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加强银企对账管理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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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对银企对账管理工作的补充通知

各支行、总行营业部:

按照《**市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集中对账业务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除我行与客户另有约定外,对以下单位客户账户,可不再进行余额对账。 1.余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存款账户;2.注册验资账户;3.保证金账户;4.长期不动存款账户;

5、其他经总行结算管理部批准可以不进行对账的账户。”之规定,上述五类账户我行没有纳入对账管理。但在实际工作中,由于保证金账户和注册验资账户均有账户余额不发生变化时间较长、金额较大的特点,容易诱发道德风险。因此,根据监管要求和我行风险管理实际,现就**银企对账管理工作作如下补充通知,请严格遵照执行:

一、对于余额在1万元(不含)以下的存款账户和长期不动存款账户、其他经总行结算管理部批准可以不进行对账的账户,如果一旦有异常交易情况发生,开户支行对账协管员必须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对账中心或对账组报告,对账中心或对账组须在收到书面报告的次日打印面对面对账单开展对账工作。

二、注册验资账户和保证金账户,每月由对账人员打印余额对账单与账户开户网点核对,确保账户余额准确无误。注册验资账户和保证金账户的明细情况需由开户支行对账协管员以书面形式报送对账中心或对账组。

三、根据银监局五十个严禁“严禁银行对不反馈对账信息、反馈对账结果不符以及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不重新组织对账”的规定,对于有未达账项的对账单,必须在对账单背面填写未达

账入账时间,同时在背面空白处注明本次对账未达账项原因、金额、款项日期、对账相符日期等详细事项,在本次对账涉及的所有未达账项账务处理完毕后,由对账人员双人签字,并由开户单位加盖预留印鉴予以确认,确保履行五十个严禁之规定。同时,对反馈对账信息和对账回执有瑕疵的账户采取相同的办法进行重新对账。

特此通知。

二0一二年七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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