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要分析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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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要分析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保护伞条款

一、保护伞条款的产生

在二战结束后,各国为了更好地促进国际投资环境的发展,一系列的谈判在欧美等发达

国家与其它地区的发展中国家之间展开,试图

推动国际投资法律环境的进步。而其中最主要

的努力集中于国际投资条约中。

作为国与国之间对于本国的投资者和投资提供相应保护的协定,国际投资条约的最终

目的是建立一个法律体制从而保护好投资双

方的利益。而国际投资中的风险越来越被大家

所重视,尤其是来自于东道国的风险,例如自

然灾害、战争等。当发生这一类风险的时候,

如果投资者不能或不愿寻求东道国的救济,而

母国又无法基于违反国际义务进行外交保护

时,投资者往往得不到很好的救济。此时,保

护伞条款便成为了使得东道国仅仅在违反合

同义务的情况下,母国也可以提供外交保护的

工具。

二、保护伞条款的含义

保护伞条款,又叫做有约必守条款。是目前,经常出现在国际投资条约中的一种专门性

条款。该条款虽然表达不同,内容各异,但是

其中心思想一般是围绕缔约一方,应当承担遵

守其与另一缔约方就国际投资条约中所做出

的任何承诺的义务。其实质,可以认为是将合

约内容作为一种约定的国际义务而加诸于国

际投资条约的缔约国之间。

国际投资争端解决中心对东道国违反国际投资条约的认定,也受到了保护伞条款的影

响,因而使得东道国被认定为违反国际投资条

约义务的可能大大增加。保护伞条款,使得只

要投资者能够举出足够的证据证明东道国违

反了投资相关合同,就可以由投资者直接向国

际仲裁法庭提起诉讼。也正由于这个原因,保

护伞条款本身也成为了让国际投资条约的缔

约国特别是发展中国家担忧的不安定因素。

三、保护伞条款的适用

一般情况下,东道国与投资者合同中关于争议解决的相关条款会给予其东道国国内法

的保护,然而,在投资者母国与东道国之间的

国际投资条约中,双方通常明示将有关条约纠

纷的管辖权交由国际司法机构来进行管辖,从

而得到来自于国际法上的保护。

当国际投资条约当中包含了保护伞条款的情况下,就打破了上述的平衡,使得投资者

会尽可能的对合同义务的违反行为变成对于

条约义务本身的违反,从而达到规避东道国国

内法的目的。诚然,这能够更好地保护投资者

本人的利益,使其能够得到国际法上的救济,

但是却可能家中东道国本身的责任,使得原本

权利义务明确的国际投资条约与投资合同产

生了不确定性因素,从而导致东道国的风险的

增加,并隐隐危害东道国的司法权。

有鉴于此,如何才能更好的适用保护伞条款,便成为了如何在投资者的利益与东道国的

权利义务之间的平衡的衡量的问题。从而决定

着保护伞条款如何适用的问题。

出于对本国投资者的保护,资本输出国倾向于对保护伞条款的适用进行广泛化的解释,

而相对的,东道国则会尽量限制保护伞条款的

适用,以期控制投资者更多的适用东道国的国

内法,来保障本国利益。

四、我国对于保护伞条款的对策

首先,我国应当尽量避免在签订国际投资条约中纳入保护伞条款,从而在根本上保证我

国司法主权的完整和国家利益。

其次,应当尽量在保护伞条款中明确其应用的限制,不能以宽泛的词语使之含义模糊从

而造成解释不清的状况。

再次,应当对保护伞条款的相关责任进行明确,将其范围缩小到极致,从而避免由于投

资者对于此条款的滥用而对本国造成损失。

最后,应当将保护伞条款所设计的对象仅限制在特定的范围内,使得其作用的对象在可

控范围内。一般这个特定范围仅限于与投资有

关的实体性条款。

事实上,就保护伞条款引发的争议也体现了发达国家与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冲突在国际

投资领域中的反映。我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主

要大国,应当坚持对保护伞条款进行限制和抑

制,才能够最大限度地在国际投资的国际法律

关系中保护本国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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