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章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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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认公司法人人格: 只有在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 才能请求发起人承担有限清偿责任
其
债权人
公司瑕疵设立 发起人对公司债权人的 先诉抗辩权
范 围 。 内 承 司 担 。 ” 承 担 的 , 能 不 公
[案例3]否认瑕疵投资人的先诉抗辩权 1997年6月8日,某县邮电电缆厂(下称电缆厂,1998年3月电缆厂变 更为苏电线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电缆公司)与湖南省某商贸发展公司 (下称商贸公司)签订了一份购销合同,后商贸公司违约拒付货款。 2000年5月,电缆公司将商贸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商贸公司还款。 经法院查明,商贸公司系某国有企业A公司开办,注册资本金为200万元, A在设立商贸公司时,并未投入注册资金。电缆公司追加A公司为共同被 告,并请求法院判令A公司承担相应民事责任? 试问:A公司是否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四)变相出资瑕疵的责任问题:对《公司法》第36条的解释 《公司法》(2005年版)第三十六条规定:“公司成立后,股东不得 抽逃出资。” 《公司法》(1993年版)第三十四条规定:“股东在公司登记后,不 得抽回出资。 ”
(三)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债权人的责任 [案例2]承认瑕疵投资人的先诉抗辩权 1993年8月,某投资开发总公司(下称开发公司)开办了一技贸有限公 司(下称技贸公司),注册资金为30万元,其中固定资金10万元,流动资 金20万元,开发公司未投入流动资金。1994年6月,开发公司与某民营科技 园合并,成立了某民营科技园发展有限公司(下称民营科技园公司)。 1995年,曹某向技贸公司销售水泥、钢材、茶叶。1999年8月23日,双方结 算,技贸公司确认欠曹某货款39632.81元。2000年1月28日,民营科技园公 司代技贸公司偿还曹某货款6000元,技贸公司尚欠货款33632.81元。后曹 某索款无果,于2000年8月诉至法院,要求技贸公司偿付货款及相应违约金, 民营科技园公司对技贸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问:民营科技圆是否应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资本制度( 第六讲 公司资本制度(二)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股东出资瑕疵法律责任问题研究 一、设立瑕疵的学理分析 二、出资瑕疵股东责任 三、小结
一、设立瑕疵的学理分析
(一)设立瑕疵的概念 设立瑕疵,是指发起人或者其他参与公司设立活动的人在设立公司 的过程中,未能遵守法定的实体条件或程序条件,使公司的设立行为存 在瑕疵的公司组建活动。 (二)设立瑕疵的法律政策 1.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 瑕疵设立原则承认主义,又称“结论性证书规则”,是指公司注册 机关所颁发的设立证书(The certificate of Incorporation)具有结论性证 据的功能,一旦公司获得该设立证书,无论公司在设立过程中是否存在 瑕疵,原则上均视为公司已依法成立。 2.瑕疵设立无效否认主义 3.瑕疵设立行政撤销主义
其 债权人
承 担 照 、 相 对 人 起 诉 的 , 执
业
认公司法人人格: 人,对公司债务承担 限清偿责任, 责任不 人 的 责任, 责任
二、出资瑕疵股东责任
[案例1] 1996年5月,张某、李某、王某三人一起协商设立A公司,并于5月12 日共同制定了公司章程,章程约定A公司注册资本为200万元,其中张某以 现金40万元人民币出资;李某以房屋作价40万人民币、机器设备作价30万 元出资;王某以专利技术作价90万元出资。同年6月,B会计师事务所接受 委托出具了验资报告,证实上述出资已缴纳到位,6月20日,张某等人到工 商局办理了公司设立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1997年4月,A公 司与C公司签订了一份购货合同,共计货款60万元,约定到货后10日内付款。 C公司如期发货,但A公司一直未付货款。C公司多次派员催收,但A公司以 经营亏损,无力偿还为由拒绝付款。后C公司发现A公司设立时,实收资本 仅为人民币40万元,李某、王某的出资均未到位,遂于1997年6月向法院提 起诉讼,请求:1、判令A公司偿还货款人民币60万元及其相应利息,并支 付违约金;2、判令张某、李某、王某以及B会计师事务所对该货款承担连 带责任。 [问题]张某、李某、王某是否应当对C公司的货款承担责任? 应承担何责任?
三、小结
(一)公司瑕疵设立时发起人对公司的责任:资本填补责任
足额出资股东
违约责任
未足额出资股东
资本充实责任 公司
补缴责任
(二)公司瑕疵设立时发起人对债权人的法律责任: 司 由 其 本 公 民 标 设 先诉抗辩权
最 高
司 股 东 在 未 缴 纳 出 资
事 责 任 首 先 由 公 司
准 而 又 领 取 法 人 营
讨论:我国公司法对设 立瑕疵的态度 ?有何弊端? (三)我国公司设立瑕疵制度之检讨 新法条 《公司法》第199条规定:违反本法 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 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 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 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 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 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 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旧法条 《公司法》第206条:违反本法 规定,办理公司登记时虚报注册资 本、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 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 登记的,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 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 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对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者采取其他 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 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构成 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出资瑕疵股东对其他股东的责任:对公司法第28条的研究 新法条 第28规定:“股东应当按期足 额缴纳公司章程中规定的各自所认 缴的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 应当将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 公司在银行开设的账户;以非货币 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其财产 权的转移手续。股东不按照前款规 定缴纳出资的,除应当向公司足额 缴纳外,还应当向已按期足额缴纳 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旧法条 第25条第2款规定:“股 东不按照前款规定缴纳所认缴 的出资,应当向已足额缴纳出 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二) 股东对出资瑕疵公司的责任:《公司法》第31条之研究 1.出资瑕疵股东对公司的责任:补缴责任 新法条 《公司法》第31条规定: “有限责任公司成立后,发现 作为设立公司出资的非货币财 产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司章 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付该 出资的股东补足其差额;公司 设立时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 任。” 2.已足额出资的股东对公司的责任 旧法条 第28条规定:“有限公司 成立后,发现作为出资的实物、 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 使用权的实际价额显著低于公 司章程所定价额的,应当由交 付该出资的股东补交其差额”
[评析] 1.未足额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李某、王某对已经取得营业执照的关银 公司应承担何种民事法律责任? 2.已足额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张某是否应当对公司承担民事法律责任? 3.已足额出资的公司发起人张某是否可以向未出资的公司发起人李 某、王某主张违约责任? 4.本案中,张某、王某、李某是否能以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对 抗关银公司的债权人C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