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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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与发展趋势

金[1]

摘要东海大陆架划界已严重影响中日关系的健康发展,必须认真对待。本文首先以国际法理论剖析了双方各自的划界主。其次,对东海大陆架划界争端的前景作了探析,并提出了共同开发为解决双方争议切实而可行的方法。最后,对共同开发的要义和我国近期的工作阐述了自己的见解和建议。

关键词东海大陆架自然延伸中间线共同开发

一、中日对待东海大陆架划界的立场与态度

(一)东海大陆架概况

东海大陆架位于中国、日本、朝鲜三国之间,东西宽150至360海里,南北长630海里。[2]根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以下简称公约)关于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制度的有关规定,在东西部中国与日本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存在部分重叠海域,因此,双方存在划界争议。实际上,划界争议分为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划界两种,考虑到200海里的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重叠,且根据公约的有关规定,沿海国对专属经济区海床和底土的权利应按大陆架制度执行或行使。[3]可见,沿海国对于海床及其底土的自然资源的权利,大陆架制度优先于专属经济区制度。为此,本文仅从大陆架(法律)制度论述东海大陆架划界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的焦点

关于东海大陆架划界,我国主,应在自然延伸的基础上按照公平原则协议划界以求得公平解决为东海大陆架划界遵循的主要原则。[4]据此,冲绳海槽构成我国东海大陆架与琉球大陆架的自然分界线,我国东海大陆架可延伸到200海里至370海里。

对此,日本主,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应为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5]日方认为,中国与日本琉球之间是“共大陆架”,冲绳海槽不构成日中东海大陆架的自然分界,它只是紧密相连的中日大陆架之间的偶然凹陷,它同挪威海槽一样,不能成为划界的重要因素,因此,可不考虑中日相向大陆架间的具体情况而平分划界。据此划界,中日大陆架界限将在冲绳海槽以西。我国可能得到的大陆架围约为140海里至180海里。而日本将获得冲绳海槽以西最有石油储藏远景的大部

分海域。如果按照日方所主的原则和方法划界,中方将失去约30万平方公里的大陆架面积。

另外,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中,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归属及地位问题,也是双方争论的焦点。而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的地位直接影响东海大陆架划界,为此,在钓鱼岛等的地位问题上,双方互不妥让。

可见,中日东海大陆架划界争议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第一,划界的原则问题;第二,划界的方法问题;第三,钓鱼岛的地位与其在划界中的作用问题。

二、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国际法剖析

(一)东海大陆架划界的原则问题

事实上,中方提出的划界基础和原则在公约中得到承认,具有国际法基础。例如,公约第76条第1款规定,沿海国的大陆架包括其领海以外依其陆地领土的全部自然延伸;公约第83条第1款规定,海岸相向或相邻国家间大陆架的界限,应在国际法的基础上以协议划定,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从上述条款可以看出,公约关于大陆架界限的权利基础为自然延伸。同时,国际法院在1969年大陆架案中也明确指出,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在海下的延伸的自然事实,认定自然延伸是与大陆架有关的所有规则中最基本的法律规则,并认为,大陆架划界应按照公平原则,考虑到一切有关情况,通过协定进行,以便使每一方尽可能地得到构成其陆地领土向海和海下的自然延伸的一切部分,而不侵犯另一方的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6]而日方主的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原则,缺乏国际法的基础和国际法院的支持。尽管《大陆架公约》第6条规定了中间线或等距离线划界原则,但国际法院在1969年大陆架案中明确指出,以等距离线划界是一种非常便利的方法,但它不足以使该方法成为一条法律规则,它不是实在法,也不是正在出现的习惯国际法规则;同时,中日双方均不是《大陆架公约》的缔约国,既没有遵守该公约的义务,也不受其约束。另外,在国际实践中,也没有一条大陆架界线严格按照等距离线划定的,它们均是在调整或修改等距离线后达成的。[7]最后,根据公约第311条第1款的规定,公约应优于日瓦海洋法四公约(1958年),并优先适用于缔约国。

因此,在东海大陆架划界原则问题上,中方主的以自然延伸为基础按照公平原则,求得公平解决,应为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基本原则和基础。[8](二)东海大陆架划界的方法问题

实际上,大陆架法律制度中的大陆架概念起源于地质地理学上的大陆架概念。它是指从大陆海岸向外自然延伸,直至大陆坡的坡度平缓的海底区域。从东海大陆架的地质构造和成因及沉积物的特征来看,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和日本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它是划分东海大陆架的天然分界线。日方主的中日东海大陆架共处一个大陆架的观点,缺乏地质地理构造方面的事实根据,且日方迄今无法提供有关的资料包括数据。同时,冲绳海槽具有割断东海大陆架和琉球群岛岛架间海床和底土连续性的特征,它根本不同于挪威海槽,因此,不能忽视冲绳海槽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9]

(三)钓鱼岛归属与其在东海大陆架划界中的作用

1.钓鱼岛的权利属性。关于钓鱼岛的归属问题,在日本存在两种对立的主。第一,钓鱼岛属于日本。主要代表人物为国际法学者奥原敏雄(国士馆大学教授)。他主基于无主物先占理论,日本对钓鱼岛拥有主权。其实,自明朝以来,钓鱼诸岛就划入我国海防管辖围,并非无主地。日本为把钓鱼诸岛划入、归入自国,采取了一系列单方面的措施,试图霸占钓鱼诸岛,终究未能得逞。因此,依据无主地先占理论,日本对钓鱼岛没有主权。第二,钓鱼岛属于中国。主要代表人物为历史学者井上清教授。他从历史学家的观点出发,在考证了广泛的文献资料,引用日本国际法学者田佃茂二郎和横田喜三郎教授对无主物先占的理论后,批驳了无主地先占错误理论,并得出结论认为,钓鱼岛属于中国。[10]

而我国认为,钓鱼岛及其附属岛屿自古以来就是我国的神圣领土。它不仅是中国人民最早发现、最早命名、最早开发的,而且也是中国政府最早对其行使主权的。主要表现为:

(1)中国对钓鱼岛等最先命名。例如,在明代文献中已见钓鱼岛、赤尾屿、黄尾屿的名称。即使在美国施政下的琉球政府公文中,黄尾屿和赤尾屿等名称也原封不动地被使用。

(2)钓鱼岛早为我国海上防卫领域。早在我国明朝的众多历史文献中,例如,胡宗宪编的《筹海图编》、茅元仪辑的《武备志》、施永久编的《武备秘书》等书籍中,都载明钓鱼岛等岛屿在中国的海防围之。

(3)钓鱼岛位于中国版图之。明清时代,中国与自己的藩属琉球国往来甚多,除琉球每年派船纳贡外,每逢琉球新国王即位,中国皇帝都遣使前往册封。而在许多册封史录中都一致记载了中国与琉球分界在赤尾屿和久米岛之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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