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1:官方风格】【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第二节物业管理的基本原则第三节物业管理的基本和职责第四节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节物业收费第三节楼宇和场地管理第四节安全管理第五节绿化环境和卫生管理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益第二节业主义务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一节物业管理机构的组织和设置第二节物业管理机构的职责和权力第五章纠纷解决第一节物业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式第二节物业纠纷的调解和仲裁第三节物业纠纷的诉讼和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一节物业管理的监督检查第二节物业管理的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1.1 目的:本条例为规范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提高物业服务质量,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1.2 适合范围:本条例适合于南京市所有住宅小区和住宅区的物业管理活动。
【正文略】附件:1.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实施细则》2. 南京市住宅小区公共服务设施维护和管理办法3. 南京市住宅区物业收费办法4. 《南京市住宅小区楼宇和场地管理规定》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业管理机构:指由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服务企业组织的从事物业管理工作的机构。
2. 业主委员会:指住宅小区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组织。
3. 物业服务企业:指依法经营物业管理服务的企业。
4. 公共服务设施:指住宅小区内为业主共同使用的场所或者设施,包括道路、绿地、停车场等。
【2:简洁风格】【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第二节物业管理的原则和第三节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第二章物业服务第一节公共服务设施的维护和管理第二节物业收费第三节楼宇和场地管理第四节安全管理第五节绿化环境和卫生管理第三章业主权益和义务第一节业主权益第二节业主义务第四章物业管理机构第一节组织和设置第二节职责和权力第五章纠纷解决第一节纠纷的性质和解决方式第二节调解和仲裁第三节诉讼和执行第六章监督检查与法律责任第一节监督检查第二节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节目的和适合范围1.1 目的:规范住宅物业管理,保障业主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范本一:正式风格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城区范围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包括集中供暖小区、非集中供暖小区、高层住宅、多层住宅等各类住宅物业区域。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原则,维护业主合法权益,建立和谐的物业管理关系。
第四条:住宅物业管理应诚实守信,履行合同约定,不得损害业主利益,不得滥用职权,不得与业主发生纠纷。
第五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强化安全管理,加强日常巡查和警务合作,确保小区安全和居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六条:住宅物业管理应保障公共设施的正常运行和维护,及时处理业主投诉和报修。
第七条:住宅物业管理应积极开展文化活动,促进社区居民之间的交流和邻里关系。
第八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加强环境卫生管理,做好垃圾分类和清运工作,保持小区整洁和良好的环境。
第九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定期进行业主大会和业委会,听取业主意见和建议,共同决定物业事项。
附件: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法律名词及注释:1. 物权法:即《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是我国物权法律制度的基本法律。
2. 业主合法权益:指业主按照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和利益,包括个人财产权、居住权等。
3. 业主投诉和报修:指业主对物业管理存在问题或者设备设施出现故障时,向物业管理部门进行投诉和报修。
4. 业主大会:是业主集体讨论物业事项、决策物业管理政策的会议。
5. 业委会:由业主选举产生的代表业主利益的机构,负责监督物业管理工作,维护业主权益。
范本二:活泼风格第一章你知道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有多重要吗?第一条: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是为了保障业主利益、维护社区和谐稳定而制定的法规。
它规范了物业管理行为,使业主能够享受到公正、公平的服务。
第二条:这个条例适用于南京市城区的各类住宅物业区域。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起实施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起实施《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起实施今年1月,市十五届人大四次会议高票通过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近日,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了《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7月1日正式施行,届时,拒交物业费将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物业维修资金使用可以启动绿色快速通道,物业公司要定期公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每年至少一次。
房屋质量问题应该由开发商负责,然而在以前,如果开发商“不讲理”,业主和物业公司也没辙。
《条例》实施后,开发商将被要求在房屋产权初始登记前,按照物业建筑安装总造价百分之二的比例交存物业保修金,用来保障物业保修期内维修费用。
该物业保修金交存期间为5年,交存期内,物业保修金不足的,开发商应当补足;等交存期满后,物业保修金有余额的,开发商可以拿回。
条例中还明确,物业保修金不得纳入房屋建设成本。
哪种情况下,不交纳物业费的业主会被列入失信“黑名单”?根据《条例》,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的,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可以通过上门催交、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示等形式,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不交纳的,物业服务企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经仲裁裁决或者司法判决确认后仍不履行的,按照个人信用信息管理有关规定录入个人信用档案。
由于维修资金申请困难,不少小区的维修资金长期闲置,房屋得不到该有的维修。
如何合理妥善地使用维修资金?《条例》设置了“维修资金绿色通道”。
物业管理区域内发生电梯故障、外墙墙面有脱落危险和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等紧急情况,需要动用维修资金时,有关部门应当在两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
小区账目管理是不少业主关注的焦点,如何避免业主公共收益被占用或挪用?《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设立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公布业主共有资金专用账户收支情况,每年不得少于一次。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本月修正2023简版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一、总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规范南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保护业主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特制定本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办公楼宇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
三、物业管理单位的责任1.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以下职责:- 维护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住户的日常生活需要;- 组织小区内的保洁、绿化、垃圾清运等公共环境卫生工作;- 组织安全巡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确保小区内的安全;- 组织社区活动,增进邻里之间的沟通与合作;- 接受业主的投诉、建议,及时处理相关事宜。
2. 物业管理单位应设立合理的管理机构,配备专业的管理人员,确保管理工作的高效运行。
四、业主的权利和义务1. 业主有权参与物业管理单位的决策,对物业管理工作提出建议和投诉。
2. 业主有义务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参与小区环境卫生维护、安全治理等工作。
3.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性质,应正确使用并妥善保管。
五、纠纷解决1. 物业管理单位应建立健全纠纷解决机制,及时处理业主之间或业主与管理单位之间的纠纷。
2. 对于遇到涉及法律问题的纠纷,物业管理单位应引导业主寻求法律援助,并保障业主合法权益。
六、监督与考核1. 政府相关部门应对物业管理单位进行定期的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并纠正管理中存在的问题。
2. 对于管理良好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予以表彰和奖励;对于管理不善的物业管理单位,应依法给予相应的处罚和整改要求。
七、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生效,原有涉及物业管理的规定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2.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本办法向业主公示,确保业主知晓并遵守相关规定。
以上仅为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的一部分内容,具体的管理细则和实施办法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制定和完善。
务必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良好的居住环境和和谐关系的建立。
最新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条例全文
第九条 符合业主大会成立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向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报送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所需的文件资料。
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筹备经费根据物业管理区域规模、业主户数和建筑面积等因素确定,由建设单位承担。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房屋所有权初始登记之前,将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筹备经费交至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设立的专用账户,供业主大会筹备组使用。
第十一条 筹备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同一物业管理区域提供物业服务的企业任职;
(三)无索取、非法收受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的利益或者报酬的行为;
(四)无不宜担任的其他情形。
筹备组中的业主成员还应当履行及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公共水电分摊费用、汽车停放费用和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等义务,不得有损坏房屋承重结构、违法建设、破坏房屋外貌或者擅自改变物业使用性质等物业不当使用的行为;本人及其配偶、直系亲属未在本住宅小区开发建设单位任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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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
2017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2017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
(2017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
2017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四条 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4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24.08.08•【字号】•【施行日期】2024.10.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物业管理正文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年1月21日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制定2016年3月30日江苏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根据2024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2024年7月31日江苏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业主自治第一节业主大会第二节业主委员会第三节其他规定第三章前期物业管理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六章公共收益与维修资金第七章监督检查与矛盾化解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坚持党委领导、政府组织、部门协同、属地管理、业主自治、行业自律、专业服务、科技支撑的原则。
建立健全社区(村)党组织领导的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业主、物业服务企业等共同参与的协商共治机制,发挥社区(村)党组织的党建引领作用。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和江北新区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基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2022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2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使用人) 合法权益,维护公共利益,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合用于本市物业管理和其他有关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依法经营的原则。
第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经营资质,具备从事物业服务活动的条件,才干从事物业服务活动。
第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组织业主(使用人)共同管理和使用物业,线下不得剥夺、限制业主权利。
第六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从事物业销售等不属于物业服务范畴的业务。
第七条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物业管理的指导和监督,建立健全物业行业诚信体系。
第二章物业服务企业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有固定经营场所和必要的专业设备设施;(二)有承担委托事项的能力;(三)有合法取得商业综合体、住宅小区、单独的物业管理项目等物业管理业务的许可、资质或者有相应的经营规范和考核要求。
第九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使用人)公开物业管理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第十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履行物业管理服务,提供服务保障设施设备的安全、便利,确保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一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保障业主(使用人)知情权,告知业主(使用人)物业服务的内容、标准和收费标准,以及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发现的存在物业安全隐患和其他问题。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物业管理服务应当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以及标准、规范要求。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企业不得通过擅自调整、变更物业服务标准、提高价格等方式,侵犯业主(使用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四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使用收费标准、暂行价格和相关考核等成本制度,保证物业服务价格公开、透明、合理。
第十五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定期向业主(使用人)安排物业公告牌、电子屏幕等,在公共场所设立物业服务流程和单位联系方式,并公示投诉和投诉处理流程。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
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南京市物业费管理办法【范本一: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改进物业管理,维护房屋所有权人、使用权人和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稳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范围内的房屋物业管理活动。
第三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和互利互惠的原则,维护全体业主、利益相关方合法权益。
第四条 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便民、高效、规范和公约的原则,为业主和利益相关方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章 物业公司第五条 物业公司是指依法设立的,专门从事房屋物业管理的企业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
第六条 物业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二)有依法批准的物业管理资质。
第七条 物业公司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维护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确保物业服务质量和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八条 业主可以依法自己或者委托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进行物业管理,但是业主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按照物业管理规定,保障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二)维护自己和他人的人身、财产安全;(三)履行合同约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 物业费用第九条 物业费用是指为维持、管理和改善共有部分的费用。
第十条 物业费用由业主依照物业费管理办法缴纳,并由物业公司按照规定使用。
第十一条 物业公司应当对业主缴纳的物业费用公开使用情况进行定期通报,接受业主监督。
第十二条 物业费收费标准应当合理,确保业主能够负担得起。
第四章 维修维护第十三条 业主有权自行或者委托物业公司对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
第十四条 物业公司应当定期检查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的维修情况,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处理。
第十五条 业主应当按照规定及时对自己房屋建筑内部设施进行维修和保养,确保安全和整洁。
第十六条 对于因房屋建筑和公共设施问题造成的损失,物业公司应当在合理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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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最新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七十六条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进行查处:(一)违反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二)违反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十二项规定的,由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三)违反第七项、第八项、第十一项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四)违反第九项、第十项规定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五)违反第十三项规定的,由电力、通信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七十七条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相关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违法实施行政许可或者行政处罚的;(二)未按照规定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三)发现违法行为不及时查处,或者包庇、纵容违法行为的;(四)其他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九章附则第七十八条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一)物业,是指各类房屋及其附属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二)业主,是指登记在不动产登记簿中的权利人或者房屋买卖合同上记载的物业买受人;(三)物业使用人,是指实际使用物业的人;(四)物业服务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七十九条对交付时间长、配套设施设备不齐全或者破损,房屋产权单位或者售房单位因客观原因未实施物业管理的老旧住宅小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结合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和更新改造工作,制定老旧住宅小区物业管理规划和年度实施计划,完善配套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改善老旧住宅小区综合环境,逐步实施物业管理。
老旧住宅小区的范围由市、区人民政府确定。
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doc
2019年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南京物业管理条例最新全文(附收费标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是为了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发展改革委、建设部于2004年1月1日发布施行的相关管理条例,共计二十四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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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促进和谐社区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住宅物业管理(以下简称物业管理),是指住宅区内的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组织,将物业管理工作纳入城市治理工作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和目标责任机制;建立与之相适应的资金投入与保障机制;制定和落实现代物业服务业扶持政策;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四条市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统一监督管理,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乡建设、规划、民政、城市管理、公安、质量技术监督、价格、人防、环境保护、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辖区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物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投诉、举报受理方式,按照职能分工履行职责,及时受理业主和相关单位的投诉、举报,依法调查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各方的合法权益,营造良好的居住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物业管理及其监督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住宅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专业服务与依法监管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住宅物业管理工作的领导,将住宅物业管理纳入现代服务业发展规划和社区建设管理体系,建立和完善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物业管理机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方法提高物业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市住房保障和房产部门是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职责负责本辖区内住宅物业管理活动的指导、协助和监督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协助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开展住宅物业管理相关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行业协会应当加强行业自律管理,规范行业行为,促进物业服务企业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二章业主自治第八条房屋的所有权人为业主。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享有下列权利:(一)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接受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的服务;(二)提议召开业主大会会议,并就物业管理的有关事项提出建议;(三)提出制定和修改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建议;(四)参加业主大会会议,行使投票权;(五)选举业主委员会成员,并享有被选举权;(六)监督业主委员会的工作;(七)监督物业服务企业履行物业服务合同;(八)对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九)监督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专项维修资金(以下简称专项维修资金)的管理和使用;(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业主在物业管理活动中,应当履行下列义务:(一)遵守管理规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二)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三)执行业主大会的决定和业主大会授权业主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交纳专项维修资金;(五)按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南京市的物业管理工作,维护广大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社区和谐发展,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南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小区、商业综合体、工业园区、写字楼等各类物业管理单位和业主组织。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机构对所管理的小区、建筑物等进行综合管理、维护、保养和服务的活动。
第四条南京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责任分工,推动物业管理法制化、规范化发展。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当坚持依法管理、公平公正、诚实守信、效率高效的原则,为居民提供优质、高效的服务。
第二章物业管理单位第六条物业管理单位是指依法经营物业管理业务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第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注册成立,并取得相关资质证书;(二)拥有足够的经营资金和管理队伍;(三)具备物业管理的相关经验或技术能力;(四)承担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义务。
第八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与业主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责任,并按照合同约定提供相关服务。
第九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确保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不断提升。
第十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接受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接受居民的监督,并配合居民委员会等居民自治组织进行工作。
第三章管理权责第十一条物业管理单位行使物业管理权责,有权对下列事项作出管理决定:(一)制定和公布有关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二)制定小区内的公共秩序管理办法;(三)维护物业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四)组织居民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的管理;(五)接收物业服务费,颁发费用明细;(六)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事项。
第十二条业主对物业管理单位有下列权责:(一)按时足额缴纳物业管理费;(二)保护和维护公共设施、环境的整洁;(三)遵守小区内的公共秩序,不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四)参与小区公共事务管理活动;(五)履行其他与物业管理相关的义务。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合法权益,提升物业管理水平。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内的物业管理行为,包括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工业物业等各类物业管理。
第三条主管部门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是本市物业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物业管理责任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履行属地管理和服务职责,维护业主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正常运行,确保业主合法权益。
第二章物业管理企业的准入与退出第五条物业管理企业的准入条件1. 具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的法人资格。
2. 有良好的信誉和声誉,无违法违规记录。
3. 设有合格的物业管理团队,具备相关行业从业经验。
4. 具备完善的管理制度和服务体系。
第六条物业管理企业的退出条件1. 企业经营出现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
2. 企业自愿退出,需提前通知业主委员会和主管部门。
第三章业主权益与义务第七条业主权益业主享有以下权益:1. 共同享有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
2. 参与物业管理决策,合理提出意见和建议。
3. 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提供必要的管理信息。
4. 其他依法享有的权益。
第八条业主义务业主应履行以下义务:1. 缴纳物业管理费用。
2. 遵守物业管理规定,维护公共秩序。
3. 合理使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不损坏公共财物。
4. 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九条物业管理服务内容物业管理企业应提供以下服务:1. 绿化、清洁、安全等日常维护服务。
2. 维修、保养共用设施设备。
3. 处理业主投诉、意见和建议。
4. 组织业主会议,及时沟通信息。
第十条物业管理费用物业管理费用应按照合同约定或者业主大会决议确定,合理合法。
第五章物业管理监督与投诉处理第十一条监督责任主管部门应对物业管理行为进行监督,及时发现和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16最新)
南京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2021最新)第五章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五十五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禁止下列行为:(一)损坏或者擅自改变房屋承重结构、主体结构和门窗位置,超荷载存放物品;(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或者将卫生间改在下层住户的厨房、卧室、起居室、书房的上方;(三)违反市人民政府有关房屋出租规定;(四)违法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破坏、擅自改变房屋外貌;(五)擅自占用、挖掘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损害业主共同利益;(六)损毁树木、绿地;(七)违反安全标准存放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等危险性物品;(八)损坏或者擅自停用公共消防设施和器材,妨碍公共通道、安全出口、消防通道畅通;(九)任意弃置垃圾、排放污水、抛掷杂物或者露天焚烧杂物;(十)制造超过规定标准的噪声、振动;(十一)在规定区域外停放车辆;(十二)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悬挂、张贴、涂写、刻画;(十三)擅自架设电线、电缆等;(十四)擅自在楼道等业主共有区域堆放物品;(十五)法律、法规、临时管理规约和管理规约禁止的其他行为。
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及时进行劝阻、制止,并向相关部门和业主委员会报告。
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有权要求行为人停止侵害、消除危险、排除妨害、恢复原状、赔偿损失;业主、物业使用人有权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投诉和举报,对侵害自己合法权益的行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业主委员会可以按照管理规约的约定或者业主大会的决定,对侵害业主共同利益的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五十六条业主转让或者出租物业时,应当将临时管理规约、管理规约、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者承租人,并对物业服务费用的结算作出明确约定。
受让人应当在办理产权交易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产权转移情况、业主姓名、联系方式等告知物业服务企业和业主委员会。
业主在处分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动产时,应当向物业买受人出具交纳物业服务费用的证明。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
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全文完整版)【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南京市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和居民的合法权益,促进文明社区建设,根据《物权法》、《城市房屋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坚持依法、公平、公正、诚信的原则,落实居民自治和社区共治的理念,推动物业管理服务更好地满足业主和居民的需求。
第四条物业管理应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开展信息分享,提供便利,提升服务质量和居民满意度。
第五条物业管理应加强与业主和居民的沟通,及时回应和解决业主和居民的诉求,推进和谐社区建设。
第二章物业管理机构第六条物业管理应成立独立的物业管理机构,负责小区内的物业管理工作。
第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具备相应资质,确保管理人员具备相关职业素质和管理能力。
第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按照要求配备足够的管理人员,做好小区内各项管理工作。
第九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物业管理制度,规范管理流程,提高管理效率。
第十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当积极与社区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等社区组织合作,共同推进社区治理。
第三章居民管理第十一条居民应遵守社区公约,共同维护小区内的良好环境和秩序。
第十二条居民应按时交纳物业管理费用,保证物业管理机构提供的基本服务。
第十三条居民应依法保护共有设施和物业设备,不得损坏或侵占。
第十四条居民应积极参与社区活动,促进邻里关系和谐,共同营造文明社区。
第四章物业服务第十五条物业管理机构应提供以下基本服务:小区内的安全防范、环境卫生维护、设施设备维修等。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建立投诉反馈机制,及时受理和处理居民的投诉和建议。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业主大会、居民代表大会等制度化活动,听取业主和居民的意见和建议。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机构应及时公布小区内的管理规定、费用标准等信息,保障业主和居民知情权。
【2】第一章适用范围第一条本办法适用于南京市辖区内各类住宅小区、商业物业、办公楼宇等物业管理范围。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
2024年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行为,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提高物业管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人员按照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物业管理应当遵循业主自治、物业服务企业专业化管理、政府监管和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的领导,将物业管理纳入社区治理体系,建立物业管理综合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物业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以下称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展和改革、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城市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做好物业管理活动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全体业主组成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应当自行管理或者委托业主委员会管理物业。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应当依法履行职责,维护业主的合法权益。
第七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具备相应的资质条件,并按照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接物业管理项目。
物业服务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职业资格。
第八条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物业服务人员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提供专业化、标准化、规范化的服务,保障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建立健全物业服务制度,加强对物业服务人员的培训和管理,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第九条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后,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向业主委员会或者业主移交物业管理资料、设施设备、物业服务用房和其他相关财产,并配合新物业服务企业做好交接工作。
第十条业主、物业服务企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人员应当遵守物业管理区域内的规章制度,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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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活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业主,是指房屋的所有权人,即房产权属登记册记载的权利人(含商品房预售登记的权利人)。
本办法所称使用人,是指房屋的实际使用人或承租人。
本办法所称物业管理企业,是指依法取得独立法人资格、具有相应资质、从事物业服务的企业。
第四条南京市房产管理局是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各区(县)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本辖区物业管理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市政公用、市容、环保、园林、工商行政、物价、建工、公安、民政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各区(县)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物业管理与社区建设之间的关系。
第五条各级政府应当积极推进物业管理专业化、社会化、市场化的进程,建立完善的物业管理市场机制,提高物业服务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按照有关规定享受第三产业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物业管理区域第六条建设项目为相关联的项目批文、宗地、规划设计总平面图的,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若该区域内由道路、围墙或其他明显标识分割成多个自然小区,配套设施设备管理责任明确,且建筑面积在五万平方米以上的,可以划分为多个独立的物业管理区域。
单幢非住宅楼及商住楼,具有相对独立配套设施设备并能够封闭管理的,可以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在道路等自然边界围合的区域内,有多个物业区域的,可以合并为一个物业管理区域。
零散建设的不封闭区域,可由居(村)民委员会结合社区管理划分物业管理范围,协助组织物业服务活动。
第七条业主要求调整物业管理区域的,应当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按照第六条的规定,结合当地居(村)民委员会的布局实际,在15 日内予以答复。
第三章业主及业主大会第八条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由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组成。
业主人数少于五人的,物业管理的组织形式可以由业主自主决定。
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五十,或者物业交付使用已超过一年,且交付使用物业的建筑面积达到百分之三十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第九条成立业主大会条件成熟的,建设单位应当书面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并提供业主清册、物业建筑面积、物业出售并交付使用时间等文件资料。
建设单位未及时书面告知,业主可以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的书面要求。
第十条筹备组应当在三个月内召开首次业主大会。
筹备组应当事先将会议的内容和召开方式告知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派代表参加。
筹备组负责起草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交大会讨论,并负责确认业主身份及其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业主应当向业主大会筹备组提供相关身份证明、联系地址、通讯方式。
筹备组对业主投票的真实性负责。
第十一条业主在首次业主大会上的投票权,住宅物业区域按其拥有的住宅套数计算,每套计一票; 其他物业区域可以根据业主产权证书记载的物业建筑面积计算,每一平方米计一票,不足一平方米不计票。
第十二条业主大会会议应当由物业管理区域内持有二分之一以上投票权的业主参加。
业主可以以幢、单元、楼层为单位成立业主小组,并可推选小组代表出席业主大会。
业主大会会议可以采用集体讨论的方式,也可以采用书面征求意见的方式。
凡需投票表决的,应当经业主本人签字,业主本人不签字的视为弃权。
第十三条业主大会首次会议应当制定业主公约和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
业主大会议事规则的内容,应当包括业主大会的议事方式,表决程序; 业主投票权的确定方法; 业主委员会的组成和换届选举;委员资格、义务和任期; 业主大会临时会议的召开等事项。
第十四条业主大会作出的决定,应当经与会业主所持投票权二分之一以上通过。
业主大会作出制定和修改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选聘和解聘物业管理企业、拟定和修改的物业服务合同条款、专项维修资金使用和续筹方案,必须经物业管理区域内全体业主所持投票权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处分区域内共有财产的决定需经全体业主同意。
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决定的事项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
第十五条业主委员会是业主大会的执行机构,依法履行职责。
业主委员会委员的人数应当是5 至15 名的单数,委员的产生应当兼顾物业的不同类型和不同楼幢,其组成人员不得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实施管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中兼职。
业主委员会成员每届任期三年,可以连选连任。
分期开发的物业区域可以先期成立业主委员会。
先期成立的业主委员会应当在物业区域新的一期业主入住百分之五十以后,重新补选或改选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可以选举产生主任一名和副主任若干名,召开会议必须有过半数委员出席,所作决定必须经业主委员会全体委员半数以上同意。
第十六条入选业主委员会的成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二)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三)遵守业主公约、业主大会议事规则,履行业主义务;(四)热心公益事业,责任心强,公正廉洁,具有社会公信力;(五)具有一定的组织能力;(六)具备必要的工作时间。
第十七条业主委员会应当在任期届满前三个月,召开业主大会会议选举产生新一届业主委员会。
业主委员会的换届选举,应由业主委员会筹备组织。
业主委员会怠于筹备组织的或者在任期内怠于履行职责的,经百分之二十以上的业主书面提议,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召开业主大会临时会议,重新选举或者改选业主委员会。
新一届业主委员会选举成立之日起的十日内,原业主委员会成员应当将其保管的有关财务凭证、档案等文件资料、印章及其他属于业主大会所有的资料、用房和财物等移交新一届业主委员会,并做好其他交接工作。
第十八条选举、换届、改选、补选业主委员会的,应自选举产生之日起的30日内,向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将选举结果告知所在地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
业主委员会备案时应当提交以下资料:业主大会记录和会议决定业主大会议事规则;业主公约; 业主委员会成员名单和基本情况。
第十九条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非市政道路或者其他配套设施设备的,应当建立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制度。
业主委员会联席会议由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会同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组织召开。
第二十条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开展工作的经费由全体业主承担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的具体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工作经费的使用情况应当由业主委员会定期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接受业主的监督。
第四章物业管理服务第二十一条住宅物业出售前,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人或者物业管理区域的总建筑面积低于三万平方米,或者别墅总建筑面积低于一万平方米的,经区(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单位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前期物业管理项目以招投标方式确定的,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在物业管理区域内首份房屋销售合同签订前,制定业主临时公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并作为房屋销售合同的附件。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应当包括: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管理、业主的权利和义务、违反业主临时公约应当承担的责任等事项。
业主临时公约的内容不得侵害物业买受人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住宅使用说明书应当载明房屋平面布局、结构、附属设备、详细的房屋结构图(注明房屋承重结构)和共用能耗计量部位及费用分摊办法,不得占用共用部位、共用场地,不得移装共用设备和擅自改变经营用房用途,以及其他有关安全合理使用房屋的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房屋销售合同,应当包含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内容,以及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载明的建设项目平面布局图,并在房屋交接书中列明物业管理区域内归全体业主所有的配套设施设备。
建设单位不得将物业共用部分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单独转让。
第二十三条建设单位应当在项目交付时按规定无偿提供具有产权的物业管理用房,在业主大会成立后移交产权,移交后的房屋产权属全体业主共有。
设备用房不能作为物业管理用房移交。
分期建设的项目在首期交付时的物业管理用房面积,应当不低于全部项目应交面积的百分之五十。
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交付使用过半的,应将物业管理用房全部交付。
物业管理用房按规划要求在末期建设的,建设单位应当事先交付符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临时用房。
建设单位未按规定提供物业管理用房的,由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补建; 逾期不补建的,应当按该项目销售时的平均售价的95%的标准乘以应交面积,向业主大会交纳补建价款。
该补建价款专项用于承租、购置物业管理用房。
建设单位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所有权初始登记时,属于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等配套房屋应予以明确。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按照规定的保修期限和保修范围,承担物业的保修责任。
建设单位可以委托物业管理企业保修,也可以自行组织维修。
第二十五条物业服务合同期限届满前三个月,物业管理企业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续约事宜; 业主委员会应在合同期限届满前二个月,组织全体业主对是否续聘物业管理企业进行表决。
双方续约的应当重新签订物业服务合同; 不再续约的,业主大会应当及时选聘其他物业管理企业。
原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在合同终止之日起10 日内向业主委员会移交物业管理区域、资料和财物,不得以合同纠纷等理由拒绝移交。
第二十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行为的规范和引导,行业协会可定期公布实行市场调节价的各类物业公共服务费收费水平。
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服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应当实行明码标价。
第二十七条建设单位和业主应当按照房屋销售合同约定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的有关条款支付物业服务费用。
合同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生效当月至出售房屋交付当月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房屋交付之日的次月起发生的物业服务费用由业主承担。
第五章物业的使用和维护第二十八条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下列共用附属房屋归全体业主所有:(一)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自行车库;(二)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底层架空层;(三)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避难层(间);(四)规划核准图上标注的共用设施设备用房;(五)建设单位移交给全体业主的物业管理用房;(六)建设单位承诺归全体业主共有的房屋;(七)层高2.2 米以下的房屋;(八)其他依法归全体业主所有的房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