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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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用车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实现对公务用车的合规配置、规范运用和有效管控,依据《中铁三局集团有限公司公务用车管理办法》(中铁三机〔2017〕434 号)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公务用车根据用途分为企业负责人履职保障用车、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公务用车车型:企业负责人履职保障用车车型为小轿车;经营和业务

保障用车车型包括小轿车、吉普车、大小客车等。

第三条公务用车管理包括车辆的配备、运行管理和处置。公务用车配备是指车辆的购置(租赁)(本办法所称租赁指连续租赁期限超过 6 个月的租赁车辆行为)、更新;运行管理是指车辆的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管理;处置是指车辆的调剂、拍卖和报废。

第四条坚持以企业生产经营需要作为配备公务用车的基本条件,保障生产经营一线用车,控制企业机关车辆配备,积极推进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现公务用车合规配置、管理规范、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有力、公务交通成本降低的目标。

第五条公务用车管理实行预算控制、编制控制、标准控制。下一级管理机关的公务用车预算指标、数量指标和配置标准由上一级管理机关核定。要坚持分级管理、全系统覆盖的原则,严格按制度和程序管理。

第二章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公司公务用车实行层级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原则下管一级。

第七条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的主责部门是公司机械管理部,负责公司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和相关管理制度的制订和实施,负责公司公务用车预算的审核与报送,负责公司机关及专业分公司、指挥部(项目部)、

办事处、社管中心等单位公务用车配备和处置。

第八条专业分公司公务用车管理的主责部门是专业分公司物资设备部,负责本专业分公司及其所属项目部公务用车的配备、租赁和处置的初步审

核和报送。

第九条专业分公司所属项目部公务用车主责部门是项目部物资设备部,负责本项目公务用车日常运行、使用、维护、核算等工作,建立健全公务用车管理制度及各类管理、消耗台账,报送各类报表,统一调配使用。

第十条公务用车运行管理由使用单位负责。

第十一条各单位要建立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公务用车管理台账内容应

涵盖本级管理机构和所属项目部全部公务用车,并报公司机械管理部备案。

第三章公务交通保障方式

第十二条公务交通保障方式依据层级、岗位履职和生产经营需要确定。公司各级单位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

的车辆,从严配备并集中管理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分为机要通信、重要资料文献传递、外事签证、

应急抢险、生产指挥、战备、商务接待等公务用车,以及企业负责人批准

的其他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的公务用车,老干部服务用车纳入经营和业务

保障用车。

第十三条公司负责人公务活动,通过统一调配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

予以保障。

公司机关工作人员办理机要通信、重要资料文献传递、外事签证、应

急抢险、生产指挥、战备、商务接待等工作,或经公司负责人批准的其他

与企业生产经营有关事项,或为老干部提供服务,可乘用机关公务用车。

其他单位配置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通过集中管理、统一调配方式保

障经营和业务活动及生产指挥。

第四章配备标准

第十四条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标准

一、公司机关公务用车数量配备标准:在职人数 50 人(含)以内的,

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过 4 辆;在职人数 100 人(含)以内的,配备公务用

车不得超过 9 辆;在职人数 200 人(含)以内的,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过

14 辆。

二、公司所属项目部公务用车数量配备标准:在职人数 25 人(含)或

项目管段里程 10 公里(含)以内的,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过 3 辆;在职人

数 50 人(含)项目管段里程 30 公里(含)以内的,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

过 4 辆;在职人数 50 人或项目管段里程 30 公里(含)以上的,配备公务用

车不得超过 5 辆。

三、代局指挥部公务用车数量配备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直属项目部:即

在职人数 25 人(含)以内或项目管段里程 40 公里(含)以内的,配备公

务用车不得超过 4 辆;在职人数 50 人(含)或项目管段里程 80 公里(含)以内的,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过 6 辆;在职人数大于 50 人或项目管段里程

80 公里以上的,配备公务用车不得超过 8 辆。

四、专业分公司、办事处、社管中心等实体单位根据需要配备公务用

车 1-2 辆。专业分公司配备的公务用车原则上与所属项目部交叉使用。

五、上述配备数量均为自有、租赁数量之和。各专业分公司所属项目

部专门用于接送职民工上下班的面的车属于生产性用车,可不计列公务用

车数量,但应严格控制租赁数量,租赁前需进入成本管理信息系统履行报

批手续后方可实施,各工班或工点用车应由项目办公室或调度统一协调安排。

第十五条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置标准

一、公司机关公务用车规格及价格配备标准:新购小轿车排气量控制

在 1.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不含车辆购置税,下同)控制在 18 万元

以内;小客车排气量不得超过 2.5 升、购车价格不得超过 30 万元;吉普车

排气量控制在 3.0 升(含), 购车价格控制在 35 万元以内。

二、公司所属项目部公务用车规格及价格配备标准:新购公务用车排

气量控制在 1.8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控制在 18 万元以内;吉普车排气

量控制在 3.0 升(含)以下、购车价格控制在30 万元以内。

三、代局指项目公务用车规格及价格配备标准参照集团公司直属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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