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内蒙古高龄养老津贴制度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内政发〔2015〕21号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国发〔2014〕8号)精神,结合自治区实际,现提出如下意见:一、指导思想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按照全覆盖、保基本、有弹性、可持续的方针,以增强公平性、适应流动性、保证可持续性为重点,不断完善覆盖全体城乡居民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充分发挥社会保险对保障人民基本生活、调节社会收入分配、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重要作用。
二、任务目标坚持和完善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制度模式,巩固和拓宽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相结合的资金筹集渠道,完善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相结合的待遇支付政策,强化长缴多得、多缴多得等激励机制,建立基础养老金正常调整机制,健全服务网络,提高管理水平,为参保居民提供方便快捷的服务。
2020年前,全面建成公平、统一、规范的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制度,与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相配套,充分发挥家庭养老等传统保障方式的积极作用,更好保障参保城乡居民的老年基本生活。
三、参保范围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四、基金筹集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基金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政策解读
《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政策解读一、《条例》出台的背景为了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现状,推进全区老龄事业和服务业的发展,解决内蒙古边远少数民族地区老龄事业发展不充分、不平衡问题,老年人权益保障政策法律体系还没有健全等情况,内蒙古自治区立足上位法的基础上,充分发挥内蒙古自治区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地区特色,在2014年自治区老龄办发挥职能职责作用,组织开展了《内蒙古自治区老年人权益保障条例》起草制定工作(简称《条例》)。
《条例》已于10月13日在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上表决通过。
《条例》将于2019年1月1日起实施,2003年9月1日起实施的《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办法》同时废止。
二、《条例》出台的必要性《条例》是自治区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对促进自治区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
要将实施《条例》作为深入贯彻落实十九大提出的“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构建养老、孝老、敬老政策体系和社会环境,推进医养结合,加快老龄事业和产业发展”新要求的重要举措。
《条例》是内蒙古积极应对老龄化战略的一项重要法制成果,对促进内蒙古老龄事业健康快速发展必将起到重要作用,在《条例》的制定过程中,始终坚持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的指导思想,坚持突出重点,适度普惠,坚持城乡统筹,和谐共融,坚持“不抵触、可操作”。
《条例》共40条,对养老体制和原则、家庭赡养、居家养老、社会保障和社会优待、参与社会发展等内容进行了规范。
《条例》所规范的内容,既细化了上位法,又充分考虑了自治区实际,具有很强的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条例》主要内容大致分为四部分:一是在上位法已有规定的基础上作了一些补充规定;二是对上位法的原则性规定进行了细化和具体化,增强了可操作性;三是总结我区老年人权益保障工作的经验做法,作出了一些创制性规定;四是对一些关键条款作了与上位法衔接性规定。
2020高龄津贴的标准最新规定是多少
2020高龄津贴的标准最新规定是多少本文是关于2020高龄津贴的标准最新规定是多少,仅供参考,希望对您有所帮助,感谢阅读。
什么是高龄津贴高龄津贴,是一种兼有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性质的社会保障措施。
至20xx年,中国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已达到1800多万,并正在以每年100万以上的速度增长。
为了解决这部分老年人养老服务的资金保障问题,中国民政部提出:有条件的地区可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
20xx年7月4日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宣布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高龄老人。
发放高龄津贴的好处高龄津贴,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起到重要作用。
高龄津贴按照“低标准、广覆盖、保基本、多层次、可持续”的总体要求,创新高龄老人福利制度模式,健全养老保障服务体系,建立保障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需求的长效机制,推进补缺型老年福利向适度普惠型社会福利发展,使广大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得到保障,不断提高高龄老人的生活质量尊老敬老,相伴一生。
20xx年高龄津贴的发放标准(一)发放对象。
凡望城区户籍、年龄在80-89周岁的低保老人、年满90周岁和100周岁的所有老人,均可申请享受高龄津贴。
(二)发放标准1、百岁老人高龄津贴标准:从200元/月提高到300元/月;2、90周岁-99周岁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100元;3、80周岁-89周岁低保老人的津贴标准为每月50元。
(三)审批程序1、高龄津贴发放实行属地管理,严格执行个人申请、三级审批和公示制度。
符合高龄津贴的对象持身份证、户口薄到户籍所在社区、村提出申请,并填写《望城区高龄老人生活津贴申报表》,村(社区)初审,乡镇(街道)审核,区民政局审批。
2、高龄津贴实施动态管理,申请实行随时申报,按季审批,津贴从审批当月起开始发放,每季首月初发放上季度津贴,未及时申报的不予补发。
老人户口迁出、去世后第二个月停止发放。
各村、社区应及时掌握老年人口信息和变动情况,按照程序及时办理审批、增发、停发手续,确保按时足额发放。
内蒙退休金上调方案
内蒙退休金上调方案第1篇内蒙退休金上调方案一、背景与目标根据我国经济社会发展需要,为保障内蒙古地区退休人员基本生活,提高其生活质量,依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内蒙古实际,制定本退休金上调方案。
本方案旨在合理调整退休金水平,确保退休人员共享改革发展成果,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调整范围与对象1. 调整范围:本方案适用于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
2. 调整对象:本方案调整对象为2019年12月31日前已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三、调整办法与标准本次退休金上调采取普遍调整和特殊调整相结合的方式。
1. 普遍调整(1)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0元。
(2)按缴费年限调整,缴费年限每满1年,每月增加2元。
(3)按基本养老金水平调整,以本人2019年12月的基本养老金为基数,每月增加1%。
2. 特殊调整(1)高龄退休人员:2019年12月31日前,年满70周岁(含)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
(2)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根据艰苦边远地区类别,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5-10元。
(3)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办法调整后,基本养老金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的,补足到平均水平。
四、资金来源与发放本次退休金上调所需资金,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列支。
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按照调整办法,及时做好退休金发放工作,确保调整后的退休金按时足额发放。
五、组织实施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密切配合,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确保退休金上调工作顺利进行。
对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报告并妥善处理。
六、其他事项1. 本方案由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2. 本方案自2020年1月1日起实施。
3. 本方案实施期间,如国家政策调整,按国家政策执行。
4.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应加强对退休金上调工作的监督和指导,确保政策落实到位。
七、附则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2020年内蒙古基础养老金标准
2020年内蒙古基础养老金标准内蒙古: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
提高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2020年,一系列惠民政策的出台,让百姓的“钱袋子”有了新的变化。
近日,内蒙古自治区政府印发《关于增加城乡居民收入几项惠民政策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旨在努力补齐基本民生短板,持续增加城乡居民收入,让全区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展成果。
内蒙古晨报全媒体记者了解到,自2020年1月1日起,全区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基础养老金标准提高至每人每月110元,即在原每人每月补助90元的基础上增加20元。
另外,今年我区提高了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月80元,即在原基础上城镇每人每月增加30元、农村牧区每人每月增加50元;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提高到每人每年960元,即在原基础上每人每年增加460元。
从2020年起,我区实现80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普惠制,凡具有内蒙古自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含80周岁)至99周岁的老年人,均可按规定每人每月领取100元高龄津贴。
100周岁(含100周岁)以上老年人的高龄津贴发放标准按照相关规定执行,从2020年10月1日起,全区百岁以上老年人高龄津贴由每人每月300元提高到600元,所需资金自治区本级财政承担。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区202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区202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1.01.2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1〕16号•【施行日期】2021.01.2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公布我区2020年享受国务院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人事处,自治区直属企事业单位人力资源(人事)部门:经国务院批准,2020年我区共有53人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2020年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名单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97号),现将我区2020年入选名单予以公布(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政府特殊津贴制度是党中央、国务院关心爱护和凝聚激励广大专业技术人才、高技能人才,加强高层次、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各地区、各单位要高度重视,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实施政府特殊津贴制度作为实施人才强国战略、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举措切实抓紧抓好,为全面建设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提供坚实人才支撑。
二、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是推动科技创新进步、经济高质量发展、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骨干力量。
各地区、各单位要采取多种措施,为充分发挥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作用积极创造条件,支持他们在科技创新、成果转化、人才培养、决策咨询、科学普及等方面发挥突出作用。
要加强联系服务,关心他们的身心健康,听取他们的意见建议,解决他们的实绩困难,为他们潜心工作解决后顾之忧。
要利用多种形式,大力宣传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人员的突出业绩和重大贡献,弘扬他们矢志爱国奉献、勇于创新创造的精神,激发广大高层次、高技能人才的报国情怀、奋斗精神、创造活力,营造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良好坏境。
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
一、背景介绍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问题成为社会关注的焦点。
许多高龄老年人由于无力工作、无退休金或退休金较低,面临着养老困境。
为了保障高龄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需要建立和完善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
二、制度目标1.保障高龄老年人基本生活需求。
2.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尊严。
3.调动社会各界对老年人的关爱和帮助。
1.政府财政资金。
2.社会捐赠和善款。
四、受助对象和条件1.年满70岁的高龄老年人。
五、津贴标准和发放方式1.津贴标准根据受助对象的生活水平和地区经济发展水平确定,并由政府制定具体标准。
2.津贴可以以现金形式直接发放给受助对象,也可以通过老年人福利机构购买物品或服务发放。
六、申请和资格审查1.高龄老年人需向当地政府社会福利部门提出申请,提交相关证明和资料。
2.政府社会福利部门对申请人的资格进行审查,确保符合受助条件。
七、监督和评估1.相关部门对津贴发放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确保资金使用合理、公平。
2.定期对津贴制度进行评估,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和完善。
八、宣传和推广1.政府和相关机构需要加大对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的宣传力度,提高老年人的知晓率。
九、社会参与和合作1.鼓励社会各界和企业参与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捐赠和提供物品或服务。
2.促进老年人和各个年龄层的互动和交流,增加老年人的社会支持网络。
十、法律保障和责任追究1.制定相关法律法规,保护高龄老年人的权益。
2.对涉嫌滥用津贴资金和违反相关规定的行为进行调查和追究责任。
综上所述,高龄老年人津贴制度实施方案应综合考虑社会经济情况、老年人的生活水平等因素,通过政府资金支持和社会参与,为高龄老年人提供一定的生活保障,促进老年人的社会参与和尊严,进一步提高社会对老年人的关注和帮助。
同时,需要加强宣传和推广工作,完善监督和评估机制,确保津贴制度的效果和可持续性。
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0最新消息
内蒙古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方案2020最新消息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0〕7号)精神,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2020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事项如下:一、调整范围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的人员。
二、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一)普遍调整1、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88元。
⑵2020年12月31日前已经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调整前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2020年1月至6月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按本人首次领取基本养老金月标准的5%定比计算调整额。
养老金低于650元的,可先调整到650元后再按本项进行调整。
2、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3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45元的,按45元进行调整。
年满65周岁不满7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90元;年满70周岁不满75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10元;年满75周岁不满80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30元;年满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50元。
(二)倾斜调整1、高龄群体倾斜调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增加5元。
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按原劳动人事部《关于建国前参加工作的老工人退休待遇的通知》(劳人险[1983]3号)规定,享受原标准工资 100%退休费的老工人,1937年7月7日至1945年9月2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40元;1945年9月3日至1949年9月30日参加革命工作的,每人每月增加420元。
(一)退休(职)人员符合国家、省规定的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不含特殊工种折算年限,下同)每满1年(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每人每月增加基本养老金2元。
其中缴费年限超过15年的部分,每满1年,每人每月再增加基本养老金1元。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工资信息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关于报送2020年度工资信息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12.02•【字号】内社险发〔2020〕56号•【施行日期】2020.12.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社会保险综合规定正文关于报送2020年度工资信息的通知自治区本级机关事业养老保险各参保单位:为做好2021年度参保单位缴费基数核定工作,按照《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基本养老保险经办规程〉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16〕16号)要求,现就报送2020年度工资信息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办理完毕2020年12月份在职人员增减变动的单位,即可从自治区社保局拷贝“机关事业单位基本养老保险工资总额申报表”电子表(以下简称“申报表”),12月份在职人员没有增减变动的单位,12月1日起即可从自治区社保局拷贝“申报表”电子表。
各单位要尽快按照“申报表”的参保缴费人员范围,汇总和核算“2020年度工资汇总表”相关内容,并依据“2020年度工资汇总表”填写“申报表”电子表。
二、填写“2020年度工资汇总表”及“申报表”的人员范围是2020年12月本单位参保缴费人员,项目内工资总额按照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16〕33号)附件1规定的缴费基数项目填写。
在已确定缴费基数项目基础上新增加工资项目的,需要提供新增加工资项目的发放依据,确定新增加工资项目是否进入缴费基数项目后,再填写上述表单。
其中2017年解决规范津补贴遗留问题发放的补贴作为缴费基数项目、2018年发放的物业补贴不作为缴费基数项目。
涉及人员调动的单位,调出、调入单位要加强沟通配合,完整准确核算调动人员的全年工资情况。
三、各单位填报的2020年度工资信息用于核定2021年缴费基数,涉及参保人员的切身利益,请务必认真对照工资项目,准确核算工资金额,确保填报的工资信息准确无误。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公布日期】2020.12.29•【字号】内民政发[2020]10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优抚安置正文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的通知各盟市民政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财政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精神,加快建立全国统一的养老服务机构等级评定与认证制度,根据《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国家标准,制定了《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
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2020年12月29日内蒙古自治区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提高全区养老机构管理服务质量,促进养老机构健康发展,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促进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健康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养老机构服务安全基本规范》、《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民政部关于加快建立全国统一养老机构等级评定体系的指导意见》、《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实施意见》,结合全区养老机构发展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申请等级评定的养老机构,须具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或《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运营满一年及以上且在民政部门登记备案。
符合民政、消防救援、市场监督管理、卫生健康等部门管理要求,三年内无重大责任事故。
?第三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GB/T 37276-2018),养老机构等级评定分五个等级,从低到高依次为一级、二级、三级、四级、五级。
2020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2020高龄津贴发放标准——WORD文档,下载后可编辑修改——为健全我国老年人福利制度、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制定了高龄津贴政策。
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2019高龄津贴发放标准”,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2019高龄津贴发放标准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原则上按照各地低保标准、补助水平和发放对象的年龄实行分类分档发放,并随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群众生活水平的提高和低保标准变动情况适时进行调整。
具体的发放标准由各地民政厅、财政厅按高龄津贴原则协商确定。
26省区市已出台高龄津贴补贴政策,2019年高龄津贴发放标准。
最近,民政部办公厅通报在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相关的。
2019年全国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相关的政策,2019年全国20个省(区、市)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相关的政策,2019年全国17个省(区、市)出台了护理补贴相关的政策。
在高龄津贴方面,北京、天津、河北、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浙江、安徽、福建、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等26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中金网8月23日在养老服务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山东、河南、湖南、广东、海南、重庆、四川、贵州、西藏、青海、新疆等20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在护理补贴方面,北京、天津、山西、辽宁、吉林、黑龙江、上海、江苏、安徽、山东、河南、广东、重庆、四川、贵州、西藏、新疆等17个省(区、市)出台了相关补贴政策。
民政部指出,这些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民政部要求,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
已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做好老年人评估工作,逐步提高补贴标准和覆盖面,切实增强老年人获得感。
2019高龄津贴发放标准:北京北京市2019年对9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发放了高龄津贴,北京市劳动部门和民政部门表示,高龄津贴与福利养老金不冲突,已经申领了福利养老金的90岁以上老人,符合条件的也能同时领取高龄津贴,相当于“寿星老”享有双重福利。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内民政发〔2020〕100号
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等十部门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正文:----------------------------------------------------------------------------------------------------------------------------------------------------关于推进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各盟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民政局、发改委、工信局、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自然资源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卫生健康委、市场监督管理局、医疗保障局:为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国家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中长期规划》、《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养老服务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9﹞5号)和《民政部关于进一步扩大养老服务供给促进养老服务消费的实施意见》(民发﹝2019﹞88号)精神,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加快建设居家社区机构相协调、医养康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推进自治区养老服务高质量发展,不断满足老年人多样化、多层次养老服务需求,特制定以下工作措施。
一、大力发展居家社区养老服务(一)加快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
依托社区服务中心和现有养老服务场所,积极推进街道和社区养老服务场所建设。
在街道层面建设具备全托、日托、上门服务、对下指导等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在社区层面建立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大力发展老年人急需的助餐、助医、助急、助行、助洁等服务。
到2022年,力争每个街道建成一个具备综合功能的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区嵌入式养老服务机构或日间照料中心覆盖率达到90%以上。
(二)积极培育居家养老服务。
社区养老服务机构和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要为居家养老提供支撑,将专业服务延伸到家庭,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家务料理、精神慰籍等上门服务,进一步做实做强居家养老。
内蒙古乡镇补贴标准内蒙古乡镇工作补贴(最新)
1.全面落实针对特困供养老年人、重度残疾老年人的照顾护理补贴制度。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逐步将护理补贴制度覆盖到经济困难高龄、失能老年人。
进一步健全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确保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全部纳入保障范围,实现应保尽保。
我区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和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特困人员,照料护理补贴标准分别是每月1006元/月和396元/月。
自治区财政按各盟市财力状况予以资金补贴。
2.发展居家养老服务,为居家养老服务企业发展提供政策支持。
鼓励专业服务机构、社会组织或个人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生活照料、医疗护理、精神慰藉等服务。
鼓励和支持社会组织和相关机构为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3.积极探索推进安全、便利、舒适、和谐的老年宜居社区和老年友好城市建设。
在推进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公共设施无障碍改造中,适当配备老年人出行辅助器具。
加强社区公共设施无障碍建设与改造,重点对轮椅坡道、盲道、楼梯、电梯、扶手、公厕等进行改造。
优先支持老年人居住比例高的住宅加装电梯。
4.深化敬老月活动,每年组织开展走访慰问贫困、高龄、空巢、失能、失独等困难老年人活动。
充分发挥基层服务型党组织和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组织以及城乡基层社会组织的优势,开展经常性为老志愿服务活动。
5.农村牧区老年人不承担兴办公益事业的筹劳义务。
6.贫困老年人因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提起诉讼的,依法依规给予其法律援助。
对70岁以上老年人、三无老年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空巢老年人和享受低保待遇、特困供养待遇的老年人、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以及老年人因家庭暴力、虐待、遗弃主张权利申请法律援助的,免予经济困难审查,直接给予法律援助。
鼓励律师事务所、公证处、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其他法律服务机构为经济困难的老年人提供免费或者优惠服务。
推行小额遗产继承公证费用减免制度,倡导对80岁以上老年人办理遗嘱公证免收公证费,鼓励各地结合实际进一步降低老年人免费遗嘱公证年龄门槛。
7.对老年人申请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的案件,普遍实行优先受理、优先审查、优先指派、优先办理,对行动不便的老年人申请法律援助和法律服务事项逐步推行电话预约、上门服务。
31省份高龄津贴标准查询表!家有高龄老人的留心一下
31省份⾼龄津贴标准查询表!家有⾼龄⽼⼈的留⼼⼀下北京北京市90⾄99周岁⽼⼈,每⽉可领取100元⾼龄津贴;100周岁及以上⽼⼈,每⽉可领取200元⾼龄津贴;80周岁及以上⽼⼈,都可领取每⽉100元的养⽼(助残)券。
⼭东⽬前,⼭东省已经普遍建⽴了85岁以上⾼龄⽼⼈补贴制度,青岛、枣庄、滨州等市还将⾼龄补贴发放范围扩⼤到80周岁以上⽼年⼈,东营市将发放范围扩⼤到75周岁以上⽼年⼈。
据统计,⽬前⼭东省有80岁以上⽼⼈308万⼈。
其中,90岁以上、100岁以上⾼龄⽼⼈都可获得⾼龄补贴,每位百岁⽼⼈每⽉可获得300元长寿补贴⾦。
河北河北省对⼋⼗周岁以上⽼年⼈发放⾼龄津贴,其中,百岁以上⽼年⼈的⾼龄津贴每⼈每⽉不少于300元,对经济困难的⽼年⼈逐步给予养⽼服务补贴。
同时,符合城镇住房保障条件的⽼年⼈(指60岁以上⼈群)优先安排。
吉林80-90周岁的(城乡低保⽼年⼈),每⼈每⽉不少于50元;90-99周岁的,每⼈每⽉不少于100元;100周岁以上的,每⼈每⽉不少于300元。
⿊龙江凡具有⿊龙江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年⼈,均享受⾼龄津贴待遇。
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每⼈每⽉50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每⽉100元。
百岁⽼⼈⾼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每⽉300元。
在核定低保、低收⼊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龄津贴不计⼊家庭收⼊。
辽宁户籍在辽宁省⾏政区域内年龄在80⾄89周岁的城乡低收⼊⽼年⼈(城乡低保对象和低保边缘对象中的⽼年⼈)。
每⼈每⽉发放不少于50元的⾼龄津贴(不计算家庭收⼊之中)。
此外,辽宁对城乡低保户、低保边缘户家庭60岁以上⼈群还有相应的养⽼服务补贴和护理补贴。
内蒙古凡具有内蒙古⾃治区户籍、年龄在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低收⼊和⽆固定⼯资收⼊的⽼年⼈,均可按本办法的规定领取⾼龄津贴(领取离退休⼯资、社保退休⼯资和低保⾦的⾼龄⽼⼈暂不享受⾼龄津贴)。
⾼龄津贴按年龄实⾏分档发放,标准为80⾄99周岁,每⼈每⽉100元;100周岁以上(含100周岁)每⼈每⽉300元。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内政字〔2020〕33号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正文:----------------------------------------------------------------------------------------------------------------------------------------------------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2020年全区社会救助标准有关事宜的通知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各旗县人民政府,自治区各有关委、办、厅、局:2020年是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收官之年。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全会精神,切实做好全区社会救助工作,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有力推动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结合自治区实际,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严格执行审核确定的救助标准各地区要及时将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核确定的社会救助标准向社会公布并严格执行。
本年度内,再次调整社会救助标准必须按照有关程序上报,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各旗县(市、区)要在2020年5月底前按照新的标准将资金补发完毕,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不再补发。
各盟市民政部门要在6月底前对新标准执行和资金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情况上报自治区民政厅。
各相关部门要按照职责要求,协调配合,确保社会救助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
自治区将组织相关部门对各盟市、旗县(市、区)救助标准执行和盟市检查情况进行督察。
二、切实做好社会救助兜底保障工作各地区要持续加强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与扶贫开发政策的有效衔接,在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中对救助对象家庭成员因疫、因病、因残等增加的刚性支出等,在核算家庭收入时予以扣减。
聚焦未脱贫贫困人口、致贫返贫风险高人口等重点对象,全面开展救助兜底保障摸底排查,为符合条件的对象精准落实好救助兜底保障措施。
脱贫攻坚期内,纳入农村牧区最低生活保障的建档立卡贫困户人均收入超过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后,可给予一定时间的“渐退期”,经旗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确认其实现稳定脱贫后再退出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进一步巩固兜底保障脱贫成果。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20.07.17•【字号】内人社办发〔2020〕129号•【施行日期】2020.07.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基本养老保险正文关于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缴费基数核定工作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贯彻落实国家和自治区阶段性减免社会保险费有关政策,积极推进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自治区级统筹,规范全区基本养老保险业务,做好养老保险缴费核定和相关经办工作,根据自治区人社厅、财政厅、税务局《关于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的实施意见》(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精神,现就做好2020年基本养老保险基数核定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缴费比例2020年1月1日至1月31日,所有企业的单位缴费比例均为16%。
按照《关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19号)和《关于延长阶段性减免企业社会保险费政策实施期限有关问题的通知》(内人社发〔2020〕42号)相关规定,2020年2月1日至12月31日,中小微企业和以单位形式参保的个体工商户的单位缴纳部分予以免征;2020年2月1日至6月30日,大型企业及其他单位的单位缴费比例降为8%,7月1日至12月31日单位缴费比例恢复到16% 。
全年个人缴费比例均按8%执行。
灵活就业人员2020年缴费比例为20%。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养老保险缴费比例为24%,其中单位缴费比例16%,个人缴费比例为8%。
机关事业单位2020年职业年金缴费比例为12%,其中单位缴费比例为8%,个人缴费比例为4%。
二、缴费基数核定(一)个人缴费基数核定2020年核定城镇企业职工个人缴费基数时,上限按2019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688元的300%核定,下限按2018年自治区城镇单位就业人员月平均工资5257元的60%核定。
内蒙古高龄补贴政策
内蒙古高龄补贴政策我国已经陆续在省级层面出台了经济困难的高龄、失能等老年人补贴政策。
下面是整理的关于内蒙古高龄补贴政策的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内蒙古高龄津贴政策民政部网站通报了全国省级层面建立老年人补贴制度的情况,其中,26个省(区、市)出台了高龄津贴补贴政策,天津市给予该市百岁老人的津贴为每月500元,标准最高。
通报显示,建立高龄津贴的这26个省份中,大多数省份对80岁以上的本市户籍老人发放高龄津贴或营养费。
浙江省出台政策较早,津贴标准也较低,该省在2011年制定相关标准,规定对年满80周岁的高龄老人,在享受城乡居民养老金待遇的同时,每月给予不低于30元的高龄补贴。
而江苏省则规定向80周岁以上老人发放尊老金,统一为300元/月。
多数省份对100岁以上的老人都给予100元每月以上的高龄津贴,除天津市外,宁夏规定90周岁以上城乡高龄津贴标准每人每月450元;其次是河北、山西、内蒙古、吉林、上海、山东、海南、陕西均规定给予100岁以上老人每月300元的津贴或营养费;山东更是明确100岁老人的高龄津贴领取实行普惠制,不限于本地户籍。
发放高龄津贴门槛最低的省份为青海和陕西,两地均规定,70岁以上的老人均可享受高龄津贴。
青海规定,凡具有青海省户籍,年满70周岁及以上的老年人,标准:70-79周岁,90元/月;陕西则规定对70-79周岁高龄老人,每人每月发放50元生活保健补贴。
除了高龄津贴,20个省(区、市)还出台了养老服务补贴政策,17个省(区、市)出台了护理补贴政策。
各地的养老补贴和护理补贴均针对身体残疾或家庭经济困难的老年人,如北京规定,60至79周岁的重度残疾人每人每月将得到各100元的护理补贴和养老补贴。
四川则明确,困难家庭的失能老人、独居老人和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每人每年领取护理补贴300元。
民政部表示,这些政策对于健全老年人福利制度、保障养老服务资金、提升老年人生活质量,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未出台相关补贴政策的地区,要结合当地实际,加快工作进度,尽快出台政策。
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
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关注老年人的幸福生活1.引言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加剧,老年人的养老需求越来越受到社会的关注。
为了提供更好的养老服务和保障老年人的幸福生活,内蒙古自治区出台了一系列养老居住区政策。
这些政策旨在通过建设专门的养老居住区,为老年人创造一个舒适、便利且关爱的生活环境。
2.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的背景和目标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社会结构的变化,内蒙古自治区面临着越来越多的老年人养老需求。
为了使老年人能够过上幸福而有尊严的晚年生活,内蒙古自治区制定了一系列养老居住区政策。
这些政策的目标是提供高质量、多样化的养老服务,同时改善老年人的生活质量。
3.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的具体措施内蒙古自治区的养老居住区政策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措施:3.1 养老设施建设为了满足老年人的居住需求,内蒙古自治区鼓励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力量兴办养老居住区。
这些养老居住区包括独立式老年公寓、养老社区和养老院等,满足老年人对独立居住或共同居住的需求。
政府还设立了养老专项资金,用于兴建和改建养老设施,提高其养老服务的质量和水平。
3.2 社区服务与医疗保障为了让老年人更好地享受养老居住区的服务,内蒙古自治区提供了多样化的社区服务和医疗保障。
这包括定期组织文体活动、健康讲座等,为老年人提供丰富多彩的生活内容。
政府还与医疗机构合作,确保老年人能够及时、方便地获得医疗服务和药物供应。
3.3 配套设施建设为了让老年人的生活更加便利,内蒙古自治区致力于建设一系列配套设施。
在养老居住区内设立便利店、药店、银行等,满足老年人的基本生活需求。
还建设了公共交通设施和社区卫生服务站,方便老年人的出行和就医。
4.个人观点和理解内蒙古养老居住区政策的出台,体现了政府对老年人幸福生活的关注和关爱。
通过建设养老居住区,老年人不仅能够享受到高质量的养老服务,还能够与同龄人分享生活的乐趣。
在我看来,这些政策对于社会的发展和老年人的幸福是至关重要的。
内蒙古养老金2023调整细则方案最新进展
内蒙古养老金2023调整细则方案最新进展内蒙古养老金2023调整细则方案最新进展按照公平与效率相结合的原则,今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继续采取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适当倾斜相结合的方法。
其中,定额调整体现社会公平;挂钩调整与个人缴费年限、养老金水平双挂钩,体现“多缴多得”“长缴多得”的激励机制;适当倾斜体现重点关怀,主要是对高龄退休人员等群体予以倾斜。
根据最新的消息,截止到7月11日下午2点30分,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的地区有宁夏、辽宁、河南,目前内蒙古还未公布。
接下来一起了解一下内蒙古2023养老金怎么调整的,2023内蒙古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了没有?一、2023基本养老金上调3.8%,内蒙古2023养老金预计怎么调?我们根据人社部公布的具体调整方案,从定额调整,挂钩调整,倾斜调整三个方面做一个养老金调整科普:养老金定额调整定额调整指的是统一部分的调整,只要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都按照固定金额上调养老金,这里的定额上调体现的是公平原则,也是每个参保退休人员共享地区经济发展红利。
目前社保养老基金还没有实现全国统筹,这里定额上调也不是完全一样,而是统一省市或地区的参保人员,按照相同金额上调养老金,但不同省份之间的定额上调额度还是不同的,取决于地区经济情况和物价水平。
举个例子,2022年全国31个省份公布的定额调整方案各有不同,平均的定额调整额度是41元,其中西藏的定额上调额度最高,达到了92元,其次是上海和宁夏定额上调60元,排在第二和第三位,而广东省的定额上调为28元,相对靠后,其中云南的定额上调最少,只有20元。
如果你是符合条件的退休人员,可以在各大省份养老金调整方案公布之后,根据所在参保省份的定额上调额度,确定自己这部分的养老金上调数额。
养老金挂钩调整养老金挂钩上调涉及两个部分,一部分是挂钩年限上调养老金,一部分是挂钩基本养老金水平上调养老金。
挂钩年限部分的养老金上调,简单来说就是缴费年限越长,养老金上调越多,不同省份会根据不同的缴费年限区间,比如15年是一个最低的缴费年限要求,来划分不同的上调金额。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公布日期】2021.06.04•【字号】内人社发〔2021〕5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老年人保障正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各盟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满洲里市,二连浩特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自治区各委、办、厅、局干部(人事)处,中央驻自治区各机关事业单位: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人社部发〔2021〕20号)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批复,现将我区2021年调整退休人员养老金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调整范围机关事业单位、企业2020年12月31日前按规定办理退休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退休人员。
二、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标准(一)定额调整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6元。
(二)挂钩调整1.按养老金水平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按照本人2020年12月基本养老金水平的1.4%增加基本养老金(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以纳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项目为准)。
2.按缴费年限挂钩调整。
退休人员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1元(缴费年限包括按规定实行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制度以前的连续工龄,不满1年的按1年调整),调整不足15元的,按15元进行调整。
(三)倾斜调整1.对高龄群体倾斜调整。
截至2020年12月31日,年龄为70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30元;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增加一岁,养老金再增加3元。
2.企业退休军转干部按上述定额调整、挂钩调整、高龄群体倾斜调整后,低于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的,补齐到当地企业退休人员平均养老金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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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内蒙古高龄养老津贴制度
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下面为大家搜集的一篇“XX年内蒙古高龄养老津贴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___鼓励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困难老人、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推动老年福利由救助型向普惠型发展。
提倡以省为单位向全国80岁以上的老人发放高龄津贴,XX年7月4日, ___部长立国在XX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表示,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人。
XX年7月4日, ___部长立国在XX年民政工作年中分析会上表示,全国已有14个省份全面建立高龄津(补)贴制度,惠及800万人。
根据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数据,全国60岁及以上老年人口达
1.78亿人,占总人口的13.26%,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1.19亿人,占总人口的8.9%。
XX年以来, ___继续推动各地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目前建立高龄补贴制度的省份已由去年6省市扩大到14个省(区、市),高龄老人的基本生活进一步得到有力保障。
同时,为加强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根据国家“xx”规划纲要的要求, ___目前已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拟制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xx”规划。
起草了老年福利事业推进年实施意见,拟从XX年起,连续5年在全国范围内开展老年福利事业推进年活动。
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覆盖城乡的老年人社会保障体系,推动老年社会福利由补缺型向适度普惠型发展,使老年人共享改革发展成果,市政府决定在全市建立80周岁以上(含80周岁)高龄老人生活津贴制度(以下简称“高龄津贴”)。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我市是老龄化程度较高的城市之一,目前已进入人口老龄化快速发展期,高龄化、空巢化趋势愈加明显,老龄问题日益显现。
建立高龄老人津贴制度,是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的客观要求,是我市缓解养老矛盾的现实之需。
这一制度的建立,对于解决高龄老人基本生活问题,提高高龄老人生活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凡具有我市户籍且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所有老年人,均享受高龄津贴待遇。
发放标准为:80周岁(含80周岁)-89周岁每人每月50
元;90周岁(含90周岁)-99周岁每人每月100元。
发放时间从XX年4月1日起。
百岁老人高龄津贴即长寿保健补助费每人每月300元,仍按原规定发放。
在核定低保、低收入居民等困难对象时,高龄津贴不计入家庭收入。
高龄津贴发放以户籍为基础,实行属地化管理。
按照个人申请,村(社区)调查核实,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县(市)区 ___门审批的程序,采取社会化形式按月发放。
具体发放办法由各地自行制定。
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市、县(市)区财政预算资金解决。
市财政对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高龄津贴资金给予30%的补助,其他地方高龄津贴所需资金由当地财政解决。
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 ___门每年1月底之前,核实汇总本地区上年度高龄津贴发放情况并报市 ___门,市 ___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审核后,下拨相应的补助资金。
高龄津贴资金实行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___门负责高龄津贴的审批和发放;财政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安排拨付;监察、审计部门负责高龄津贴资金的监督检查和审计。
对套取、截留、挤占、挪用和不按规定发放的,要按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实行高龄津贴制度是一项重要的惠民政策,各地、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对此项工作的领导,结合本地实际抓紧制定建立高龄津贴制度的具体工作方案和实施细则,周密部署,认真抓好落实。
各地要在深入调查的基础上,进一步核实高龄老人有关情况,登记造册,建立台账,建立健全高龄老人个人档案和老年人基础数据库。
要坚持动态管理,分类发放,切实做到不漏发、不超发。
要建立定期核查、抽查和统计报告制度,广泛接受社会监督和有关部门的检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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