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城市绿地养护专业技术规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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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质量标准.doc

南京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质量标准.doc

南京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1.1为了加强园林行业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养护质量等级标准。

1.2本标准根据《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兄弟城市的相关标准,并结合南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3本标准按园林绿地的组成要素进行编写,以各要素在养护质量上必须达到的要求为基本标准。

在基本养护标准基础上,达到完善水准的为一级养护标准,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二级养护标准。

第二章范围2.1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绿地。

2.2本标准制定了行道树、乔木、灌木、绿篱、草坪、地被植物、花坛、花境、垂直绿化、水生植物、竹类植物、盆(箱)栽植物、古树名木等十三类植物的养护质量标准,同时制定了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地保护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第三章细则3.1 行道树的养护质量标准一级养护标准二级养护标准基本养护标准1.树木长势茂盛,规格整1.植株长势良好,树冠1.植株生长正常,树冠基齐,树干挺直,定干高度一致,完整。

新栽树木定干高度为本完整。

新栽树木定干高度为树冠丰满。

新栽树木定干高度为4.2 米。

4.2 米。

4.2 米。

2.无枯枝、过密枝、并2.无明显枯枝,无影响交2.无枯枝、交叉枝、过密生枝、病虫枝,主干上无明显通、架空线路、路灯、建筑、行枝、并生枝、病虫枝,主干上无萌蘖枝;无影响交通、架空线人安全等树枝。

萌蘖枝;无影响交通、架空线路、路、路灯、建筑、行人安全的3. 枝条修剪截面要平整,路灯、建筑、行人安全的树枝。

树枝。

不留短桩。

截面直径大于 6 厘米3. 枝条修剪截面要平整,3. 枝条修剪截面要平的伤口要涂防腐剂。

不留短桩。

截面直径大于 6 厘米4 .无影响景观的病虫危害整,不留短桩。

截面直径大于的伤口要涂防腐剂。

迹象。

6 厘米的伤口要涂防腐剂。

4.无明显病虫危害迹象,4.无明显病虫危害迹5.树体无明显钉挂物、悬树干无未处理的腐洞。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2)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2012)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2.11.05•【字号】宁政办发[2012]140号•【施行日期】2012.11.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宁政办发[2012]140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2年11月5日南京市园林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江苏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设立南京市园林局的批复》(苏编〔2012〕23号)和中共南京市委、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组建南京市园林局的决定》(宁委发〔2012〕244号),设立南京市园林局,为市政府副局级部门管理机构,承担城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1、划入市城市管理局承担的城市绿化管理相关职责。

2、划入市旅游园林局承担的公园风景区规划、古树名木的管理以及有关指导、监督和综合协调全市风景名胜区、公园的行业管理职责。

(二)加强的职责1、加强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及相关专业规划、详细规划的编制,加强“绿线”和“绿色图章”管理。

2、依法加强对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社会绿化、部门绿化的指导和监督。

3、加强对城市永久性大型绿地、行道大树以及古树名木的保护和管理。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有关城市风景园林绿化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起草相关地方性法规、规章草案及办法,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制定全市风景园林、城市绿化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指导区县制定并组织实施相关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

(三)会同城市规划部门,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并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负责城市“绿线”相关监督管理。

南京园林绿化植物养护质量标准

南京园林绿化植物养护质量标准

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等级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1.1 为了加强园林行业管理,提高城市园林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养护质量等级标准。

1.2 本标准根据《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种植技术规定(试行)》、《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参考兄弟城市的相关标准,并结合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标准。

1.3 本标准按园林绿地的组成要素进行编写,以各要素在养护质量上必须达到的要求为基本标准。

在基本养护标准基础上,达到完善水准的为一级养护标准,介于两者之间的为二级养护标准。

第二章围2.1 本标准适用于全市各类绿地。

2.2 本标准制定了行道树、乔木、灌木、绿篱、草坪、地被植物、花坛、花境、垂直绿化、水生植物、竹类植物、盆(箱)栽植物、古树名木等十三类植物的养护质量标准,同时制定了设施维护、卫生保洁、绿地保护的养护管理质量标准。

第三章细则3.1 行道树的养护质量标准3.2 乔木树养护质量标准3.3 花灌木(含观花观果小乔木)养护质量标准3.4 绿篱、球类、色块植物养护质量标准3.5 草坪养护质量标准3.6 地被植物养护质量标准3.7 花坛和自然式花群养护质量标准(专指草本)3.8 花境养护质量标准3.9 垂直绿化植物养护质量标准3.10 水生植物养护质量标准3.11 竹类植物养护质量标准3.12 盆、钵、箱体植物养护质量标准3.13设施维护质量标准1.园林建筑、构筑物、雕塑、喷泉、厕所、围栏、护网、建筑小品以及路灯等基础设施完好,美观清洁,安全无隐患。

2.园路、铺装地面平整,无破损、无积水;金属构件设施无锈斑、油漆剥落现象。

无障碍设施完好通畅。

3.供水、排水、喷灌等管网设施维护良好,使用便捷。

窨井、进水口、给水口等设施完整无损,无完全隐患,清洁、通畅。

防汛、消防等设备完好充足,保证应急使用要求。

4.供电、照明设施完好无损,各类管线保持完整、安全无隐患。

5.假山置石完整美观、安全稳固;不适于攀爬的叠石必须有醒目标志和防护设施。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2004年修正本)
第十九条 砍伐、移植、大修剪树木的审批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主干道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二)干道行道树更新和大修剪,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方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次干道、支路、街坊路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的,由所在区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核意见,报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二)在草坪、花坛、绿地内堆放杂物,掘挖、损毁花木;
(三)在树木上刻画、钉钉、缠绕绳索、架设电线电缆和照明设施;
(四)在绿地内擅自采花摘果、采收种条、挖采中草药、挖采野生种苗;
(五)在绿地内擅自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围圈树木,设置广告牌;
(六)在离树干一米范围内埋设影响树木生长的排水、供水、供气、电缆等各种管线;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居住区绿地和单位附属绿地的绿化建设应当接受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十二条 城市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建设项目和居住区开发项目,其基本建设投资中应当包括配套的绿化建设投资,统一安排绿化工程施工,在不迟于主体工程建成后的第一个绿化季节内完成绿化任务。
第十三条 城市绿化工程应当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承担。
(六)建制镇的树木需要砍伐、移植、大修剪的,由所在区、县的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砍伐、移植、大修剪主干道树木一百株以上的,由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doc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doc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 ,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1.0.5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0.6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0.7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2.1.1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 ,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2.1.2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2.1.3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灌溉与排水第2.2.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2.2.2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2.2.3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2.2.4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2.2.5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质量规范

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质量规范

DB **市服务业标准规范DB3702/FW JW 003—2014 **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质量规范2014—07- xx发布2014—07- xx实施**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前言本标准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局提出。

本标准起草单位:**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城局、**市技术监督科技信息所、**市技术标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市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质量规范1 范围本标准规定了城市绿地养护管理技术的定义、园林植物管理技术措施及要求等。

本标准适用于**市建成区内园林绿地的养护服务。

2 规范性引用文件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所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市古树名木管理技术规范》《**植物保护技术规程》3 术语和定义绿地养护管理技术对园林植物采取修剪、灌溉、排涝、防治病虫、防寒、除草、施肥等技术措施。

目的是取得最好的园林绿化效果。

伤流树木因修剪或其它创伤,造成伤口处流出大量树液的现象。

短截指对一年生枝条进行剪短,留下一部分枝条进行生长。

其主要作用是促使其抽生新梢,增加分枝数目,以保证树势健壮和正常结果。

短截常用于骨干枝修剪、培养树体局部更新复壮等。

回缩在树木二年以上生枝条上剪截去一部分枝条的修剪方法.回缩的作用因回缩的部位不同而不同.一是复壮作用,二是抑制作用。

疏枝将树木过密枝条贴近着生部或地面剪除的修剪方法。

病虫害防治对**种植物病虫害进行预防和治疗的过程。

树冠树木主干以上集生枝叶的部分。

生长势植物的生长强弱.泛指植物生长速度、整齐度、茎叶色泽、植株茁壮程度、分蘖或分枝的繁茂程度等.行道树栽植在道路两旁,并构成街景的树木.古树名木树龄达百年以上或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以及具有重要科研价值的树木。

地被植物指植株低矮(50cm以下),用于覆盖园林地面的植物。

灌木指那些没有明显的主干、呈丛生状态的树木,一般可分为观花、观果、观枝干等几类,矮小而丛生的木本植物。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南京市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南京市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南京市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4.25•【字号】宁政办发[2009]68号•【施行日期】2009.04.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森林资源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园林局《南京市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意见》的通知(宁政办发[2009]68号)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市园林局拟定的《南京市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九年四月二十五日南京市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实施意见(南京市园林局2009年4月)为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促进城市建设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现就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提出如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的重要意义园林绿化是城市重要的基础设施,是改善城市生态环境的主要载体,是重要的社会公益事业和政府的重要职责。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1年国务院召开全国城市绿化工作会议和2002年实施“绿色南京”战略以来,我市城市园林绿化水平有了较大提高,生态环境质量不断改善,人居环境不断优化,城市面貌明显改观,为促进城市生态环境建设和城市可持续发展做出了积极贡献。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和城市建设的快速发展,对于南京这样一座经济发达、人多地少、资源匮乏的特大中心城市来说,城市土地资源和生态环境等面临着巨大压力,矛盾日益突出。

尽管我市城市园林绿化在科学建绿、规划建绿和简约建绿方面总体情况是好的,但也呈现出不均衡性,某些局部不符合生态发展和科学规律的现象时有发生。

建设节约型城市园林绿化是要按照自然资源和社会资源循环与合理利用的原则,在城市园林绿化规划设计、建设施工、养护管理、健康持续发展等各个环节中最大限度地节约各种资源,提高资源使用效率,减少资源消耗和浪费,以最低的要素投入,获取最大的生态效益、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整理)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整理)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1.0.5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0.6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0.7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2.1.1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2.1.2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2.1.3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灌溉与排水第2.2.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2.2.2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2.2.3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2.2.4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2.2.5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

【法规标题】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8年发布)【发布部门】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发文字号】【适用区域】南京市【发布时间】2018-07-27【生效时间】2018-09-01【关键词】环境,环保管理,市政市容及其它【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 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18年6月27日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2018年7月27日江苏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等六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三章保护和管理第四章监督检查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绿化养护工程合同甲方:(以下称甲方)乙方:(以下称乙方)为了加强对中央公园的养护管理,甲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对甲方所管辖的中央公园进行养护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养护管理范围中央公园绿化养护(南海街以北、宏腾路以南、竹林路以西、青梅路以东)。

二、合同价1.本合同总价为元(拾万仟佰元整)即东城区段元、魏都区段元、示范区段元。

2.本合同价格是指为中央公园绿化养护所需的一切费用,已包含但不限于以下各项费用:(1)乙方修剪后的垃圾清运(2)绿化植物浇水、施肥、喷药、修剪等工作所需一切费用(3)公厕管理费用(4)涉及的人工(含加班)、机械及所有有关费用(5)保护措施、安全文明施工及其他一切的施工措施费(6)人工、材料和物品的价格增长风险(7)税金三、合同期限本合同的期限: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乙方应在年月日进场并开始养护工作。

四、付款方式乙方按合同标准和要求养护管理,(每月/工程完成后)甲方按照财政拨款进度以及考核结果申请支付养护费用。

在合同期内,由于乙方管理不善造成苗木严重损伤或死亡的(第三方人为破坏的除外),乙方应按同样品种和同等规格更换并补栽,否则,甲方扣除相应的养护费用。

五、养护标准和要求乙方应按照《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苏建函元【2007】203号的规定和要求,认真实施绿化养护工程,确保绿化养护质量。

绿地养护产生的垃圾运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的垃圾中转站,并服从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管理人员的管理。

对于垃圾中较大的树枝,乙方要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协和、党校、任景村或一职中垃圾中转站;对于垃圾中较小的树枝,乙方应送至泰州市环境卫生管理处在市区的所有垃圾中转站(南山垃圾中转站除外)。

乙方在绿化管护工作中,应文明作业,及时清除绿化垃圾,不得因管护作业造成污染。

合同期内,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管理。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1999年5月28日南京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制定1999年6月18日江苏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根据2004年5月27日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2004年6月17日江苏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的《关于修改〈南京市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促进城市绿化事业的发展,改善生态环境,美化生活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城市绿化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区、县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的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建设、规划、公安等有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绿化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加大对绿化事业的投入,组织群众开展义务植树活动;鼓励和加强城市绿化的科学研究,提高城市绿化的科学技术和艺术水平。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履行城市绿化义务,并有权举报和制止损害城市绿化及绿化设施的行为。

各级人民政府对在城市绿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六条市城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规划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共同组织编制城市绿地系统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城市绿地系统规划一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调整或者变更;确需调整或者变更时,应当按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七条城市绿地系统规划应当安排与城市性质、规模和发展需要相适应的绿化用地面积。

城市新建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三十,旧城改造区绿地应当不低于总用地面积的百分之二十五。

第八条工程建设项目的绿化用地面积与总用地面积的比率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城市新建居住区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二)学校、医院、休(疗)养院、机关、团体、部队等单位和公共文化设施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五;(三)主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次干道不得低于百分之十五;(四)产生有害气体及污染的工厂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并根据国家标准设立防护林带;(五)其他工程建设项目,地处城区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二十五,地处郊区、县的不得低于百分之三十。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3.05.12•【字号】•【施行日期】2023.05.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管理正文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江北新区管委会,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3年5月12日南京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行动实施方案为做好我市创建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工作,推进城市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水平不断提升,根据江苏省城市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关于做好“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创建”创建申报工作的通知》《关于印发〈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创建管理办法〉和〈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标准〉的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围绕全面建设人民满意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典范城市奋斗目标,创建工作要坚持以人为本,把提高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和安全感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要坚持标准引领,全面对照江苏省城市管理示范市(县)标准细化明确创建工作任务;要坚持问题导向,深入查找城市建设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不足;要坚持系统治理,将创建工作与创建全国文明城市、卫生城市迎复审相结合,部门联动、长效治理,统筹推进创建工作落地见效。

以创建工作的成效提升城市综合发展实力、人民生活品质、生态环境质量、社会文明程度、共同富裕水平和社会治理效能。

二、主要任务(一)夯实城市建设发展基础1.经济社会和生态文明建设。

经济持续健康发展,居民年人均可支配收入逐年增长,城镇调查失业率控制在5%左右。

社会文明程度测评指数≥90,省级以上文明城市年度测评成绩≥85分,法治建设满意度≥90分。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

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09.26•【字号】•【施行日期】2013.01.01•【效力等级】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所在市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已被修订•【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2012年8月30日南京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制定2012年9月26日江苏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批准)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绿化管理,改善城市生态环境,彰显人文绿都特色,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务院《城市绿化条例》、《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城市绿化的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

法律、法规规定由林业等部门和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负责的绿化工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城市绿化工作,区、县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国土资源、城市管理、林业、交通运输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做好城市绿化工作。

第四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绿化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确定本行政区域绿化覆盖率目标,保障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所需经费。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城市绿化工作。

第五条城市绿化应当因地制宜、生态优先、科学规划,注重绿地功能、生态效应和景观要求。

市、区、县人民政府及其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保护绿化成果,提高绿化覆盖率,加强对城市及其周边地区的山坡林地、河湖水系、湿地等自然生态敏感区域的保护,维持城市地域的自然风貌,构建城市绿化生态系统。

第六条市、区、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推动全民义务植树等群众性城市绿化活动。

机关、企事业单位应当开展植树工作,并组织适龄市民参加社会义务植树活动。

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投资、捐资、认种、认养等方式,参与城市绿化建设和养护工作。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

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养护技术规定(试行)第一章总则第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1.0.1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 1.0.2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受98% 1.0.3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1.0.4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 1.0.5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1.0.6养护计划。

第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1.0.7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 2.1.1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2.1.2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 2.1.3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灌溉与排水第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2.2.1第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2.2.2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 2.2.3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情况 2.2.4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

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

南京市永久性绿地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加强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发挥永久性绿地的生态、景观和社会效益,根据《南京市城市绿化条例》《南京市城市绿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规规章,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永久性绿地,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的面积在一万平方米以上,由市人民政府批准确认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的绿地。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

法律、行政法规对不同类型的永久性绿地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永久性绿地管理坚持政府主导、职责明确、科学划定、保护为主、服务群众的原则。

第四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对永久性绿地实施保护,将其列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永久性绿地保护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五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永久性绿地的管理工作。

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城管、生态环境、水务、农业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永久性绿地的保护工作。

第六条永久性绿地的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应当建立管护制度;落实保护管理费用,明确日常管护责任人,按照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实施养护并做好记录。

发现死亡缺株的,适时补植更新;设施损坏的,及时修复;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予以制止,及时报告相关行政执法部门,并协助调查。

第七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投诉和举报。

第八条永久性绿地在下列区域中进行确认:(一)公园绿地、防护绿地、广场用地;(二)区域绿地;(三)需要永久保护的其他绿地。

第九条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依据相关规划定期编制全市永久性绿地确认的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区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永久性绿地确认的工作计划拟定辖区范围内新增永久性绿地的名录和边界,经区政府同意后报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

市绿化行政主管部门核定各区上报的新增永久性绿地的名录和边界,征求相关单位意见后报市政府确认公布。

第十条永久性绿地实行名录管理。

绿化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包括绿地名称、所属行政区域、绿化保护和管理单位、规划用地性质、绿地类别、四至边界等永久性绿地的基础信息登记造册、建立档案,完善管理信息。

江苏省城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范

江苏省城市园林植物养护技术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了加强对本省城市绿地绿化植物的养护,提高对绿化植物养护的技术水平,根据《江苏省城市绿化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1.0.2条本规定适用于本省辖区内的公共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居住区绿地、单位附属绿地、道路绿地内的树木、花卉、地被和草坪等植物的养护技术工作。

第1.0.3条各类植物凡种植一年以上的,其保存率应达到98%,受自然灾害或环境污染等原因而死亡的除外。

第1.0.4条各类绿地管理单位应结合绿地的设计和实际情况,根据本规定,不断总结经验,开展科学试验、推广新技术、实现科学管理。

第1.0.5条加强对职工的技术培训和考核,提高职工的技术素质,按规定指导对绿化植物的养护。

第1.0.6条各单位应根据分级管理的要求和质量标准,制订全年的养护计划。

第1.0.7条应严格按照有关安全生产操作规程组织作业,保证作业人员人生安全。

第二章树木养护第一节树体保护第2.1.1条树体保护应贯彻防重于治的精神,做好宣传教育工作,使人们认识到“保护树木,人人有责”,做好对各种自然灾害的预防工作。

第2.1.2条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做到早治,防止扩大。

第2.1.3条发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第二节灌溉与排水第2.2.1条各类绿地应有各自完整的灌溉与排水系统。

第2.2.2条应根据不同树种和不同的立地条件进行适期、适量的灌溉,保持土壤中的有效水份。

对水份和空气湿度要求较高的树种,需在清晨或傍晚进行浇水,有条件的可进行叶面喷雾。

第2.2.3条浇水前应先松土,并围堰做好积水坑。

夏季浇水宜早、晚进行;冬季浇水宜在中午进行。

浇水要一次浇透,特别是春、夏季节。

浇水水流不能过急,以防止地表泾流。

第2.2.4条对于名贵树木、引种树木及新种植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第2.2.5条树木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养护标准)

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养护标准)

1 总则1.1 为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3.10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 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暖型草不高于5㎝。

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养护标准)

城市绿化养护技术规范及等级标准(养护标准)

1 总则1.1 为提高城市绿化养护水平,规范绿化养护管理,确保绿化养护质量,特制定本规范。

1.2 本规范适用于城市公园绿地、道路绿地、居住绿地、附属绿地、防护绿地、风景林地等工程的养护施工、管理和监理。

1.3 本规范划分养护内容:浇水排水、施肥、修剪、病虫害防治、松土除草、补栽、扶正支柱、绿地景观、设施维护等。

2 术语2.1 绿化养护指在绿化工程竣工验收之后,为使园林绿地达到整洁美观,园林植物正常生长而采取的管理措施。

2.2 乔木指树身高大的树木,由根部发生独立的主干,树干和树冠有明显区分。

2.3 色块灌木指绿地中成片栽植的彩叶植物或花灌木。

2.4 造型灌木指用修剪、捆扎等方法整修成特定形状的灌木。

2.5 花卉指木本观花植物及草本观花植物的总称。

2.6 盆草花指盆栽草花及地栽草花(含宿根花卉)的总称。

2.7 花灌木指观花类灌木及小乔木。

3 养护要求3.1 长势树木长势旺盛。

3.2 叶片叶色正常、叶大而肥厚,不黄叶、不焦叶、不卷叶、不落叶,无明显虫屎、虫网,被虫咬食叶片数量每株在10%以下。

3.3 枝干树干挺直、倾斜度不超过10度,树干基部无蘖芽滋生、枝干粗壮、无明显枯枝、死桩,基本无蛀干害虫的活卵、活虫,介壳虫在主、侧枝上基本无活虫。

3.4 树冠树冠完整美观、分枝点合适、侧枝分布均匀、枝条疏密适当,内膛不乱,通风透光。

3.5 行道树分枝点高度、树高、冠幅基本一致,无连续两株缺株,相邻5株的高差<10%。

3.6 花灌木着花率高、开花繁茂、无落花落蕾现象。

色块灌木无缺株断行、覆盖度达100%,色块分明,线条清晰流畅。

3.7 绿篱、造型灌木形状轮廓清晰,表面平整、园滑,不露空缺、不露枝干、不露捆扎物。

3.8 藤本藤蔓分布合理、枝叶覆盖均匀、附着牢固、覆盖度达85%以上。

3.9 盆草花生长健壮、花繁叶茂、无残花败叶。

3.10 草坪生长茂盛、叶色正常,基本无秃斑、无枯草层、无杂草、无病虫害、覆盖度达9 8%以上,留茬高度经常保持在6-8㎝,暖型草不高于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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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规范-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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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市城市绿地养护技术要求
一、总体要求
1、绿化养护必须由具有相应绿化施工资质的专业队伍来承担。
2、绿化养护按照《江苏省城市园林绿化植物技术规定(试行)》和《江苏省住宅物业管理服务标准》等规定执行。
7、补植
发现枯枝、死枝须24小时内处理完毕;如出现乔木死亡,及时报批、倒伐和补植,对枯死的树木应连同根部在一周内挖除,并填平挖穴,并在苗木适宜栽植季节补种完毕。补植树木应选用同品种、同规格苗木,并确保成活。
8、专项养护
(1)草坪
草坪更新可采用补播草籽复壮、条状更新、定期封闭和断根更新等方法。
每年早春土壤解冻之际,应对草坪进行滚压一次,滚压后及时对草坪进行疏耙,并追施PK为主的复合肥25kg/亩。
草坪杂草应及时连根清除,做到除早、除小、除净,草坪覆盖度不少于98%,集中空秃不大于0.5m2。清除方法可采用人工除草、生物除草、机械除草和化学除草,采用化学除草必须慎重,不能造成药害。
4、病虫害防治
做好植物病虫害的预测预报,及时防治、控制,用药配比正确,安全操作。发现病虫害应在2天内治理完毕,病虫害应控制在以不影响观赏效果的范围之内,其中食叶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5%,刺吸性害虫危害的叶片,每株不超过10%,没有蛀干性害虫的活虫、活卵。用药必须符合环保要求,使用生态农药比例不少于80%。
二、养护技术要求
(一)园林植物养护
1、修剪
所有乔灌木冬季修剪在次年1月底前完成,春季修剪在植物生长开始前完成。
行道树和园林乔木主要修剪内膛枝、徒长枝、病虫枝等,无枯枝危膀,园林乔木要求树型优美,新植行道树要求分枝点高度留茬一致,不影响交通。生长季节及时剥芽,芽长不超过10cm,每条道路行道树未剥芽的不超过2%。
各类绿地应以施有机肥为主,有机肥应腐熟后施用。应用微量元素和根外施肥技术,推广应用复合肥料和长效缓释肥料。
绿地内树木施肥时期在春秋季,施肥可采用与冠幅相适应。环沟深、宽均为25~30cm。
草坪主要施肥时期在春秋季,施肥可采用撒施和根外施肥,每次修剪后需立即施肥,不发生明显的肥害现象。施复合肥(N:P:K=10:5:5),20g/m2•次;7~8月基本不需施肥;9~10月,2次/月,施复合肥(N:P:K=10:6:4),15g/m2•次;结合中耕施用复合肥(N:P:K=5:10:5),15g/m2•次。
每年进行近地表的垂直刈剪或划破草皮,中耕后及时修剪一次,并清除枯草、修整草坪。
(2)露地花卉
露地种植花卉应使用F1代品种,营养钵苗,质量好,种植密度通常为36株/m2(三色堇为49株/m2)。通常花卉品种为:春秋季以矮牵牛、三色堇、万寿菊等为主,夏季以鸡冠花、秋海棠等为主,冬季以羽衣甘蓝、三色堇、金盏菊等为主。换花移栽前必须深翻细耙,除尽土中石块、草屑、残茎、落叶等杂物,并施足基肥,填土10cm高台种植。
所有修剪剩余物要及时清理,保证现场整洁,防止滋生病虫害。
2、浇水
植物浇水应根据不同的立地条件、季节差异和生长状况及时进行,并要浇透。
草坪浇水必须湿透根系层,冷季型草坪在春秋二季充分浇水,暖季型草坪夏季要勤浇水,12~3月,1次/月;4~11月,1次/周。
对于名贵树木及新种植树木,视天气干旱情况和植物生长情况对树干和树体进行喷雾。
草坪在生长季节,应采用条纹状交叉修剪方式,按三分之一原则适时进行修剪,修剪后高度宜为5~7cm,年修剪次数:冷季型为40次(冬季12~2月份,2次/月;春季3~4月份,3次/月;5~6月份,4次/月;夏季7~8月份,2次/月;秋季9~11月份,4次/月);暖季型马尼拉5次/年,百莫达40次/年。
具有特殊造型的景观树修剪按照盆景要求进行,由中级以上盆景工负责作业。
球根、宿根类地被植物,经2~3年生长后,根部拥挤以致影响其正常生长时,必须按不同品种的生理习性进行分株或更新移植。
花灌木秋冬季修剪要有利于短枝和花芽的形成,遵循“先上后下,先内后外,去弱留强,去老留新”的原则进行修剪,生长季节及时剥芽(含脚芽),芽长不超过10cm。
绿篱、地被要及时修剪,促其分枝,保持全株枝叶丰满,加速覆盖。球形灌木应常年保持形态完整,色块灌木应保持一定高度,常年保持形态完整,曲线清晰流畅,无缺株、无空洞、无徒长枝。
6、保护
每年的初冬,均需对行道树进行抗冻处理(根际培土、主干包扎、涂白),并在树木休眠期内,进行扶正。对树体上出现的伤口应清理后用药剂消毒,涂保护剂或抹灰膏。出现树洞要及时修补,防止腐朽进一步扩大;对腐烂部位应按外科方法进行处理。
台风季节,做好高大乔木抗风暴的预防工作,根据树木的实际情况,采取立支柱、绑扎、加土、扶正、疏枝等措施。一旦风暴来临,应及时检查,发现问题,妥善处理。用于支撑、固定的材料应坚固耐用美观,并采用软性材料同植物接触。
对于球类、色块等植物要每周进行冲洗蒙尘,保持植物叶面清洁卫生,色泽光洁。
植物周围雨后积水应及时排除。
3、松土、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草
树木根部周围的土壤要保持疏松,易板结的土壤在蒸腾旺季须每月松土除草1次,松土深度以不伤根系生长为限。
种植在草坪内的树木在树穴周围对草坪切边,乔、灌木下的杂草应及时铲除。
地被植物在未覆盖前,应及时进行松土、除草,松土除草时要防止损伤根系和地下茎。
喷药时间宜在清早或傍晚,为防止产生抗药性,应轮流使用多种药剂或复配喷药。
草坪修剪后过1~2天,应喷洒1次常规抗菌剂(如甲基托布津、代森锌等)防止病害发生,特别是在5~9月病害多发季节。
5、施肥
施肥应根据不同的树种、树龄、生长势和土壤理化性质而定。树木休眠期施基肥,生长期施追肥,花灌木应在花前、花后进行施肥。
3、养护单位应具备专业养护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工人进行作业,每万平方米绿地安排养护工人1~3名,养护过程中无违章操作现象,无安全事故。
4、养护单位在南京市区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所提供的植物材料、生产资料、机械设备和工具必须满足绿化养护的要求,并且对环境没有污染。
5、养护后的绿地应植物生长旺盛,设施完善,环境整洁美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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