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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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创新学分实施办法
武大教字〔2010〕15号
第一条为弘扬创造、创新、创业的三创教育特色,鼓励和促进本科生的个性发展,进一步培养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使更多的拔尖创新人才脱颖而出,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创新学分是指全日制本科生在校期间,根据自己的特长和爱好从事科研、创业或社会实践活动所取得的优秀成果,经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评审认定后被授予的学分。
第三条学校成立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负责学生创新学分的评定。其办公室设在教务部。
第四条授予创新学分的成果第一作者单位应为武汉大学,成果包括正式发表的作品、科研成果、发明创造及经认定的竞赛奖励、创业等。
第五条创新学分评定类别:
(一)学术论文类;(二)文学艺术类;(三)成果类;(四)发明创造类;(五)竞赛类;(六)体育类;(七)创业类。
第六条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一)学术论文类
公开发表及在学术会议上交流的学术论文、产生一定影响的社会调查报告等。(评分标准见附件一)
(二)文学艺术类
小说、报告文学、美术作品、艺术设计作品、电影和电视剧本、影视作品等,经校以上专业机构表彰的各类独创性艺术作品及其表演。(评分标准见附件二)(三)成果类
包括学生获得的国家级、省部级科研成果奖,经鉴定评审的国家级、省部级、校级大学生科学研究和创新性实验项目等。经省以上部门鉴定具有应用价值并产生经济社会效益的技术成果;向社会转让、出售,产生较大效益的软科学成果;其它具有一定应用价值的成果。(评分标准见附件三)
(四)发明创造类
包括各类发明、实用新型专利等,专利获准以缴证书费的收录通知书或专利授权的时间及专利证书为准。(评分标准见附件四)
(五)竞赛类
包括国际级、国家级、省部级、校级等经过学校认定的各类竞赛,如数学建模竞赛、电子设计竞赛、大学生英语竞赛、计算机仿真大赛、国家大学生程序设计竞赛(ACM/ICPC)、机械创新设计竞赛、智能汽车大赛、广告设计大赛、挑战杯等经过学校认定的学科竞赛。(评分标准见附件五)
(六)体育类
包括发明体育动作标准、新纪录,在国家和省及其大学生运动会上获得前八名的个人或集体(评分标准见附件六)
(七)创业类
国际各类创业、投资奖的获得者,国内政府主办的各类创业奖的获得者,企业和社团举办的各类创业奖的获得者,进入孵化器和工业园区、高新开发区的学生创业者,经工商部门批准创办一年以上正常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创办人。(评分标准见附件七)
第七条经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审核认定的创新学分记入学生学籍档案。
第八条创新学分可以冲抵培养方案中公共选修课程(除通识选修课以外)的学分;累计冲抵不超过10学分,超出部分记入学生成绩单。
第九条创新学分的指标列入奖学金、三好学生评比和推荐免试研究生的有关条款。
第十条同一成果累次获奖,以最高奖项计算一次,不累计奖励。团体取得的同一成果按应得分值乘以所排位次系数1/N,计算相应分值。
第十一条申报程序:每年三月份的前两周,学生填写《武汉大学创新学分申请表》(附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学院(系)审核盖章后统一交教务部实践教学管理办公室,经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评审后,四月底公布评审结果。
第十二条检查与监督:各学院(系)负责创新学分初审工作。经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认定后的创新学分应在网上公示一周,无异议后方可生效。凡弄虚作假经查实者,取消申请人所得创新学分,学生以作弊论处。
第十三条超出本办法列出的创新类型或项目,由学校创新学分评审委员会审定。
第十四条本实施办法由教务部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本办法自2010年3月1日起施行,原有武大教字【2002】20号文同时废止。
附件:1. 学术论文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2. 文学艺术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3. 成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4. 发明创造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5. 竞赛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6. 体育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7. 创业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附件一:
学术论文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注:SSCI社会科学引文索引;SCI科学引文索引;A&CHCI艺术与人文科学索引;EI工程索引;ISSHP社会科学和人文科学索引;ISTP国际会议录索引;社会调查报告部分发表或被省以上领导批示,发表在内参上的视为公开发表。指导老师是第一作者,学生是第二作者视为第一作者。在《人民日报》、《光明日报》、《中国教育报》、《经济日报》《新华文摘》、《求是》、《中国社会科学文摘》理论版上发表的学术论文可与EI、SSCI文章同等对待。(凡在其它报纸上刊登的文章一律不能申报)
附件二:
文学艺术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成果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附件四:
发明创造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附件五:
竞赛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附件六:
体育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
附件七:
创业类创新学分评定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