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现金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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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金治理方法

1 目的

鉴于现金流淌性强、收付业务频繁、易于流失的特点,为加强本企业的现金治理,保障企业日常经济业务的开展,更好地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的财经政策、法规,维护财经纪律,保全资金运作,特制定本标准。

2 适用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现金治理职能、现金及空白支票的使用范围、建立健全现金帐目、签发支票及印鉴保管等方面的治理内容与要求、检查与考核等。

本标准适用于现金治理。

3 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舞依照本标准达成协

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1.1-2000 标准化工作导则

GB/T15498-1995 企业标准体系治理标准和工作标准的构成和要求

GB/T800-2001 电力行业标准编制规则

DL/T600-2001 电力标准编写的差不多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

财政部《会计基础工作规范》

财政部会计司《企业会计制度》

(及其它上级部门颁布的标准、规定或文件)

4 职责

4.1 在总经理领导下,由财务部负责全厂现金治理。

4.2 各部门负责本部门范围内的现金治理工作。

4.3 财务部出纳具体负责现金治理的日常工作。

5 治理内容与要求

5.1 现金的开支范围:

5.1.1 职工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医药费、差旅费等对职工个人的直接支付。

5.1.2 在国家现有的法规、法令、制度、条例规定范围内,向不能通过银行结算的单位购买物资或支付应付劳务酬劳。

5.1.3 不足转帐金额起点1000元以下的小额零星付款。

5.1.4 各种劳保、福利费用以及国家规定对个人的其他支出。

5.2 现金与印鉴的治理要求:

5.2.1 企业的现金收入、支出和保管,应由专职的出纳人员负责办理,其不得兼管会计工作,非出纳人员也不得经管现金。金库的钥匙由出纳人员妥善保管并随身携带。金库密码不得遗失或转告他人。每日工作结束时,一定要检查金库是否关闭,并注意三防工作。

5.2.2 出纳人员提取现金时,一万元以内的由出纳人员自行提取;一万元以上的须派车提取。本企业的库存现金依照银行核定限额十万元为基准。

5.2.3 出纳人员可依照实际情况具体对待,但建议不超过其2倍数额,并尽可能减少库存现金的保存量。超过限额的金额必须于当天送交银行,低于限额时可向银行提取现金,以备日常零星开支。

5.2.4 签发支票的银行印鉴与主管名章,应由专人分开保管。

5.3 现金帐目与支出的治理要求:

5.3.1 建立健全现金帐目,依据审核无误、合法的收付凭证逐日逐笔序时登记,日记帐应月清日结,保证帐款相符。

5.3.2 不准用“白条、借据、有价证券”抵充库存现金;

5.3.3 不准公款私借、私存;

5.3.4 不准单位间拆借现金;

5.3.5 不准造假用途套取现金;

5.3.6 不准用转帐凭证套取现金;

5.3.7 不准私借帐户;

5.3.8 不准保留帐外公款;

5.3.9 不准坐支现金;

5.4 对领用空白支票及借支备用金的要求:

5.4.1 采购人员及外出办事人员到外埠采购必须通过银行进行结算,不得用现金直接支付。经办人员应事先逐项填写备用金借款单上内容,并标明付款单位全称、开户行、帐号以便办理手续。

5.4.2 经办人员领用空白支票的一定要填写收款单位全称、款项用途及可能金额、由部门主管签字,财务审核方可办理。

5.5 凡出差借用备用金的人员,在回公司一周内,凭合法的发票前来报销冲帐,不得长期占用。

5.6 凡领用空白支票的人员,在猎取合法的凭据,回公司三日内必须前来财务报销冲帐,不得预期不予清理。

5.7 凡外出经办人员应通过银行结算却私自支付现金的,财务不予办理其任何业务。

6 检查与考核

6.1 本标准由财务部进行检查与考核。

6.2 依据本标准进行考核。

7 相关记录

支票领用单

备用金借款单

8 附录

附录A 流程图

附录B 支票领用单

附录C 备用金借款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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