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格尔法哲学原理》抽象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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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象法的三个环节:占有、契约 、不法和 犯罪
为什么要有所有权?
所有权问题是现代政治哲学的核心问题。马克思对资本主义的 批判首先是对私有制的批判。
私有制不是天经地义的。古埃及的宗教文献《死亡之书》有这 样的神喻:“我给饥饿者以面包,我给裸露者以衣裳。”中世纪 一位神学家说:“你拥有的面包属于饥饿者,你脱下的衣服属 于裸露者,你埋在地下的钱属于身无分文者的救赎和自由。” 这是从需要出发定义财产,也是反对私有制的最古老的道德动 机。但是,从古代开始,人们就意识到,如果人们对自己的劳 动产品没有占有权,就会失去创造财富的动力。因此,一般认 为财富应该属于劳动者。但是,古代哲学家一般认为,人们的 劳动以及劳动产品的交换,不应该以占有为动机,而应满足自 己的需要以及为自己的独立提供条件为动机。因此,从古希腊 到中世纪,高利贷和利息一直是不合法的。
洛克的财产观
洛克的财产观:(1)上帝把土地和自然资源给我 们,是为了让我们获得便利和生活舒适,但是, 一个物只有给某个私人使用,才能给他带来好处 和便利(私人使用权)(2)人对自己的身体具有 所有权,对运用身体的劳动对物的改造所造成的 后果也具有所有权(财产权的根源在于劳动)(3 )上帝赐于我们的一切是供我们使用的,不是
《法哲学原理》第一篇 抽象法(§34-§40)
复旦大学哲学学院 汪行福
2007.9—2008.1
抽象法:概念释义
第二,是联系到法哲学的内容来理解。法是自由的定在,或 者说是自由的现实化。这里的法既包括法律,也包括内心的 道德以及社会习俗和制度(即伦理)。在法这一阶段,自由 是最抽象的,它只是抽象的人格。与这种自由意志相联系的 法,他称为抽象法是合乎逻辑的,因为法本质上就是抽象的 ,它调节的是抽象的法人之间的财产和人格关系。自在自为 自由的主体在法的阶段的特征是“抽象”自由,或消极自由。 对这种自由的考察是法哲学的起点,正如马克思《资本论》 ,不能从资本开始,而必须从商品这个最简单、最抽象的概 念开始。法哲学也一样,不能首先从国家或市民 社会出发, 必须从抽象法出发。
自由实现的三个阶段
自由意志一开始是抽象的,它必须赋予自己以定在,最初的定在 就是人碰到的物,因此人最先是以抽象的人格与物打交道,这是 抽象法和形式法阶段。但是,这种自由是低级的自由,我们只有 把物作为意志的对象占有时才意识到自己是自由的。
道德是这种自由的否定,是意志从外物回到自身。“现在我不仅 仅在直接事物中是自由的,而是本身就是自由的。在这里,人们 关心的是我的判断和意图、我的目的,外部世界对他来说是无足 轻重的。但是,道德的自由仍然是片面的,没有实现理性与现实 的统一。
用于浪费的,因此对物的无限占有是不合理的。 (4)界定财产限制的标准是不损害他人原则,即 一个人占有不损害不减少另一个人的福利。
黑格尔的财产观:人为什么要占有物
抽象的具有直接性和抽象普遍性的法的个人,在法权领域 第一个遇到的问题就是“所有”的问题。(1)从人和自然 的关系来论,一个人人格虽然是抽象,但是如果没有自然 环境,不可能存在的,他的自由意志也不可能实现;(2 )人总是有需要的,要满足他的需要,首先要和外在的物 发生关系,要解决和外物的关系。(3)占有的基础主要 不是人与自然的物质关系,而是人与物之间的精神上的关 系。他说:“所有权所以合乎理性不在于满足需要,而在 于扬弃人格的纯粹主观性。人唯有在所有权中才是作为理 性而存在的。”(41节)在所有权中,物是自由的定在, 只此只有物本身才是法的调节对象。现代法的前提是把人 作为人格看待,因而它不允许奴隶制以及其他涉及人身依 附关系存在。见第52页
黑格尔反对把国家等同于市民社会,认为国家是 客观精神发展的最高形式,是伦理自由的体现形 式,是最具体形态上的自由。《法哲学原理》不 仅是现代社会的辩护,也是它的批判。(§33补 充)
抽象法:概念释义
抽象法(abstract law) 第一, 从黑格尔哲学体系的内在逻辑来理解, 任何
概念的发展都是一个从抽象到具体的过程。黑格 尔讲任何学科,都有一种逻辑的思路在里头,按 我们过去说法,叫逻辑的三段法(syllogism) 。按照 事物的内在逻辑,事物 发展的第一个阶段是 抽象 阶段, 一个事物的自我同一性,但是,这种同一 是抽象的,没有内容的同一。如《逻辑学》“存在 ”范畴 一样,同样,狭义上的法律在这里是意志 最抽象的自我规定,是自由定在的最初级的形式 。
所有权的形成
“人有权把他的意志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 西。”(52页、44节)这个过程有三个阶段。第一个阶段,是 把外物拿过来。比如说个人摘了一个果实,用手把它取来,为 “占取”,取来的含义多一点;第二个阶段为“占有”,就是拿过 来之后,放在自己手里面了,与外物的关系就进了一步;但黑 格尔认为你光占着物,并没有实际的意义,所以产生了第三个 阶段,就是把拿来的、自己占有的东西,变成属于自己的东西 ,就是“所有”,就是把自己的意志放在这个物里面。我是有自 由意志的个体,那我自由的意志怎么在物上实现呢?就是给这 个物打上自己的烙印——这在法律上有很多的办法,比如写上 自己的名字、做一个特定的标志等。在这里,重要的就是要形 成一种抽象的状态,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实现在所有物上,打上 各种各样的烙印,最后这个东西就是“我的”,把“我的”这个概 念和这个东西紧密地联系在一起,这个东西就成了“所有物”, “所有”的过程就完成了。
生命权和身体权
所有权不仅涉及到人与物的关系,也涉及到自由的人格与肉体 之间的关系 。这是一个人的生命权、或对身体的所有权问题。 一般人都说“我的身体属于我”,但是黑格尔作了一个区分,“我 有身体”是一回事,“我要有我的身体”、或者“我根据我的意志有 我的身体”,其中的含义就不一样。第一种状况,“我有身体”, 好像是中立的,是自然的客观的描述;但是第二种状况,有了 意志成分,把自由意志与之联系在一起,或者把身体看成实现 自由意志的不可少的要素。在抽象法阶段,讲的就是我根据我 的意志拥有我的身体,这个差别是很大的,也会导致后面许多 问题的论证。比如人家伤害了你的身体,就不仅仅是伤害了你 的胳膊或腿,而是伤害了你的自由意志,你的身体是和你的自 由意志联系在一起的。法和不法也是和意志联系在一块的。这 种法权状况是和动物不一样的。动物只是简单的“有”身体,也 可以支配自己的身体,但是,抽象的人完整的把自己的身体看 成自由意志的体现,有意志的因素在里面。
所有权是自由的定在
对物的占有是人的绝对权利:人有权把他的意志 体现在任何物中,因而使该物成为我的东西…… 这就是人对一切物据为己有的绝对权利。”(44节 )
占有就是把某物置于我自己外部力量的支配之下 。在这个支配行动中,关键不是人与物之间发生 的具体的利益关系,也不是物满足了人的需求, “但真正的观点在于,从自由的角度看,财产是 自由最初的定在,它本身就是本质目的。”(54 页、45节)这段话非常重要。人的自由是一个系 统,每一阶段都有其必然的规定性,对人来说, 拥有财产就是最初的自由规定性。
私有制的起源
卢梭的财产观::“我们可以断言,在自然பைடு நூலகம்态中,不平 等几乎是不存在的。由于人类能力的发展和人类智慧的进 步,不平等才获得了它的力量并成长起来;由于私有制和 法律的建立,不平等终于变得根深蒂固而成为合法的了。 此外,我们还可以断言,仅为实在法所认可的精神上的不 平等,每当它与生理上的不平等不相称时,便与自然法相 抵触。这种不相称充分决定了我们对流行于一切文明民族 之中的那种不平等应持什么看法。因为,一个孩子命令着 老年人,一个傻子指导着聪明人,一小撮人拥有许多剩余 的东西,而大量的饥民则缺乏生活必需品,这显然是违反 自然法的,无论人们给不平等下什么样的定义。”(文明 是人类的堕落,而私有制是一切罪恶和堕落的根源)
抽象法的观点
作为自我规定的自由,意志是主观性和客观性的统一。主观上 意味着我的行为目的是我自己所选择的,客观上意味着我选择 的目的不是任意的,而是合理的,即符合他人的意志、期待和 理解的,换言之,是在内容丰富和得到充分证明的。然而,这 一具体自由的化身只有在客观精神充分发展后才能实现。
抽象法是具体自由现身的第一步。在这里,主观 上每个人都把 自己视为纯粹从自己欲望和冲动出发行动的原子式个体中的一 员。作为自我来说,主观上我相信自己具有无限的不受干预地 追求自己欲望的权利,客观上,把任何阻碍我的欲望和追求的 社会制度都视为不合理 的。因此,法的观点是消极自由的观点 ,在这里自由就是不受干预的行动能力。
学是现实本身的自我意识。(§31)
法的概念和本书内容划分的原则
法的概念:我们在本书所谈的法的时候,不仅指 人们通常意义上对这一名词所了解的,即市民法, 而且指道德、伦理和世界史而言;它们都属于法。 属于人类合理生存的普遍条件。
本书内容区分的依据:自由实现的各个阶段,不 同阶段的区分和联系依赖的不是经验历史,而是 自由理念的内在发展。人的自由包含着三重关系, 人与物的关系、个人与自我的关系、人与他人的 关系。这三重关系的法就构成抽象法、道德和伦 理的内容。
法与人格
人格意味着拥有权利的能力(personality implies a capacity to possess right) ,而法的本质是人可以不受干 预的行为的权利,因而 人格是抽象法的基础。法的绝 对命令是“成为一个人,并尊重他人为人。”(Be a person and respect other as persons)(40)这句话非常重 要,自由是法哲学的核心,而自由在抽象法阶段是以 单个主体的人格为基础的。(“自为地存在的意志即抽 象的意志就是人。人间最高贵的事就是成为人”第26节 )“人格一般包含着权利能力……所以法的命令是:成 为一个人,并尊敬他人为人。第36节)
科学的唯一任务就在于把事物的理性带给意识
《法哲学原理》是具体自由的概念辩证法的内在 运动。
概念的辩证法不仅在于产生出界限和相反的东西 的规定,而且在于产出并把握这种规定的肯定内 容和成果,在这个意义上,辩证法揭示了事物的 发展。
概念的辩证法不是主观思维的外部活动,而是事 物固有的灵魂。 “合乎理性地考察事物,而不给 对象从外面带来理性,并对它进行加工制造,而 是说对象就它本身来说是合乎理性的。”因此,哲
自由的第三个阶段是伦理。在这里,“构成普遍目的的善不应仅 仅停留在我的内心,而应该使之实现。”伦理是普遍的意志和单 个意志的统一,是自在自为的意志的真正实现。
黑格尔的立场
道德与伦理的区分:康德的哲学是道德哲学,他 完全取消伦理的特殊性和独立意义,黑格尔的 《法哲学原理》超越了自由主义的法律与道德的 二元论,强调伦理是更高形式的人类自由活动形 式,它超越了内在性与外在性、主观 性与客观性、 个人与社会的对立,是真正意义上的具体自由。 (§33附释)
意志的特殊性是意志概念的一个环节,但是,法只涉及 人格拥有的权利,不涉及意志的内容。法既不考虑个人 的需求,也不考虑动机。在法中,我们只对自己的权利 感兴趣,抽象法最初只是一种单纯可能性,是一种形式 的东西,法的规定提供一种权能。你可以行使,也可以 不行使。(37节)
从人格到财产
·人格是纯粹主观的,它要扬弃这种主观性 ,使自己成为实在的,它必须对象化。对 抽象的排他的个人来说,自然界,即外部 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是他的意志的 第一个对象。因而,对物的占有就构成自 在自为地自由的第一个行动。见第39节。
·法是对消极自由的规定
人格是人的自我的抽象同一性,即我是我,我可以从任 何东西中投身抽象出来,摆脱一切规定性的能力。这种 的自由就是消极的否定自由。黑格尔指出,与道德和伦 理相比,法的规定是一种许可或法的能力(permission or legal power),它给自由限定一个范围,因此法是以 否定形式为自由提供保障的,“在抽象法中只存在禁令” 。(38节)
抽象法的基础是人格
在抽象法阶段,意志是抽象的和直接的。所谓直接性是指,自由意 志的对象是“外部的、直接在眼前看到的世界。”(45)意志在这里是排 他性的单个的人。意志的普遍性是形式的普遍性,是纯粹的我与自身的 关系。
法的基础是单个主体意义上的人格(person)。“人的最贵的事就 是成为人。”人不同于主体,主体只是人格的可能性,动物也是主体, 但他不是人格。“人是意识到主体的主体,因为在人里面我完全意识到 我自己,人就是意识到他自己的纯自为存在的那种自由的单一性。”(46) 虽然在经验世界中人是完全被规定的,它有身高、体重、性别、年龄等 等他无法自由支配的限制因素。但是,在法律中起作用的不是经验的规 定性,而是人抽象的意志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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