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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ⅩⅩ农商银行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及《商业银行个人理财业务风险管理指引》的相关规定,金融机构应当对金融产品和服务的风险及专业复杂程度进行评估并实施分级动态管理,完善金融消费者风险偏好、风险认知和风险承受能力测评制度,将合适的金融产品和服务提供给适当的金融消费者。特制订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评估办法。

第二条金融消费者是指使用本行金融产品和服务的自然人消费者。

第二章金融产品与金融消费者评级

第三条本行发售产品的时候必须公布该产品的风险等级。

第四条对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及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进行评级。

第五条本行理财产品风险评级办法采用五级分类法,具体按风险等级由低到高依次分为低风险、较低风险、中等风险、较高风险、高风险。

第六条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采用五级分类法,具体按风险承受度由低到高依次分为非常保守型、稳健保守型、中庸型、温和成长型、积极成长型。

第三章金融消费者评级的应用

第七条本行应将客户风险评估工作贯穿于销售理财产品的始终,完善理财风险评估工作的问卷设置与执行流程,使风险评估切实起到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作用。

第八条金融消费者风险评估是银行开展理财产品销售的基础性工作。银行通过多种方式,了解金融消费者的风险承受能力,才能“将合适的产品销售给合适的投资者”,最大限度地维护消费者权益。

第九条经理财业务有权签字人面谈并进行风险度评估,并由金融消费者对评估结果进行签字确认后,金融消费者方可依照自身的风险承受度来购买相应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签约时应建议金融消费者购买风险等级与其风险承受度相符,或者风险等级低于其风险承受度的理财产品。

第十条金融消费者需在产品合约中亲笔抄录,“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十一条对于风险等级高于金融消费者风险等级的理财产品,原则上不建议金融消费者购买。如金融消费者坚持要求购买时,应要求金融消费者在产品合约中亲笔抄录:“虽然经过银行风险评估和风险揭示,银行认为本人并不适合投资该理财产品,但本人已经阅读上述风险提示,充分了解并清楚知晓本产品的风险,愿意承担相关风险。”

第十二条本行在指定的理财销售专柜对消费者的风险等级的评级及双录。

第四章附录

第十三条本办法由ⅩⅩ农商银行制定,修改、解释亦同。

第十四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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