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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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文件

川信联发〔2010〕326号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关于印发《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

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的通知

达州联社,各市州办事处,各县级联社(农商行、农合行)。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经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第一届社员大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二月十六日

四川省农村信用社

公司类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有效防范和控制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融资风险,规范信贷人员业务操作,提高公司类客户授信工作效率,提升农村信用社信贷服务水平和竞争能力,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依据中国人民银行《商业银行授权、授信管理暂行办法》(银发〔1996〕403号)、《商业银行实施统一授信制度指引(试行)》(银发〔1999〕31号)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银监发〔2004〕51号)、《银行开展小企业授信工作指导意见》(银监发〔2007〕53号) 、《商业银行集团客户授信业务风险管理指引》(2003年第5号主席令)等管理文件及《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的有关规定,在《四川省农村信用社法人客户统一授信管理暂行办法》(川信联发〔2007〕133号)的基础上修订。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公司类客户”是指依据《公司法》设立的企业法人客户以及依据《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设立的事业法人客户。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统一授信”是通过核定公司类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统一控制客户在农村信用社(含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信用社”)系统内各类融资风险总量。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指在对客户的资信情况及信用社融资

风险进行综合分析与评价的基础上,核定一个期限内(一般为1年)客户在信用社各类融资的最高限额。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是信用社内部掌握的风险控制指标,原则上不对外部公开。

第五条授信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授信主体统一。信用社系统内只能由一个机构按审批程序和授权权限对同一公司类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二)授信形式统一。信用社向同一公司类客户提供的各种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三)授信币种统一。信用社对同一公司类客户办理的本外币融资业务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

(四)授信对象统一。所有与信用社建立融资关系的公司类客户都必须纳入授信管理范围(非独立法人客户不得授信)。

(五)分类管理。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授信应按照其资信情况,将客户划分为增加融资、维持融资、压缩融资、收回融资等类别进行分类管理。

(六)审慎原则。信用社对公司类客户授信必须严格授信条件和审批程序,审慎确定授信额度、制定授信方案。

第六条本办法适用于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以下简称省联社)及办事处(市联社,以下简称办事处),农村信用联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下简称县级联社)。

第二章统一授信的对象及范围

第七条统一授信的对象为《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中型)信用等级评定管理办法》所规定的所有公司类客户,具体包括:

(一)已与农村信用社建立了信贷关系的客户;

(二)农村信用社拟与其建立信贷关系的客户。

第八条统一授信的业务范围包括表内、表外授信。其中,表内授信主要包括贷款、商业汇票贴现等融资业务授信;表外授信主要包括承兑、保证、信用证等信用支持授信。

按照风险程度将授信业务划分为项目融资业务、非项目融资业务、低风险业务。其中,项目融资业务是指固定资产贷款(基本建设贷款、技术改造贷款、房地产开发贷款)以及其他项目贷款等信贷业务;非项目融资业务是指流动资金贷款、保证、承兑、贴现等信贷业务;低风险业务是指100%交足保证金开立信用证、100%交足保证金开出银行承兑汇票、100%交足保证金开出保函、存单全额质押贷款、国债全额质押贷款、全国性商业银行承兑汇票贴现等符合《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基本信贷制度》规定的全额覆盖风险的信贷业务。

第三章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九条按照以下方法核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

值:

(一)单一企业法人客户

按照E×R×V-D计算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其中:

E为经调整的有效净资产,E=E0×净资产收益率调节系数,最大值为账面值。

E0为有效净资产,根据本年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及相关科目明细计算。E0=本年最近月度的所有者权益-账龄两年(含)以上的应收款项(包括应收账款、其他应收款)-存货(不含产成品和库存商品)×折扣率-无形资产(不含土地使用权、采矿权等市场价值较高的资产)-待处理财产损失,其中存货折扣率=1-抵押率,抵押率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规定执行。

资本公积中的股东投资款,如没有书面股东会议记录为证,则在所有者权益中全部扣除;土地、房产等评估溢价部分按照《四川省农村信用社贷款担保管理暂行办法》中抵押率规定,在所有者权益中按比例扣除。

净资产收益率调节系数=近两年扣除非正常性损益后的加权净资产收益率(前两年×40%+前一年×60%)/((《四川省农村信用社公司类客户(大型)评分模板》中各行业净资产收益率一般水平的上限值即A2)与8%的较大值),其中,非正常性损益是指年度利润表中偶发性或一次性的损益,即不是连续年度发生的收入或损失;只有上年财务报表的,按照上年净资产收益率计算。

R为行业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1。

V为信用调节系数,具体见附件1。

D为客户的全部负债,根据本年度最近月度的财务数据计算。

(二)事业法人客户

1.已实行企业化改制的事业法人客户,按照企业法人客户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

2.未实行企业化改制的事业单位按照以下方法核定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

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近三年事业性收费资金自留部分平均值(剔除已停止收费项目)+上年度经费结余+专项(信贷)拨款-全部有息债务

(三)项目法人授信

项目法人客户原则上只核定项目融资授信额度,根据项目所属行业的相关政策、项目可行性、预算总投资、自筹资金比例、还款来源和计划等情况,结合项目融资管理相关规定,审慎确定其项目融资授信额度。

第十条在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根据以下原则对测算值进行调整,最终确定客户的最高综合授信额度:(一)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扣减客户的全部或有负债,其中应付票据不扣保证金部分。

(二)在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值基础上,扣减客户在信用社系统以外尚未使用的授信余额,加上客户在信用社系统内已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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