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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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5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在我们的生活中,合同无处不在,大到国家间贸易往来,小到每一个自然人的衣食住行,处处能看到合同的影子。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京小槌普法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一、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二、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

《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的6个法律要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464条规定:合同是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协议。

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受新冠肺炎疫情影响,当事人来法院打官司要求解除合同的案件明显增多。

本期结合《民法典》的相关规定,为大家系统讲一讲合同解除的相关法律问题及风险防控。

1.合同解除的概念合同解除是指合同关系成立以后,当具备合同解除条件时,因当事人一方或双方的意思表示而使合同关系自始消灭或向将来消灭的一种行为。

2.合同解除的种类(一)约定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合同约定解除】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生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因此,约定解除包括协议解除和约定解除权两种情况。

协议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后、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时,当事人双方通过协商解除合同,从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协议解除是在合同成立以后通过双方协商解除合同,因此又称为事后解除。

例如:A与B约定双方合作购买预售商品房一套,首付款双方各出资50%,贷款双方各承担50%。

交房后A不同意继续履行合同,要求B退还已支付的款项。

后A与B协商解除合同,B返还A已支付款项八万元。

此种情况即属于双方协商解除合同。

约定解除权是指当事人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之前,由当事人一方在某种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享有解除权,并可以通过行使合同解除权使合同关系消灭。

例如:冯某与某村委会签订承包合同,约定冯某承包某村委会大棚一个,村委会不能及时提供大棚或所提供的大棚不符合使用条件,严重影响冯某正常使用的,冯某有权解除合同。

后村委会未能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交付大棚,冯某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解除承包合同。

村委会逾期交付大棚的行为符合合同约定的解除条件,冯某作为守约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此种情况冯某享有约定解除权。

(二)法定解除法定解除是指在合同成立以后没有履行或者没有全部履行完毕之前,当事人一方通过行使法定的解除权而使合同效力消灭的行为。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用中的疑难问题解读

《民法典》合同法定解除制度适⽤中的疑难问题解读⼀、《民法典》第563条关于法定解除的规定《民法典》第563条使⽤两款对法定解除予以规范,涉及两个⽅⾯内容:⼀是第⼀款以列举的⽅式规定了合同解除的五种法定事由,主要包括因不可抗⼒致使合同⽬的不能实现、预期违约的情形、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仍未履⾏、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导致合同⽬的⽆法实现以及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是在原《合同法》第94条的基础上增加关于不定期继续性合同可随时解除的情形。

⼆、适⽤法定解除权规则应当注意的问题法定解除,是指合同有效成⽴后,在合同履⾏完毕之前,出现法律规定的解除事由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在合同中并未约定解除事由时,⽴法者赋予了法定解除权双重功能,⼀⽅⾯其作为对任意解除合同的限制,防⽌滥⽤合同解除权随意击穿“合同严守”原则,意在稳定交易秩序、促进交易安全;另⼀⽅⾯在合同⽬的不能实现时,其为当事⼈提供法定的救济⽅式。

(⼀)法定解除权的核⼼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当事⼈是否具有法定解除权的关键,在于判断合同⽬的能否实现,不管是预期违约、迟延履⾏或者其他违约⾏为,如果不影响合同⽬的实现,通常不允许以法定解除权解除合同。

司法实践中关于如何认定“合同⽬的不能实现”,通说认为,其等同于根本违约,此时因债权⼈的履⾏利益落空,合同已⽆继续履⾏之必要。

(⼆)解除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限制法定解除权作为⼀种形成权,不受诉讼时效期间的限制,⽽是受当事⼈约定或者法律规定的解除权⾏使期限的限制。

根据《民法典》第564条的规定,关于解除权的⾏使期限主要有三种情形:⼀是法定期限,⽐如《保险法》第16条第3款规定的保险⼈知道有解除事由之⽇起30⽇内未⾏使的,解除权消灭。

⼆是当事⼈可以在合同中约定解除权的⾏使期限,这是解除权与同为形成权的撤销权的不同之处,对于撤销权,当事⼈不能约定⾏使期限,只能在法定期间内⾏使。

三是在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时,有两条处理规则:其⼀,在经对⽅当事⼈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解除权即告消灭;其⼆,⾃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起1年内不⾏使的,解除权也即消灭。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房屋买卖合同作为一种特殊的买卖合同,它是指出卖人将房屋交付并转移所有权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欢迎阅读下文关于最高院对房屋买卖合同的司法解释。

最高院房屋买卖合同司法解释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

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下面是留学网为您整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全文解读,供您参考!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最高人民法院2003年4月28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3年3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法释〔2003〕7号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多少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多少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多少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是解除合同的权利存在的期间,权利人在此期间内不行使合同解除权,则在该法定期间届满导致解除权消灭。

首先是以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的期限为主,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的,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除斥期间能否约定除斥期间可以分为法定除斥期间和约定除斥期间。

前者由法律直接规定,后者允许当事人根据法律自行约定。

甚至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可以由一方向对方单方提出一合理期限。

中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自解除权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日起一年内不行使,或者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这一规定明确了合同解除可以由法律规定除斥期间,也可以由当事人直接约定除斥期间,并允许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期限时由对方催告确定合理期间。

解除合同的除斥期间的特点1.除斥期间一般是不变期间,不因任何事由而中止、中断或者延长。

2.除斥期间消灭的是权利人享有的实体民事权利本身,如追认权、撤销权、解除权等。

3.除斥期间规定的是权利人行使某项权利的期限,以权利人不行使该实体民事权利作为适用依据。

4.除斥期间是自相应的实体权利成立之时起算。

除斥期间的适用范围除斥期间适用于形成权,如撤销权、解除权等。

从立法例看,适用除斥期间的主要有:撤销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合同或者显失公平的合同的期间;撤销因欺诈或者胁迫订立的合同的期间;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赠与人行使撤销权的期间;行使合同解除权的期间等。

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

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

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在合同的解除程序当中只要满足合同的解除条件是可以解除合同的,甚至是单方面的解除合同,但是单方面解除合同必须要通知对方才行。

所以下面是我为大家介绍关于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的相关知识。

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当然大家也可以学习。

一、单方解除合同但没有通知对方有效吗单方解除,即享有合同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而解除合同。

解除权属形成权,不需对方当事人同意.只需解除权人的单方意思表示,即可发生解除合同的法律效果。

但解除权的行使并非毫无限制,合同法对其行使期限和行使方式均有明确规定。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合同法第95条规定:(1)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该权利消灭;(2)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未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关于解除权的行使,合同法第96条规定:(1)一方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2)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应遵循其规定。

二、合同怎么行使解除权行使解除权的程序必须以当事人享有解除权为前提。

所谓解除权,是指合同当事人可以将合同解除的权利。

它的行使,发生合同解除的法律效果,因而它是一种形成权。

解除权按其性质来讲,不需要对方当事人的同意,只需解除权人单方的意思表示,就可以把合同解除。

解除权人主张解除合同,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合同的效力。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解除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合同法》第96条第2款)。

行使解除权的程序适用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当事人一方违约和约定解除等场合。

在不可抗力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场合,解除权由双方当事人享有,任何一方都可行使。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

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现在是一个讲依据的社会,很多事并不是口头上答应了就可以的,必须要签订相关的合同,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合同有签订就肯定会存在着合同的解除,有的时候我们以为一些原因不再想履行接下来的合同,就可以试着去解除相关的合同。

那么合同解除的条件和程序是什么呢?下面就让我带大家来了解相关的法律知识,希望能对大家起到一定的帮助。

一、合同解除的条件法定解除有一般法定解除和特别法定解除之分。

因此,法定解除条件也有一般法定解除条件和特别法定解除条件之别。

前者是适用于所有合同的解除条件,后者是适用于特定合同的解除条件。

一般法定解除条件根据我国《合同法》第94条的规定,在下列法定条件下,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以解除合同:1.不可抗力: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可克服的现象,包括某些自然现象,如地震、台风等;也包括某些社会现象,如战争等。

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应该消灭。

但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

德国法系是采取合同当然且自动消灭的原则。

基本上由债务人承担风险,而不是通过合同解除的方式。

这种立法表面上不拖泥带水,解决问题干脆利落,但实际上却没有顾及当事人如何采取救济措施,把损失降低到最低限度,有将复杂问题简单化之嫌。

英美法系采取合同落空原则解决不可抗力及其他意外事故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的问题,确认合同解除。

但这种解除不经过固有意义上的程序,即不是通过当事人的解除行为,而是由法官裁决。

我国现行民事立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途径解除合同。

对此,《合同法》第94条第1项明文规定。

总之,当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时,合同失去继续存在的意义,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2.拒绝履行(预期违约):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拒绝履行,又称为毁约,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却不法地对债权人表示不履行。

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

商品房买卖的司法解释

【发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文号】法释[2003]7号【发布日期】2003-04-28【生效日期】2003-04-28【失效日期】----------【所属类别】国家法律法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7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03年3月2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67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二○○三年四月二十八日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

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法释〔2020〕15号(2020年12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1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就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纠纷案件中有关适用民法典时间效力问题作出如下规定。

一、一般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后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持续至民法典施行后,该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有规定,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适用民法典的规定更有利于保护民事主体合法权益,更有利于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更有利于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除外。

第三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没有规定而民法典有规定的,可以适用民法典的规定,但是明显减损当事人合法权益、增加当事人法定义务或者背离当事人合理预期的除外。

第四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仅有原则性规定而民法典有具体规定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可以依据民法典具体规定进行裁判说理。

第五条 民法典施行前已经终审的案件,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民法典的规定。

二、溯及适用的具体规定 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施行前,侵害英雄烈士等的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民法典第一百八十五条的规定。

第七条 民法典施行前,当事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前约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时抵押财产或者质押财产归债权人所有的,适用民法典第四百零一条和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和解除时间

合同解除权行使的除斥期间和解除时间

合同解除权⾏使的除斥期间和解除时间微法官2019-09-05 18:36⼀、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相关法条:《合同法》第95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解除权作为形成权的⼀种,受到除斥期间的制约,因⾏使解除权会废⽌现有的法律关系,“破坏”现有的法律秩序,故⽽确定除斥期间⾄关重要。

根据上述法条并结合司法实践,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分为以下四种类型:1 . 法律规定的除斥期间;2 . 当事⼈约定的除斥期间;3 . 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4 . 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

对于第1、2类均已有所明确。

对于第3类,“既⽆法定也未约定,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中的“合理期限”该如何确定呢?检索现有法律和司法解释,唯有最⾼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法律若⼲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作出了规定,其中第15条明确:“根据《合同法》第九⼗四条的规定,出卖⼈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迟延⽀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当事⼈⼀⽅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持,但当事⼈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经对⽅当事⼈催告后,解除权⾏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

”应该说,将催告后的合理期限确定为三个⽉是合理的,既能给⾏权⼀⽅合理的时间作决定,⼜能及时稳定社会经济关系。

同时,根据《合同法》第174条关于有偿合同准⽤买卖合同相关规定的⽴法精神,该3个⽉期间应能推及其他有偿合同。

对于第4类,也就是“既⽆法定也未约定,亦未催告”的情形,除此期间该如何确定呢?正如前述,《商品房买卖司法解释》第15条第2款后半段规定:“对⽅当事⼈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之⽇起⼀年内⾏使;逾期不⾏使的,解除权消灭。

”这⾥规定的⼀年除斥期间同《民法总则》、《合同法》中撤销权的⼀年的除斥期间,作为均是使得法律⾏为效⼒归于废⽌的形成权,符合相似情况相似处理的理念,是⽐较合理的。

浅析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

浅析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

浅析民法典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发表时间:2020-10-10T09:54:13.440Z 来源:《教育学文摘》2020年17期作者:高华王科科[导读] 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高华王科科河南仟问律师事务所河南郑州 45000备受关注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一部民法典,和现行的民事法律规范相比,《民法典》有很多变化。

本文主要针对《民法典》合同编关于合同解除制度的几点变化进行分析与探讨,包括合同解除权的类型、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方式以及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等问题。

一、合同解除权的类型(一)新变化《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九十三条与第九十四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与第五百六十三条分别规定了约定解除权与法定解除权。

相较于《合同法》,《民法典》关于法定解除权有新的变化,在合同编第一分编“通则”部分第五百六十三条第二款增加了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即“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二)对比分析此规则并非新创设,现行《合同法》也有不定期合同的解除规则,不过是散见于不同的有名合同中。

此次修改,也将部分不定期有名合同,上升到合同法的一般概念,突破了《合同法》有名合同的限制。

《民法典》将其规定在通则中的合同编,所有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只要符合法定解除情形的,拥有解除权的一方当事人可以随时行使解除权。

合同的性质决定了合同是有一定的存续期间的,即有始即有终,不定期合同只是在合同约定时未设立具体终止时间,往往以达到某一目的为合同履行完毕和合同终止的标志。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

《合同法》第九十四条《合同法》第九十四条【1】法条原文第九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二)在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法条文义解释本条是关于法定解除合同的规定。

如前所述,合同解除的条件为法律直接规定的,其解除为法定解除。

在法定解除中,有的以适用于所有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有的则仅以适用于特定合同的条件为解除条件。

前者为一般法定解除,后者为特别法定解除。

本条规定的解除合向的条件有: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的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该合同失去积极意义,失去价值,应予以消灭。

我国合同法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

通过什么途径消灭,各国立法并不一致,本条允许当事人通过行使解除权的方式将合同解除,由于通过解除程序,当事人双方能够互通情况,互相配合,积极采取救济措施,因此具有优越性。

何谓不可抗力,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

二、因预期违约因预期违约解除合同,指在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

预期违约分为明示违约和默示违约。

预期违约,降低了另一方享有的合同权利的价值,如果在一方当事人预期违约的情况下,仍然要求另一方当事人在履行期间届满才能主张补救,将给另一方造成损失。

允许受害人解除合同,受害人对于自己尚未履行的合同可以不必履行,有利于保护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三、因迟延履行迟延履行,又称债务人迟延,是指债务人能够履行,但在履行期限届满时却未履行债务的现象。

它作为合同解除的条件,因合同的性质不同而有不同的限定。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

无催告情形下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李先波;易纯洁【摘要】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但是, 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关键词】约定解除权;解除权消灭;默示放弃【全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 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关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1. 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行使异议权有学者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

亦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解除权人永远享有。

其理由是:对方没有催告解除合同,表明其对解除事由存在疑虑或困惑,不想也不愿意解除合同。

合同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

合同解除权消灭
在合同法中,合同解除权是指当一方违反合同条款或者无法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可以依法解除合同的权利。

然而,合同解除权并非永久有效,它可能会因为一些特定的情况而消灭。

以下是一些可能导致合同解除权消灭的情形:
1. 另一方同意继续履行合同,当违约方向受益方提出继续履行合同的要求,并且受益方同意时,解除权将会消灭。

2. 受益方放弃解除权,如果受益方在发现违约行为后,没有及时行使解除权,并且继续履行合同的话,解除权可能会被视为放弃。

3. 法律规定的时效期限,某些情况下,法律规定了解除权的时效期限,一旦超过了规定的时效期限,解除权将会消失。

4. 违约方采取补救措施,如果违约方在受到解除通知后,采取了补救措施并且消除了违约行为,解除权可能会被消灭。

在起草合同范本时,需要考虑到合同解除权的消灭情形,并在合同条款中进行明确规定。

合同范本专家应当根据特定的情况和法律规定,为客户定制合适的合同解除权条款,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同时,对于客户提出的关于合同解除权的疑问,合同范本专家应当给予清晰的解释和建议,帮助他们更好地理解和运用合同解除权。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我们国家的法律规定有很多是不常⽤,所以导致⼈们在⽇常⽣活中很少听到,但是当⽤到的时候,确⼜是必须了解的,不然很可能给⾃⼰造成这样或那样的损失,这类的法律知识有很多,今天店铺⼩编来跟⼤家介绍⼀下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这⼀法律知识,希望⼤家认真学习。

合同解除权的除斥期间有什么规定《民法典》第五百六⼗⼆条当事⼈协商⼀致,可以解除合同。

当事⼈可以约定⼀⽅解除合同的事由。

解除合同的事由发⽣时,解除权⼈可以解除合同。

第五百六⼗三条有下列情形之⼀的,当事⼈可以解除合同:(⼀)因不可抗⼒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在履⾏期限届满前,当事⼈⼀⽅明确表⽰或者以⾃⼰的⾏为表明不履⾏主要债务;(三)当事⼈⼀⽅迟延履⾏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四)当事⼈⼀⽅迟延履⾏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的;(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的债务为内容的不定期合同,当事⼈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

第五百六⼗四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约定解除权⾏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没有约定解除权⾏使期限,⾃解除权⼈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解除事由之⽇起⼀年内不⾏使,或者经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使的,该权利消灭。

第五百六⼗五条当事⼈⼀⽅依法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

合同⾃通知到达对⽅时解除;通知载明债务⼈在⼀定期限内不履⾏债务则合同⾃动解除,债务⼈在该期限内未履⾏债务的,合同⾃通知载明的期限届满时解除。

对⽅对解除合同有异议的,任何⼀⽅当事⼈均可以请求⼈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为的效⼒。

当事⼈⼀⽅未通知对⽅,直接以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式依法主张解除合同,⼈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该主张的,合同⾃起诉状副本或者仲裁申请书副本送达对⽅时解除。

第五百六⼗六条合同解除后,尚未履⾏的,终⽌履⾏;已经履⾏的,根据履⾏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可以请求恢复原状或者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请求赔偿损失。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22页]

第六章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22页]

四、清偿抵充
(一)清偿抵充的意义
所谓清偿抵充,指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同种债务, 而债务人的履行不足清偿全部债务时,决定其应抵充何宗 债务的方法。
(二)清偿抵充的要件
1.债务人对同一债权人负担数宗债务 2.数宗债务的给付种类相同 3.清偿人所提出的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额
(三)清偿抵充的方法
1.债权人拒绝受领债务 2.债权人下落不明 3.债权人人身的不确定 4.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三、提存的当事人与标的物
1.提存的当事人
提存既然在性质上属于一种具有利他性质的寄存合同关系, 那么当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提存人、提存机关与债权人。
2.提存的给付物
提存物应限于合同约定的标的物,当提存标的物与合同标 的物不符或者在提存时难以判明二者是否相符的,公证处 应告知提存人,如提存受领人因此原因拒绝受领提存物的, 则不产生提存的效力(《提存公证规则》第13条第2款)。
二、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意义
1.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含义
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有两种含义:一是根据某种原因, 合同之本体在客观上不复存在。二是仅指合同权利或义务 的消灭。此种意义多发生于双务合同中,即一方的权利或 义务,因某种原因不复存在。
2.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原因
《合同法》第91条对合同的权利义务消灭的情形进行了列 举规定,即(1)债务已经按照约定履行;(2)合同解除; (3)债务相互抵销;(4)债务人依法将标的物提存; (5)债权人免除债务;(6)债权债务的混同;(7)法 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终止的其他情形。
三、合同之权利义务消灭的一般效力
1.从属权利消灭 2.后合同义务的产生 3.债权证书的返还和涂销
第二节 清 偿
一、清偿的独立价值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

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30个法律要点!你一定要知道!买房是人生一大事,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更不可放松警惕,因为买卖双方在专业知识上信息不对称,有时买方并非出于本意或者不知道如何把握合同,以致最后在合同履行中处于被动地位。

因此,在签订房屋买卖合同时需要多加注意,了解合同内容,谨防合同陷阱。

签订空白条款需注意01看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开发企业具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2)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和使用土地批准文件;(3)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开工许可证;(4)已通过竣工验收;(5)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信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使用条件,其他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或已确定进度和交付日期;(6)物业管理方案已落实。

买现房的好处在于可以比较清楚地了解房屋的现状,可以尽快取得房地产权利证书等。

购房人可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核实该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真假即可,无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外销售房屋的,购买时都有隐患,存有不安全因素。

图片02看合同中的土地性质现在很多房地产开发项目的用地虽然是出让用地,但由于土地性质为综合用地或者商住两用地,导致土地使用年限不是70年,甚至有些只有40年。

在购买时一定要看清土地是否为出让取得以及土地使用年限是否为70年。

目前法律只是规定住宅到期可自动续期,其他非住宅性质土地一般需缴费续期。

03看清楚房屋用途现在有些对外销售的房屋虽然和住宅一样,但用途为公寓。

关于公寓的界定,目前不是很明确。

明确的是,国家强制标准中对日照的要求没有提及公寓一词,只有对住宅的解释。

公寓光照时间不需要满足大寒日,有效日照内满窗日照时间不少于两小时。

另外公寓能否作为学区房,目前教育部门也没有明确的答复,因此为了孩子入学购房的要特别慎重。

04物业也不能忽视在签订商品房合同时会与前期物业公司签订物业服务合同,由于开发商与前期物业公司关系一般比较紧密,物业公司的声誉,以及物业合同中的很多约定,也要仔细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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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约定解除权解除权消灭默示放弃内容提要: 约定解除作为我国《合同法》规定的合同解除方式之一,在现实生活中得到了广泛运用。

但是,在约定解除的方式中,在双方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并没有对此做出明确的规定。

在司法实践中,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以及具体案件中解除权人享有解除权的合理期限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5条规定:“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期限届满当事人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经对方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不行使的,该权利消灭。

”该规定表明:法律规定或当事人约定有解除权行使期限的,解除权人应当在此相应的期限内行使;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的,则解除权人应该在相对人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

然而,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于何时消灭,我国《合同法》却没有作出明确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没有对所有类型的合同解除权统一规定一个法定行使期限,而且也没有将当事人约定合同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纳入合同主要条款的范围之内,这就导致现实生活中因未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而产生的合同纠纷难以顺利解决。

一、关于解除权行使期限的争论关于在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又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其解除权人的解除权行使期限的问题,在理论界和司法实践中主要有几种观点: 1.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行使异议权有学者认为,在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形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

亦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解除权人永远享有。

其理由是:对方没有催告解除合同,表明其对解除事由存在疑虑或困惑,不想也不愿意解除合同。

这时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对方享有对解除权的异议权,使作为合同双方的当事人都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相互制约,只是角度不同而已。

这也充分体现了合同自由原则,实际上形成了一种涵盖、平衡各种价值冲突的宽松状态来平衡各种矛盾,不会损害社会整体利益,不会影响合同法的整体适用。

[1] 笔者认为此种观点并不妥当,其理由如下:首先,此种观点不利于双方法律关系的稳定,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

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的异议权则永远被动地受制于解除权人的解除权的行使与否,致使相对人实际上并没有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

而且,我国《合同法》规定的解除权,显然是用来保护解除权人的合法利益,相对人若享有决定解除权行使期限的权利和机会并不符合《合同法》的立法宗旨。

况且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这样一种可以长期不确定的状态显然很不利于双方当事人法律关系的稳定,从而影响交易,违背我国合同法鼓励交易的原则及立法目的。

其次,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体现。

合同自由原则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享有完全的自由,任何一方不得把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对方,任何机关、组织和个人不得非法干涉。

[2]对于合同自由原则,尽管学者的表述各不相同,但其实质内容是合同的权利义务依当事人双方的自由意志协商一致产生。

其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一是合同自由首先表现为当事人的合意具有法律的效力。

二是当事人享有订立合同的自由,包括自由决定是否缔约、与谁缔约、订立什么样的合同以及自由决定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权利。

其中变更和解除合同自由是指,当事人有权通过协商,在合同成立以后变更合同内容和解除合同。

[3]而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享有异议权,显然不是指当事人通过自由协商来决定合同的有关事项,因此,这种处理方式并不是合同自由原则的恰当体现。

第三,此种处理方式将导致纠纷增多,无法从根本上解决问题。

解除权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在此基础上享有异议权,这种处理方式将会导致解除权人怠于行使合同解除权或出现其他不合理的行使情况,在大多数情况下都会引起相对人的异议,于是引起诉讼,请求司法裁判,此时又回到了司法实务中法官如何把握和处理的问题,并未将问题予以根本解决。

由上观之,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完全由解除权人自由选择,相对人享有异议权,即其解除权没有行使期限的限制的观点,并不妥当。

2.解除权行使期限类推适用《解释》第15条的规定有学者提出,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15条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解除期限作出明确规定后,确定其他法律没有规定或当事人没有约定行使期限且无催告情形的合同解除权存续的合理期限,应类推适用《解释》第15条第2款的规定,即类推适用一年的解除权行使期限,其解除权于解除权发生之日一年内消灭。

《解释》第15条规定:“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

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持这种观点的理由是: (1)将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定为一年,与撤销权等形成权的除斥期间相同,符合相似的事物相同处理的理念。

(2)允许解除权人在过长的期限内解除合同,动辄废止既有的合同关系且恢复原状,则破坏现存的法律秩序。

(3)有一年的时间来权衡利弊,决定解除合同与否,应该说短不算短。

[4] 此种观点亦有失偏颇,理由如下:首先,从《解释》本身来看,该《解释》的适用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只适用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其他的房屋买卖合同或其他类型的合同纠纷都不能随便使用该《解释》。

其次,在法理上,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及预见性,不能随便类推适用。

在法理上,类推适用本身就具有严格的规定和限制。

所谓类推适用是指,执法、司法机关在处理案件时,对在法律上没有明文规定的,可以在一定条件下比照适用最相类似的法律条文进行处理。

[5]类推适用在本质上是以类比推理为逻辑基础的法律适用过程。

与演绎推理(关于从一般到特殊的推理)和归纳推理(构成从特殊到一般的推理)相比较,类比推理是从一种特殊到另一种特殊的推理。

[6]基于类比推理是从特殊到特殊的过程,因此,对于类推适用,需要法官在具体案件中具体深入地分析,看能否适用,而不得不问具体情况概括适用。

虽然类推适用不失为一种弥补法律漏洞的方法,但它是超越法律规定文义范围的造法。

为了保证法律的权威性、确定性及预见性,不能随便类推适用法律。

[7] 再次,将未约定行使期限的约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都类推规定为一年,不符合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则。

我国法定解除权的除斥期间具体为一年,是因为享有法定解除权的情形,法律都已具体规定。

在立法时,法律对那些情形都已经予以考虑,根据合理原则,那些情形下的法定解除权除斥期间为一年科学合理。

在一年的期间内,权利人有足够合理的时间来权衡利弊,决定解除合同与否。

而法定解除情形以外的,便属于约定解除的范畴,属于私法自治的领域。

对于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双方当事人可以根据缔约的具体情况来自由约定,只要双方当事人出于自愿、觉得合理即可。

这是私法自治和合理原则在合同法领域的充分体现。

所以,在约定解除没有约定解除权的行使期限的情形下,一律适用类推一年的除斥期间并不合理,而应当根据合同的具体情况而定。

二、判定无催告情形下合同约定解除权消灭的依据我们认为,在当事人双方没有约定合同解除权行使期限且相对人没有催告的情况下,应该根据解除权人的意思表示和行为来认定其解除权是否消灭。

1.解除权人口头或书面放弃,其解除权即告消灭解除权人明确向相对人口头或书面表示放弃合同约定的解除权,属于约定解除权的明示放弃,此种情况显然导致解除权的消灭。

2.解除权人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推定其默示放弃解除权需注意的是,这里的接受的意思表示包括明示接受,也包括默示接受。

明示的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表示内在意思的表意形式;默示的意思表示,则指从行为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间接推断出来的意思表示。

[8]换言之,明示接受即解除权人以语言、文字或其他直接表意方法对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表示的接受;默示接受即从解除权人的某种作为或不作为来推断其接受相对人继续履行合同。

此种情形导致其解除权消灭的理由如下:第一,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只能择其一而行使。

民法理论认为,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方式都属于对合同违约的救济方式。

所谓继续履行又称强制履行,是指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有权要求其依据合同的规定继续履行。

[9]国外相关立法大多规定,在对方违约的情形下,无过错方只能在解除合同与继续履行两者中择其一而行使,解除权人选择了要求或接受对方的继续履行,则意味着其放弃了解除权。

首先,在大陆法系国家,例如《法国民法典》第1184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在他方当事人承担的义务未得到履行时有权选择:或者在仍有可能履行契约时,强制他方当事人履行之,或请求解除契约并要求赔偿。

”《欧洲合同法原则》第9章第3节规定:“如果受害方当事人知道或有原因知道对方当事人仍然想要在一段合理时间内提交履行,而受害方不合理地没有通知对方当事人他不欲领受履行,如果对方果真于一段时间内提交了履行,则受害方当事人丧失其解除权。

”在德国,除非合同实际上已经不可能履行,否则债权人就可以选择行使其履行请求权而不必求助于那些关于解除契约的救济。

[10]从这些规定可以看出,在相对人违约情形下,如果解除权人选择了或默示接受了继续履行这种救济方式,就丧失了合同解除权。

另外,在英美法系国家,在违约方毁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通常有两种选择:接受对方的毁约以终止合同,或者确认合同继续存在,等待合同履行期的到来。

[11]无过错方在意识到对方违约及自己有权进行选择后,仍无保留地继续催促对方履行或接受对方履行,则被认为是确认合同。

[12]虽然合同违约解除不同于合同约定解除,但是,合同约定解除情形下对解除权人的救济原理,与违约解除情形下的对解除权人的救济原理相同,即都是在出现可以解除合同的情形下,依据民法原理对解除权人进行救济。

因此,在约定解除的情形下,解除权人也只能在解除合同和继续履行两种救济方式中择其一而行使。

换言之,从解除权人的行为来看,如果其要求或接受了对方继续履行,则可推定其默示放弃了合同解除权。

第二,从双方当事人的行为和心理分析,解除权人要求或接受对方继续履行,推定其默示放弃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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