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上海交通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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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服务规范(修订社会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依据)
为加强本市公共汽车和电车(以下简称公交)的客运管理,规范营运服务标准,提高服务质量,促进公交事业发展,为乘客提供安全可靠、经济适用、方便高效的客运服务,依据《上海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条例》等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规范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公交客运的经营及其相关管理活动。
本规范所称公交,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按照不变的线路、站点和规定的时间营运,用于运载乘客并按照核定的营运收费标准收费的汽车和电车。
第三条(责任主体)
上海市交通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交通委)是本市公交客运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规范的组织实施。
市交通委所属的上海市城市交通运输管理处负责本市公交日常管理,上海市交通委员会执法总队负责监督检查和综合执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各自职责为公交通行提供保障。相关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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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交通管理和执法部门按照管理权限负责区域内公交线路的日常管理与执法检查。
上海市公交客运经营企业(以下简称公交企业)和从业人员按照本规范从事公交营运和服务活动。
第四条(企业标准)
公交企业应当按本规范的要求,建立健康服务质量管理体系,采取有用措施,持续改进公共客运服务。公交企业可以制定本企业服务标准,其标准不得低于本规范要求。
第五条(社会监督)
公交行业接受社会监督。市、区(县)交通管理部门和公交企业应当通过多种渠道经常主动听取社会各界意见和建议,不断完善公交管理服务。
第二章线网及线路
第六条(线网规划原则)
制定公交线网规划和制定公交线路年度开辟、调整计划,应当依据如下原则:
(一)依据便当市民出行的原则,外环线内两点间公共交通出行在一小时内完成,郊区新城可以通过一次乘车进入轨道交通网络或外环线内,(乡)镇与所属行政村(道路、桥梁符合公交车辆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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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条件)之间通过一次乘车到达。
(二)按照区域差别化管理的原则,重点调整疏解内环线以内公交线网;不断补充完善内外环线之间公交线网;加快发展外环线以外新城区(新城、新市镇)公交线网。
(三)根据功能分级的原则,构建以轨道交通、中运量(BRT、有轨电车)为骨干、地面公交为基础的城市公共交通体系,促进轨道、公交、社区巴士(“最后一公里”)三网融合,形成科学合理的公交骨干线、区域线、驳运线线网布局。
(四)坚持合理换乘的原则,公交线网形成网络,使内外环线间居民小区通过一次换乘即可到达市中心。配套调整公交线路,应充分利用周边地区公交资源,与轨道交通站点、大型公交枢纽、大型居住区的商业网点等相衔接。
(五)遵循有序推进的原则,统一规划、因地制宜、有序发展社区巴士(“最后一公里”)。市、区(县)两级交通管理部门应根据本市(或地区)居民的出行需求,做好线路发展规划;应在规划的统一指导下,结合本市(或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和财政可承受能力等具体情况,有序推进社区巴士公交线路的发展。
(六)按照“一路一骨干”原则,围绕公交走廊设置,形成“一路一骨干”公交线网格局,确保骨干线规模化、集约化运营。
(七)依据提高运行效率原则,优化线路运营时间。根据客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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情况开设区间线、高峰线、定班线,采取灵敏多样的运营组织方式,满足例外客流需求。
第七条(线路配套)
公交线路开设应当满足下列要求:
(一)新建住宅区应当编制公交专项规划,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用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套设施。新建住宅区人口规模达到5千人以上,并具备设置公交中途站的,至少配套1条公交线路;人口规模超过2万人的,应配置公交首末站,并配套规划公交线路;如暂不具备实施条件,可根据实际情况先建设过渡站点设施,待基本条件具备后再实施永久设施建设。新建商业区应当编制公交专项规划,并按照同步规划、同步设计、同步建设、同步投用的要求落实相关配套设施。
(二)与轨道交通站点相衔接的公交线路,在线路配套前应确保衔接道路、公交枢纽(首末站)、中途站等设施同步建成并交付投入使用。
(三)对于公交线路通行的道路、桥梁等市政设施应满足:1、双向通行市政道路宽度应>7m,单向通行应>4.5m2、桥梁设计载重应>15t
3、照明等设备宜全部配备到位
4、道路、桥梁路面宜为混凝土或沥青路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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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下立交净空高度>3.6米
(四)根据出行需求延伸、开辟、调整公交线路,由需求地有关部门和单位提供相应的公交站点设施,公交运营企业按要求做好相关工作。
第八条(复线控制)
复线指线路总长度70%以上与其它线路重复,或者经过其他线路主要客源段且首末站点相近。公交线路规划和设置,应当合理控制复线,新辟线路尽量避免复线。社区巴士(“最后一公里”)线路走向以填补公交线网空白为重点,原则上不与既有线路过多重复。
第九条(线路暂停或终止)
公交线路途经轨道交通运能充分区域且与轨道交通复线较多;或客流较低,可被其他线路归并替代;或暂停、终止不会出现线网空白的,线路所属公交企业可提出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申请,经交通管理部门核实,公示征求市民意见后,由交通管理部门批准。
公交线路因配合市政建设、交通整治、排堵保畅、巨大活动等,经交通管理部门批准可以暂停或终止运营,公交企业应做好相应的营运调整和对乘客的解释工作。
线路暂停或终止营运,相关部门或公交企业大凡应当提前10天进行公告。
公交企业无法保障运能时,应及时报送交通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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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条(线路长度)
外环线以内公交线路的长度原则控制在13公里以内;郊区区域内线路长度原则控制在15公里以内;郊区跨区线、市通郊线路原则上控制在50公里以内;社区巴士(“最后一公里”)线路长度中心城区原则控制在5公里以内,拓展区、远郊区宜控制在7公里以内。
第十一条(运营时间)
(一)首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号码线路:首班车不晚于5:30,末班车不早于22:30。
(二)首末站均在外环线内的文字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
(三)首末站跨越外环线的市通郊公交线: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21:00,其中潮汐特征明明、线路长度大于30公里(含)的线路,允许首末班时间单向达标,即只要任何一个终点站首末班运营时间达标即可。
(四)首末站均在外环线外的跨郊区区县线路:首班车不晚于6:00,末班车不早于19:00,其中潮汐特征明明、线路长度大于30公里(含)的线路,允许首末班时间单向达标,即只要任何一个终点站首末班运营时间达标即可。远郊区县区域内线路参照执行。
(五)首末班车时间可根据客流变化作合适调整。首班车或末班车有较大客流的,公交企业应当提前首班车或延迟末班车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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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班车或末班车日均班次客流少于10人的,公交企业可提出调整申请。调整首末班车时间,需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六)分外线路服务时间
高峰线:大凡为上午首班车6:00至末班车8:30,下午首班车16:00至末班车18:30。根据客流需求,经交通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后,日线可改为高峰线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