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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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法的基本特征:国际法是一个法律体系,但相对于国内法来说,它是一个特殊的法律体系。
与各国的国内法比较,国际法具有以下基本特征:第一,国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是由众多主权国家组成的国际社会,而国内法的社会基础和适用空间则是由个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组成的国内社会。
第二,国内法的基本主体是自然人和法人,而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则是各个主权国家。
此外,类似国家的政治实体(如民族解放组织这样的处于形成期的国家)与国际组织,在一定条件下和一定范围内也可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至于自然人和法人一般不是国际法的主体,他们只是国家承受国际义务的受益者。
第三,国内法由各国的立法机关依一定程序制定,但是,在适用国际法的国际社会,却没有一个统一的最高立法机关来制定法律。
因此,它的效力来源于各国意志的协调,而不是像国内法那样,主要取决于各国自身的意志。
第四,国内法的实施主要由各国的司法机关和强制机关予以保证。
但是,在国际社会,既没有一个处于国家之上的司法机关来适用和解释法律,也没有这样一个行政机关来执行法律。
国际法的实施在很大程度上主要是凭借国家自身的力量和国际组织有限度的强制力。
如何理解国际法的法律属性:尽管国际法在其发展的某些阶段不具备国内法的一切特征,但这也不能成为否定国际法是法的理由。
因为法律并非完全是由主权者发出的并以制裁的威胁保证其遵守的命令。
国际法无疑满足了法律应具备的三个条件:第一,它有一个适用的社会空间,即各主权国家基于某些共同利益而进行交往所形成的国际社会。
第二,国际社会的成员(主要是国家)在彼此的交往中,已经形成为大家所共同遵守的“行为规则”。
第三,国际社会整体同意,认为国际行为规则应由外力加以强制执行。
可见,虽然国际社会的结构特点决定了国际法是不同于国内法的法律体系,但国际法具有法律的一般特征,仍然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律。
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现代国际法在二战后的新发展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第一,国际法主体种类有所增加。
传统的国际法只承认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二战后,非国家的国际组织乃至个人都在一定程度上被赋予国际法律人格,成为国际法的主体。
第二,国际法客体范围有所扩大。
二战后,现代国际法增加了许多新的内容,产生了许多新的分支,如国际组织法、国际人权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航空法、外层空间法、国际发展法和国际经济法等等。
第三,国际法实施机制有所增强。
二战后,一方面,国际司法机构大量出现,比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国际刑事法院、世界贸易组织争端解决机构等等;另一方面国际程序法律制度中的条约监督机制也得到了相当的发展,这些条约监督机制依据多边条约而建立,并设有常设机构,监督和保证条约的实施,促使缔约国有效履行条约义务和遵守条约规则。
所有这些都有力地促进了国际法的有效实施。
第四,国际法基本理论有所突破。
二战后现代国际法中产生了国际强行法和对一切的义务概念,二者构成了现代国际法规范体系的重要基础,赋予了现代国际法与传统国际法截然有别的新特征:国际法逐渐由共存法走向合作法。
简单说明国际习惯与国际条约的关系:国际社会的实践表明,国际条约在现代国际法中具有越来越重要的作用,但是国际习惯法仍然是国际法的重要渊源。
国际社会除了通过国际条约确立国际法原则和规则外,仍然也通过国际习惯的方式确立国际法原则和规则。
一般来说,条约仅对当事方有约束力,即使是全球性的多边条约,也对非缔约方没有约束力。
1969年维也纳条约法公约第34条“关于第三国之通则”明确规定,条约非经第三国同意,不为该国创设义务或权利。
但条约的规则可以在实践中发展成为国际习惯法,从而构成约束第三国的行为规范。
一方面,国际社会以条约的方式编纂国际习惯使国际习惯的规则更加明确化;另一方面,条约由于越来越多的成员方所接受逐渐演变成对国际社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国际习惯法规则。
在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的交互影响中,国际法的原则、规则和制度不断发展和完善。
怎样能够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你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包含哪些内容?怎样能够成为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你认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包含哪些内容?
答:成为国际法基本原则应当具有下列特征:
(1)各国公认,即得到国际社会普遍接受;
(2)具有普遍意义,即这种原则适用的范围是国际法律关系的所有领域;
(3)构成国际法的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对国际法基本原则体系包括哪些学者的主张是有分歧的。
可以根据你的理解选择。
但主要的应当包括:(1)国家主权原则;(2)不使用威胁和武力原则;(3)互不干涉内政原则;(4)平等互利原则;(5)和平共处原则;(6)真诚履行国际义务原则;(7)国际合作原则等。
国际法基本原则与强行法是怎样的关系?
:国际法基本原则完全具备国际强行法的各种条件和特征。
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各国公认"和"普遍意义"这两项特征同强行法的"国际社会全体接受"和"公认为"的特征是一致的;"构成国际法基础"同强行法的"不许损抑"和"不得随意更改"这两项特征相吻合。
由此可见,国际法基本原则(1)属于国际强行法范围,属于绝对法而非任意选弃的原则;(2)属于国际强行法的一部分,而非国际强行法的全部。
国际强行法不仅包括国际法基本原则,还包括其它的必须遵守的国际法强制规范。
简述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国际主权原则是现代国际法所确立的重要原则,其要求各国在其相互关系中要尊重对方的主权,尊重对方的国际人格,不得有任何形式的侵犯。
换言之,国家是独立的、平等的,各国独立自主地处理自己内外事务的权利应当受到尊重,各国自行决定自己的命运、自由选择自己的社会、政治制度和国家形式的权利应该得到保障,其他国家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侵略和干涉。
现代国际法确认上述内容为整个国际关系的基础和现代国际法的基础。
这就是国家主权原则的基本含义
简述不干涉内政原则的主要内容
不干涉内政原则是从国家主权的性质直接引伸出来的。
此原则主张:任何国家或国家集团都无权以任何理由直接或间接地对别国执行干涉,不得以任何借口干涉他国的内政与外交事务,不得以任何手段强迫他国接受别国的意志,社会政治制度和意识形态。
此原则应重点掌握:(1)内政及内政的范围;(2)干涉的含义及形式。
国际法在反对干涉内政行为的同时,允许根据国际条约和国际义务对他国提供援助,这种援助必须是在完全平等和自愿的基础上的共同防御和抗击侵略者以捍卫被援助国的国家主权和民族独立。
另外,各国对实行种族隔离或违反国际法基本原则的行为所作的斗争,当然不构成国际法上的干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