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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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评标专家和专家库管理办法

鄂招投标管委会〔2008〕6号发布

鄂公共资源交易管委会〔2014〕1号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充分发挥专家在招投标活动中的作用,加强对专家在评标过程中的监督管理,建立评标专家库运行管理制度,实现评标专家资源共享,保证评标活动的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湖北省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评标专家和评标专家库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九部委《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招标投标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招投标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范围内评标专家库的组建、使用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省评标专家库分为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和各地、各行业专家子库。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省招投标监督管理局,下同)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的建立和管理;各地、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本行业专家子库的建立和管理;各专家库均应采用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开发的操作平台,与总库联网运行,并接受指导。

第二章评标专家的资格、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入选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必须具备以下资格条件:

(一)从事相关专业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

(二)熟悉招标投标有关的法律法规和工作流程;

(三)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四)身体健康,能够承担评审工作;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五条符合上述条件,申请进入评标专家库的专家应提供相应的专业资格证明文件,包括:最高学历证书、身份证、职称证或其它有效证件、注册执业资格证等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套;原件审核后退回,复印件存档备查。

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进入专家库。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受过刑事或者行政处罚的;

(三)曾被开除公职或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

(四)其他可能影响评标公正的情况。

第七条评标专家享有下列权利:

(一)接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的聘请,担任招标项目评标委员会成员;

(二)依法按照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三)对评标过程中的违法、违规或不正当行为,向招投标管理办公室以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举报;

(四)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劳务报酬;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八条评标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认真执行有关招标投标的法律法规和其他有关政策,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二)有本办法第二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招投标相关人员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四)按时参加评标工作,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

(五)积极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和调查取证;

(六)工作单位、职称和通讯方式等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以书面形式告知评标专家库管理部门;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凡接到通知并同意评标的专家必须亲自参加,不能参加评标活动时,应及时向专家库管理部门说明情况,不得委托他人代替。

第三章评标专家库的建立与管理

第十条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及专家子库抽取系统软件平台由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负责组织开发,提供给各专家子库管理部门使用,经授权后可联网运行,实现评标专家资源的共享。

第十一条评标专家库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 专家库评标专家人数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各专业专家人数不少于需抽取人数的3倍;

(二) 有负责管理的机构和日常维护人员;

(三) 有支持专家库软件运行的硬件设备;

(四) 有专家基本信息档案;

(五) 有完善的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专家进入省级综合评标专家总库和专家子库按下列程序确定:

(一)具备本办法第四条要求的经济、技术等方面的人员,可采取个人申请或单位推荐的方式申报评标专家。单位推荐的,应事先征得被推荐人同意。

(二)申请人或者被推荐人须填报《湖北省评标专家申请表》,并附符合条件的相关专业资格和身份证明材料,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审核并经考核合格后统一颁发《湖北省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成为专家库中正式专家。

第十三条省级评标专家总库和专家子库按行业和专业进行分类,因工作需

要增加专业类别,须报专家库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各级党政机关、招投标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进入专家库。

第十五条各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制定培训计划,对专家进行相关知识培训,建立培训档案, 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六条评标专家实行聘任制,聘期三年,对认真履行职责且无不良行为记录的专家可以续聘。

专家库管理部门应建立专家评价考核制度,对专家工作态度、工作纪律、业务能力等进行考核,不合格的应及时清退。

第十七条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将采用定期检查和随机抽查相结合的方式,对专家库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并做好指导工作。

第四章评标专家抽取与管理

第十八条进入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的项目,评标专家必须在省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中随机抽取,抽取的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工程建设项目的评委中造价专业评委不得少于一名。

第十九条项目评标专家应根据项目专业需求,从评标专家总库或子库中抽取。进入市州综合招投标中心招标的项目,应在本地子库中抽取专家,如需抽取省级评标专家总库、各行业子库或其它市州专家子库中的专家,应从网上向该专家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经管理机构网上授权后即可实现异地抽取,抽取结束授权取消。

第二十条机电产品国际招标、政府采购等项目评标专家的的抽取和使用依照其行业主管部门的规定执行。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进行招标,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评标专家有特别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一条省综合招投标中心根据省招投标管理办公室的授权,负责省级综合性评标专家总库系统的日常维护与专家抽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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