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案例15相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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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通风采光权吗?
原告张生和被告李民系同院邻居。张家在院子东、西两侧,李家在院子南侧。2000年李曾衬着张东屋西墙盖了一间简易厨房,2001年张在翻盖完其房子后,发现东屋唯一的窗户被李的厨房衬用了约四分之三部分,严重影响了屋内的通风采光。张希望李能把厨房拆除,但李却以厨房建成在先,张建房时应避开为由,拒绝拆除。于是,张将李诉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要求法院判决李拆除厨房。
法院应如何审理?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告张作为东屋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其物权,而被告李所建的厨房并没有合法的产权或建筑许可证,且已影响到了张东屋正常的通风采光,其行为已构成了侵权;对于李认为张建房时避开其厨房,这实质上是对张行使权利的限制。遂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判决被告李将其厨房拆除。
随着人民生活水平的日益提高,由不动产而引发的邻里间的矛盾也经常出现在人们的日常生活中。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公民,应该发扬我们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应该认真、冷静地对待问题,应该本着互敬互爱的精神去解决问题。特别是权利受到侵害的公民,更应该勇于拿起法律的武器来保护自己,同时,使那些因不懂法而正在侵害别人权利的公民也能受到教育,从而维护了社会的安定团结。本案中原告作为东屋的产权人,依法享有其物权;被告非法私自衬用他人房屋建房,已构成了过错侵权行为。依据《民法通则》第83条之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