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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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锡惠山经济开发区

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会审办法

为切实提高惠山经济开发区产业发展的质量和水平,真正确立科学招商观,严格把好项目准入关,确保工业经济保持快速协调增长的良好势头,现本着“科学发展、集约发展、培育新兴产业、提升开发区产业水平”的宗旨,制定《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会审办法》,具体内容如下:

一、总体原则

本办法的总体原则是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集约创新发展为目标,合理设置产业类型、项目类型、投资强度、产出水平、能耗水平和环境影响等评估内容,科学设定入区项目门槛,为确定项目扶持政策和地块位置提供科学的依据。

二、评估范围

㈠、外资项目。拟在开发区范围内购置土地的外资工业项目,包括新建和扩建。

㈡、内资项目。拟在开发区范围内购置土地的内资工业项目,包括新建和扩建。

㈢、拟受让开发区辖区内企业存量土地的内外资工业项目。

㈣、拟租用或购买开发区标准厂房或辖区内企业空闲厂房的新办或扩建的内外资工业项目暂不列入评估范围。

㈤、科技孵化企业产业化项目、软件、创意动漫和服务外包等产业暂不列入评估范围。

三、评估内容

㈠、产业类型。重点鼓励引进生物医药、汽车及零部件、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电子信息、机械装备和环保等六大产业;鼓励引进上

述产业群的主要上下游企业及配套企业;鼓励引进属于国家鼓励类且适合在开发区发展的其它项目。

㈡、项目类型。优先引进世界500强投资项目、行业龙头企业或知名品牌项目、海内外上市企业,内设研发中心项目、符合申报高新技术企业标准项目和整机项目。

㈢、投资强度。包括总投资、注册资本和亩均投入。重点鼓励引进投资大、用地少的项目。

㈣、产出水平。包括前三年销售收入、达产后亩均产出、税收强度和全员劳动生产率(人均销售收入)。鼓励引进产出总量大、税收强度高的项目。

㈤、能耗水平。包括装电容量、用水、用气和年综合能源消费总量,鼓励引进低能耗项目。

㈥、环境影响。根据项目采用的主要设备和工艺流程,综合考虑项目对环境的总体影响,鼓励引进无污染、有利于环境保护的项目。

㈦、一票否决的情况。主要针对开发区环保、安全、规划的高要求和国家对特殊设备、工艺、产品的特殊限制,设定不予引进的情况。

1、不符合开发区环保准入门槛的项目,如印染、洗毛、医药中间体和化工类项目;

2、建设项目通过治理达不到环保要求的项目;

3、直接使用原煤的项目;

4、建设项目经过措施防范后,仍会存在较大安全隐患的项目;

5、属于国家明令限制或淘汰的产品工艺技术的项目。

四、项目准入条件和地价执行标准

㈠、投资要求。总投资不得低于10000万元,注册资本不得低于总投资的三分之一,外资项目注册外资资本额不得低于20万美元/亩,亩均投入不得低于350万元/亩。

㈡、产出要求。达产后亩均产出不得低于580万元/亩,税收强度不得低于17万元/亩,全员劳动生产率不得低于90万元/人。

㈢、地价执行标准。普通投资项目地价为25万元/亩;属于六大鼓励产业的投资项目地价为19.2万元/亩(最低保护价标准);科技含量高、投资规模大且对开发区产业建设起带动示范作用的投资项目地价,经评估会审小组确认,可个案处理。

五、评估组织和职责分工

㈠、招商一局负责填写《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会审表》一式五份,并全部提供给经发局。招商一局必须对提供评估所需数据和资料情况的真实性负责。

㈡、经发局在收到《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会审表》后5日内,牵头组织招商一局、规划建设局、财政审计局和国土所等部门领导和业务负责人召开评估会审会议。特殊或重大项目可视情况邀请区其他职能部门及聘请行业专家,临时组织评估会审。

㈢、各部门应根据招商一局提供的项目资料情况,如实提出评估意见,职责分工为:

规划建设局负责对地块选址合理性及规划技术参数进行评估;

国土所负责对地块“招拍挂”的要素和条件进行评估;

财政审计局负责对给予项目扶持政策的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进行评估;

经济发展局负责对项目的准入条件进行评估,包括产业政策、环保、能耗、安全、科技等;并根据其他各部门的评估意见,对项目出具初审意见。

㈣、评估会审流程:招商一局详细介绍项目情况→经发局会同相关部门对项目情况进行评估,各部门对各自评估的准确性负责→经发局汇总评估会审结果,并作评估会审初审意见→出席评审的管委会领

导作最终评估会审意见。

六、评估结论

参评部门必须将评估结论意见签署在《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会审表》的相关栏内,并加盖部门公章。最终评估会审意见由出席评审的管委会领导签署。

七、评估结果运用

项目通过评估会审后,方可签订《投资意向书》,并办理土地“招拍挂”等前期手续;《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会审表》列为经发局办理项目核准或备案手续的依据。项目未通过评估会审的,一律不得进入开发区。

八、评估后续工作规定

项目通过评估会审并且在签订《投资意向书》后,规划建设局、经济发展局和国土所必须各司其职,按规定限期要求办妥相关手续,具体规定如下:

㈠、规划建设局负责在《投资意向书》签订之日起10日内出具经区、市规划部门审核的规划文本;

㈡、经济发展局审批科负责在规划文本出具之日起3日内完成发改、环保、安监、外经等部门的意见征求工作;

㈢、国土所负责在意见征求工作完成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拍卖公告编制的全部工作,包括确保通过市国土资源局的审核和市政府的审批;

㈣、经济发展局综合科负责按准入评估的条件标准对项目实施监督管理。

本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试行,由经发局负责解释。

附件:1、工业投资项目准入评估会审表

2、六大重点鼓励产业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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