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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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证监公司字〔2005〕151号)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促进上市公司建立㊁健全激励与约束机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㊁‘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及其他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㊂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激励是指上市公司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对其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员工进行的长期性激励㊂

上市公司以限制性股票㊁股票期权及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适用本办法的规定㊂

第三条 上市公司实行的股权激励计划,应当符合法律㊁行政法规㊁本办法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有利于上市公司的持续发展,不得损害上市公司利益㊂

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实行股权激励计划中应当诚实守信,勤勉尽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㊂

第四条 上市公司实行股权激励计划,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和本办法的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㊂

第五条 为上市公司股权激励计划出具意见的专业机构,应当诚实守信㊁勤勉尽责,保证所出具的文件真实㊁准确㊁完整㊂

第六条 任何人不得利用股权激励计划进行内幕交易㊁操纵证券交易价格和进行证券欺诈活动㊂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七条 上市公司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实行股权激励计划:

(一)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二)最近一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

(三)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㊂

第八条 股权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可以包括上市公司的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㊁核心技术(业务)人员,以及公司认为应当激励的其他员工,但不应当包括独立董事㊂下列人员不得成为激励对象:

(一)最近3年内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或宣布为不适当人选的;

(二)最近3年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予以行政处罚的;

(三)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㊂

股权激励计划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上市公司监事会应当对激励对象名单予以核实,

并将核实情况在股东大会上予以说明㊂

第九条 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上市公司应当建立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㊂

第十条 上市公司不得为激励对象依股权激励计划获取有关权益提供贷款以及其他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包括为其贷款提供担保㊂

第十一条 拟实行股权激励计划的上市公司,可以根据本公司实际情况,通过以下方式解决标的股票来源:

(一)向激励对象发行股份;

(二)回购本公司股份;

(三)法律㊁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㊂

第十二条 上市公司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数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0%㊂

非经股东大会特别决议批准,任何一名激励对象通过全部有效的股权激励计划获授的本公司股票累计不得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1%㊂

本条第一款㊁第二款所称股本总额是指股东大会批准最近一次股权激励计划时公司已发行的股本总额㊂

第十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对下列事项做出明确规定或说明:

(一)股权激励计划的目的;

(二)激励对象的确定依据和范围;

(三)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若分次实施的,每次拟授予的权益数量㊁所涉及的标的股票种类㊁来源㊁数量及占上市公司股本总额的百分比;

(四)激励对象为董事㊁监事㊁高级管理人员的,其各自可获授的权益数量㊁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其他激励对象(各自或按适当分类)可获授的权益数量及占股权激励计划拟授予权益总量的百分比;

(五)股权激励计划的有效期㊁授权日㊁可行权日㊁标的股票的禁售期;

(六)限制性股票的授予价格或授予价格的确定方法,股票期权的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

(七)激励对象获授权益㊁行权的条件,如绩效考核体系和考核办法,以绩效考核指标为实施股权激励计划的条件;

(八)股权激励计划所涉及的权益数量㊁标的股票数量㊁授予价格或行权价格的调整方法和程序;

(九)公司授予权益及激励对象行权的程序;

(十)公司与激励对象各自的权利义务;

(十一)公司发生控制权变更㊁合并㊁分立㊁激励对象发生职务变更㊁离职㊁死亡等事项时如何实施股权激励计划;

(十二)股权激励计划的变更㊁终止;

(十三)其他重要事项㊂

第十四条 上市公司发生本办法第七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时,应当终止实施股权激励计

划,不得向激励对象继续授予新的权益,激励对象根据股权激励计划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

在股权激励计划实施过程中,激励对象出现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不得成为激励对象的情形的,上市公司不得继续授予其权益,其已获授但尚未行使的权益应当终止行使㊂第十五条 激励对象转让其通过股权激励计划所得股票的,应当符合有关法律㊁行政法规及本办法的规定㊂

第三章 限制性股票

第十六条 本办法所称限制性股票是指激励对象按照股权激励计划规定的条件,从上市公司获得的一定数量的本公司股票㊂

第十七条 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限制性股票,应当在股权激励计划中规定激励对象获授股票的业绩条件㊁禁售期限㊂

第十八条 上市公司以股票市价为基准确定限制性股票授予价格的,在下列期间内不得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

(一)定期报告公布前30日;

(二)重大交易或重大事项决定过程中至该事项公告后2个交易日;

(三)其他可能影响股价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起至公告后2个交易日㊂

第四章 股票期权

第十九条 本办法所称股票期权是指上市公司授予激励对象在未来一定期限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本公司一定数量股份的权利㊂

激励对象可以其获授的股票期权在规定的期间内以预先确定的价格和条件购买上市公司一定数量的股份,也可以放弃该种权利㊂

第二十条 激励对象获授的股票期权不得转让㊁用于担保或偿还债务㊂

第二十一条 上市公司董事会可以根据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股票期权计划,决定一次性授出或分次授出股票期权,但累计授出的股票期权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不得超过股票期权计划所涉及的标的股票总额㊂

第二十二条 股票期权授权日与获授股票期权首次可以行权日之间的间隔不得少于1年㊂

股票期权的有效期从授权日计算不得超过10年㊂

第二十三条 在股票期权有效期内,上市公司应当规定激励对象分期行权㊂

股票期权有效期过后,已授出但尚未行权的股票期权不得行权㊂

第二十四条 上市公司在授予激励对象股票期权时,应当确定行权价格或行权价格的确定方法㊂行权价格不应低于下列价格较高者:

(一)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一个交易日的公司标的股票收盘价;

(二)股权激励计划草案摘要公布前30个交易日内的公司标的股票平均收盘价㊂

第二十五条 上市公司因标的股票除权㊁除息或其他原因需要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可以按照股票期权计划规定的原则和方式进行调整㊂

上市公司依据前款调整行权价格或股票期权数量的,应当由董事会做出决议并经股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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