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的弊端与改进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法规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法规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法律法规。
首先,废除法律法规可以减少官僚主义和过度规范,使社会更加灵活和自由。
现行的法律法规繁琐复杂,给人们的生活和工作带来了很多不便,废除法律法规可以减少这些不必要的束缚,让人们更加自由地发展和创新。
其次,废除法律法规可以减少司法资源的浪费,提高司法效率。
现行的法律法规繁多,司法机构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来处理各种案件,废除一些不必要的法律法规可以减轻司法机构的负担,提高司法效率。
此外,废除法律法规可以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可能性。
现行的法律法规往往给了一些人滥用权力的机会,废除一些不必要的法律法规可以减少这种可能性,提高社会的公平和公正。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法规。
首先,法律法规的存在是保障社会秩序和公共利益的重要手段。
如果废除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给社会带来不稳定因素,影响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其次,法律法规的存在是保护个人权利和利益的重要保障。
废除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个人权利受到侵犯,给个人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和伤害。
此外,废除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正义。
法律法规的存在可以保障社会的公平和正义,废除法律法规可能会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正义现象加剧。
综上所述,废除法律法规可能会给社会带来一系列负面影响,因此不应该废除法律法规。
名人名句及经典案例:“法律是社会的灵魂,废除法律法规就是摧毁社会的灵魂。
”——某知名法学家。
“废除法律法规就是放任一切,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动荡之中。
”——某知名政治家。
经典案例,某国家曾经试图废除法律法规,结果导致社会秩序混乱,经济发展受到严重影响,最终不得不恢复法律法规。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论文摘要: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四周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一.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主要表现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
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然维护了法律的严厉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第三,按相关规定男女双方同居,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
二.如何完善我国的事实婚姻法律制度1.首先,从立法上明确规定事实婚姻的认定条件。
对于1994年2月1日之前的情形,当事人双方只要符合这一条件即是事实婚姻,受到法律的承认和保护。
这些条件是摘要:从主体上看,当事人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没有配偶的男女;从目的上看,男女双方同居是为了终生共同生活;从内容上看,男女双方对外时均以夫妻名义并公开同居生活;从程序上看,没有进行结婚登记,这是它和合法婚姻的根本区别。
2.其次,男女双方符合上诉条件的同居行为,一方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法院在受理前告知其补办结婚登记的,如双方都坚持不补办的,则按同居处理,这是毫无疑问的。
如一方坚持补办,但另一方坚持不补办的,则应当设定一些标准使得法院能一定程度地从保护弱者的角度进行干预。
第一个标准是在没有子女的情形下双方同居的年限。
第二个标准是在有子女的情形下,不论同居的年限。
浅析我国财政监督法律制度的弊端及其完善

一
、
导财 政监督工作 。使得 实质正义能够和程序 正义相结合 。 () 2
1存在的问题 在 国际上 , . 衡量一个国家的法治水平如何, 细化 条款 , 明确操作规则 。为了便于操作, 避免过于 宽泛 的解释 不仅仅看该 国立法的数量 ,法律制度是否齐全 ,更要看该 国能 空间的出现 ,条款应当细化 ,以明确 的操作规则来规范执法 主
明显,不合理甚至违背立法者 的初衷 ,这是一个亟待解 决的问 国的立法经验和成果, 更要立足于本 国实际 , 体现 中国的特色 。
题 。( )事后监督中惩罚措施 和力 度不够 。比如我国税收监督 还要加快财政监督立法的步伐, 3 但也要注重立法质量 。 中,税收法律和法规规定 的惩 罚措施和 力度 不够 ,导致国家大 量税收流失, 内资企业和 外商投资企业中, 在 采用转移 , 隐匿等
不 能把 已有的法律制度有效地 贯彻,实施下去 ,是否有 一套科 体的行为并提供能够相应 的标准 。比如 ,预算法》 《 应当对截 留、 学完整 的监督机制监督法律的实施 ,目前我国的监 督立 法与实 占用、 挪用 财政款项 的行 为规 定相应 的行政 、 经济、 刑事责任 的
施 是个 薄弱环节 , 存在 一些 问题 , 主要有 以下几个方面:()条 追究条款 。( ) 1 3 立足全局, 协调 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就 国家整 体 款 过于原则化 , 可操 作性不强。这种状况导致解释空 间过大 , 监 立法而言 , 国家立法 须从全局 出发, 实行统一立法原则 , 禁止 各 督手段弱化,给权力滥用者和腐败分子 以可乘之机 比如在预 搞一套 ,以保 证全 国统 一立法体系 的完整性 ,避免 法律或 法规 算监督立法中, 9 5 19 年施行 的《 预算法》 规定 了各级权力机关和 相互之 间的矛盾和碰撞 。同时 ,又不能过度压制地 方财 政监督 各级政府对 预算监督 的职责权 限以及法律责任 ,但 内容 比较原 的职 能,使得地方财政 的有效运行受到影响 在国家统 一的法 则、 笼统 , 没有体现在预算 的事前 、 事中监督,同时也缺乏操作 律法规下 , 允许地方制定适合本地情况的规定 。总之 , 要立足全 性; 对单位预 算外资金管理方面没有做 出具体规定 , 导致 “ 小金 局 , 协调中央和地方的利益 。( ) 4 制定适应我国国情的财政监 督 库” 屡禁不止 , 大量国家财政资金流失。( ) 2 缺乏 实施财政监督 法规 。人们应 当考 虑以下几个 问题 :制定的财政监督法律制度 的程序性法规 。程序正义和实质正义相 辅相成 , 密不可分, 而我 要保 证财 政方针,政策 的贯彻与实施;作为立法机关应充分发 国在财政实体法上有一些 相应 的法律 法规,但 是在财政监督 的 挥 立 法 职 能 和 作 用 ,对 财 政 监 督 立 法 应 给 予 足 够 的 认 识 和 重 程序方面却 没有与之相对应的规定 , 样会 导致 监督 效果 的不 视,将其作为整个经济监督法的重要组成 部分;不仅要吸收外 这
关于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弊端分析及完善建议

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弊端分析及完善建议引言纳税申报是企业和个人履行纳税义务的重要环节,有助于建立公平的税收制度和确保国家税收的有效征收。
然而,纳税申报法律制度在实践中存在一些弊端,这些弊端限制了纳税申报的效率和公平性。
本文将分析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的弊端,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弊端分析1. 复杂的纳税申报流程纳税申报流程通常十分复杂,涉及多个部门的协调和多个文件的提交。
对于企业和个人来说,繁琐的申报流程增加了申报的难度和工作量,容易导致错误和延误。
2. 缺乏一致的申报标准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纳税申报标准存在差异,缺乏统一的标准。
这使得企业和个人难以理解和适应不同的申报要求,增加了纳税申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
3. 信息不对称纳税申报涉及大量的信息交换和共享,但现有的纳税申报法律制度存在信息不对称的问题。
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的信息获取能力更强,而纳税人对税务机关的信息获取能力有限,这导致了不公平的信息博弈。
4. 缺乏监督和执法机制纳税申报法律制度缺乏有效的监督和执法机制。
一些纳税人可能通过操纵申报数据或逃避申报来规避税收。
而且,一些税务机关在申报审核和执法过程中存在漏洞和不公正的行为,缺乏有效的监管。
完善建议为了解决上述问题,我们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简化纳税申报流程应该通过整合部门和流程,简化纳税申报流程。
税务机关应该与其他相关部门建立紧密合作,共享信息和数据,减少申报的繁琐过程。
此外,应该提供简化纳税申报流程的相关指导文件和工具,帮助纳税人更好地理解和执行申报流程。
2. 建立统一的纳税申报标准应该建立统一的纳税申报标准,确保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的纳税人遵守相同的标准。
税务机关应该制定明确的申报要求和流程,提供统一的申报表格和指南,使纳税人能够更方便地了解和遵守相关规定。
3. 加强信息共享和透明度税务机关应该加强与纳税人之间的信息共享和透明度,建立公平的信息交换机制。
纳税人应该有权访问自己的纳税信息,并能够查询和核对相关数据。
是否应该废除现代法律制度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现代法律制度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现代法律制度。
首先,现代法律制度存在着许多弊端,比如司法不公、裁判不公等问题。
例如,美国著名的“中央公园五黑人案”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五名黑人青少年被错误地定罪,花费了多年时间才最终被证明无罪。
这种司法错误的发生,直接导致了无辜人的遭受不公正的对待,这正是现代法律制度的失败所在。
其次,现代法律制度的繁琐程序也给人们的生活带来了很多不便。
法庭诉讼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金钱,很多人因为无法承担法律费用而无法得到应有的法律保护。
这种情况直接损害了普通人的权益,也是现代法律制度应该被废除的原因之一。
再者,现代法律制度的存在也使得社会秩序更加混乱。
法律的存在并不能完全保证社会的和谐稳定,相反,它还会导致很多社会矛盾的产生。
比如,一些法律规定可能会导致人们的不满和抗议,进而引发社会动荡。
因此,废除现代法律制度是有利于社会稳定的。
最后,伟大的英国哲学家培根曾说过,“法律本身是一种恶。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法律制度的种种弊端。
因此,我们有必要废除现代法律制度,寻求更加公正和合理的社会管理方式。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现代法律制度。
首先,现代法律制度虽然存在着一些问题,但这并不意味着应该废除它。
相反,我们应该努力改进现有的法律制度,使其更加完善和公正。
废除现代法律制度只会导致更大的混乱和不确定性,这对社会秩序和稳定都是不利的。
其次,现代法律制度的存在是保障人权和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
法律的存在可以有效地约束人们的行为,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维护社会的和谐稳定。
如果废除现代法律制度,将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再者,现代法律制度的存在也是社会文明和进步的象征。
法律的不断完善和发展,是社会向更加公正和合理的方向前进的标志。
废除现代法律制度,将会让社会倒退到更加原始和野蛮的状态,这是我们绝对不希望看到的。
最后,美国前总统林肯曾说过,“法律不是一种祸害,而是一种正义的象征。
”这句话充分说明了法律制度的重要性。
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

论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实施中存在的问题与对策摘要】我国制定的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是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传染病的发生与流行,保障人体健康,促进社会稳定及经济发展。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客观条件的影响、自然因素、文化水平、思想意识等各种因素影响,其在实施过程中还存在着诸多缺陷、弊端和不足,从而影响着传染病防治工作的落实。
进一步研究和探讨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完善和改进法律法规条款内容,使法律法规更加科学、严谨、适用、有力、有效是当前形势发展的需要,是传染病防治工作的需要。
【关键词】传染病防治法律法规问题对策1 存在问题1.1传染病防治法律执法力度不够,卫生监督体系不健全。
1.2传染病防治法律执行机构“重治轻防”,违法违纪现象严重。
1.3传染病防治法律执行部门“重教轻防”,疫情爆发流行频发。
1.4传染病防治工作得不到经济保障,严重影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能力的发挥。
2 分析问题的原因2.1传染病防治法律执法机构,即卫生监督机构人员严重短缺的问题没有引起上级主管部门的高度重视。
2004年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颁布后,国家对疾病预防控制机构进行了体制改革、建设、仪器设备加大投入、各项工作进一步规范,工作内容逐渐增多,任务量日趋加大,但是人员编制却没有增加,如今处于人员老化、结构薄弱、层次偏低、后继无人的状况,这种现状在贯彻落实传染病防治法工作中力量不足、秀才执法、软弱无力、无济于事、更不到位。
2.2造成违法违规现象严重这一问题的主要原因是2004年8月新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惩罚措施没有力度,致使医疗机构的领导、临床医生在思想上认为传染病防治工作一是没有经济效益,还要投入人、财、物,二又不是主要的工作职责,认为是防疫部门的事,所以指导部门在落实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经常遇到医疗机构不配合、不支持、不落实的现象。
另外一个主要原因是监督机构职能发挥错位,不认真履行自身职责,且成了收费机关。
对没有收入的工作如医疗机构传染病防治监督等不重视,甚至不作为,致使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错误行为长期不能纠正,而且造成疾控机构指导工作的难度加大。
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

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及消除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正的基础,它以明确、具体和准确的语言为基础。
然而,在现实中,我们常常会遇到法律中存在的模糊语言问题。
这些模糊语言给法律的解释和执行带来了困扰,甚至引发了争议和不公正的结果。
本文将探讨法律模糊语言的成因、弊端以及解决方案。
一、成因1. 法律规定的广泛性某些法律条文故意保留了一定的模糊性,以适应不同情况的复杂变化。
这种灵活性是为了满足社会多样性的需求,但也导致了模糊语言的产生。
2. 法律拟定的技术性问题法律往往会涉及一些技术性问题,而非法律专业人士对于这些问题的理解可能不够深入。
为了平衡各方利益,法律通常会使用一种较为笼统的措辞,以避免对技术细节的错误解读,但这也增加了模糊性。
3. 法律的修改和适应性时代在不断变迁,法律也需要随之调整和修改。
在这个过程中,部分修改可能导致原有法律文本和新修改部分之间的不一致,进而造成模糊性。
二、弊端1. 不公正的法律解释模糊的法律语言给法官和解释者带来了困扰。
他们可能因为理解不同、偏见或个人解读而产生不一致的判决,这导致了法律的不公正和不稳定性。
2. 缺乏清晰的指导模糊的法律语言可能导致执行机构、公民和企业无法准确理解其义务和权利。
这种不确定性不仅会消耗时间和精力,还会影响对法律的尊重和遵守。
3. 法律漏洞模糊的法律语言也可能为不法分子提供漏洞,他们可以利用这些漏洞逃避法律责任或谋取个人利益。
这对社会秩序和公正造成了严重的破坏。
三、消除模糊语言的方法1. 明确法律目标和原则优化法律条文,明确目标和原则,降低模糊性。
通过具体的案例和实例加以说明,可以更好地阐明法律的意图,并为法官和解释者提供明确的指导。
2. 向专业人士征询意见在制定或修改有技术性问题的法律时,可以向相关领域的专业人士征求意见。
他们的专业知识和经验可以帮助消除模糊性,并确保法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强化法律培训和教育加强对法律从业人员和公众的法律培训和教育,提高大家对法律的理解和遵守。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法律体系的庞大和复杂使得人们难以理解和遵守,导致了司法资源的浪费和司法效率的低下。
此外,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和漏洞使得一些不法之徒可以钻空子,逃避法律的制裁,从而损害社会公平和正义。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也使得社会秩序变得僵化和缺乏创新。
在一些情况下,法律的束缚使得社会无法及时做出应对,导致了社会发展的滞后和问题的积累。
因此,废除法律体系可以为社会创造更多的发展空间和机会。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可以让社会更加自由和平等。
法律体系的存在往往使得一些人拥有更多的权力和资源,而另一些人则处于劣势地位。
废除法律体系可以打破这种不公平的现状,让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是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基础。
没有法律体系的约束和制约,社会将陷入混乱和动荡,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将无法得到保障。
因此,废除法律体系将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稳定。
其次,法律体系的存在可以保护弱势群体的权益。
在没有法律体系的情况下,强者往往可以任意欺凌和剥削弱者,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废除法律体系将使得这种情况更加严重,对社会的发展和进步造成阻碍。
最后,废除法律体系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
法律体系的存在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统一的规则和标准,使得人们的行为更加有序和规范。
废除法律体系将使得社会的管理和治理变得更加困难,对社会的稳定和发展造成威胁。
综上所述,废除法律体系将给社会带来更多的问题和困扰,因此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名人名言:“法律是社会的灵魂,没有法律就没有秩序。
” ——亚里士多德。
经典案例:在没有法律体系的古代社会,人们的生活是极其混乱和危险的,强者可以任意欺凌弱者,导致社会的不公平和不稳定。
直到出现了法律体系,社会才得以稳定和发展。
法的局限性

法律是通过规则、规范术语和概念表现出来的被人们所接受的行为规范,法律可以调整的只能是人们外部行为,建构的也只能是一种外在形式上的秩序,法律只要求人们的行为符合法律的规定,并不过问该行为的出发点,对那些形式上合法法律要求而内心却并没有接受它的人,法律并不予追究。2因此,在社会生活中产生的很多问题是法律所无法调整的。其中包括:第一,思想感情领域内的问题。思想感情存在于人的内心,需要外化的行为才会对社会产生影响,在未外化为行为之前,难于用外部的力量去控制和规范它,而法正是一种典型的人心之外的外部力量,因此法在控制和规范能的内心方面是无能威力的。第二、法起作用尤其特殊的条件要求,不具备这些条件,法同样无法发挥作用。例如证据条件,适用法律必须以事实为依据,而事实又需要证据来固定,因此当找不到确切证据的时候,实施便无法认定,也就无法用法律手段来调整这一事实。在接待公民的法律咨询时,不断的听到这样的质问:“难道就是因为我们当时一时疏忽,没有留下证据,法院就不可以不顾实际发生的事实,判决我们败诉嘛?法律这样公正嘛?”这种质问正反映出了人们对发的作用的错误理解,忽视了法只有在具备它所需要的特殊条件后才能发挥作用,夸大了法作用的范围。
三、如何正确认识法的局限性
对法的局限性应有客观的认识,要克服两种观点:法律无用论和法律万能论。如站在怀疑主义的立场上,任意夸大法律的缺陷、弊端、局限性,将法律说的一无是处,就有可能倒退到人治注意和无法状态的就路上。同样,对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视而不见,略去不谈,就难以发现法律中客观存在的种种不足和问题,导致立法难以完善,法律就难以进步和发展,另一方面也会对法律的运作带来弊害。我们探索法律的局限性,是为了纠正法律的局限性,寻找克服法律局限性的方法和途径,以使法律更加完备和完善,而不是以此作为攻击法治主义的借口和依据。另一方面,法律局限性的客观存在,使我们不得不提出这样一个问题:在法律领域内,人类是否已经穷尽和利用了所创造的已有的全部智慧?这就促使我们更深入地思考,不断提高我们的认识能力,提高法律的有效性和有用性,克服其局限性。法律应该将为人类已经创造的全部智慧成果反映到自身结构和运作中去,使法律更好地造福与人类社会。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弊端及改进方法研究

我国现行传染病防治法弊端及改进方法研究摘要:《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于1989年2月21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现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一次会议于2004年8月28日修订通过,自2004年12月1日起施行。
中国现行传染病法因各种原因,仍存在弊端,需要我们去探讨,寻求改进方法。
关键词:传染病法;弊端;改进1 传染病疫区的宣布及其紧急措施的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第四章第四十三条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报经上一级人民政府决定,可以宣布本行政区域部分或者全部为疫区;国务院可以决定并宣布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在疫区内采取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紧急措施,并可以对出入疫区的人员、物资和交通工具实施卫生检疫。
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甲类、乙类传染病暴发、流行时,县级以上地方政府报经上一级地方政府决定,可以宣布疫区,并在疫区内采取法律规定的紧急措施。
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决定,可以对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甲类传染病疫区实施封锁;但是,封锁大、中城市的疫区或者封锁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疫区,以及封锁疫区导致中断干线交通或者封锁国境的,由国务院决定。
疫区封锁的解除,由原决定机关决定并宣布。
宣布传染病疫区以及采取各种紧急措施对于防治传染病的流行具有重要的意义。
但是,行政紧急权力与公民合法权利之间的张力如何缓解?该法律没有作任何规定。
因此,我认为要解决该弊端,应当在确保行政紧急权力有效行使的前提下,引入行政法上比例原则的法治精神,设置公民参与行政紧急权力的行使过程,将行政紧急权力对公民的不利影响减少到最低限位。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

论述中国法治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和完善的措施法律是一个国家在一定的经济基础上的上层建筑,它反映着统治阶级的利益与意志,它有利于调整社会关系,在维护社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上,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因此推进和完善国家法治建设便成了一个国家政治、经济、社会长期稳定发展的关键。
一、中国法治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其一,国民整体素质低,法律意识淡薄。
建国以后,由于基础薄弱,教育事业仍然没有摆脱落后的局面,加上工作中的一些失误,长期以来忽视了民主和法治建设。
一些在实践中出现的好的民主形式,没有能够用制度加以确定;已经建立的民主制度,又因为没有相应的法律而得不到保障;本来就很不健全的民主制度,又多次遭到破坏,“家长制”、“等级制”等封建思想还未肃清,法律应有的权威还没能建立。
在国民的整体素质仍然较差,全民的法律意识还很薄弱的情况下,进行民主法治建设必然会遇到极大的阻力。
其二,法律思维模式落后。
传统的法律文化重礼轻法,治人高于治法,权力至上和义务为本,重义而轻利,重实体而轻程序,重特权而轻民主,无一不和现代法治精神相冲突。
法治社会是“向下型”的权力结构,即“国家主权在民而不在君,在下而不在上”。
而中国法律传统素以集体为本位,无视个人,造成法律否定个体和压抑个人,丧失了现代法治要求的独立法律人格和意识。
这种思维模式的落后阻碍了法律主体积极推进法治建设的主观能动性。
其三,法律系不完善。
中国近代以来立法的着眼点在于把中国改造成现代化国家,法律往往是立法机关或规则制定机构通过一定的程序制作出来的产物。
这种对立法及程序的认识仍局限于当年中国知识界急于求成的情况下,造成法律文件本身及相互协调存在许多缺陷。
比如法律文件普遍存在操作性不强的弊病,对国家权力的限制及其规范化运作明显不足。
立法缺乏整体规划,致使该出台的一些基本法律未出台等等。
这样一方面是成文法的大量制定和颁布,而另一方面是成文法难以通行,难于融入社会,成为真正的规则,违背了人们的立法初衷。
我国“事实婚姻”制度的弊端与法律对策

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
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1994年2月1日以前可以不补办登记手续,而以后的却要补办,如一方不同意补办,另一方想补办也办不成,按照规定只能以同居关系处理,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想补办手续一方的利益。
2、我国现行事实婚姻法律制度的不足及其完善。不足主要表现在:
第一,这种规定重形式轻实质,不利于保护弱者。当事人本来是起诉离婚的,而硬要其补办登记手续,虽
维护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但也给国家和当事人带来不必要的麻烦。同时这种规定也不太公平。1994年2月1日以前可以不补办登记手续,而以后的却要补办,如一方不同意补办,另一方想补办也办不成,按照规定只能以同居关系处理,这样显然不利于保护想补办手续一方的利益。
第三,按《解释(一)》第5、6条的规定,男女双方是1994年2月1日后同居的,符合结婚的实质条件但未办理结婚登记,一方死亡,另一方却不能以配偶的身份享有相应的权利。如:曾经以夫妻名义同居六年的一对男女,“丈夫”因意外而丧生,但由于两人“婚后”一直未曾办理结婚登记,所以“丈夫”留下的遗产,“妻子”却无法继承,这显然也不合理。
第二,如未登记的男女双方未发生纠纷,也没有产生离婚诉讼,则法院无权主动干涉和督促他们去补办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同居的这种事实又该如何定性、具有何种法律效力呢?依据现行的法律是按同居处理,但这样的处理方式显然又不符合2001年婚姻法修正的初衷,既不利于保护非婚同居中善意的当事人,也不利于维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
事实婚姻一般是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办理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周围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作为一个与法律婚姻相对应的概念,事实婚姻是世界各国婚姻立法所面临的一个共同的问题。如何根据我国的国情将事实婚姻纳入到法律的范畴进行调整,这是长期困扰我国婚姻立法的一个难题。
法律之弊端及弥补

浅析法律之弊端及弥补摘要:法治理念决定了法律具有普遍性与确定性的特点,然其特点又致法律具有了诸多弊端,导致法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难以如预期的效果。
纵然法律带有这些弊端,但法治社会依旧是迄今为止最为优越的社会制度。
故应在发现弊端后予以弥补,以使法之作用达到最好的发挥,进而有效保障社会秩序。
关键词:法律;确定性;普遍性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优于一人之治”的名言已为当今世界各国所信奉,其对法治社会亦有经典之定义,“法治应包含两重含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本身制定良好的法律”①。
在这里法治是基于法律的良好制定,然法律本身却存在诸多弊端,这些弊端使得法治社会并非如当初设想的如此完美。
其弊端来源于法律本身或其运用过程,导致法之作用在现实生活中难以探究到各个领域,出现法律的空白。
而法治终究是到目前为止最为优越的制度,故在发现法律弊端之后应采取有效途径以解决之。
一、法律的特点分析马克思指出:“法律是肯定的、明确的、普遍的规范,在这些规范中自由的存在具有普遍的、理论的、不取决于个别人的任性的性质,法典就是人民自由的圣经”②在这里,马克思指出了法律自身的特点以及其对于自由的意义。
其法律自身的特点即确定性和普遍性。
所谓法律的确定性是指法律规定了行为与后果之间具有稳定的关系,法律具有此特点故其具有预测性作用,人们在行为之前就可依据法律而预料自己的行为后果。
这就要求法律制定必须具有明确性,可以起到其指引作用。
法律的确定性还意味着法律但凡制定出来,就不可随便更改。
“法律是一种不可朝令夕改的规则体系,一旦法律制度设定了一种权利和义务的方案,那么为了自由、安全和预见性,就应当尽可能地避免对该制度进行不断的修改和破坏”③。
这是对法律具有确定性特点以及原因的经典阐述。
法律具有普遍性的特点,所谓普遍性是指法律对社会各领域的社会关系分为各个种类来进行调整,而并不是做个别的调整;法律所适用的对象也并非是个人或某件事情,而是适用于一般的人或事,就如卢梭所言“法律只考虑共同体的臣民以及抽象的行为,而绝不考虑个别的人及个别的行为”④。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

是否应该废除法律体系辩论辩题正方观点,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我们要明确法律体系存在的问题。
当前的法律体系存在着一些不公平和不合理的现象,比如司法裁判的不公正、法律的滞后性等。
这些问题导致了社会的不稳定和不公平。
因此,我们认为应该废除当前的法律体系,重新建立一个更加公正、合理的法律体系。
其次,废除法律体系可以为社会带来更多的公平和正义。
当前的法律体系往往偏向于维护既得利益者的利益,而忽视了弱势群体的权益。
废除法律体系可以重新审视和改革法律,以确保每个人都能够享有公平的法律保护。
此外,废除法律体系也可以促进社会的发展和进步。
当前的法律体系往往束缚了人们的创造力和创新精神,限制了社会的发展。
重新建立一个更加灵活和适应社会需求的法律体系,可以为社会的进步提供更好的保障。
反方观点,不应该废除法律体系。
首先,法律体系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
尽管当前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但并不意味着应该完全废除它。
相反,我们应该通过改革和完善法律体系来解决问题,而不是一刀切地废除它。
其次,废除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不稳定。
法律体系的存在可以为社会提供一个稳定的秩序和规则,帮助人们更好地生活和工作。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可能会导致社会的混乱和无序。
此外,废除法律体系也可能会给犯罪分子提供机会。
法律体系的存在可以为犯罪行为提供惩罚和制裁,保护社会的安全和稳定。
如果废除法律体系,可能会给犯罪分子提供逃避法律制裁的机会,对社会造成更大的危害。
综上所述,尽管当前的法律体系存在一些问题,但我们认为不应该完全废除它,而是应该通过改革和完善来解决问题,以确保社会的稳定和公平正义。
正如美国总统林肯所说,“法律是一切人的生命,一切人的财产,一切人的自由的保障。
”废除法律体系可能会给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新旧法律法规对比法治建设

新旧法律法规对比法治建设
介绍
本文就新旧法律法规对比法治建设进行分析和比较,旨在为相关方面提供参考,以推动法治建设的顺利进行。
具体内容
旧法律法规
- [旧法律一]:对于某一特定领域进行规定,但存在法律滞后、条文繁杂等问题。
- [旧法律二]:在某些方面有较好的法律效果,但在其他方面需要更新和完善。
新法律法规
- [新法律一]:针对旧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修订和改进,弥补了法律滞后和条文繁杂的弊端。
- [新法律二]:引入了先进的理念和制度,为法治建设提供了更好的框架和规范。
对比分析
在对比新旧法律法规的过程中,我们可以发现以下几个方面的差异:
1. 法律体系的完善程度:新法律法规在完善体系和规范性方面更为出色,能更好地促进法治建设的进程。
2. 法律内容的更新与改进:新法律法规对旧法律存在的问题进行了针对性的修订和改进,具有更强的针对性和适应性。
3. 受众群体的广度和深度:新法律法规更全面地覆盖了不同领域和行业,能够更好地制定规则和标准,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结论
新旧法律法规对比法治建设的过程中,我们应该充分认识到新法律法规的重要性和优势,积极推动其实施和落地。
同时,也需要注重对旧法律法规的总结和改进,以确保法治建设能够稳定前行。
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与防范

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与防范寻衅滋事罪的扩张应用,是指法律在运用寻衅滋事罪的时候,将其适用范围扩大。
这种现象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比较普遍,其存在明显的弊端和危害。
本文将介绍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和防范措施。
一、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1.影响公民自由权。
寻衅滋事罪的扩张适用可能会影响公民的言论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
一旦司法机关滥用寻衅滋事罪对公民进行打压,那么公民将不敢自由表达言论,也就违背了言论自由权和集会自由权。
2.助长社会不稳定因素。
如果司法机关在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时候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将助长社会不稳定因素,造成社会动荡。
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还可能导致无辜群众被打压和惨遭非法禁锢。
3.不利于执法公正。
如果司法机关在适用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那么可能会出现一些私心杂念,导致执法不公正。
这种现象将对司法公正和司法尊严造成巨大打击。
4.缺乏法治思维。
如果司法机关在适用寻衅滋事罪的时候扩大其适用范围,那么将缺乏法治思维,因为司法机关将不再按照事实和证据进行判断,而是按照主观意愿进行判断。
二、防范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措施1.完善法律规定。
可以通过完善法律规定,限制寻衅滋事罪的适用范围,防范滥用寻衅滋事罪的现象。
2.加强手段监督。
司法机关应该加强对自己的手段监督,防止滥用权力带来的不良后果。
为此,可以设立专门的机构,对司法部门的工作进行全面监督。
3.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
只有创造公正的司法环境,才能协调各方面力量,维护司法的公正和尊严。
可以通过加强职业道德建设,提高司法工作人员的素质和专业水平,创建公正透明的司法环境。
4.落实宪法保障。
宪法规定了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司法机关可以通过落实宪法的要求,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不难看出,寻衅滋事罪扩张适用的弊端危害严重,防范措施必须得到有效落实。
因此,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根据具体情况审慎使用寻衅滋事罪,依法保障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为社会稳定做出积极贡献。
5. 加强民主监督。
是否可以列举出一些有关“管严”的政策或法律的优点和缺点?

是否可以列举出一些有关“管严”的政策或法律的优点和缺点?1. 优点:维护社会秩序管严的政策或法律能够维护社会的秩序和稳定。
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法律,社会成员被迫遵守规则,减少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
这有助于建立一个公平、安全和有序的社会环境,保护公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2. 优点:降低违法犯罪率管严的政策或法律通过严格执法和重罚措施,有效地威慑了犯罪行为的发生。
对于那些可能犯罪的个人和团体来说,严厉的法律惩罚和处罚将成为他们考虑的重要因素,从而有效降低违法犯罪率。
3. 优点:加强社会信任度严格的政策或法律可以增强社会的信任度。
当人们知道法律会以公正和严明的方式执行,并且不会对不守规矩的人手软,他们更有信心在法律的保护下过安全、稳定的生活。
这种信任可以增强社会凝聚力,促进社会的发展和繁荣。
4. 缺点:侵犯人权严厉的政策或法律可能导致侵犯人权。
过度的管制和限制可能损害个人自由和权益,限制了人们的言论自由、行动自由以及隐私权等基本权利。
在一些情况下,政府滥用权力可能导致不公正的对待和对个人权利的剥夺。
5. 缺点:限制创新与个人发展过度的管制可能限制创新和个人发展。
严格的政策或法律可能对企业和个人的发展和创新能力产生负面影响。
某些法律限制了新的商业模式和科技的发展,限制了创造力和竞争力的发展,对经济的增长产生了一定的阻碍。
综上所述,管严的政策或法律有其优点和缺点。
在维护社会秩序、降低犯罪率和增强社会信任度方面,严格的法律可以发挥积极作用。
然而,与此同时,它们也可能侵犯人权并限制创新与个人发展。
因此,我们需要在制定和执行管严的政策或法律时确保平衡,以充分发挥其积极影响,同时避免或减少其负面影响。
只有通过权衡利弊并采取适当的措施,我们才能建立一个公正、稳定且有适度管控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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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的弊端与改进
法律的存在是为了维护社会秩序、保护公民权益、促进社会进步。
然而,尽管法律在起到维护社会正义和秩序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但它也存在一些弊端。
本文将就法律的弊端进行探讨,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方案,以期使法律更加完善。
一、法律的弊端
1. 法律的滞后性
法律的制定与修改通常需要一定的时间,这导致法律往往滞后于实际情况。
随着社会的迅速发展,特别是科技进步的加速,新的问题层出不穷,而相关法律却未能及时跟进。
这使得现有法律对于新兴问题的解决显得力不从心。
2. 法律条文的晦涩难懂
法律常常使用严密的逻辑演绎和专业术语,导致法律条文晦涩难懂。
很多人在面对法律文本时会感到困惑,甚至产生误解。
这
给公众了解法律、行使自己的权益带来了困难,也降低了法律的
权威性。
3. 法律执行的不公平
法律执行过程中存在不公平现象。
一方面,富人可以利用财富
和权力来影响司法判决,使判决结果偏向自己的利益。
另一方面,弱势群体由于缺乏资源和能力,难以获得公正的司法保护。
这种
不公平现象削弱了法律的公信力,也降低了人民对于法律的信任。
二、改进法律的措施
1. 加强立法机构的监督
为了缩短法律制定的滞后性,应加强立法机构的监督机制。
立
法机构应更加关注社会变革和人民需求的变化,及时对法律进行
修订,以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同时,也要加强对立法程序的审核,确保法律的合理性和公正性。
2. 简化法律条文
为了提高法律的可读性,应以更简明清晰的方式来表达法律内容。
可以经过专业法律的翻译和语言专家的修改,使法律条文更
易于理解和掌握。
同时,还可以通过制定公众易懂的解释手册或
宣传材料,帮助公众理解法律的含义和适用情形。
3. 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为了提高法律的公正性和执行力度,应推进司法体制改革。
建
立独立、公正的司法机构,加强公正审判的保障。
加大对官员和
法官的监督力度,减少腐败和权力滥用的发生。
同时,加强对弱
势群体的法律援助,确保他们能够享有公正的司法保护。
4. 引入新的法律手段
面对社会的变革和新问题的出现,可以考虑引入新的法律手段。
例如,可以鼓励使用智能合约等区块链技术,提高合同效力和执
行的可靠性。
同时,也可以利用大数据和人工智能等技术,对法
律执行情况进行监测和评估,以及监督司法活动的公正性。
总之,法律作为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虽然存在一些弊端,但我们可以通过不断的改进来完善法律体系。
增强立法机构监督,简化法律条文,推进司法体制改革,引入新的法律手段,这些措施将有助于提高法律的适应性、公信力和公正性,更好地服务于社会发展和公民权益的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