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该法则不但在立法中引起激辩,一边叫好喝彩,一边无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质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要性。
但立法通过后,激辩无法阻挡该罚则的实施。
但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如何适用所引发的争议更多,不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适用者也存在不同的理解和操作。
因此本文,结合法理和相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解析和探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工资赔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适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也仅适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适用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区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是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因此双倍工资赔偿的适用,首先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是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工资请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无须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全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工资请求权。
二、双倍工资赔偿的计算期间与基数双倍工资赔偿的期间,起始于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
但是终止时间,第一种观点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观点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主张第二个观点的,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从立法原意,我认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补充,无固定期限合同同样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该认定第二个观点。
但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普遍认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因此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承担责任为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工资。
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法律适用问题探析
作者 简 介 : 田古 , 北京 市通 州 区人 民法 院。
一
、
能够 主 张未 签订 书面 劳动合 同双 倍工 资 的时 间权 限
( 一) 时效 的适用
首 先 明确 一个 法律 概念 , 即双倍 工 资 的性质 。一 种观 点 认 定 自劳动 争议 发生 之 日起 计算 时效 期间 。 笔者认 为 , 从法律 效 力 为, 劳动 合 同法 作为 全 国人 民代表 大会 常务 委员会 审议通 过 的法 上看 , 仲裁法 相较于 劳动法 法律位 阶相 同, 且为新 法 , 新法 对于 旧
关键 词
书面 劳动合 同双倍 工 资的 法律适 用问题进 行探 析 , 以期 助益 于 劳动 争议 案件 的审判 实践 。 劳动合 同 权 利 工 资 时效 特 殊主 体
中图分 类号 : D 9 2 2 . 5 文 献标识 码 : A 文章 编号 : 1 0 0 9 - 0 5 9 2 ( 2 0 1 3 ) 1 0 - 2 7 7 - 0 2 自当事人 知道或 应 当知道其 权 利被侵 害时起 计 算; 《 中华人 民共 和 国劳动法》 ( 以下 简称劳 动法) 第 八十二 条及 解释 二第 一条则规
劳动争议双倍支付赔偿金标准
劳动争议双倍支付赔偿金标准劳动争议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劳动关系中发生的矛盾、纠纷或争议的一种现象。
劳动争议案件中,双倍支付赔偿金是一种惩罚性赔偿措施,用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首先,双倍支付赔偿金是一种针对用人单位的惩罚性赔偿措施。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往往是劳动者因为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导致的经济损失。
双倍支付赔偿金的设定,一方面是为了保护劳动者的权益,另一方面是为了起到警示作用,促使用人单位遵守劳动法律法规。
设定合适的双倍支付赔偿金标准对于维护劳动关系的平衡和稳定具有重要意义。
其次,双倍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应该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在制定劳动法律法规时,应综合考虑国内外的经济状况、劳动者的生活水平、用人单位的经营能力等多方面因素。
另外,还需要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地区之间的差异性。
因此,设定统一的双倍支付赔偿金标准可能并不合适。
应该允许一定的灵活性,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具体裁量。
再次,双倍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应该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在劳动争议中,有些违法行为可能只是轻微的违法,不应该一概而论地设定双倍支付赔偿金。
而对于严重的违法行为,应该适当提高双倍支付赔偿金的标准,以达到真正的惩罚和警示作用。
因此,设定双倍支付赔偿金标准时应注意区分不同的违法行为及其严重程度。
最后,双倍支付赔偿金的标准应与其他补偿措施相协调。
在劳动争议中,除了双倍支付赔偿金外,还有其他补偿措施,如经济损失赔偿、精神损害赔偿等。
这些补偿措施之间应相互配合、相互补充。
如果将双倍支付赔偿金标准过高,可能会导致其他补偿措施的价值被低估,从而削弱整个补偿制度的效果。
因此,设定双倍支付赔偿金标准时应与其他补偿措施进行统筹考虑。
综上所述,双倍支付赔偿金是劳动争议中的一种惩罚性赔偿措施,其标准的设定应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并与违法行为的严重程度相匹配。
降低劳动争议的发生,提高劳动关系的稳定和谐,应成为制定劳动法律法规和设定双倍支付赔偿金标准的目标。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条依据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法条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同时,根据第五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未依照法律、法规订立劳动合同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订立,并应当按照劳动者要求支付其工资报酬。
如果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后,未达成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申请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因此,如果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为: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期间内,以劳动者实际工资为基础,按照同等岗位同等工作时间支付两倍工资报酬。
总之,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涉及到劳动者权益和用人单位合法性问题,劳动者可以按照法律规定要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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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双倍工资的规定
解读劳动合同法第⼋⼗⼆条双倍⼯资的规定⾸先,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现实⽣活中许多⽤⼈单位因事实上违反第⼋⼗⼆条规定⽽被判令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下⾯就由店铺⼩编来分析。
随着《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实施,该条款的落实引起社会各界的热议。
是否只要出现⾃⽤⼯之⽇起超过⼀个⽉未签订书⾯劳动合同,⽤⼈单位均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在此问题上全国各地的司法实践并不统⼀,有的地⽅以事实上不订⽴劳动合同为充分必要条件,存在《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规定的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情形除外;⽽有的地⽅以⽤⼈单位过错为要件进⾏适⽤。
其次,我们从条⽂的字⾯含义来看,《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之规定似乎只要⾃⽤⼯之⽇起超过⼀个⽉,存在“未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单位就应承担⽀付⼆倍⼯资的义务。
其实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并不应简单理解为未签订书⾯劳动合同的事实状态,该法条规范的是⽤⼈单位应当在⽤⼯之⽇起⼀个⽉内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本着合法、公平、平等⾃愿、协商⼀致、诚实信⽤的原则与劳动者签订书⾯合同。
如果⽤⼈单位已经依法跟劳动者协商订⽴劳动合同,但由于劳动者拒绝签,或双⽅就包括劳动报酬在内的劳动合同主要条款未能协商⼀致,均不应归责到⽤⼈单位。
国务院出台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对该条进⾏修正性的规定:如果是劳动者拒绝同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单位应终⽌劳动关系,并⽀付经济补偿⾦,但此情况下⽆需⽀付⼆倍⼯资。
《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虽然只规定了“劳动者拒不签订书⾯劳动合同”作为⽤⼈单位不⽀付⼆倍⼯资义务的情形,但并不等于除此之外⽤⼈单位不应有其他不⽀付⼆倍⼯资的合法事由。
最后,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条的适⽤不应该只孤⽴考查该条款规定本⾝,应该结合《劳动合同法》总则规定的相关原则、⽴法精神进⾏理解与适⽤。
二倍工资规则适用探究-基于《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的实证分析
作者: 孙志萍
作者机构: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
出版物刊名: 中国劳动
页码: 23-31页
年卷期: 2017年 第6期
主题词: 二倍工资 书面合同 惩罚性赔偿 公平原则
摘要:用人单位负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
但立法的原则性缺陷的存在,导致该制度在适用过程中出现诸多困境。
裁判文书统计分析表明:司法裁判者错误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归责原则,导致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的比例较高;法官运用自由裁量权对“二倍基数”标准的认定,呈现多样化形态;赔偿数额较大,从某种程度上增加了企业的用工成本。
对此,在呼吁立法统一赔偿标准、降低赔偿金额的同时,赋予司法裁判者自由栽量权,对劳动合同采用实质审查的标准、区分未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赋予用人单位以抗辩权。
在倾斜保护劳动者的同时,最大限度上实现和谐劳动关系。
2倍劳动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
2倍劳动经济补偿金的适用情形2倍劳动经济补偿金是指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后获得的经济补偿金的一种计算方式,通常适用于劳动者在解除劳动合同时存在特定情况的情形。
下面将详细介绍适用2倍劳动经济补偿金的情况。
1.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和经济补偿金额不符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47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所规定的经济补偿金额不符合法定标准的,劳动者有权要求支付2倍的劳动经济补偿金。
这种情况下,劳动者可以在解除劳动合同后,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2.违反法定解雇程序的情况如果用人单位在解雇劳动者时没有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进行解雇程序,例如未提前通知劳动者、未告知劳动者解雇理由等,劳动者可以要求支付2倍的劳动经济补偿金。
这是因为《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要解雇劳动者,应当提前三十日通知劳动者,且解雇应当有正当的理由。
如果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履行解雇程序,劳动经济补偿金通常会加倍支付。
3.违反限制解雇的规定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用人单位不得违反国家规定限制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解除劳动合同。
例如,劳动者怀孕、生育、正在享受带薪病假期间,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可要求支付2倍劳动经济补偿金。
这是因为国家法律对这些情况都有明确的保护,用人单位不得因此解雇劳动者,违反规定解雇的,通常需要向劳动者支付2倍的经济补偿金。
4.单方面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况根据《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应当支付劳动者经济补偿金。
如果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未按照合同条款支付劳动者的经济补偿金,劳动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或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支付2倍的劳动经济补偿金。
值得注意的是,虽然2倍劳动经济补偿金是在以上情况下适用的一种标准,但具体的赔偿金额仍需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计算,并且最终金额可能会因法院的判决而有所不同。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
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关于双倍工资的规定《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解读】本条是关于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以及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的规定。
一、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1994年,我国制定出台了劳动法,明确规定了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之间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劳动合同,劳动合同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
实践中,绝大多数的用人单位能够遵守劳动法的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但也有一些用人单位无视法律的规定,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或者不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因此,一旦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往往因为拿不出劳动合同,而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为了切实贯彻劳动合同制,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同时,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但不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合同,就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这里包括三层含义:一是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必须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二是劳动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订立,如果在一个月的时间内订立的是口头的劳动合同,则也是违法的,要依法承担法律责任;三是如果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直接适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有关规定。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时效适用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及时效适用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及仲裁时效如何适用问题分析。
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此处所讲的二倍工资实际上由两部分构成,一部分为劳动者的正常工资,一部分为惩罚性的赔偿金。
2017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五十条中已经将二倍工资中赔偿金部分规范表述为“第二倍工资”,可见其性质上也区别于劳动者正常劳动期间所获得的劳动报酬。
于是本文在此也统一用“第二倍工资”进行表述。
我们本次要分析讨论的即是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及仲裁时效如何适用问题。
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从国家层面来看,法律对第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并未作出明确规定。
但按照正常理解,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是指“应得工资”。
目前司法实践中主流观点为: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为当月应得工资,而应得工资其实就是劳动者在相应时间段内的全部工资收入,即工资总额。
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工资总额由下列六个部分组成:(一)计时工资;(二)计件工资;(三)奖金;(四)津贴和补贴;(五)加班加点工资;(六)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当劳动者每月工资数额有变化时,第二倍工资通常也会随之变化。
从各地司法实践来看,实务中各地针对二倍工资计算基数的确定差异性相当大,为大家总结如下:1、以劳动者应得工资为基数,包含加班费、年终奖等全部工资性收入(1)《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江苏省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二)》第二条【双倍工资的具体数额】用人单位因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每月支付的二倍工资,按照劳动者当月的应得工资以确定;其中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加班加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
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双倍工资
未签订劳动合同,该如何计算双倍工资最近很多网友问到一些有关劳动法方面的知识,小编最近搜集了一些资料,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帮助。
这里要和大家分享的是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法律时效。
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后果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第一种观点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用人单位须支付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单位须⽀付双倍⼯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单位须⽀付双倍⼯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店铺⼩编在下⽂就为⼤家带来问题的解答,希望对⼤家有所帮助。
⽤⼈单位须⽀付双倍⼯资的法律规定有哪些
《劳动合同法》第⼗条规定:“建⽴劳动关系,应当订⽴书⾯劳动合同。
已建⽴劳动关系,未同时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之⽇起⼀个⽉内订⽴书⾯劳动合同” 第⼋⼗⼆条规定:“⽤⼈单位⾃⽤⼯之⽇起超过⼀个⽉不满⼀年未与劳动者订⽴书⾯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付⼆倍的⼯资”。
很多⼈对法条的解读过于⽚⾯,造成很多员⼯认为只要单位未与⾃⼰签订书⾯劳动合同,在离职时都可以要
求“双倍⼯资”。
因此,针对这个问题,店铺⼩编特将关于“双倍⼯资”的误解、争议问题整理如下:
⼀、不是所有未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下,⽤⼈单位都适⽤“双倍⼯资”。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的”未签劳动合同,⽤⼈单位⽀付双倍⼯资”有明确的适⽤情形,即⽤⼈单位存在过错的情况下才可以适⽤。
⼀般⽽⾔,应当考虑⽤⼈单位是否履⾏诚实磋商的义务以及是否存在劳动者拒绝签订等情况。
如⽤⼈单位已尽到诚信义务,因不可抗⼒、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等⽤⼈单位以外的原因,造成劳动合同未签订的,⽤⼈单位不需要承担“双倍⼯资”。
⼆、“双倍⼯资”不是从未签合同当⽉开始计算。
“双倍⼯资”⽀付的时间是从⽤⼯之⽇起第⼆个⽉开始,因为法律给⽤⼈单位⼀个⽉的“缓冲期”与劳动者签订书⾯劳动合同。
读者如果需要法律⽅⾯的帮助,欢迎到店铺进⾏法律咨询。
双倍工资应该如何计算
双倍工资应该如何计算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当是实发工资,差额部分是双倍的月工资减去已发工资部分。
员工申请劳动仲裁,需要在仲裁请求中填写双倍工资差额。
公司超过一个月没和员工签订合同,就要给双倍工资。
关于双倍工资差额如何计算的问题,下面盐城律师网小编为您详细解答。
一、双倍工资应该如何计算1、双倍工资的计算方法是:(1)计算周期为入职之日起一个月的次日起至一年前一天,即最长为11个月;(2)扣除已发工资;(3)双倍工资应按已付工资计算,包括佣金、奖金、津贴和补贴。
2、实际上双倍工资的含义,是指劳动者每月实发的工资的双倍,已发放的工资部分应该扣除。
3、一般来说在要求另一倍,具体按照实际发放的工资来计算。
4、双倍工资还不得低于统筹地区最低工资标准,并且还应按照劳动合同向员工支付双倍工资。
5、法律明确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6、《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应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即应发工资包含所有实发工资及提成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7、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二、公司拖欠工资的后果有哪些1、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以及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用人单位赔偿。
用人单位除在规定的时间内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报酬外,还需加发相当于工资报酬百分之二十五的经济补偿金。
关于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赔偿司法实践之深度解析
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补偿司法实践之深度分析《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规定了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即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该法例不只在立法中惹起激辩,一边叫好喝采,一边没法接受劳动者的无劳而获怀疑条款的合理性和必需性。
但立法通事后,激辩没法阻拦该罚则的实行。
可是该罚则在司法实践中怎样合用所引起的争议更多,无论公司、劳动者、法律工作者,甚至法律的合用者也存在不一样的理解和操作。
所以本文,联合法理和有关司法判例,就题述主题,予以分析和商讨。
一、标准劳动关系系双倍薪资补偿的基数和前提《劳动合同法》仅合用于劳动关系,即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也仅合用于劳动关系。
民事关系、劳务关系则不合用于未签署劳动合同双倍薪资的罚则。
劳动关系与民事关系、劳务关系的差别,在于单位和劳动者能否系管理与被管理、支配与被支配的劳动关系。
所以双倍薪资补偿的合用,第一要考量基础法律关系能否系劳动关系。
而劳动关系又分为标准劳动关系和非标准劳动关系。
一般来说,只有标准劳动关系中才存在劳动者的双倍薪资恳求权。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整日制用工两方当事人能够订立口头协议,不必订立书面劳动协议,也就意味着非整日制用工这一非标准劳动关系不存在双倍薪资恳求权。
二、双倍薪资补偿的计算时期与基数双倍薪资补偿的时期,开端于自用工之日起超出一个月,这点应当没有异议。
可是停止时间,第一种看法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看法是满一年应签署无固按限期而未签署的时期,仍应支付双倍薪资。
主张第二个看法的,法律依照为《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用人单位违犯本法例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个月支付二倍的薪资。
”从立法原意,我以为第二款应是对第一款的增补,无固按限期合同相同应是指书面的劳动合同,应当认定第二个看法。
可是从司法实践来看,上海法院广泛以为,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所以未签合同满一年,单位应肩负责任为订立无固按限期劳动合同的法律责任,无需再支付双倍薪资。
劳动争议双倍支付赔偿金标准
再解吸
4) 三要素— 吸附剂 、溶质(被分离物)、溶剂
再吸附 直至分离
溶剂 强
溶质 强
吸附剂 弱
2019/10/24
中
弱 极性吸附剂
吸附剂的吸附力一定时,溶质极性
中
弱 越强,洗脱剂的极性也应越强。
非极性吸附剂
中
强
吸附剂的吸附力一定时,溶质极性
越强,洗脱剂的极性越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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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 根据物质吸附能力差异进行分离
1. 常用溶剂的性质
提取溶剂
性能特点
适宜提取成分
强极性溶剂
溶解范围广
生物碱盐
穿透能力强
苷类
水
易得、安全
糅质
糖类
有些脂溶性成分溶解不完全 氨基酸
有些苷类成分的酶解
蛋白质
水提液易发霉、变质
水溶性杂质多,过滤困难
沸点高,浓缩困难
提取方法
煎煮法 渗漉法
2019/10/24
10
亲水性有机溶剂
(和水可任意混溶)
溶剂法
原理:相似者相溶 范围:所有化学成分
蒸馏法
原理:与水蒸气产生共沸点 范围:挥发油
升华法
原理:遇热挥发,遇冷凝固 范围:游离蒽醌
压榨法
原理:机械挤压 范围:新鲜药材、种籽植物油
2019/10/24
8
1. 常用溶剂的性质
溶剂提取法
2019/10/2石4 油醚>环己烷>苯>氯仿>乙醚>乙酸乙酯>丙酮>乙醇>甲醇>水 9
2019/10/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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亲脂性有机溶剂
对化合物溶解选择性较强,
水溶性杂质少、易纯化 ,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未签劳动合同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期间及法律时效一、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如何确定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规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仅仅确立了双倍罚则的原则,但并未明确另一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对此有三种观点:一是双倍工资基数应当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包括各种税费在内;第二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实得工资为标准确定,即,在应得工资基础上扣除各种税费后发到劳动者手里的的裸体工资;第三种观点认为双倍工资基数以劳动者正常工作时间工资为标准确定,不应包括加班工资等。
笔者倾向于第一种观点。
因为《劳动合同法》之所以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罚则,旨在强制性要求用人单位必须与劳动者签定书面劳动合同,违反法律规定就要付出相应的代价,这里代价具体表现为,你如果不与这一具体相对人签定劳动合同就要付出两倍的成本,或者说,使用一名劳动者的成本相当于两名劳动者。
成本包括劳动报酬和非劳动报酬,工资是劳动报酬,如正常劳动时间工资、加班工资、奖金、津贴等等,非劳动报酬不属于工资,如社会保险费、劳动保护费、福利费、计划生育费等。
因为法律规定的是双倍工资,也就是剔除非劳动报酬之外后的成本,包含所有实发工资以及个人税费在内。
因此,在剔除非劳动报酬后的全部工资都应当作为计算基数。
这一分析的合理性就自然排除了第二种观点的存在。
至于第三种观点不妨采取特例法排除。
如果劳动者在应当支付双倍工资的11个月工作期间,请事假该怎么计算?工伤医疗期怎样计算?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怎样计算?因责任事故扣发工资怎样计算?难道不按应得工资计算反而按正常劳动时间工资计算?劳动者本来就没有按正常时间提供劳动,你却要按提供正常劳动计算工资,这是哪门子道理?因此,以上特例的任何一条都可以否定双倍工资不得以劳动者正常劳动时间工资为准,否则,在无条件保护劳动者利益的同时也就侵害了用人单位的利益,这与立法宗旨是相悖的。
二倍工资赔偿的法规解读
二倍工资赔偿的法规解读
一、概念解释
二倍工资赔偿,指受害劳动者因受到他人损害而遭受的损失,例如因未能办理完法律手续而丧失了工资、企业获利或者违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权利义务的约定等因素而给受害者造成的损害责任,需要用二倍在受害者职位此前正常工资的基础上赔偿。
二、法律依据
1、《劳动法》第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违背其发出的书面规章制度,拒不支付或者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标准支付劳动者的工资,国家可以规定用人单位支付两倍工资的处罚。
2、《宪法》第一章第四条规定: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原则,实行劳动者平等报酬制,保障劳动者权益,规范劳动关系,保护劳动者经济利益;
3、《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董事或者监事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其赔偿责任的金额适用连带责任原则,即先由本人负担,如果不足以偿还损害赔偿金的,由其他共同负责的董事或者监事按比例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但每个董事或者监事承担的金额不得超过其在前述受害公司收入中所排定或者约定的部分,受害劳动者可以向受害公司提出二倍工资赔偿的义务基础上进行赔偿。
三、赔偿性质及标准
二倍工资赔偿是一种特殊的损害赔偿,它是劳动者由于受到法律规定所保护劳动者权益的侵害而造成的损失,它的赔偿性质属于特殊的损害赔偿,不受普通损害赔偿的性质限制,并应以受害劳动者职位此前正常工资的基础上,给受害者赔偿。
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应该是多少?
双倍工资的支付期限应该是多少?《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不仅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而且还倡导用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支付双倍工资,加大了用人单位的《劳动合同法》设立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不仅旨在杜绝用人单位利用事实劳动关系的形式逃避缴纳社会保险费等法定义务,减少用工成本,侵害劳动者利益,而且还倡导用书面形式固定双方的劳动权利义务,以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利。
支付双倍工资,加大了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一种处罚。
自2008年该法实施以来,实践中劳动者追讨双倍工资的案件层出不穷,有资料显示,双倍工资争议占了劳动争议总量的20%左右。
笔者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和自己的办案实务,总结了在司法实践中关于双倍工资案件的疑难问题并予以解析。
一、关于双倍工资支付的期间《劳动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14条第3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上述规定,建立劳动关系,如果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那么自第2个月起,用人单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双倍工资;满1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法律上就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那么满1年后,既然法律上已经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经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法律是否还要求用人单位再与劳动者订立1份书面合同呢?对此形成了截然不同的两种观点。
〖工资薪酬〗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
〖工资薪酬〗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上海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调研指导【2010】34号一、关于双倍工资的几个问题1、关于双倍工资的性质我们认为,《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从该条规定的立法本意分析,双倍工资的性质并非完全是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所获得的一种劳动报酬,其超出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是因用人单位未按法律规定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而应承担的法定责任。
2、关于双倍工资的时效问题我们认为,鉴于双倍工资的上述性质,双倍工资中属于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用《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2至第4款的规定,而对双方约定的劳动报酬以外属于法定责任的部分,劳动者申请仲裁的时效应适应《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第1款至第3款的规定,即从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第二个月起按月分别计算仲裁时效。
3、关于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的确定经研究认为,劳动关系双方对月工资有约定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应按照双方约定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来确定。
双方对月工资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应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来确定正常工作时间的月工资,并以确定的工资数额作为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
如按《劳动合同法》第18条规定仍无法确定正常工作时间工资数额的,可按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扣除加班工资、非常规性奖金、福利性、风险性等项目后的正常工作时间月工资确定。
如月工资未明确各构成项目的,由用人单位对工资构成项目进行举证,用人单位不能举证或证据不足的,双倍工资的计算基数按照劳动者实际获得的月收入确定。
按上述原则确定的双倍工资基数均不得低于本市月最低工资标准。
4、对于劳动者采取不当手段恶意请求支付双倍工资差额,如何处理的问题如确有证据证明,劳动者以获取不当利益为目的,通过找替身代签等手段,致用人单位未与其本人签订真实的书面劳动合同,上述行为既违反了《劳动合同法》第3条关于诚实信用的原则,也不符合《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关于支付双倍工资请求权成立的构成要件之一——须用人单位主观上未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对其请求用人单位支付双倍工资差额的诉请应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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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双倍工资罚则的法律适用
[摘要]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立法一大亮点,但在实践适用中仍有不少的困惑,文章从双倍工资罚则制度的特点入手,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双倍工资罚则适用中的一些法律问题。
[关键词]双倍工资罚则;特点;法律适用
《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实施以来,在3年多的时间里极大影响和推动了中国劳资关系合同化的发展进程。
据上海有关统计部门统计,《劳动合同法》实施后,劳动合同的签订率已经达到95%以上。
在这个快速增长的数字背后,是劳动合同法中确立“未签订劳动双倍工资罚则”的规定起到的警示效果,同时,全国因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罚则案件也明显呈井喷状态。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未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而向劳动者承担支付二倍工资赔偿的法律责任。
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创设的一项新制度,它具有以下几方面的特点:
1.双倍工资罚则具有单方性,即双倍罚则只适用于用人单位,而不适用于劳动者。
劳动合同是双务合同,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是劳资双方当事人的基本义务,但是劳动合同法具有社会法的特点,在衡量劳资双方利益天平上,劳动合同法具有倾斜性,即倾向于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
因此,用人单位在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义务尤为明显,所以,双倍工资罚则是用人单位承担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
2.双倍工资罚则具有惩罚性。
在劳动领域中,绝大多数劳动者处于弱势者的地位,用人单位是劳动关系中的强者,如果用人单位不主动及时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而且劳动者维权意识单薄的情况下,劳动者合法权益就会被严重侵犯,辛勤付出有课程付诸东流,农民工、打工仔的跳楼秀、跳桥秀等就是典型的例子。
因此,《劳动合同法》对劳动者加以特别的保护,通过对违法的用人单位进行双倍工资的惩罚性赔偿,一方面可以阻止或减少用人单位为降低用工成本而规避法律的违法行为,另一方面,通过这种惩罚性规定的方式,减轻了劳动者损失的举证责任。
3.双倍工资罚则强调用人单位主观过错性。
双倍工资罚则立法思想来源于《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9条关于经营者因欺诈行为而导致向消费者支付二倍消费金额的赔偿规定。
适用该法条规定的要件之一就是经营者在提供商品或服务时具有欺诈行为,充分说明了经营者在与消费者建立消费关系中存在主观上的过错。
虽然在《劳动合同法》中并没有明确规定对用人单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是否要求用人单位在主观上存在过错,但是依据《劳动合同实施条例》第5条规定:“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如果用人单位已经履行了诚信义务,因不可抗力、意外情况或者劳动者拒绝签订劳动合同等非用人单位过错以外的原因,造成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应当不适用双倍工资罚则。
4.双倍工资罚则具有法定性。
双倍工资罚则作为一种惩罚性赔偿责任,其范围、大小、期限都由《劳动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而不能通过双方
当事人约定减轻或免除。
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立法的一个亮点,有学者称之为:“具有中国特色的独创性法律制度”①在这样一个具有中国特色的独创性法律制度中,由于立法柔性的存在使得该制度在实践当中仍有不少困惑或争议,因此,笔者就双倍工资罚则在实践中的适用问题进行探讨。
笔者曾经遇到过这么一个案件:一个劳动者在2008年5月与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直至2011年4月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诉,双方都未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在申请中提出了24个月的双倍工资赔偿。
象本案这类申请并不在少数,问题在于本案中的双倍罚则如何适用劳动仲裁时效,双倍工资赔偿如何计算期限。
一、双倍工资罚则适用劳动仲裁时效的问题
劳动仲裁时效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行使向劳动争议仲裁机构申请保护其劳动权益的请求权,就丧失该请求权的法律制度。
根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仲裁时效有一般规定和特别规定两类,一般规定是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特别规定是劳动关系存续期间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一般规定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向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本案中的申请请求是适用一般规定还是适用特别规定?在司法实践中,有两种意见:一种意见认为,法律将其定义为工资,而非“赔偿金”、“补偿金”,故应当理解为劳动报酬,适用追索劳动报酬的时效规定,即从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计算一年;第二种意见认为,双倍工资不属于劳动报酬,属于对用人单位违反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惩罚性赔偿,双方争议的时效适用应当是一般规定,即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笔者比较赞同第二种观点,理由如下:
一方面,根据马克思政治经济学原理,工资是劳动力市场价格的表现形式,是劳动者实际提供的与劳动力密切相关的,因劳动而获取的报酬。
根据《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3条规定:“工资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并没有包括因相对方(用人单位)违法而使得劳动者获得的额外利益。
另一方面,对双倍工资罚则立法目的分析。
《劳动合同法》第82条规定目的是在劳动领域中劳资力量明显不对等的情况下,希望通过公法介入手段,督促强势地位的用人单位主动及时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保护弱势群体劳动者合法权益。
如果用人单位不履行法定义务,则会付出相应的违法成本,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以工资作为计算标准减轻了劳动者的举证责任,方便计算用人单位的违法成本。
双倍工资罚则立法目的很明显就是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的违法行为的一种惩罚。
因此,因用人单位的违法行为而给劳动者获得额外的收入,并不符合经济学关于工资分析和相关法律对工资的认定,也不符合立法目的。
双倍罚则是一种基于法律规定的赔偿请求权,而不是劳动报酬争议,应当适用劳动争议仲裁时效的一般规定,即仲裁时效是一年,从知道或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二、双倍工资罚则的计算期间
双倍工资罚则的期间起始于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这点应该没有异议,但
是关于终止时间实践中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是满一年即止;第二种意见是满一年应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期间,仍应支付双倍工资。
笔者比较赞同第一种观点,满一年即止。
《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2款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适用本条规定的前提是有符合《劳动合同法》第14条规定的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三大情形之一,但是本案中的劳动者的情形并不符合第14条规定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情形,而是已经视为与用人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双倍工资赔偿“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因此,用人单位未签订劳动合同满一年起承担的法律责任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支付的双倍工资赔偿最长为11个月。
双倍工资罚则是劳动合同法的立法亮点,随着司法实践不断深入和发展,双倍工资罚则的适用会越来越完善,它成为劳动者有利维权的重要法律依据。
[注释]
①于相安、徐剑.与乔葆华商榷也谈未签订劳动合同法律责任[J].北京:中国劳动,2009(9)。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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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郭婕.劳动法和社会保障法[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9(3).
[3]董保华.劳动合同立法的争鸣与思考[M].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1.
[4]公丕祥.法理学[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