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
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一、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是怎样的?发明专利侵权判定标准一直以来都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专利侵权判定和判断合同违约不一样,合同有相应的合同条款,可操作性比较强,而专利侵权判定需要与权利要求书做比较,被控产品方案很多情况下与权利要求书都是不一致的,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构成侵权,不一致达到什么程度不构成侵权,从国外的侵权判定司法实践来看,经历了一个从整体方案比较到具体特征一一进行对比的过程,中国侵权判定很大程度上借鉴了国外尤其是美国的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的判定遵从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判定准则是“方式、功能、效果”三一致,即专利发明和被控侵权物相比较,在必要技术上是否以“基本相同的方式,得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基本相同的效果”作为判定是否构成侵权的依据(也有称之为三基本原则)。
实践中由于进行等同物替换导致的效果有所不同,可能优于或者劣于专利,但只要在实现发明目的范围内的变化,都应当属于等同原则基本相同的范围内,实践中还有一些改劣发明,如果因改劣发明,致使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或者技术手段发生了根本变化,就不构成专利侵权。
判定侵权与否中等同规则的演进:判定专利侵权对比方法的演进上,以发明专利的全部技术特征原则来认定侵权是否成立,即独立权利要求的每一个技术特征要么以相同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要么以相似的方式出现在被控侵权客体中,两者必须满足其一,否则不能认定侵权。
后来的司法判定中,全部技术特征被整体等同规则替代,整体等同规则的运用明显地加强了对专利权人的保护,但权利要求被过宽解释增加了等同原则适用的不确定性,影响到公共利益,随即便出现了“特征一一对应”标准,比较方法上有了重大转变,以“逐一要素比较法”来判定侵权,用以平衡专利权人和共公利益,这一方法将专利保护范围由字面意义的限定拓展到权利要求中对应的所有等同物,排除无关紧要的替换和简单的复制,等同替换的标准是被控侵权物是否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得到实质上相同的功能、发挥实质上相同的效果,并且这种“方式、功能、效果”的相同性对同一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来说是显而易见的,此种情况下,可以认定为专利侵权成立。
专利侵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是国家鼓励创新、保护知识产权的重要法律制度。
专利侵权法律制度作为专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旨在维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科技创新和经济发展。
本文将详细阐述我国专利侵权法律规定,包括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责任的承担等方面。
二、专利侵权的构成要件1. 专利权有效专利侵权的前提是专利权有效。
专利权人享有专利权的法律依据是专利法。
专利权有效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法规定的保护期内,其专利权未因法律规定的情形被宣告无效。
2. 专利侵权行为专利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的规定,下列行为属于专利侵权:(1)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2)未经专利权人许可,以生产经营为目的使用其专利方法或者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3)未经专利权人许可,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4)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假冒他人专利。
3. 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专利侵权行为具有违法性,即侵权行为违反了专利法的规定。
专利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他人的专利权。
4. 侵权行为具有因果关系侵权行为与专利权人遭受的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侵权行为是导致专利权人遭受损失的直接原因。
三、侵权行为的认定1. 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重合侵权行为的认定首先要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
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完全重合,则构成侵权。
2. 等同原则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适用等同原则。
等同原则是指,如果实施行为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在技术效果、功能、用途等方面相同,则认定构成侵权。
3. 功能性限定在判断实施行为是否与专利权的保护范围重合时,可以对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功能性限定进行解释。
如果实施行为符合功能性限定,则认定构成侵权。
四、侵权责任的承担1. 责任主体专利侵权责任的主体包括直接侵权人和间接侵权人。
专利侵权的判定原则有哪些
专利侵权判定的基本原则是“覆盖原则”,即涉嫌专利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案应当包含(再现)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全部必要特征。
覆盖不仅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特征数量与他人的专利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完全相同,也包括涉嫌侵权的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在包含(再现)权利要求全部必要特征的基础上,还有更多的技术特征。
例如,一项专利的技术特征是A、B、C,而涉嫌侵权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这就可以称为覆盖;而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是A、B、C、D、E,也仍然构成覆盖,因为尽管涉嫌侵权的产品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的总和,在涉嫌侵权的产品中仍然再现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必要特征,所以这也是一种覆盖的表现。
只有涉嫌侵权的产品缺少专利权利要求的一项以上的必要特征,才不被认为是覆盖。
一项专利的权利要求书必须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也可以包含从属权利要求,每一项要求保护的都是一项独立的技术方案。
在一般的情况下,专利权人会将独立权利要求确定为保护范围,因为独立权利要求的范围最大,但是专利权人也能以从属权利要求指控侵权人的行为,这就要根据专利权人提出的具体的权利要求。
例如,专利权人以独立权利要求作为保护对象和范围,则法院或行政机关在判定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覆盖权利要求的必要特征时,就要看涉嫌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了独立权利要求的全部技术特征;而专利权人在将从属权利要求作为保护范围时,则应当看该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是否再现包含独立权利要求以及从属权利要求总合的全部技术特征,如果全部再现,则构成覆盖,反之则不构成覆盖。
专利侵权判定的第二个細即“等同原则”。
所谓的“等同原则”也被称为“等价替换原则”,是指侵权行为人以实质上相同的方式或手段(等效手段)替换属于专利保护的部分者全部的必要技术特征,但却与专利保护的发明创造产生实质上相同的效果。
根据这一定义,如果对专利产品或者方法的某些改变与专利产品或者方法之间具有等效性,那么依然会构成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实用新型侵权判定原则
实用新型侵权判定原则在这个快节奏的社会里,专利和侵权问题可真是让人抓狂啊!想想看,咱们每天用的各种小玩意儿,背后可是有不少聪明人的智慧结晶呢。
要是某个家伙一不小心,把你的创意拿去当自己的“绝招”,那可就有点儿尴尬了。
所以,今天咱们就聊聊实用新型侵权的判定原则,轻松又不失深度,保证让你听完后恍若醍醐灌顶。
大家知道实用新型的概念吧?简单说,就是一种新颖的产品结构,或是它的组合设计。
比如说,你设计了一款能自动调节的花盆,那这玩意儿就可能是个实用新型。
如果别人模仿了你这“聪明”的设计,嘿,那可就要注意了,侵权可不是小事。
要想搞清楚侵权的与否,咱们得先看看几个基本原则。
第一条,最重要的就是“相似性”原则。
别小看这条,简单来说,就是要对比你的小花盆和别人的小花盆,看看有没有明显的相似之处。
有没有可能是巧合呢?或者说,别人是不是从你这儿“借鉴”了点儿设计?这就像是两个孩子同样画了一只小狗,但一个是金毛,一个是柴犬,那你说这算不算抄袭?细节决定成败,尤其是一些小配件和结构的变化,往往是判定侵权的关键。
再来聊聊“技术效果”原则。
这个原则有点儿深奥,但其实就是要看你的设计有没有实现某种特别的技术效果。
举个例子,你的花盆能自动浇水,这个功能就是个“卖点”。
如果别人拿着同样的设计,但就是没法做到这一点,那问题就来了,咱们就得看看,别人是不是真心想要模仿,还是说“巧合”之下搞出来的。
技术效果的不同,往往能帮助我们区分出谁才是真正的“山寨王”。
第三条,最不容易忽视的就是“公众认知”原则。
简单说,就是大众对你产品的认知程度。
想象一下,假设你的花盆已经在市场上火了个不可开交,大家都知道这是你的创意,突然冒出一个长得差不多的产品,消费者肯定会对这个产品的来源产生疑问。
这时候,公众认知就成了判断侵权的重要因素。
毕竟,如果大家都知道你的名字和设计,那么被抄袭就显得更为严重了。
还有个原则,叫做“整体观感”原则。
就是从整体上去看待产品的设计,而不仅仅是细节。
《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
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专利侵权判定指南(2017)》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1、专利权有效原则。
在权利人据以主张的专利权未被宣告无效之前,其权利应予保护,不得以该专利权不符合专利法相关授权条件、应被宣告无效为由作出裁判。
但是,本指南另有规定的除外。
专利登记簿副本,或者专利证书和当年缴纳专利年费的收据可以作为证明专利权有效的证据。
2、公平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不仅要充分考虑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合理界定专利权利要求限定的保护范围,保护权利人的利益,还要充分考虑权利要求的公示作用,兼顾社会公众的信赖利益,不能把不应纳入保护的内容解释到权利要求的范围当中。
下列情形属于不应纳入保护范围的内容:(1)专利所要克服的技术缺陷的技术方案;(2)整体上属于现有技术的技术方案。
3、折衷原则。
解释权利要求时,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根据说明书及附图、现有技术、专利对现有技术所做的贡献等因素合理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既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拘泥于权利要求书的字面含义,也不能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扩展到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专利申请日前通过阅读说明书及附图后需要经过创造性劳动才能联想到的内容。
4、符合发明目的原则。
在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不应将不能实现发明目的、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中,即不应当将本领域普通技术人员在结合本领域的技术背景的基础上,在阅读了说明书及附图的全部内容之后,仍然认为不能解决专利的技术问题、实现专利的技术效果的技术方案解释到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内。
(二)解释对象5、审理侵犯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应当首先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记载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为准,也包括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相等同的技术特征所确定的内容。
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权利人作为权利依据所主张的相关权利要求进行解释,并对该权利要求进行技术特征的划分。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判断原则
同样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判断原则说到发明和实用新型的判断原则,大家脑袋里肯定会冒出不少问题。
什么算是发明,什么又算是实用新型?到底怎么界定两者的区别呢?这事儿嘛,说起来简单,做起来可不轻松。
别看这些法律术语听起来高大上,实则它们背后其实有不少玄机等着你去摸索。
我们得搞清楚一个大前提,发明和实用新型这两个名词,其实是有着明显区分的。
发明,嗯,就是那种彻底改变现有技术,开创全新领域的东西。
说白了,它得有点“革命性”,就像当年爱迪生发明灯泡那会儿,真是让黑夜变白昼,给世界带来了巨大的变化。
可要是拿个原有技术稍微改动一下,做个小调整,这样的东西能叫发明吗?恐怕只能叫实用新型了。
不过,大家可能会觉得,既然是发明,怎么判断是不是“发明”呢?这个问题其实挺有意思。
发明得具备一个最基本的特点,那就是“新颖性”。
简单来说,就是你不能把你所谓的发明,拿到别人早就做过的地方去翻拍。
举个例子,你今天做了个带灯的雨伞,别人早就做过类似的,这就不好意思了,这不是发明,而是别人之前已经玩过的老套路了。
新颖性不仅是必须的,而且是最基本的要求,如果这个发明已经被别人公开过,那就算你再怎么创新,都没法让它变成新的发明了。
那要是实用新型呢?我们再来说说。
实用新型其实更多的是注重技术的“实际应用”,它的核心特点就是“实用”。
换句话说,实用新型得能实际解决某些问题,或者至少能够有效改进某种现有的技术。
在这点上,实用新型不要求你一定要有多么独特、划时代的突破,只要能够在现有基础上做出某种有益的改善,就有可能成为实用新型的候选对象。
记得有个朋友做了个新的门锁设计,说是既安全又方便,结果申报后被认定为实用新型。
其实啊,这种技术创新虽然不能算是惊天地泣鬼神的大发明,但它的确符合了实用新型的标准——能在现实生活中真正解决一些问题,提升了使用体验。
说到这,可能你又要问了,怎么判断一个东西到底属于发明还是实用新型呢?哦,这个问题就像判断“吃了辣椒,口渴怎么办”一样,得看具体情况。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时间:2015-05-20 14:18 来源:互联网我要评论司法审判原则一直是各国司法实践中的一个难点问题。
正如德国哲学家莱布尼茨的那句话"世界上没有两片完全相同的树叶",世界上也不存在丝毫不差的两起案件,但这些并不妨碍对案件事实进行归纳,找出相同类型的社会关系和法律事实从而适用相同的审判原则,最终获得相对的司法公正。
这样看来,公平适用司法审判原则的关键还在于法律人的主观能动性、相同的职业思维过滤以及相同的职业技能加工。
今天实习律师小e从专利侵权的视角出发,进行了史上最全专利侵权判定相关法律原则整理,让我们一起来回顾一下这些纵横知识产权司法界的法律原则吧!一、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也是首要原则。
所谓全面覆盖原则(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原则或字面侵权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的产品或者方法(以下合称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或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在包含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的基础上,还增加了一些其他技术特征,则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2001年通过,2013年和2015年分别进行了修正)第十七条第一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第七条。
缺点:过分拘泥于权利要求的字面意思和范围常常不能为专利权人提供有效和充分的法律保护。
二、等同原则起源于美国,如今已经被美国、欧洲、日本、韩国等世界主要国家/地区普遍认同的等同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项重要原则,也是法院在判定专利侵权时适用最多的一个原则,有人说它是对全面覆盖原则的一种修正。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虽与专利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有所不同,但若该不同是非实质性的,前者只不过是以与后者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即等同特征,则仍可认定存在侵权性质的行为。
发明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PPT培训课件
专利侵权预防与对策
加强专利布局与保护
STEP 02
STEP 01
建立完善的专利布局体系, 确保企业在不同领域、不 同技术点上拥有足够的专 利保护。
STEP 03
及时申请专利,确保技术 成果得到有效保护。
加强专利申请前的检索和 分析,避免侵犯他人专利 权。
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加强研发投入,提高 企业自主创新能力。
详细描述
等同原则是指在侵权判定中,如果被控侵权物的技术特征与 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相比,仅仅是表述 上的等同替换,那么这种替换应当被视为等同,从而认定为 侵权。
捐献原则
总结词
如果专利申请文件或者专利说明书中 明确表示某项技术特征是用于解决技 术问题的非必要手段,则该技术特征 不被认为是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侵权判定的历史与发展
历史回顾
自专利制度诞生以来,侵权判定一直是专利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历史上,各国 专利法对于侵权判定有不同的规定和标准,但随着国际合作的加强,各国逐渐 形成了较为一致的判定原则和方法。
发展趋势
随着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侵权判定面临越来越多的挑战和争议。未来,侵权 判定将更加注重平衡各方利益,加强国际合作与交流,不断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和制度。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药品制备方法和化合物结构 方面的专利权保护。通过对比被控侵权药品 和专利文件描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
并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性。
案例四:机械制造专利侵权判定
总结词
机械制造专利侵权判定案例,涉及机械部件设计和制造工艺方面的专利权保护。
详细描述
本案例主要涉及机械部件设计和制造工艺方面的专利权保护。通过对比被控侵权机械部 件和制造工艺与专利文件描述,判断是否构成侵权行为,并分析专利权保护范围的合理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
下面将逐个进行详细解析。
首先是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
这一原则强调专利权的确权依据应当以法律法规为准绳,即只有按照规定的条件通过专利申请程序,获得国家授予的专利权,才能享有专利权的保护。
在这个原则下,专利权人拥有专利权的范围也受到法律明确的限制。
对于他人未经许可在专利权范围内实施的行为,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其次是同一性原则。
同一性原则要求对于同一技术方案,其在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无论实施方式有何差异,只要能够实现相同的技术效果,就应该视为同一技术方案。
这对于专利侵权的判定非常重要,也是确定侵权行为是否构成的重要依据。
如果他人在没有获得专利权人许可的情况下,采用了与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特征和实施要素,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最后是新颖性原则。
新颖性原则要求所申请的专利技术在申请前从未在国内外公开过,也就是说要达到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新颖性要求。
如果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提出了前于该专利申请日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揭示了与该专利技术相同的技术方案,那么该专利技术就失去了新颖性。
这样的技术文件或公开资料被称为“先知技术”,如果他人在该专利技术申请日之后实施了先知技术所揭示的技术方案,那么就构成了专利侵权。
综上所述,专利侵权判定的三大原则,即专利权的法定性原则、同一性原则和新颖性原则,共同构成了专利侵权的基本依据和判定准则。
专利侵权的行为依据这些原则进行判断,只有在明确违反这些原则时,才能认定为专利侵权行为,进而采取相应的法律措施进行维权和惩罚。
这些原则的制定和遵守,有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利益,促进创新能力的提升,推动技术进步和经济发展。
同时,对于专利侵权案件的审理和裁决也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加强了司法公正性和依法治理的原则。
(张晓都)(发明、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的若干问题
“圆钢旋风剥皮机”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要求书
1,一种圆钢旋风剥皮机,主要包含有床身、夹紧传动装臵、 刀具装臵及走刀机构,其特征在于: A,夹紧传动装臵主要包含有一头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一 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和一进给传动机构; B,刀具装臵是一种由马达驱动旋转的组合刀盘,该组合刀盘 的中心设有供圆钢通过的中心通孔,刀具设臵在组合刀盘盘面上 的刀盘滑槽中; C,所说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的一侧,头 端圆钢夹持拉动小车设臵在刀具装臵另一侧,并且,头端圆钢夹 持拉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与进给传动机构相连接。 2,根据权利要求1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在组 合刀盘的盘面上对称地设有四组车刀。 3,根据权利要求1或2所述圆钢旋风剥皮机,其特征在于:所 说进给传动机构是一种主要由链轮、链条和一牵引机构构成的链 式传动机构,一链条啮接在位于两侧的链轮上,头端圆钢夹持拉 动小车和尾端圆钢夹持送进小车均各通过一挂钩可与链条相连接, 牵引机构与一侧的链轮相连接。
“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构造”实用新型 专利侵权纠纷案 杨长安是名称为‚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人。该专利的独立 权利要求1记载:一种用于汽车之浮突型发光体 构造,其特征在于有一不透光的表板(1),表 板上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201)设若干贯穿的 槽孔(10);有一由透光材质一体成型的透光体 (2),其表面依预定的图案或字型设成浮突体 (20),该浮突体与槽孔相对应且能穿入槽孔, 而其底面四周则以突出的边缘框(22)围出一浅 槽(21),以供放臵一薄片型冷光板(4);浅 槽的表面由一盖板(3)所嵌入而覆盖,夹压冷 光板于其间。杨长安向法院提起诉讼,指控宜兰 公司制造、销售系争冷光踏板侵犯其专利权。专 利说明书附图1、4及被控侵权产品照片如下: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判定原则是指根据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司法实践,对侵权行为进行合理判断和评估,以明确侵权行为是否构成对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侵犯。
下面是关于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的详细讨论。
一、专利权的判定标准: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是指专利法规定的对于发明、实用新型的等专利申请人对其专利所享有的权益。
判定标准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专利权的对象:判定的首要问题是明确专利权的对象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
发明是指在技术领域的其中一特定领域内,针对现有技术有所进步,并且具有实用性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则是指对现有技术的改进或者现有技术在一定程度上的创新,具有实用性的新技术方案。
2.专利权的依据:专利权的依据是指专利文件,包括专利申请书、权利要求书、说明书和图纸等。
专利的范围和内容应当根据权利要求书来确定,而专利权的侵犯则主要判定依据在专利文件的权利要求书中。
3.专利权的有效期:专利法规定专利权的有效期是20年。
依据有效期,可以判断专利权的维持状态。
二、专利权的侵犯判定原则:依照《专利法》的相关规定,专利权的侵权行为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在专利权有效期内,他人非法实施专利权的行为。
在判定侵权行为时,可以参考以下原则:1.专利权的绝对保护范围:专利权享有专利文件中权利要求书中记载的技术方案,即专利文本的权利要求部分。
只有在该技术方案被他人未经许可使用时,才可能构成专利权的侵犯。
2.侵权行为的构成:判定侵权行为有三个要素,即技术方案的实施、非法行为和侵权行为的主体。
只有三个要素都同时存在时,侵权行为才能成立。
3.技术方案的字面表达:技术方案的字面表达是指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中具体列举的技术特征。
如果他人的技术方案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列举的技术特征一致,就可以认定为侵权行为。
4.技术方案的等效表达:技术方案的等效表达是指尽管他人的技术方案在字面表达上与专利权的权利要求书所列举的技术特征不完全一致,但在实质上具有相同的技术效果。
专利侵权判定标准和假冒专利行为认定标准指引(征求意见稿)
目录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1)第1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1)第1节基本概念 (1)1.说明书与权利要求书 (1)2.产品权利要求与方法权利要求 (2)3.独立权利要求与从属权利要求 (2)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2)5.申请文本、公开文本、授权公告文本和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3)6.内部证据与外部证据 (3)7.技术方案、技术特征和技术手段 (3)第2节权利要求的解释 (4)1.权利要求解释的原则 (4)1.1折衷原则 (4)1.2整体原则 (4)1.3公平原则 (4)2.权利要求解释的主体 (4)3.权利要求解释的基础 (4)4.权利要求解释的规则 (5)4.1“先内后外” (5)4.2修正权利要求限定的范围 (10)4.3解释权利要求的注意事项 (12)5.权利要求解释的典型情形 (13)5.1技术术语 (13)5.2权利要求与说明书不一致或者相互矛盾 (15)5.3功能性技术特征 (16)5.4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7)5.5用途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6使用环境或条件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 (18)5.7方法权利要求 (19)5.8含有用途、方法或材料特征的实用新型专利权利要求 (21)5.9组合物权利要求的封闭式与开放式 (22)第2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 (23)第1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比较客体 (23)第2节专利侵权判定的方式与原则 (23)1.技术特征划分 (23)2.全面覆盖原则 (24)3.相同侵权 (26)3.1相同侵权的定义 (26)3.2相同侵权的判定 (26)4.等同侵权 (28)4.1等同侵权的含义 (28)4.2等同侵权的判定 (28)5.等同原则的限制 (36)5.1禁止反悔原则 (36)5.2捐献原则 (39)5.3适用等同原则的其他限制 (40)第3章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抗辩 (42)第1节现有技术抗辩 (42)1.现有技术抗辩的目的及性质 (42)2.现有技术范围 (42)2.1公开出版物构成现有技术 (43)2.2使用公开构成现有技术 (43)2.3非公有技术构成现有技术 (44)2.4不能被援引进行现有技术抗辩的技术类型 (44)3.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 (45)3.1现有技术抗辩的适用条件 (45)3.2现有技术抗辩成立的判断标准 (45)3.3适用现有技术抗辩的注意事项 (46)第2节不以生产经营为目的的抗辩 (46)第3节权利用尽抗辩 (47)1.权利用尽抗辩的注意事项 (47)2.专利权国内用尽和国际用尽 (48)第4节先用权抗辩 (48)第5节临时过境抗辩 (51)第6节专为科学研究和实验抗辩 (51)第7节药品和医疗器械行政审批抗辩 (51)第二编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53)第1章外观设计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 (53)第1节基本概念 (53)1.外观设计的产品、形状、图案、色彩 (53)2.外观设计的图片或照片 (54)3.外观设计的简要说明 (55)4.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与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外观设计 (55)5.申请文本、授权公告文本或被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专利文本 (55)6. 设计要点 (55)第2节保护范围的确定 (56)1.确定保护范围的基本规则 (56)1.1以图片或照片中的产品外观设计为准 (56)1.2简要说明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示产品外观设计 (57)1.3对外观设计作整体性理解 (57)1.4排除不受外观设计保护的内容 (58)2.确定保护范围的几种典型情形 (59)2.1成套产品、组件产品、变化状态产品 (59)2.2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请求保护色彩 (59)2.3简要说明中记载的设计要点 (60)2.4简要说明中记载的产品名称和产品用途 (60)2.5省略视图的情况 (61)2.6平面产品图案纹样连续情况 (61)2.7简要说明中的其他说明 (62)2.8视图之间存在矛盾或存在视图错误 (63)第2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判定 (63)第1节判断主体 (63)第2节判断客体 (64)1.涉案专利 (64)2.被控侵权产品 (64)第3节相同或相近种类产品 (66)1.相同种类的产品 (66)2.相近种类的产品 (66)3.产品用途的确定 (67)3.1国际外观设计分类号 (67)3.2简要说明 (67)3.3产品图片或照片 (67)第4节外观设计相同或近似对比判断 (68)1.相同或近似的判断方式 (68)1.1直接观察 (69)1.2单独对比 (69)1.3比较产品外观的视觉效果 (69)1.4 整体观察、综合判断 (69)1.5 组件产品与变化状态产品 (69)2.相同或近似的判断 (70)2.1外观设计相同 (70)2.2 外观设计近似 (71)第5节几种类型产品的近似性判断 (78)1.包装类产品 (78)2.型材类产品 (80)3.汽车 (80)第3章外观设计专利侵权抗辩 (81)第1节概述 (81)第2节现有设计抗辩 (81)1.现有设计的范围 (81)2.判断方式 (82)3.判断基准 (82)3.1现有设计公开内容的确定 (82)3.2属于现有设计的判断 (84)3.3现有设计抗辩的适用 (88)3.4几点说明 (89)第三编假冒专利行为认定 (90)第1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标准 (90)第1节假冒专利行为的概念界定 (90)1.在产品或产品的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0)2.销售上述标注了专利标识的产品 (91)3.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宣称专利 (91)4.伪造或者变造专利证书、专利文件或者专利申请文件 (91)5.其他使公众混淆或误认的行为 (91)第2节专利标识标注权与标注行为 (92)1.标识标注权 (92)2.标注行为 (92)第3节认定构成假冒专利的要素 (93)1.行为主体 (96)2.行为形式 (93)2.1标注字样 (95)2.2技术方案 (95)3.行为载体 (96)4.时间性要求 (97)4.1专利权终止 (97)4.2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98)第4节假冒专利行为与专利侵权行为 (98)第2章假冒专利行为的认定 (99)第1节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 (99)1.已申请专利但并未获得授权 (100)2.获得授权至有效期届满期间 (100)2.1专利权存在并处于有效状态 (101)2.2专利权因欠费而终止 (101)2.3专利权人主动放弃专利权 (102)2.4专利权被宣告无效 (102)3.专利权有效期届满 (102)第2节在产品说明书等材料中标注专利标识 (103)1.将专利申请称为专利 (103)2.将未被授予专利权的技术或者设计称为专利技术或者专利设计 (104)3.未经许可使用他人的专利号 (105)第3节伪造或者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1.伪造专利法律文书 (106)2.变造专利法律文书 (107)第4节其他假冒专利行为 (108)1.错误标注专利类型 (108)2.在改变的产品上标注原专利标识 (108)3.实际产品与标注的专利标识不一致 (109)第3章当事人申辩 (110)第1节专利权有效证明 (110)第2节专利权有效期内标注 (110)第3节不知情销售 (111)第一编发明、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根据《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浅析专利侵权判定中的全面覆盖原则和等同原则
对其技术 信息实施的保 护 。
在我 国 ,申请人就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发 明创 造 向国家知 识产 权 局提 出专 利 申请 , 经 审查 没有 发现 驳 回理 由的 ,国家 知识 产权 局 将授 予 申请人 此项 发 明创造 的 专利 权。此 后 的一段 时 间 内 , 专利 权
专利 权 人 的 利益 与 公 众利 益 的 均衡 尺 度 。专利 侵 权 判 定 一 直是 一 个 难题 , 不 同于 一般 的 民事侵 权 案 件 , 专利 侵 权 案件 同 时
涉及 到 法律 问题 和技 术 问题 , 案件 处理 具有 更 高 的专 业 性 。 如何 正 确 处理 专 利侵 权 诉讼 案 件 , 维 护 专利 权人 的 合 法权 益 , 是
当前 专 利保 护 中的 一 大难题 。目前 , 在 专利侵 权 的判 定 中 , 一般 遵从 全 面覆 盖原 则 和等 同原 则 。 本 文将 对 专利侵 权 判 定 中的
全面 覆盖 原 则和 等 同原 则 进行 介 绍 。
关键 词 : 专 利制 度 ; 专利 侵权 判 定 ; 全 面覆 盖原 则 ; 等 同原 则 中 图分 类号 : D9 2 3 . 4 2 文献 标 识 码 : A 文章 编 号 :1 1 — 5 0 0 4 ( 2 0 1 7) 0 8 - 0 1 0 6 — 2
( 有 色金 属 技 术经 济 研 究院 标准 专 利 中心 , 北京 1 0 0 0 8 0 )
摘
要 : 建 立 专 利制 度 的 根 本 目的是 为 了鼓 励 发 明创 造 , 保 护发 明创 造 的 专利 权 , 促进 科 学技 术 的进 步和 创 新 。 要 维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
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
下面来详细看看这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四个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对专利侵权进行判定时,应当根据专利权的保护范围确定是否存在多余指定情况。
所谓多余指定,是指专利权人在专利申请中涉及的技术内容中,存在可以被独立保护的技术特征,但是却没有进行指定的情况。
多余指定原则的提出是为了解决专利申请人在申请专利时可能出现的过度指定或不足指定的问题。
在专利申请过程中,申请人经常会将专利申请范围扩大或缩小,以寻求更广泛的保护或回避关键的先前技术。
然而,过度指定和不足指定都可能导致专利的有效保护范围与技术实质不相符合,从而影响专利权的行使和维护。
根据多余指定原则,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主要取决于专利权要求书的技术特征。
如果项技术特征已经具备相应的保护手段,即便该技术特征未被明确指定,也应当视为被保护。
也就是说,只要涉及的技术特征不是必要的或已经具备独立保护手段,它们就不应当被视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多余指定原则的适用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来进行判断。
首先,需要确定技术特征是否是该专利所特有的。
如果项技术特征是该专利所独有,并且不属于先前技术的一部分,那么这个技术特征就应该被包含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其次,需要考虑技术特征是否对专利的实质起到重要作用。
如果项技术特征对于发明或实用新型的技术效果具有重要作用,那么这个技术特征也应该被包含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
最后,需要判断技术特征是否已经具备独立的保护手段。
如果项技术特征已经可以通过其他的专利或其他的知识产权手段进行保护,那么这个技术特征就应该被排除在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外。
多余指定原则的应用可以帮助判断专利侵权的情况,有效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如果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包含了专利权人的技术特征,但是这些技术特征在行业中已经具备独立保护手段,那么专利权人就应该考虑排除这些技术特征,以实现专利权的合理保护。
而对于被控侵权产品或方法中的其他技术特征,只要其不符合多余指定的原则,即可以被视为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之内,从而构成侵权行为。
专利侵权比对有哪些原则与误区
专利侵权比对有哪些原则与误区很多人都有这样一个误解,认为判定被诉侵权产品是否侵犯他人专利权只需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就能够确定。
同时在我们接待的专利侵权诉讼咨询中,有的当事人主张有专利权证书就不构成侵权。
本文从专利侵权比对的对象与判断标准、被诉侵权人主张自有专利时的审查重点和专利侵权比对的基本原则三个方面进行分析,带你走出专利侵权比对的误区。
一、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属于侵权比对的对象错误首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而是由权利要求的内容确定的。
我国专利侵权判定的依据是《专利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该条明确规定了,专利保护范围以权利要求书记载的内容为准,而不是由专利产品确定的。
专利权人在侵权诉讼程序中据以主张权利的基础是权利要求,侵权判断的标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因此侵权比对的对象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而不是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
再者,专利产品仅是专利的具体体现,并不能完全表达专利技术方案的全部内容。
专利申请人在获得授权后,其制造或者许可他人制造的专利产品往往与其权利要求保护范围存在一定差别。
以专利产品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实质上可能是用专利的实施例与被诉侵权产品进行比对,这样往往会缩小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因此通过将被诉侵权产品与专利产品进行比对不能够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专利侵权比对的对象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与涉案专利权利要求的技术方案,侵权判断的标准是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
二、被诉侵权人主张自有专利时的审查重点在我们承办的某起专利权人起诉销售商侵害实用新型专利权纠纷案件中,销售商表示生产商有专利证书,但当我们看到生产商提供的专利证书时发现,销售商出现了专利证书认识错误,因为生产商提供的是外观设计专利证书,并非实用新型专利证书,两者分属不同专利证书类型,不能相提并论,所以我们在此提醒广大销售商对于可能涉嫌专利侵权诉讼的产品,应事先主动审查生产商提供的专利证书的类型,避免陷入不必要的侵权纠纷中。
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
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包括全⾯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反悔原则。
关于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的更多内容,下⾯由店铺⼩编为你解答。
⼀、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侵权的判断原则是什么1、全⾯覆盖原则全⾯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与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对应并且相同。
全⾯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种形式:(1)字⾯侵权⼜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采⽤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在利⽤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法)对在先专利技术⽽⾔是改进的技术⽅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员在侵权⾏为发⽣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上的等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
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我国规定的专利包括了三种,即发明创造、实用新型以及外观设计。
而在认定专利侵权的时候,需要区分不同的专利类型进行认定。
那么你知道专利侵权判定原则是什么吗?呱呱知道网小编马上就来告诉你具体答案。
一、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侵权判定(一)判定原则1、全面覆盖原则全面覆盖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方案的必要技术特征全部再现,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一一对应并且相同。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形式:(1)字面侵权又称全部技术特征覆盖,即如果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特征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则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上位概念侵权当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采用的是上位概念特征,而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采用的是相应的下位概念特征时,则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3)特征数量侵权如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在利用专利权利要求中的全部必要技术特征的基础上,又增加了新的技术特征,仍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此时,不考虑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的技术效果与专利技术是否相同。
(4)从属专利侵权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对在先专利技术而言是改进的技术方案,并且获得了专利权,则属于从属专利又称依存专利。
未经在先专利权人许可,实施从属专利也覆盖了在先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2、等同原则“等同原则”的概念:是指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所属领域的技术人员在侵权行为发生时通过阅读说明书、附图和权利要求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等同原则的“等同”,是指具体技术特征在功能、作用上的等同,而不是侵权产品与专利两个技术方案的整体等同。
故被控侵权产品该三个技术特征的结合与专利权利要求必要技术特征“弹性罩边”是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应认定是等同的。
专利保护范围的确定
一、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保护范围的确定(一)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对象1、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
但说明书及附图的内容不能引入权利要求。
2、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从整体上反映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技术方案,记载解决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其保护范围与从属权利要求相比最大。
因此,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应当对保护范围最大的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作出解释。
3、一项专利中有时会有两个以上的独立权利要求。
应当根据权利人提出的专利侵权诉讼请求,只解释其中有关独立权利要求确定的保护范围。
4、权利人依据专利从属权利要求起诉被告侵权的,法院也可以对从属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予以解释界定。
(二)确定保护范围的解释原则5、专利权有效原则。
原告请求保护的必须是一项受专利法保护的有效专利权。
而不是已过保护期、被中国专利局撤销、被专利复审委员会宣告无效或者已被专利权人放弃的发明创造。
6、确定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坚持以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的原则。
以说明书及附图解释权利要求应当采用折衷解释原则。
既要避免采用"周边限定"原则,即专利的保护范围与权利要求文字记载的保护范围完全一致,说明书及附图只能用于澄清权利要求中某些含糊不清之处;又要避免采用"中心限定"原则,即权利要求只确定一个总的发明核心,保护范围可以扩展到技术专家看过说明书与附图后,认为属于专利权人要求保护的范围。
折衷解释应当处于上述两个极端解释原则的中间,应当把对专利权人的合理正当的保护与对公众的法律稳定性及其合理利益结合起来。
7、将专利权利要求中记载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完整的技术方案看待的原则。
即应当将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所表达的技术内容作为一个整体看待,记载在前序部分的技术特征和记载在特征部分的技术特征,对于限定专利保护范围具有相同作用。
8、在解释专利权利要求时,应当以专利权利要求书记载的技术内容为准,而不是以权利要求书的文字或措辞为准的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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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判定原则有,全面覆盖原则、等同原则、禁止反悔原则、多余指定原则。
下面来详细看看这侵犯发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四个判定原则。
1、全面覆盖原则
全面覆盖原则是专利侵权判定中的一个最基本原则,所谓全面覆盖,是指如果被控物或者方法侵权成立,那么该产品或者方法应该具备专利权利要求中所描述的每一项特征,缺一不可。
在判定专利侵权时,最先适用的是全面覆盖原则。
《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被诉侵权技术方案包含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同或者等同的技术特征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被诉侵权技术方案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相比,缺少权利要求记载的一个以上的技术特征,或者有一个以上技术特征不相同也不等同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其没有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
在下述几种情况下,视为被控物全面覆盖了专利的权利要求。
(1)字面侵权。
即从字面上分析比较就可以认定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的必要特征相同。
(2)专利权利要求中使用的是上位概念,被控物公开的结构属于上位概念中的具体概念,此种情况下适用全面覆盖原则,被控物侵权。
(3)被控物的技术特征多于专利的必要技术特征,也就是说被控物的技术特征与权利要求相比,不仅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而且还增加了特征,此种情况仍属侵权,因为适用全面覆盖原则就是只要被控物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就算侵权,而不问被实践中,公众可能对此有一些不理解,觉得被控物的特征多于权利要求,而且性能可控物是否比权利要求的多。
能还要优于专利产品,为什么还要算做侵权呢?这是因为专利保护的是智力成果,在后的产品如果是在专利产品的基础上进行了改进,尽管可能性能要优于专利产品,但是由于使用了他人的专利,利用了他人的智力成果,就必须获得他人的许可,否则就是侵权行为。
由此,引申出另外一个问题,就是前面所述的被控物,其特征多于专利权利要求,但是多出的特征可能具备一定的创造性,也可能申报专利,并获得专利权。
司法实践中,这种情况也经常出现,也就是说被控物也具有在原告之后申报的专利,该专利是在原告专利基础上的改进专利,即属于前一专利的从属专利。
就如前面所分析的,由于被控物全面覆盖了原告专利的权利要求特征,被控物侵权,即使该产品获得了专利权。
针对此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出台了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原告和被告都具备专利的情况下,如果被告的专利在后,那么在专利侵权判定时,不考虑被告的专利。
适用全面覆盖原则时,被控物缺少权利要求的技术特征,被控物不侵权。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此种情况下被控物不侵权,其前提是侵权判定不适用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等同原则和多余指定原则将在后面加以论述。
在做出不侵权判定的时候,还有一个应该注意的问题,就是缺少的权利要求中的特征不仅指权利要求特征部分的特征,而且包括前序部分的特征。
2、等同原则
实践中,被控物适用该原则判定侵权是很少的,很多的情况下,适用的是等同原则。
所谓等同原则,是指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中有一个或者一个以上技术特征经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保护的技术特征相比,从字面上看不相同,但经过分析可以认定两者是相等同的技术特征。
这种情况下,应当认定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落入了专利权的保护范围。
也就是说尽管被控物不具备专利权利要求的全部特征,但是被控物不具备的专利特征在被控物上面能够找到该特征的等同替换物,此种情况下,被控物判定侵权。
2001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第17条规定:专利法第56条第1款所称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是指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以权利要求书中明确记载的必要技术特征所确定的范围为准,也包括与该必要技术特征相等同的特征所确定的
范围。
等同特征是指与所记载的技术特征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达到基本相同的效果,并且本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特征。
在适用等同原则时,要注意以下几点:
(1)等同特征又称等同物。
被控侵权物(产品或方法,以下相同)中,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的技术特征,是专利权利要求中相应技术特征的等同物: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权利要求中的相应技术特征相比,以基本相同的手段,实现基本相同的功能,产生了基本相同的效果;对该专利所属领域普通技术人员来说,通过阅读专利权利要求和说明书,无需经过创造性劳动就能够联想到的技术特征。
(2)等同物代替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区别技术特征的替换,也包括对专利权利要求中前序部分技术特征的替换。
(3)判定被控侵权物中的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技术特征是否等同,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的时间为界限。
(4)适用等同原则判定侵权,仅适用于被控侵权物中的具体技术特征与专利独立要求中相应的必要技术特征是否等同,而不适用于被控侵权物的整体技术方案与独立权利要求所限定的技术方案是否等同。
(5)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应当以该专利所属领域的普通技术人员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而
不应以所属领域的高级技术专家的专业知识水平为准。
(6)进行等同侵权判断,对于开拓性的重大发明专利,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放宽:
对于组合性发明或者选择性发明,确定等同保护的范围可以适当从严。
3、禁止反悔原则
在判断专利权的效力和判断是否构成侵犯专利权时,专利权人对专利权利要求的解释应当前后一致。
不允许专利权人为了获得专利权,而在专利申请过程中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狭义或较窄的解释,在侵权诉讼中为了证明他人侵权,又对专利权利要求进行广义或较宽的解释。
禁止反悔原则,是指在专利审批、撤销或无效程序中,专利权人为确定其专利具备新颖性和创造性,通过书面声明或者修改专利文件的方式,对专利权利要求的保护范围作了限制承诺或者部分地放弃了保护,并因此获得了专利权,而在专利侵权诉讼中,法院适用等同原则确定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时,应当禁止专利权人将已被限制、排除或者已经放弃的内容重新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
根据《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6条规定:“专利申请人、专利权人在专利授权或者无效宣告程序中,通过对权利要求、说明书的修改或者意见陈述而放弃的技术方案,权利人在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中又将其纳入专利权保护范围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1)专利权人对有关技术特征所作的限制承诺或者放弃必须是明示的,而且已经被记录在专利文档中;
(2)限制承诺或者放弃保护的技术内容,必须对专利权的授予或者维持专利权有效产生了实质性作用。
适用禁止反悔原则时应注意:
(1)当等同原则与禁止反悔原则在适用上发生冲突时,即原告主张适用等同原则判定被告侵犯其专利权,而被告主张适用禁止反悔原则判定自己不构成侵犯专利权的情况下,应当优先适用禁止反悔原则。
(2)禁止反悔原则的适用应当以被告提出请求为前提,法院不能主动适用,并由被告提供原告反悔的相应证据。
4、多余指定原则
多余指定原则,是指在专利侵权判定中,在解释专利独立权利要求和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时,将记载在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明显附加技术特征(即多余特征)略去,仅以专利独立权利要求中的必要技术特征来确定专利权保护范围。
我国专利法律对多余指定原则没有作出规定,在实践中适用的情况主要是指专利权人在撰写开拓性发明或者重大改进专利的申请文件时,因当时尚缺乏实施其专利技术的经验,把明显不是解决发明或实用新型技术问题的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了独立权利要求,而且该技术特征也不是使独立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或创造性的必要条件,该非必要技术特征成为对独立权利要求保护范围的多余限定。
由于该多余指定可能使其专利权保护范围大大缩小或甚至得不到保护,因此会不利于保护专利权人。
然而从另一角度,虽然这一方式较好地保护了专利权人的利益,但它也损害了社会公众对公开专利的信赖度。
将这些非必要技术特征写入专利权利要求是专利权人的疏忽或粗心大意造成的,但是其后果却是社会公众来承担,显然有失公平。
随着我国专利代理制度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专利代理人的文献撰写水平有了很大的提高,此时,如果法院再依据多余指定原则来主动对专利权人进行保护,既不利于提高专利代理人的撰写水平,也不利于专利制度的发展。
因此,2009年《侵犯专利权纠纷案件解释》第7条第1款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判定被诉侵权技术方案是否落入专利权的保护范围,应当审查权利人主张的权利要求所记载的全部技术特征。
由此排除了多余指定原则在专利侵权判定中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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