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高校筹资问题的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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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高校筹资问题的探讨

作者:gyhgyh

[摘要]:

民办教育事业属于公益性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中国的教育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在市场经济大潮涌动下,民办教育获得了新的快速发展。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离不开多渠道资金筹措方式。受内外条件的制约,当前民办高校的筹资渠道单一,资金缺乏已成为制约民办高校生存和发展的主要问题。

[关键词]:民办学校;筹资;投资多元化;校企结合

中国民办高等教育起步于80年代,近年来民办高等教育队伍迅速壮大起来。据教育部统计,2006年全国共有民办高校278所,在校生13379万人,占全国高等教育在校生的77%,民办教育从注重数量、规模的外延式发展进入追求质量和效益的内涵式发展阶段,民办高校由于办学起点低,先期投入少,资金短缺已经成了制约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的瓶颈。我国大多数民办高校经费是自筹,国家并无经费支持,其主要来源是学费,还有赞助或捐赠及贷款。融资渠道尚不够畅通,筹资方式缺乏创新,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着民办高校可持续发展。为此,对民办高校的投融资问题进行研究,提出相应的对策,促使民办高等教育的进一步发展。

一、我国民办高校筹资的现状及存在的问题

成功的资金筹集与运作是民办高校实现健康、可持续发展的关键环节。随着学校的不断发展,要创设高水平的民办大学,必须要有稳定、足额、持续的资金投入。然而,受内外条件的制约,融资难是民办高校遇到的共同难题,突出表现在两方面:

(一)办学经费渠道单一而且不稳定

我国民办高校经费主要来源于学费,2000年所占比例约为84.9%,近年来呈上升趋势,而其他分担成本的比例很少,如民办高校自身分担的成本——校办产业及服务收入,只占1%。这也表明家庭及个人在民办高等教育中分担的成本占了绝对主导地位[1]。另据邬大光博士的调研,在被调研的39所民办高校中,学费收入占学校总收入100%的有14所,占90%的有9所,占80%的有8所,三项合计31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80%;其中获得政府资助的仅有8所,占被调查学校总数的20%,且资助数额极为有限[2]。这也表明,我国目前的大部分民办高校靠学费支撑办学,教育成本分担主体单一,除了单一的学费收入外,捐赠收入又不稳定。捐赠收入不稳定,首先要看民办高校管理层的社交关系,只有社交关系好的,才可以取得更多的捐赠。公办的高校由于创办的时间长,拥有许多已经发达的校友,捐赠收入可以作为其资金筹集的一个补充,民办高校创办的时间短,这方面就没有公办高校有优势;其次,要看捐赠者的态度,捐多捐少由他定,什么时候捐也由他定。还有服务收入、政府资助等其它收入又来源甚少。这也是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资金匮

乏的重要原因。

(二)融资渠道单一,并且手续费昂贵

这是我国民办高校投融资陷入困境的另一重要方面。目前,我国的民办高校融资集中在银行贷款上,它与学生缴纳的学杂费、投资者的投入并列民办高校资金来源的前三位。银行贷款审批非常严格,贷款额度小。就贷款的期限来看,民办高校获得的多是一年的短期贷款,有的甚至只有几个月,只有少量的中期贷款,基本上没有长期贷款;就贷款形式而言,主要是担保贷款(其中主要是保证贷款和质押贷款),基本上没有信用贷款;就贷款种类看,主要是流动资金贷款,只有不多的用于校舍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贷款。这样的贷款使得民办高校为了保证资金流,不得不用很大的力量去跑贷款,以便以新还旧或增加贷款量,而每贷一笔款都需要提供担保或保证,都需要与银行人员联络感情,从而增加了财务费用。然而,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也仅限于此。西方发达国家私立高校惯用的或我国企业界惯用的其他融资手段,如信用贷款、发行债券、发行股票、资产证券化、投资实业、融资租赁以及投资基金的设立与运作,等等,尽管有的已在公立大学得到广泛应用(如信誉贷款、融资租赁等),但在民办高校中所起作用很小,甚至还没有起到任何作用。

二、民办高校筹资困境的成因

(一)现行法规政策限制了民办高校筹资渠道

目前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筹措渠道单一化,与此有着密切的联系,突出地表现在以下几方面:

第一,社会捐赠法规与机制的不完善,使得社会捐赠在民办高校中微不足道。与美国、日本等西方发达国家私立大学不同,社会捐赠在我国民办高校的经费收入中微不足道。这固然与我国社会力量的不成熟有关,更主要的是,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不完备,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缺乏捐赠的动力和刺激。在美国,社会捐助成为私立大学经费的重要来源。美国联邦和各州都有较完善的税收制度,随着财产的增多,税率有较大幅度的提高,而捐赠给非营利性学校的财产和款项可以免税,这对个人财产及资金的投向起了较好的引导作用。将这部分捐给公益事业,不仅可以获得减免税,还可以获得慈善家的好名声。在我国企业家和公民个人可以将自己的资产全部给子女,而不用考虑纳税。我国虽然鼓励社会组织及个人向教育公益事业捐赠,但对捐赠缺乏激励机制。正因为捐赠法规与机制不完善,社会组织及个人缺乏捐赠动力,学校及公益事业也就没什么机会得到捐赠了。

第二,政府公共财政资助法规政策的缺失,使得政府财政资助与民办高校无缘。政府应加强对民办高校的财政资助。从美国私立教育发展来看,政府在与私立教育的关系上扮演了一个很恰当的角色,从制度上保证了私立教育的利益。有法律上保障公立、私立学校拥有同样的法律地位,在公共资源上给予很大自主权和平等的资源分配权。西方国家为鼓励私立教育的发展,大都给予一定的补贴。美国有关高等教育的立法中几乎都附有给予私立院校相应财政资助的条款。日本政府有关私立学校财政资助的立法更为完善,先后颁布了《私立学校振兴财团法》(1970年)、《私立学校振兴援助法》(1975年)、《私立大学等经费补助金分配基准》(1975年),明确规定了对私立高校的资助办法与途径,法规政策具有很强的操作性。我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虽明确规定对民办学校给予资金资助与扶持,但是,资助办法、资金来源以及资助方与受助方的权利与义务等

却没有从法律上具体化,实际操作难度很大。我国的民办教育如果也能有西方的立法,经费短缺便可以得到有效缓解。

第三,银行信贷等方面法规政策的“滞后”,限制了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及额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8条明确规定:“国家鼓励金融机构运用信贷手段,支持民办教育发展。”这表示了政府对民办高校信贷政策的新态度。但《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9条、37

条又规定,“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的教育设施、医疗卫生设施和其他社会公益设施”也不得抵押贷款。所以,《民办教育促进法》第48条款在实际过程中很难操作。虽然,目前大多数省份已放开对民办高校的贷款,但大多数民办高校获得的基本上都是保证贷款,以相关业务单位或担保公司做担保,基本上没有信用贷款,且贷款年限较短。

(二)民办高校的“民办”性质限制了融资

受传统意识的影响,我国社会中仍存在着强烈的“官尊民卑”的意识。虽然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和社会经济的发展,民办民营事业已经有了很大的发展,甚至在某些方面已经超过了国有国办事业,多数人也承认这一点。但观念的转变非一朝一夕之功,一遇到合适的机会旧观念意识仍会显现出来,这也会反映在金融领域。长期以来民办高校和民营企业一样,在金融市场上受到以国有商业银行为首的金融工具操有者的忽视或“歧视”,没有得到应有的地位。我国民办高校办学质量不高,办学特色不明显、无强势,内部管理制度不健全,无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家族式”管理盛行,也在很大程度上堵塞了民办高校的融资渠道。

(三)民办高校经费来源的渠道狭窄

大部分学校的启动资本基本上就是学生的学费,通过以学养学使学校运转起来。根据国外和国内的经验,在高等教育体系形成的初期,学校非常少,以学费作为学校资本的主要来源进行积累是可行的。可是在高等教育体系已经基本上形成之后,要想办好一所大学,这种方法就不是最优的。在一些发达国家,民办高校的资金来源有政府资助、社会捐助以及学费等多种途径。美国私立高校在建校初期资本的来源则比较丰富,学校的启动主要是依靠捐赠,几所著名的私立大学几乎都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了其他大学几十年甚至上百年的资本积累。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绝大多数民办高校还处在资本积累的原始阶段。我国的民办高校贷款方面政府一直没有参与,完全是其自主行为,民办高校受到政府资助和社会捐助也很少,我国民办高校90%以上的资金来源是学费。为了获得更大、更快发展,民办高校只能保持较高的收费水平以保证发展资金。目前,我国民办高校学费相当于公立高校学费的2~3倍。以湖南省标准测算,一个家庭负担一个子女读完四年制民办大学,约需支付学杂费及生活费6~7万元;而依浙江省的标准,大约10万元。这样的收费标准,无疑将影响较低收入阶层子女的入学机会,从而加剧了教育机会的不均等。其次,办学经费渠道单一与不足,直接制约民办高校办学条件的改善。高校建设是庞大的综合工程需要几亿元的资金投入。而办学成本在不断攀升,如广告费用、教学设备的添置、教学条件的改善以及教职工工资待遇提高等方面严重制约了办学持续发展。另外对筹资活动重视不足高校的筹资活动并不是一种简单的活动,它需要在一定理论的指导下运用科学的方法,选择适当的筹资渠道和方式,科学筹集自己所需要的资金。在美国,大学一般都设有专门的筹资办公室,专门负责学校的筹资活动,以使学校的筹集活动有组织、有计划、有领导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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