专家库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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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专家库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适应公司业务发展需要,有效利用现有人力资源为公司战略研究和投资决策提供专业咨询,为公司技术攻关和管理创新提供技术支持,以提高公司决策和运营水平,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专家是指公司内长期从事安全、生产、经营管理、基建等工作,在所属专业领域内有所建树的专业技术、技能人才和经营管理人才。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专家库及人员的选拔、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组织设置及职责

第四条公司成立专家委员会,设主任一名,主持委员会日常工作,下辖**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专业委员会和**管理专业委员会五个专业委员会,分别设副主任一名,分管各专业委员会。

第五条专家委员会是专家库的直接组织和管理机构,负责:

一、专家资格审查、人选确定;

二、承接项目、选派专家;

三、承接项目效果的评价和专家的年终考评;

四、审核专家库开展工作方向,重点研究课题和主要工作计划;

五、负责组织专家开展培训、调研、讲座等技术交流活动。

第六条人力资源部是专家库组织和管理的协助部门,负责:

一、组织专家初选、资格初审,组织专家建档入库;

二、协助专家委员会的日常组织、管理工作、专家建档、入库、工作记录;

三、协助专家委员会对专家库的日常维护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专家日常工作记录,对专家进行考核及其资格的评定。

第七条财务处负责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三章专家库管理

第八条专家库每个业务方向设专家2-4人,总编制不超过20人(含各委员会副主任),专家可同时身兼两个委员会专家。

第九条专家任职资格:

一、基本任职资格:

(一)大学本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八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

(二)大学专科(含)以上学历者,从事专业工作十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三年(含)以上;

(三)大学专科以下学历者,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十五年(含)以上,并担任中层管理职务五年(含)以上。

二、不符合以上基本任职资格者,符合以下条件任意两条的,可不受上述条件的限制聘任为专家:

(一)荣获省、市、区表彰的青年专家等称号的;

(二)获得省、市、区科技进步三等奖以上的;

(三)作为省、市、区级重点建设项目主要生产技术负责人二年以上;

(四)在地级市以上相关专业报刊发表过专业技术论文或专著的;

(五)直接主持企业或企业中型项目的专业技术工作五年以上的。

第十条专家选任:

一、选任途径:专家的选任途径分副总经理以上管理人员推荐和和专家委员会邀请两个方式。

二、资格审核:

(一)人力资源部对推荐的专家资格依照第七条规定进行初审,初审通过,报请专家委员会组织讨论;

(二)专家委员会就专业理论水平、实际工作能力、职业道德、工作成绩、沟通能力、能承担技术攻关、技术支持、咨询以及培训讲师的工作,讨论通过后,报请总经理审批。

三、总经理批准后,人力资源部建立专家个人档案,内容包括:

(一)专家个人情况和工作业绩及相关证明材料;

(二)专家日常工作情况记录和工作评价等。

第十一条专家库内专家不允许主动要求退出,退出分常规退出和非常规退出。

一、常规退出:

(一)专家任期一年,公司每年度对专家考核一次,聘任期满后,专家委员会根据公司发展需要和专家考核情况决定是否续聘,不续聘者即退出专家库;

(二)专家离职,即自动终止聘用关系;

二、非常规退出:库内专家有以下情形者,即取消专家资格:

(一)不负责任,弄虚作假,未能客观公正的履行专家职责的;

(二)无正当理由,不按公司要求参加重大工作的;

(三)泄露关键技术、商业机密及其他不宜公开资料的;

(四)个人因身体健康、业务能力等原因不能胜任工作的。

第四章业务管理

第十二条专家业务范畴:

一、公司层面的战略研究、企业管理咨询和投资项目可行性的论证;

二、公司重点项目或课题需要专家参与专题调研;

三、参与重要系统、设备采购的评标和重大质量异议的分析处理等工作;

四、承担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遇到的重大生产、质量事故和疑难问题的调研、分析处理;

五、不定期组织公司内部的专业知识培训,经验交流,培养新人等;

六、公司管理层指派的需要组织或参与的其他重大事项或活动。

第十三条专家的使用:

一、各单位如有需使用专家力量解决的问题,或需专家参与的项目,需填写《专家使用申请表》(附件二),经厂(处)长签字确认后报送专家委员会;

二、专家委员会权衡派出专家的必要性,如有必要派出专家,则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别、工作形式等指派一名或数名专家负责此工作,同时规定工作质量标准或要求,如无必要,专家委员会有权拒绝派出;

三、项目执行过程中,派出专家须填写工作记录,记载工作进展情况,并定期向专家委员会汇报;

四、项目完成,派出专家填写完成报告,申请单位和专家委员会以规定工作质量或标准为依据,为本次项目完成情况评分,连同工作记录等资料一并交由人力资源部存档。

第十四条咨询费用管理:

一、公司建立专家管理资金账户,管理专家管理专项资金;

二、各单位使用专家须按次支付咨询费,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分3000元/次、5000元/次、8000元/次三等,在项目完成后一周内由申请单位支付(第九条第一款情况无需支付咨询费);

三、每次项目完成,以评分为依据,资金账户支付80%的咨询费给项目参与专家作为项目津贴(具体津贴计算:项目总津贴=项目咨询费×80%×评分÷100),余下费用作为专家委员会运营经费。

第五章附则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人力资源部起草并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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