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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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内河船长小于五米船舶

检验技术规则(试行)

第1章总则

1.1 根据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施行的《河北省内河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省政府令〔2011〕第12号),为确保内河交通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制订本规则。

1.2 本规则中所述的内河船长小于5米船舶的设计和制造单位,应当保证其产品符合国家或者本规则的相应标准。

1.3 检验合格的船舶,由船舶检验机构核发相应的船舶检验证书。

第2章一般规定

2.1 在本省管理的内河通航水域从事航行的船长小于5米的船舶,适用本规则。

2.2 军事船舶、渔船、帆船和运动竞赛船艇不适用本规则。

2.3 排筏、充气式艇筏、水上摩托、水上飞机等特殊型式的船舶,不适用本规则的有关条款时,可以参照省船舶检验机构认可的其它相应标准。国家已有相应标准或者规范的,按国家规定执行。

2.4 船长小于5米的快艇参照《内河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中有关高速船的规定进行检验。

2.5 对适用本规则的船舶,在本规则中没有具体规定相应要求的,参照中国海事局《内河小型船舶法定检验技术规则》或者《游艇法定检验暂行规定》(以下统称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中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

2.6 营运限制条件

2.6.1 按本规则检验的船舶,其航行应当符合以下营运条件:

(1)限蒲氏风级不超过4级、距岸不超过 1km航行;且满载时以其营运航速航行的航程不超过1小时;

(2)航行时,船上所有乘员应当身穿救生衣,并应当坐在座位上,不得站立和走动;

(3)船上所有可移动的物体均应当可靠固定;

(4)航行中,船舶应当由持有海事管理机构核发证书的船员驾驶或者操作;

(5)船舶不应设置汽油座舱机;

(6)禁止船舶在雾天、夜间等视线不良的情况航行。

2.7 船舶所有人或者经营人、管理人,应当按规定

申请检验,并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

2.8 船舶所有人和经营人在船舶营运期间,应当确保船舶处于适航状态;船舶所有人、经营人和船员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关于船舶开航的规定。

2.9 船舶的设计、制造应当以安全和适合预定用途为

原则;船舶在营运过程中,应当保持船舶安全、整洁和美观;除检验时同意安装的设备和附件外,船上不得安装其他设备和附属物。

第3章定义

3.1 定义:

(1)乘客:指除船员之外的船上人员。

(2)快艇:指设计静水时速为18km/h及以上的船舶。

(3)游艇:指仅限于游艇所有人自身用于观光、休闲娱乐等活动的具备机械推进动力装置的船舶。

(3)总长Loa(m):指从船的首柱最前缘量到尾封板或者尾柱后缘的距离,不包括其它突出物。

(4)船长L(m):指船在满载排水量下静浮于水面时,其刚性水密船体位于水线以下部分的总长,但不包括水线处及以下的附体;如因船舶形状原因不易量取的,可按总长的95%计。

(5)船宽B(m):钢质船为不包括船壳板在内的船体最大宽度,舷伸甲板宽度不计入;对木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舶最宽处,由一舷的外板外缘量至另一舷外板外缘之间的水平距离。

(6)型深D(m):在船舯部沿船侧自平板龙骨(或者纵中剖面处船底板)上表面量至甲板边板下表面的垂直距离;对木船、纤维增强塑料船舶,系指船长中点处,沿船舷由船底板外表面或者船底板外表面的延长线与船中线相交点量至干舷甲板上表面之间的垂直距离。

(7)吃水d(m):在船长中点处,由平板龙骨上表面或

者纵中剖面处船底板(对木船、纤维增强塑料船为龙骨下表面)上表面量至满载水线的垂直距离。

(8)满载水线:指船舶在核定适航航区内所允许达到的最大载重水线。

3.2 本规则未涉及的其他定义,按照有关法规和规范中的相应定义执行。

第4章船舶检验

4.1 检验种类和检验间隔期

4.1.1 检验种类分为:

(1)初次检验,包括新建船舶的初次检验和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

(2)年度检验;

(3)船底外部检查;

(4)附加检验。

4.1.2 检验间隔期:年度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的间隔期为每年进行一次。

4.2 检验

4.2.1 对本章涉及船舶的检验项目,应当参照船舶检验技术法规的适用要求及本规则中的有关规定进行。

4.2.2 初次检验

4.2.2.1 新建船舶初次检验前,应当按本章4.3规定的图纸资料一式三份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查,经审查批准后方可施工。

4.2.2.2 现有船舶初次检验前,应当按本章4.3规定的图纸资料(带*号的除外)一式两份及船舶制造厂建造质

量证明书、主要船用产品证书送交船舶检验机构审核。如确有困难,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后,可适当减少部分资料,并依照相应规定,通过试验确定船舶的技术性能。

对同一船舶制造厂按同一批准图纸生产建造的船舶,经船舶检验机构同意,可提交统一的技术资料供审核。

4.2.2.3 对现有船舶的初次检验,应当参照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中换证检验和船底外部检查的项目进行。

4.2.3 年度检验

4.2.3.1 年度检验每年度一次,在上次年度检验到期日的前一个月内进行。

4.2.3.2 年度检验除参照船舶检验技术法规中年度检验的适用要求进行检验外,还包括换证检验项目中的适用要求,尤其应检查船体的水密完整性及其损伤、腐蚀、腐烂、磨耗情况和油漆、防护层和有关标志情况,检查船舶的动力推进系统的完整性和有效性。

4.2.4 船底外部检查

4.2.4.1 船底外部检查每年度一次,可以与年度检验同时进行。

4.2.4.2 船体外部检查应当包括:

(1)检查船壳板有无裂纹、损伤及严重腐蚀;对纤维增强塑料船,检查船体层板有无龟裂和裂缝、发白及分层;对木质船舶,检查船体结构有无腐烂、蛀蚀现象。

(2)检查舵、舵承、螺旋桨、轴封、水线以下开口及其阀件;

(3)对增强纤维塑料船,应当检查船壳上的接地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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