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法笔记第四讲
证据法笔记
第七章当事人陈述第一节民事诉讼、行政诉讼、当事人陈述一、当事人陈述的概念不能成为证据的当事人陈述包括:诉讼请求、抗辩请求、各种程序上的申请、诉讼中发表的关于事实认定、证据调查、法律适用的意见等。
二、当事人陈述的特点与分类1、特点:(1)当事人陈述是在诉讼过程中形成的证据,因而在产生的时间上具有事后性的特点,这是与书证、物证和视听资料相区别的特点。
(2)当事人陈述是以当事人对案件事实的真切感知为内容的,这是与鉴定结论的区别所在(3)当事人陈述是当事人就案件事实所作出的陈述,就真实性或证明力而言,证人证言一般强于当事人陈述(4)当事人陈述与当事人的其他诉讼行为并非完全一致,不能以当事人欠缺诉讼能力为由使之无效(5)当事人陈述全面性、真实性与片面性、虚假性并存2、分类:(1)根据当事人陈述的内容,可以分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和案件事实以外的陈述,证据法上所说当事人陈述是指当事人有关案件事实的陈述(2)以当事人陈述的形式为标准,可以分为书面陈述与口头陈述(3)以当事人陈述的性质为标准,可以分为确认性陈述、否定性陈述与承认性陈述三、自认。
诉讼中的自认与认诺具有以下几方面的区别:第一,承认的对象不同,前者是对诉讼中事实主张的承认,后者是对实体意义上诉讼请求的承认,二者的意思表示所指向的客体是不同的。
第二,承认的主体不同,自认不仅可由被告作出,也可由原告作出,但认诺只能由处于被告地位的当事人向处于原告地位的当事人作出。
第三,基于诉讼的原则不同,自认受证据法上关于证据效力规定之调整,对诉讼请求的承认,受诉讼法和实体法的双重调整。
第四,承认的效果不同,自认对法院有拘束力,在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中法院可以采纳它作为判决的根据,认诺同样能够产生拘束法院的效力,只是与自认不同,认诺要求法院根据此作出于承认者不利的败诉判决。
自认的构成要件?:(1)自认必须在诉讼中向本案审判人员做出(2)自认的对象限于对自认当事人不利的事实(3)自认必须是自认人真实的意思表示(4)自认的事实必须在当事人自由处分的范围内。
证据法学 笔记
《证据法学》卞建林版修改笔记第一编绪论第一章证据法学概述一、证据法学的概念证据法学,是研究关于证据的法律规范和诉讼或者非诉讼法律事务处理过程中运用证据认定案件事实或者其他相关法律事实的规律、方法和规则的学科。
证据法学的核心问题是解决证据的客观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及如何借助司法机关司法人员的主观认识如实的反映和再现案件实施的发生过程。
证据法学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证据法学,又称诉讼证据法学,是专门研究诉讼法律中有关证据的规定和诉讼过程中运用证据实践的学科。
也是证据法学的核心部分。
亦是本课程的基本内容。
广义的证据法学,除研究诉讼证据外,还研究在处理其他法律事务,如行政执法、仲裁、公证、监察等活动中如何运用证据的问题。
也被人称为法律证据学。
第二章外国证据制度的历史沿革第一节神示证据制度一、神示证据制度的概念神示证据制度是证据制度发展史上最原始的一种证据制度,它是凭借神的各种启示来判断案件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制度。
二、神示证据制度的证明方法1、对神宣誓对神宣誓,又称神誓法,即控告人、被告人以及证人都有要对神盟誓以证明自己的陈述是真实的。
他们相信神的力量,确认宣誓具有法律效力。
2、水审水审,是指通过一定的方式使当事人或证人接受水的考验,显示神意,并以此判定当事人对案件的陈述是否真实,或者被控人是否有罪。
水审又分为冷水审和热水审两种。
冷水审,将双方当事人或被告人一方投入河水,看其是否沉没,以检验其陈述的真伪及是否有罪。
在古巴比伦王国,被告人被投入河中,如果沉没则表明神要对他进行惩罚;《汉漠拉比法典》第二条规定;“倘自由民控自由民犯巫蛊之罪而不能证实,则被控犯巫蛊之罪者应行至于河而投入之。
倘彼为河所占有,则控告者可以占领其房屋;倘河为之洗白而彼仍无恙,则控彼巫蛊者应处死。
投河者取得控告者之房屋。
” 但古日尔曼民族的判断标准恰恰与之相反。
他们认为,水是世界上最纯洁的,不接纳任何污秽的东西。
如果被告人入水不沉,则认为他受至水神的唾弃;从而说明他的陈述是虚假的;沸水审,是指受审人用手从沸水或沸油锅中取出放置水底的某种物品,然后包扎好其烫伤的手臂,同时向神祈祷。
刑事证据法笔记
第一章证据法概论第一节概论一、证据法的含义狭义的证据法是当事人主义国家在案件事实的认定时,解决一定的认定行为准则和事实认定标准问题及诉讼风险分担的法律。
广义的证据法是有关证据收集、制作、保全、提交以及运用的法规的总和。
二、证据法的本质本质上是一个法律化的“认识法”基础是经验基本方法是盖然性的因此,任何证据法都不可能是天然的事实查证保证法第二节证据法的基本立场一、侦查中心主义与公判中心主义1、基本含义:以决定被告人刑事责任的环节划分(1)侦查中心:侦查阶段才是决定性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2)公判中心:公开进行的法庭才是决定性影响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关键环节(注意这两个概念的模糊性,并不是放之四海皆准的说法)2、对证据法的影响(1)侦查中获得的真实的资料是否是当然的证据(侦查中心主义肯定之)(2)法庭调查是“证据”还是“查明”(加“验证”)(侦:查明;判:证明)(3)证据是“客观”存在的,还是诉讼中存在的(侦:客观)(4)其他如侦、诉、审机关在收集证据中的关系(注意:大陆法国家是证明方法、法庭证明责任、侦查中心主义)二、陪审团审理和法官审理1、基本特点:陪审员是“外行”,法官是“精英”2、对证据法的影响(1)“外行”可能被“误导”需要严格规定证据资格;精英则否(注意:英美法存在大量证据法规则;大陆法的证据法都主要是侦查法)(2)检验定案准确的标准:正当程序主义或者实质真实主义三、对抗制与法官调查制1、基本特点(1)对抗制:将证明活动分为两个证据主张;证明手段两极化(2)法官调查制:以常人认识历史事实的方法进行四、自由心证主义与法定证据主义区别:前者强调“心”的客观;后者强调“资料”的客观(证明的合法性)第二章证据法基础第一节证据的概念一、证据一词的基本用法1、证据一词通常在两个层面上使用。
一是指法官据以定案的根据。
法官没有采用的资料就不是证据。
二是指诉讼的资料,凡是提交法庭的资料都是证据。
(两种用法在法律上都有)2、诉讼证据是一种诉讼法上的事实,即在诉讼活动之外,不存在诉讼法证据。
证据法第四章
(2)证明对象:严格地说,询问或讯问笔录所直接 证明的并不是案件事实,而是某被害人、证人、被告 人曾经作过关于案件事实的某种陈述。 也即,询问笔录不能直接证明某证人看到了什么, 只能证明该证人曾经说过他看到了什么;讯问笔录也 不能直接证明某被告人干了什么,只能证明他曾经说 过他干了什么。
可见,在证明具体案件事实的问题上,笔录应该属 于传闻证据。但是,在证明该证人或被告人是否曾经 作出过该陈述的问题上,笔录则是原始证据。
运用的最佳方法是把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结合起来, 发挥各自的优势,避免各自的弱点。
四、实物证据与言词证据的证明力问题 第七十七条 人民法院就数个证据对同一事实的证 明力,可以依照下列原则认定: (二)物证、档案、鉴定结论、勘验笔录或者经过 公证、登记的书证,其证明力一般大于其他书证、视 听资料和证人证言; 但我们并不能据此得出结论认为:实物证据的证明 力一般大于言词证据
(4)笔录的发达是我国司法活动中强职权主义和书面 证据中心主义的产物。
大量使用笔录,固然可以提高司法的效率,但是却 容易导致司法证明的偏差,以及权力对权利的侵犯。 因此,我国的诉讼(证明)模式应该从笔录中心向 言词中心转化,以有利于更准确地审查判断各种言词 证据的真实可靠性,有利于解决司法实践中的翻证和 翻供的问题,有利于加强对陈述人的权利保护,最终 有利于保障司法公正。
二、划分标准 来源说,以证据的信息来源作为划分的标准。 形式说,以证据的形式作为划分的标准。 内容说,以证据的内容作为划分的依据
我们认为,划分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的标准,不仅是 看证据的形式是否具有言词的性质或实物的性质,还要 看证据的实质内容是言词还是实物。
如视听制品本身表现形式是实物,但是作为证据来 说,它可以是实物证据,也可以是言词证据。这分为 两种情况: 如果录音或录像带记录的内容本身就是案件事实, 如绑架分子要求被绑架人家属交付赎金的电话录音, 抢银行的录像,这些录音或录像带本身就是实物证据。
证据法 精心笔记(樊崇义)
证据法主要是指诉讼证据法,(包括民事诉讼证据法、刑事证据法和行政诉讼证据法)。
证据法是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律制度的历史发展:⑴以“神判”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⑵以“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进化为以物证和人证为主的证明方法。
西方国家主要是: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法定证据法律制度→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
神示证据法律制度(存在于西方奴隶制度社会及欧洲封建社会前期)的主要证明方法或方式有:“神誓”“水审”“火审”“决斗”“卜卦”“抽签”等。
法定证据制度(法律预先规定了各种证据的资格和证明力的规则,法官必须据此做出裁判的一种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是:㈠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
㈡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化。
证据被根据其表现形式划分为完全证据和不完全证据。
㈢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
值得肯定的是:①取代了神示证据法律制度朝着合理化方向发展;②严格规则有利于统一法制,防止法官专断;③强调了规则的意义,并致力于规则的制定和运用。
最大缺陷在于:以具体经验代替一般规则,以法定方式将不同证据的不同证明力加以绝对化、等级化,机械、单一,过分的限制了法官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同时,刑讯逼供不仅招致背离事实真相,而且侵犯了被告人的人权。
自由心证证据法律制度(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原则的要求:⒈对于证据的取舍及其证明力,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规则和自己的理性良知自由判断;⒉法官形成内心确信,并据此认定案件事实。
“内心确信”是指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形成确信,即法官心证程度应当达到“超出合理怀疑”(刑事诉讼)或者“真实的可能性大于虚假的可能性”(民事诉讼、行政诉讼)的证明标准。
《证据法学课件》PPT课件
► (一)概念:
► 神示证据制度,是指司法人员用一定形式邀请神灵帮 助裁判案情,并且用一定方式把神灵的旨意表现出来, 根据神意的启示来判断诉讼中的是非曲直的一种证据 制度。神示证据制度,其本质特征是以获取神的启示 作为断案的方法。
(二)产生的原因:
1.政治上实行神权统治 2.生产力不发达,人们缺乏战胜自然的力量,普遍
►证据制度的理论基础 (理解) ► 证据法学的研究方法(领会) ►证据法学的体系 (了解)
第一节 证据法的概念及其研究 对象
►一、证据法的概念:
►广义上的证据法,是指所有涉及证据及其 证据取得、运用的有关法律规范的总称.
► 包括诉讼证据法和非诉讼证据法
►狭义的证据法仅指诉讼证据法,也即是专 门订立的证据法典以及诉讼法中与证据有 关的各种具体规定 .
如何对法官滥用裁判权进行制约呢?
► 大陆法系采用自由心证证据制度的国家,针对法 官的自由裁量权规定了相应的制约机制,根据时 间不同可以分为事前制约和事后制约。
► 事前制约通过法官的选任机制、培训机制等保证 法官的职业素质,防止法官滥用权力。
► 事后制约体现在完善的诉讼程序上,如大陆法系 国家的上诉制度和再审制度。
► 神判法的适用一般是在案情严重或十分复杂的►1、神示证据制度是非科学、非理性的司 法证明制度。如:鳄鱼审
►2、神示证据制度提高了司法判决的权威 性,有助于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3、神示证据制度在一定情况下可以起到 查明案件事实的作用。
► 如:面包奶酪审
(五)神示证据制度的消亡
►(二)概念
►法定证据制度,是法律根据证据的不同形式, 预先规定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和判断证据的规 则,法官必须据此作出判决的一种证据制度。
证据法笔记第五讲
3、请你用一句话描述自己设定的人生成就标准。
二、司法证明的基本环节
取证,举证,质证,认证
证明环节流程图
说明:证明环节可以概括为取证、举证、质证与认证的一体化“生产”流程,其处理的材料是证据,其最终“产品”是认证结果。
当事人协商、法院指定、法律规定?
民事诉讼中的举证期限
《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3条:“举证期限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人民法院认可。由人民法院指定举证期限的,指定的期限不得少于30日,自当事人收到案件受理通知书和应诉通知书的次日起计算。”
第38条:“人民法院组织当事人交换证据的,交换证据之日举证期限届满。”
(五)司法证明的构成
证明主体,对象,方法,规则,过程,结果
证明构成结构图
期中测验
你如何证明?
如何证明你的人生成就?
1、以下选项中哪些可以使你在社会中获得人生成就感?(最多选三项)
(1)官职;(2)财富;(3)社会名气;(4)工作业绩;(5)高尚名声。
2、以下哪个选项最能满足你在社会中的人生成就感?(单选)
“当事人在原审中提供的主要证据,原审未与质证、认证,但足以推翻原判决、裁定的,应当视为新的证据。”
(要考虑当事人未发现或提取该证据的主观过错。)
(三)质证
A质证的概念
质证的主体:当事方及其法律代理人(法官?)
质证的对象:全部证据(实物证据?法官收集的证据?)
2)民事再审事由中的新证据
高法《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2008年12月1日生效)第10条规定了新证据的三种情形:“(1)原审庭审结束前已客观存在庭审后新发现的证据;(2)原审庭审结束前已经发现,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取得或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的证据;(3)原审庭审结束后原作出鉴定结论、勘验笔录者重新鉴定、勘验,推翻原结论的证据。”
证据法笔记201320
证据法指司法机关和诉讼当事人等确定案件事实真伪时应当遵循的法律规范。
证据法的宗旨证据法制度必须遵行宪法(目的:服从宪法、肯定当事人的程序主体地位、将宪法有关原则主体化);保障诉讼当事人的证明权;保障法院公正、及时地认定案件事实(公正和效率是司法和诉讼的两个主要价值)。
法定证据法律制度的主要内容各种证据的证明力及证据的收集和判断,均由法律预先明确规定,法官不得自由裁量;证据的形式化和等级性;刑讯拷问是获取证据的合法方式;对最终的事实认定,规定了严格的证据要件。
自由心证原则(主义):法律不预先设定机械的规则来指示或约束法官,在原则上视各种证据的证明力为平等,由法官针对具体案情根据经验法则、逻辑法则和自己理性良知自由判断证据和认定事实。
自由心证的保障机制心证形成前司法独立,禁止外部的非法干预,确保法官能够自由地形成心证;法官资格限制,保障法官能够以其法律素质、理性良知及其所获知的经验法则、逻辑法则等形成合理心证;等等。
心证形成过程中无罪推定原则,推定被告人无罪,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审判公开,约束法官随意形成心证,保障法官判断的合理性;回避制度,保障法官能够以理性和中立判断;证据裁判原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必须依据经过法定的正式的证据调查程序后具有证明力的证据;补强证据规则,要求法官认定事实的被告人自白必须有补强证据以保障合理的心证形成;重大案件的判断采用合议制;证明标准,要求法官内心对于案件事实真实性的认知达到确信程度;等等。
心证形成后判决理由制度,要求法官将心证形成的过程及原因或基础记明心判决书之中;事后审查制度等。
证据法学的学科特点专门性和应用性。
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诉讼证明和证据的原则制度;诉讼证明的实践和经验;诉讼证明的基本理论;诉讼证明和证据的立法环境和适用环境;有关证据法和证据法学交叉和边缘问题。
证据法学的研究和学习方法理论和实践相结合;共性和个性相结合;程序法和实体法相结合的研究和学习方法;比较的方法;法社会学研究方法。
刑事证据法笔记(第12-13章)
刑事证据法笔记(第12-13章)第十二章证据的法定形式概述一、证据表现形式的法定化证据是证据事实和证据载体的有机统一。
所谓“证据载体”,也就是通常所说的证据的表现形式。
所谓证据的法定形式,又称为“法定证据种类”,是刑事证据法所确立的各种证据载体的表现形式。
刑事诉讼法对八种证据形式的限定,意味着只有被法律明文列举的证据种类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证据”,而在此范围之外的实物、笔录、陈述等则都被排除于法定“证据”范围之外。
二、对证据形式法定化的反思刑事诉讼法不可能将如此繁杂的证据形式都列入成文规则之中。
而这些证据形式在我国司法实践中都在得到普遍的运用,也没有遇到任何“合法性”方面的挑战。
作为一种旨在规范证据运用活动的法律,证据法的主要使命在于为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设定必要的法律条件和准入资格。
至于证据的载体和表现形式,一旦受到法律的限制,就有可能扼杀证据制度的弹性和活力,使得大量明明记载着证据事实的载体形式被排除于证据范围之外。
不仅如此,这种旨在限定证据法定种类的规则可能也是难以得到实施的。
这本身既显示了法律规则的失灵,也说明这类涉及证据法定形式的规则是有其局限性的。
第十三章物证与书证一、物证、书证的概念物证是以其外部特征、物理属性发挥证明作用的物品或痕迹。
从证据载体上看,物证通常表现为物品和痕迹两大类,前者是指那些客观存在的物体实物,如刀、枪、石块、砖头、笔、尸体、毛发等,后者则是指那些在其他物体上留下的印记,如血迹、汗迹、精斑、指纹、脚印等。
书证是以其所表述的内容和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的文件或者其他物品。
从证据载体来看,书证通常表现为书面文件,如信件、文件、裁判文书、票据等。
但书证也并不限于书面文件,有时一些实物也可以称为书证,如某些写有符号、文字、图形的纺织物、金属物、石块、墙体等。
但是,不论书证具有怎样的证据载体,它们都有一个共同的特点,那就是以其所记载的内容或者所表达的思想来发挥证明作用。
也就是说,各种书证所记载的图形、符号、文字等表达了某种证据事实,而这类证据事实与本案的犯罪事实、量刑事实或者程序事实发生了关联性。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
自考证据法学章节讲义第一章:绪论证据法学的研究对象:包括证据法及其证明规则:证据及其证明力、证明力;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收集、审查、判断和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的经验以及他们的规律。
第二章:证据制度概述一、三种证据制度的优缺点。
即神示证据制度、法定证据制度和自有心证证据制度。
二、新中国的证据法律制度第三章:证据的概念和意义一、证据的概念二、诉讼证据的基本特征:客观性、关联性和合法性第四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重点把握本章所列各种法定证据的概念、范围及对案件事实证明价值和作用、价值证明力的特点。
第五章:证据的种类一、本章为重点章二、1.证据分类的意义以及对办案实践的作用2.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第六章:证据的收集和保全收集和保全证据的规则和要求第七章:证明概述诉讼证据的构成和特征,以及对刑、民、行三大诉讼证明的差异。
第八章:证明对象三大诉讼证明对象的确定第九章:证明责任证明责任的概念之不同理解,以及三大诉讼证明责任之异同第十章:证明标准如何把握我国刑事、民事、行政诉讼中的证明标准第十一章:证据的审查判断一、辩证唯物主义认识论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武器二、证据是否确实、充分、合法是审查判断证据的核心。
第十二章:推定和司法认知法律上的推定和司法认知的范围第十三章:证据规则设置证据规则的必要性和可行性,以促进证据立法。
第一章绪论一、了解:1、证据制度及其传统文化背景2、证据制度和经济制度、诉讼制度的关系二、领会:1、证据的内容和形式的统一关系证据的内容是证据本身内在具有的证明能力,它具有客观实在性和关联性;证据的形式是证据在法律上所具有的外在表现方式和正当的获取手段。
证据的内容和形式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它们的对立体现在各自表现的内容不同;它们的统一表现于具有共同的目标-------查明案件的真实。
二者的一致,这当然是最理想的现实要求,但在司法实践中常常难以统一,主要是因为理论与实际结合上存在两个难以解决的问题:(1)证据材料内容真实,取证方式违法。
证据法讲义4
第四讲民事诉讼与推定制度一、推定的概念与性质1、推定的概念:所谓推定,是指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由法院按照经验法则,从已知的基础事实推断未知的推定事实的存在,并允许当事人提出反证以推翻的一种证据法则。
直接证明对象以经验为联接目标证明对象换言之,推定就是证明了基础事实就能够达到证明结论事实的一种证明制度。
2、推定的性质(1)功能:解决证据证明的局限性。
(2)属于证据法的范畴(3)不是一种证据,而是一种证明的手段、证明的方法,属于证据法中的证明的范畴。
3、拟制过程与推定非常的相似,也是证明的基础事实的存在就达到证明结论事实存在的效果。
在立法表述上往往使用“视为”。
例如:《民法通则》第 66 条规定,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
《民事诉讼法》第 84 条规定,对于下落不明的受送达人,自发出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拟制涉及实体法与程序法,但绝对不是推定,关键性的区别有两点:1、基础事实与结论事实之间的连接不是经验,而且基础事实与结论事实在逻辑上是没有必然联系的,这个过程所体现的不是依照人的逻辑思维对事实的推断,而是一种基于公共政策或者公共利益而强行建立的法律连接;2、正是基于上面第一点,拟制的事实是不可以推翻的,但推定的事实是可以推翻的。
二、推定的分类推定的分类方法很多,但对司法实践较有意义的分法为二分法,即将推定划分为法律上的推定和事实上的推定。
1、法律上的推定:以法律作为连接。
这种做法与推定的连接是经验这个说法并不矛盾,因为证据规则的产生都遵循一个从经验到规则这样一个归纳的过程。
法律上的推定只是将司法实践中一些成熟的推论以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而已,当然,之所以要用法律的形式固定下来,不单单因为经验的成熟,还会因为这种推定当中所蕴含的公共利益体现的急迫性。
例子:1、印度法上面的新娘死亡案件;2、中国立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企业破产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1条:债务人停止支付到期债务并呈连续状态,如无相反证据,可推定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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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据法学》第四讲证明的界说与基本范畴何家弘主讲一、什么是证明——从高莺莺事件谈起2002年3月15日,襄樊市老河口市宝石宾馆服务员高莺莺在宾馆坠楼身亡。
3月16日,老河口警方指派的法医尸检后得出结论,高莺莺系自杀身亡。
高家人怀疑曾遭受性侵害高的家人说:高莺莺脖子上有紫红色的掐痕;两手腕及手背有紫红色握痕,像是曾被人用力抓持过双手;上身所穿工装纽扣少了几粒;下身裤子拉链开着、腰带也不知去向。
高天虎的三婶焦秀英曾在1958年就读于卫校,1962年开始在赵岗乡卫生院工作。
她告诉《瞭望东方周刊》记者:“我当时就觉得莺莺是冤死的,按理说如果莺莺是自杀,应该全身都是血,但莺莺除了脸上之外没什么血。
她脖子上、手臂还都是紫红色的斑点,我感觉莺莺就是被害的。
”高莺莺事件模拟现场图自杀?他杀?意外?《老河口市公安局法医检验鉴定书》死亡原因:死者口鼻右耳出血,说明死者系颅内骨折、严重的颅脑损伤而致死亡。
致伤工具推断:死者体表无明显损伤,而颅脑内及双大腿有严重损伤,说明为生前高坠致伤。
案件性质:死者外表未检出致命伤,而身上的损伤具有高坠伤的特征,结合案情现场分析,死者系生前高坠致严重的颅脑损伤而死亡。
问题:法医检验仅对高莺莺进行了普通尸表检查,没有进行尸体解剖检验,也没有进行阴道分泌物检验,鉴定书全文都没有关于高莺莺下身尸检的内容。
事件的了结?高莺莺家人不认同公安局的结论,不让火化尸体。
3月18日凌晨4点,老河口市出动警察和武警将放在宝石宾馆的高莺莺尸体拖走,当晚尸体被火化。
此后,高莺莺父母四处上访,一些媒体对此事跟踪报道。
事件的后续发展2003年,湖北襄樊市委书记孙楚寅落马,陆陆续续牵出领导干部70余人。
“官场地震”使高莺莺案重新进入人们的视线。
2006年初,某杂志发表了《高莺莺之死九问》等报道,对高莺莺之死提出种种质疑,国内各大门户网站等众多媒体相继转载,一时间,高莺莺死亡事件引起社会广泛关注。
高莺莺内裤上的精斑2002年6月19日,在高莺莺死亡三个月后,高天虎夫妇来到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请求对一件白色内裤上的斑迹进行是否精斑的检验。
高的家人称这是在对高莺莺尸检时他们专门留下来的。
检验结果:内裤上的斑迹为精斑,上面有少量的精子。
当时没有鉴定那精斑是谁的。
案件复查结果从2006年7月5日开始,由湖北省公安厅等单位组成的联合调查组,对高莺莺死亡事件重新进行复查。
2006年8月18日上午,襄樊市政府新闻办公室在武汉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复查结果:高莺莺系跳楼自杀身亡。
关于精斑的鉴定结论2006年7月18日,专案组让高天虎把内裤送到公安部有关部门鉴定。
7月23日,襄樊市公安局将涉嫌伪证罪的高天虎和陈学荣刑事拘留,因为经鉴定内裤上的精斑为高莺莺父亲高天虎所有。
8月18日,官方在公布复查结果时还宣布,高天虎捏造事实,诬告陷害及伪证行为,涉嫌构成犯罪,已被襄樊市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关于鉴定结论的疑问高天虎会用自己的精斑去诬告陷害他人吗?第一次内裤鉴定报告拿到手后,他为什么不销毁内裤?明知精斑是伪证,他还会自己交给公安机关去做鉴定?鉴定机关会出具虚假的鉴定结论吗?检材会有问题吗?高天虎涉嫌伪证罪2007年3月20日,高莺莺父亲高天虎涉嫌诬告罪被起诉至法院。
高天虎案的审判4月17日,襄樊市襄城区人民法院公开宣判,认定高天虎诬告陷害罪成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高天虎上诉。
二审判决襄樊市中级人民法院于5月14日公开审理被告人高天虎诬告陷害上诉案。
5月24日,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高天虎上诉,维持原判。
针对上诉人高天虎及其辩护人提出侦查实验结论不具有证明力的辩解、辩护意见,襄樊中院认为,公安机关为查明案情,确定高莺莺死亡原因,在事发现场由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实验,符合法律规定,且该侦查实验结论能与现场勘查笔录、法医鉴定结论相印证,法院予以采信。
对于辩护人提出在复查高莺莺死亡案件时侦查机关存在程序违法问题的辩护意见、公安部物证鉴定中心鉴定结论无效的辩解意见,以及上诉人高天虎及其辩护人提出原审判决未查明高天虎是何时、何地、以何手段把精液留在其女儿内裤上的质疑,二审法院均予以驳回,并进行说明。
高莺莺事件中证明九问:法医的尸体检验是证明吗?高天虎提供内裤是证明吗?记者的调查是证明吗?公安局复查是证明吗?精斑鉴定是证明吗?检察官的起诉是证明吗?律师的辩护是证明吗?法官的判决是证明吗?上述行为之间有哪些异同?二、证明的概念如何理解证明的含义?如何界定证明的概念?如何理解证明的性质?(一)什么是证明?请举出你自己生活中证明的例子。
请举例说明你所理解的证明概念。
证明概念的特点证明是人们在社会生活和科学研究领域内广泛使用的一个概念。
证明的概念具有复杂性和多义性。
人们对证明概念的界定和使用并不统一。
证明概念的不同含义表示从已知到未知的推论活动;表示支持某种观点或论断的说明活动;表示为某人或某事作证或担保的行为;表示各种具有证明作用的文书。
(二)证明的基本含义《汉语大辞典》:证明就是“据实以明真伪”。
《现代汉语词典》:证明是指“用可靠的材料来表明或者断定人或事物的真实性”。
一般理解:在“证明”一词中,“证”的含义是证据;“明”的含义是明确、说明或表明。
因此,证明就是用证据来明确、说明或表明。
(三)司法活动中的证明概念证明是指司法机关或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确定或阐明案件事实的诉讼活动。
证明就是认知案件事实的理念运动和具体过程的统一。
证明是指诉讼主体按照法定的程序和标准,运用已知的证据和事实来认定案件事实的活动。
证明就是国家公诉机关和诉讼当事人在法庭审理中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向审判机关提出证据,运用证据阐明系争事实、论证诉讼主张的活动。
证明分为广义的和狭义的,狭义的证明是指司法机关和当事人依法运用证据对案情中未知的或者有争议的事实查明的诉讼活动;广义的证明包括证明过程、证明程序、证明对象、证明责任、证明标准。
如何描述或界定证明活动?上述学者观点中使用的描述语可分为三类:第一类包括“认定”、“确定”、“确认”等;第二类包括“推断”、“查明”、“求证”、“探知”等;第三类包括“阐明”、“论证”、“说明”、“表明”等。
你赞成使用哪一类描述语?理解证明概念的几个问题区分证明与证据明确证明的性质认识活动V. 诉讼活动证明是否仅限于审判阶段(四)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证明有两种基本形式:自向证明与他向证明。
自向证明:向自己证明。
先假设后寻找证据。
一般来说,证明者先提出一个假设的结论,然后去寻找证据,并按照一定规则运用证据去证明该结论是正确的或可以成立的。
他向证明:向他人证明。
向不知道自己观点的人证明。
证明者在证明时已经知道或者认为自己已经知道了证明的结论,但是他人不知道或不相信,所以要用证据向他人证明。
诉讼中的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自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就事实问题做出某种认定或裁断的人,如侦查员、检察官、法官;他向证明的主体一般是提出某种事实主张的人,如诉讼中的当事人及其律师。
自向证明和他向证明的主体在诉讼过程中是可以转化的:侦查阶段、审查起诉阶段、审判阶段?侦查人员、检察官、法官?(五)司法证明的定义1司法活动中的证明,即司法人员或司法活动的参与者运用证据明确或表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这包括两层含义其一是提出事实主张的当事人、律师、检察官等用证据向法官说明或表明案件事实存在与否的活动;狭义的司法证明,仅指前一种含义上的证明其二是法官运用证据查明和认定案件事实的认识活动。
2证明与查明区别a查明是一个容易与证明相混淆的概念。
b查明是通过调查研究,明确有关事实的真伪,如侦查人员、公诉人员或审判人员查明案件事实的活动。
c查明在一定意义上可以等同于自向证明,但是与他向证明在内涵和外延上有较大差异。
d查明是自明;证明是他明。
先有查明,后有证明。
三、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证明主体与证明客体是研究司法证明问题时必须明确的一对重要范畴。
在哲学上,主体与客体是相对而言的。
主体是认识者,客体是被认识者;主体是行为的实施者,客体是行为的承受者;主体一般指人,客体一般指事物,包括作为认识或行为对象的人。
明确司法证明的主体和客体,对于制定证据规则以及研究证明责任与证明标准等问题,都有重要意义。
(一)司法证明的主体司法证明的主体即在司法活动中进行证明的人。
广义:凡是在诉讼过程中进行证明活动的人,都是司法证明的主体。
狭义:只有在诉讼过程中提出事实主张并承担证明责任的人才是证明主体,那么在刑事诉讼中就只有公诉人和被告人才是证明的主体,侦查人员、审判人员和辩护律师就都不具有证明主体的资格。
关于证明主体的思考问题他向证明主体与自向证明主体的区别?证明主体与查明主体的区别?证明权利主体、证明义务主体与证明责任主体的区别?(二)司法证明的对象在我国的诉讼法学界,人们一般把证明客体与证明对象作为相同的概念来使用。
在诉讼活动中,证明对象有两种含义:其一是证明的接受者,即证明活动要说服的对象,如法官;其二是证明的承受者,即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也就是证明客体。
狭义的证明对象是证明客体。
(三)司法证明的客体1在司法活动中,证明客体指需要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
研究证明客体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因为证明客体是证明活动的中心环节。
一般来说,证明活动都是从证明客体出发的,是围绕证明客体展开的,也是以证明客体为归宿的。
2 三个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A客观发生的案件事实,如高莺莺坠楼死亡的案件事实;B当事人或公诉人指控的案件事实,如高家人指控的“奸杀事实”;C司法官员认定的“案件事实”,如调查组认定的“自杀事实”。
这三个事实可能相同也可能不相同,或者部分相同部分不相同。
3证明客体的基本特征证明客体是以诉讼主体的事实主张为基础的,没有主张的事实一般不能成为司法证明的客体。
4证明客体是与证明责任密切相关的。
证明客体是必须由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证明客体以实体法律的规定为依据。
因为诉讼主体的事实主张都是依据实体法律的规定提出的,所以实体法律规定的具体案件事实的构成要件往往就是证明客体的基本内容。
5三个需要讨论的问题程序事实能否成为证明客体?证据事实是否属于证明客体?什么是“证据事实”?(四)证明客体的基本内容1证明客体的基本内容是由需要证明的案件事实构成的。
案件事实的构成要素可以简称为“七何”(英文中的七个”W”),即何事(What matter)、何时(When)、何地(Where)、何情(How)、何故(Why)、何物(What thing)、何人(Who)。
2刑事诉讼中的证明客体A被指控犯罪行为构成要件的事实B与犯罪行为轻重有关的各种量刑情节的事实C排除行为的违法性和可罚性的事实D排除或减轻刑事责任的事实E程序事实最高法院1998年《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52条规定需要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包括:(1)被告人的身份;(2)被指控的犯罪行为是否存在;(3)被指控的行为是否为被告人所实施;(4)被告人有无罪过,行为的动机、目的;(5)实施行为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6)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7)被告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有无法定或者酌定从重、从轻、减轻处罚以及免除处罚的情节;(8)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