及规程、规范;
(四)审查合同项目是否列入年度投资计划,价款的确定是否符合有关程序;
(五)审查合同条款是否是缔约人真实意思表示,是否切实可行;
(六)召集合同项目谈判人员进行谈判,向参与合同谈判人员提供相关资料;
(七)与合同管理部门共同与合同当事人进行合同条款磋商;
(八)办理授权委托申请;
(九)组织、督促合同履行;
(十)组织履行完毕的合同的验收工作,办理合同结算所需相关手续.
第七条财务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审查合同中的财务收支事项是否符合国家财经法律、行政法规、集团公司和厂财务管理制度;
(二)审查合同约定事项是否符合经济效益原则;
(三)审查合同标的是否列入上级公司、厂预算;
(四)审查合同价款是否合理;
(五)审查合同项目的资金来源、用途及使用方式、结算及酬金支付等是否明确、合法;
(六)对合同中涉及财务的其它事项提出意见。
第八条审计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对合同的订立、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实施审计;
(二)对合同的订立、履行中出现的失控点和违法、违规、违纪情况,提出审计意见和建议;
(三)审查合同标的数量和质量标准是否明确,审查价款及履行期限、地点及方式是否明确合理。
第九条厂务工作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负责合同的法律审查;
(二)协调与办理重大合同签订过程中的外聘律师工作;
(三)参与合同纠纷的调解和处理,负责合同纠纷仲裁或诉讼的外聘律师工作。
第十条纪检监察部履行以下管理职责:
(一)依据国家法律、行政法规、集团公司、厂管理制度,对合同的谈判、签订、履行、变更、解除等事项全过程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并可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效能监察。
(二)对合同管理中出现的违法、违规、违纪情况进行调查处理,提出监察建议或监察决定。
第三章合同谈判
第十一条物资采购合同由物资供应部召集市场运营部、财务部、专业主管部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参与谈判。
第十二条其它合同由专业主管部门召集市场运营部、财务部、审计部、纪检监察部等相关管理部门的人员参与谈判。
第十三条参加合同谈判人数不能少于三个部门的参加人员。
第十四条工程和物资采购合同在谈判前至少五天,由专业主管部门(物资供应部为物资采购专业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准备会议,并提交以下材料:
对方报价清单或预算书;
至少其它2家厂家的同类或类似产品(项目)的报价情况;
其它企业完成同类或类似项目的价格及技术、服务情况;
相关技术资料;
我方对此产品(或项目)期望的价格及测算依据。
通过分析对比,参与谈判人员熟悉相关资料及内容,找出存在的问题,统一谈判意见。
第十五条其它合同在谈判前至少三天,由专业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准备会议, 并提交有关报告或申请等相应材料。参与谈判人员熟悉相关资料及内容,找出存在的问题,统一谈判意见。如有特殊原因在本地不能进行合同谈判,专业主管部门以传真、电子邮件或电话等方式进行异地沟通,经应参与人员确认后再进行合同谈判。
第十六条专业主管部门负责整理、印发合同谈判会议纪要,并经全体参会人确认,列入合同档案。会议纪要应记载如下内容:会议日期、参会人员、参会人员达成一致的意见、参会人员声明保留的意见、法律事务意见、需要专业主管部门负责人、分管领导同意的意见、其它需要记载的事项。
第十七条参加谈判的人员应恪守谈判纪律,不得泄露商业秘密。
第十八条专业主管部门对谈判中临时遇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进行协调,并向本部门负责人汇报,必要时向有关厂领导请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