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众创空间认定条件随着创新创业的兴起,众创空间成为了一个备受关注的话题。
众创空间是指由政府、企业、社会团体等各种组织或个人投资设立,面向大众提供创业服务和资源的场所。
在中国,众创空间的发展已经进入了快速发展期,同时也得到了政府的大力支持。
为了规范众创空间的建设和管理,国家对于众创空间进行了认定,并制定了一系列认定条件。
一、基本条件1. 法律资质:申请单位必须是依法注册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个人。
2. 场地要求:申请单位必须拥有符合安全、环保、消防等要求的场地,并能够满足其内部运营及服务需求。
3. 设施设备:申请单位必须拥有齐全、先进的办公设施及相关配套设备,并能够满足其内部运营及服务需求。
4. 服务能力: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管理和服务能力,并能够提供符合市场需求和行业特点的创业服务。
二、创新能力1. 创新氛围:申请单位必须具有良好的创新氛围,能够吸引和聚集一批优秀的创业人才。
2. 创新成果: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一定数量和质量的创新成果,并能够为其提供有效的转化和孵化服务。
3. 创新支持:申请单位必须能够为创业者提供全方位、多层次的创业支持,包括资金、技术、市场等方面。
三、社会影响1. 社会责任:申请单位必须具有一定的社会责任感,关注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与社会活动,并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
2. 社会贡献:申请单位必须能够为当地经济发展做出一定贡献,推动区域产业升级和转型发展。
3. 社会认可:申请单位必须得到当地政府及相关部门认可,并得到广大群众的支持和信任。
四、其他条件1. 资金实力:申请单位必须具备一定的资金实力,能够保证众创空间正常运营和服务发展。
2. 人才队伍:申请单位必须拥有一支高素质、专业化的人才队伍,能够为创业者提供优质的服务和支持。
3. 创新管理:申请单位必须具备先进的管理理念和创新的管理模式,能够为创业者提供良好的管理环境和服务体验。
总结以上便是众创空间认定条件的详细介绍。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6.03.25•【字号】甘政办发〔2016〕33号•【施行日期】2016.03.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6〕33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甘肃省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3月25日甘肃省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实施方案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是增强发展新动能、促进社会就业、提高发展质量效益的重要途径,是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重要支撑。
为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实体经济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7号),进一步落实《甘肃省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实施方案》(甘政发〔2015〕98号),充分发挥科技创新的引领和驱动作用,紧密对接实体经济,在制造业、现代服务业等重点产业领域强化企业、科研机构和高校的协同创新,加快建设一批有特色、有潜力的众创空间,有效支撑我省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转型升级,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坚持市场主导作用,坚持科技创新引领,坚持服务实体经济,结合我省实际和特色产业,通过龙头企业、中小微企业、科研院所、高校、创客等多方协同,加快打造产学研用紧密结合的专业化众创空间,为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提供低成本、全方位、专业化服务,吸引更多科技人员投身科技型创新创业,促进人才、技术、资本等各类创新要素的高效配置和有效集成,更大释放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实现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加速转化,推进产业链创新链深度融合,不断提升服务创新创业的能力和水平,增强支撑实体经济发展的新动能。
(精品)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2016众创空间管理办法规定及众创空间运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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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某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省科技厅等7部门《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省决定认定一批省级众创空间。
为了规范省级众创空间的认定和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我省范围内独立运营、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的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创业企业提供包含工作空间、网络空间、交流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等在内的各类创业场所,为创业者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创业服务平台和创新型孵化器。
第三条某省众创空间(以下简称省级众创空间)由省科技厅会同省教育厅、省工信委、省财政厅、省人社厅、省地税局、团省委共同组织认定。
委托某省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省创业中心)开展申报受理、工作指导、政策落实、考核评估等具体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市(州)科技局、省直有关部门、科研院所、高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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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09.29•【字号】兰政办发[2009]202号•【施行日期】2009.09.2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批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09】202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批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九月二十九日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认定和管理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第一条为实施扩大就业的发展战略,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培育、规范、引导和扶持兰州市创业孵化基地(以下简称“孵化基地”)的建设和健康有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孵化基地是指经确认的可为创业者提供管理经营所需的场地以及免费提供创业指导、融资服务、管理咨询、人才培训、技术创新、事务代理、法律援助等各项服务的实体。
第三条创业孵化基地的认定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会同市科技局、市经委实施,并提供相关服务。
第四条孵化基地要与产业发展、城市建设和社会发展相结合,科学规划、合理布局。
加强对小企业的产业政策引导,积极培育和支持科技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出口创汇型、商贸流通型等小企业的发展。
第五条孵化基地建设要坚持政府扶持、市场化运作的原则,充分挖掘社会资源,有效利用城乡各类园区、规模较大的各类闲置场地、厂房、街道、楼宇等适合小企业聚集创业的场所,通过政府出资、民间资本投资、社会资本入股等多种形式投资建设孵化基地,为创业者和小企业提供生产、经营场地支持。
第六条孵化基地建设要与社会化服务相配套,在完善基础设施的同时,孵化基地要增强服务手段,提高服务功能,培育定向服务企业和中介服务机构,为孵化对象提供便捷、优质、高效的创业服务,发挥基地的综合孵化作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3.07.22•【字号】兰政办发[2013]186号•【施行日期】2013.07.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2日兰州市财政局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对我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微型企业的健康快速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大批复,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市级承担的60%的专项资金和市本级承担的税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扶持范围。
符合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要求,经兰州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的初创微型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审核县(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税收奖励资料。
第六条扶持方式主要为: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贷款支持。
资金补助:初创微型企业实际货币资金投入15万元以上,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后,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税收奖励:初创微型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按照“缴纳多少,奖励多少”的原则,将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税收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对单个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兰州扶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方案
兰州市扶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方案为深入实施创新驱动战略,主动适应经济发展新常态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打造兰州经济发展新引擎,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甘肃省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实施扶持众创空间发展“5个2工程”。
力争到2020年全市众创空间等创业孵化平台总量达到200个,总面积达到200万平方米,在孵企业达到2万家,新增创业2万人,带动就业20万人。
二、扶持范围在兰州市范围内合法经营,经国家、省、市、县(区)认定,根据扶持项目和名额,经兰州市众创空间(孵化)联盟评审符合条件的各类创业孵化平台。
主要包括:(一)创客空间、创业咖啡、创业车库、创新工场等市场化、专业化、集成化、网络化的众创空间,实现创新与创业、线上与线下、孵化与投资相结合,为小微创新企业成长和个人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的开放式综合服务平台。
(二)大学生创业园区、创业苗圃、创业驿站等各类政府投资、高校自办、校企合作、企业投资等方式创办的大学生创业孵化平台。
(三)综合类和专业类(软件开发、生物医药、农业工程、化学工程、新材料等)科技企业孵化器、孵化基地。
(四)国家、省、市确定创建或认定的创新创业示范区、创业示范一条街。
三、资金安排在兰州市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保障资金中设立3.291亿元众创空间发展专项资金。
其中新增资金9450万元,整合原有资金2.346亿元。
(一)新增资金1.奖补资金。
每年投入4450万元,对众创空间的基础设施建设、服务平台建设以及开展的交流培训活动进行奖补。
2.政府购买服务。
每年投入5000万元,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对众创空间的水费、电费、暖气费、网租费和房租费等给予适度补贴,对创新创业示范区、创业示范一条街实施无线网络全覆盖。
(二)整合资金1.科技企业孵化器专项扶持资金。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04.18•【字号】兰政办发〔2017〕103号•【施行日期】2017.04.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的通知兰政办发〔2017〕103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已经2017年3月24日市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4月18日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科技创新大会精神,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认真组织落实《甘肃省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以下措施。
一、构建开放合作创新体系1.鼓励国外、省外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科技创新服务机构及科技型企业以合作共建、独立建设等形式在市内设立科研分支机构、联合实验室或技术转移机构,积极组织争取国家、省级补助资金支持,并给予不低于50%的市级配套资金支持。
牵头单位:市科技局配合单位:市发改委、市教育局、市工信委、市财政局2.以兰州新区和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为载体,通过创新支撑、项目带动,推进军民技术双向转移和转化应用,对取得武器装备有关资格证书、进入武器装备采购目录的非军工单位以及建设军民融合创新示范区的,积极组织争取中央、省级财政军民结合专项资金支持,市级财政按照省扶持资金的50%给予配套支持。
牵头单位:市发改委、市工信委配合单位:市财政局3.设立企业在兰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建立企业研发机构专项资金,鼓励企业与高等院校、科研院所联合建立企业研发机构,对符合条件的企业研发机构一次性给予30万元组建资金。
对企业研发机构获得自主知识产权且进入中试、试制、试运行和推广阶段的研发项目,按照单个项目最高不超过100万元以事前立项、分阶段拨付的方式给予资助。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甘肃省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甘肃省众创空
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兰州市科学技术局
•【公布日期】2018.06.15
•【字号】
•【施行日期】2018.06.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
正文
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甘肃省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各众创空间:
为引导和支持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健康发展,贯彻落实《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甘政办发〔2015〕79号)、《关于扎实推进众创空间建设工作的意见》(甘科发〔2015〕14号)精神,加快发展我省众创空间,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我省将继续组织认定一批能有效满足创新创业需求的专业化众创空间和综合性众创空间。
申报工作截止时间为2018年6月26日,请申报单位按照《关于组织开展第三批甘肃省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甘科计函〔2018〕86号)的要求尽快准备申报材料,并报送市科技局审核推荐。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6月15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企业登记管理【发文字号】兰政办发[2013]186号【发布部门】兰州市政府【发布日期】2013.07.22【实施日期】2013.07.22【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的通知(兰政办发【2013】186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部门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细则》已经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讨论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3年7月22日兰州市财政局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了做好对我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的监督管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我市微型企业的健康快速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财政专项资金管理使用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是指由市人大批复,市财政预算安排用于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的专项资金。
(以下简称专项资金)。
第三条资金来源。
市级承担的60%的专项资金和市本级承担的税收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局列入本级预算。
第四条扶持范围。
符合兰州市人民政府《兰州市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实施办法》的要求,经兰州市扶持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复核后的初创微型企业。
第五条专项资金由市财政局负责管理。
市财政局负责专项资金的预算管理,指导和督促县(区)财政部门落实鼓励全民创业扶持微型企业发展政策,审核县(区)财政部门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以及税收奖励资料。
第六条扶持方式主要为:资金补助、税收奖励、贷款支持。
资金补助:初创微型企业实际货币资金投入15万元以上,并将资金划入指定账户后,财政给予5万元的资金补助。
税收奖励:初创微型企业当年实际缴纳的税收总额,按照“缴纳多少,奖励多少”的原则,将市级及以下地方留成部分税收总额进行等额奖励,对单个企业税收奖励总额不超过20万元。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兰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20.02.28•【字号】兰科字〔2020〕9号•【施行日期】2020.02.2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关于印发《兰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县(区)科技局、双创办,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市级众创空间:现将《兰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执行。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2020年2月28日兰州市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79号),根据《兰州市扶持众创空间发展实施方案》(兰办发〔2016〕20号)和《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兰科字〔2018〕143号)有关规定,引导和推动我市众创空间可持续、高质量发展,努力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绩效评价对象为已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
众创空间绩效评价结果将作为落实市级众创空间扶持政策和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评价内容和评价方式(一)评价内容。
经初次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前三年)的评价主要包括众创空间基础条件、创新创业能力、提供创业投融资、孵化绩效和特色工作等。
已享受了三年相关扶持政策的市级众创空间,主要考核以上评价内容的增量,择优奖励。
(二)评价方式。
采取企业自评、现场考核和会议评审相结合的方式进行。
1. 企业自评:被评价单位按照考核评价体系要求,对众创空间运营情况进行自查,形成自评报告上报。
2. 现场考评。
由市科技局牵头组成考核组,对被考核单位报送材料进行复查,现场考核双创工作开展成效。
3. 会议评审:市科技局组织有关专家,对企业上报材料进行评审。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法规类别】招工与就业【发文字号】甘政办发[2015]79号【发布部门】甘肃省政府【发布日期】2015.05.29【实施日期】2015.05.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办发〔2015〕79号2015年5月29日)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有关单位,有关高校、科研院所、企业:《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甘肃省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实施方案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精神,加快我省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适应和引领经济发展新常态,顺应网络时代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新趋势,加快发展众创空间等新型创业服务平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生态环境,推动产业优化升级,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全面融入国家“一带一路”建设的大战略,倾力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段,积极探索西部欠发达地区依靠创新驱动、实现跨越发展的新模式,现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以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精神,以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为主题,以打造丝绸之路经济带甘肃黄金段和建设兰白科技创新改革试验区为契机,以营造良好创新创业生态环境为目标,以激发全社会创新创业活力为主线,以提高区域创新能力为核心,以构建众创空间等创业服务平台为载体,充分考虑我省资本、人才等区域特点,因地制宜,有效整合资源,集成落实政策,完善服务模式,优化体制机制,培养创新人才,厚植创新文化,积极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加快形成我省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兰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开展2018年度兰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8.06.11•【字号】•【施行日期】2018.06.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关于开展2018年度兰州市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的通知各县区政府,兰州新区科发局、高新区经科局、经济区经发局,各有关单位:根据市科技局工作部署,现就开展2018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认定工作通知如下:一、申报时间申报时间:2018年6月11日-7月10日二、申报条件申报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按照《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条件;申报市级众创空间按照《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条件。
三、申报流程1、申报主体按照附件1、2要求填写认定申请表,准备相关证明材料,向所在县区或“三区”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
2、县区或“三区”主管部门初审合格后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3、将申报材料一套,装订后上报。
四、材料报送地址地址:兰州市城关区金昌北路75号广武商厦8楼803室兰州市科技局高新处联系人:蔡勇联系电话:8847570 152****7202工作QQ群:兰州市众创空间561802120市级科技孵化器交流群631897001附件:1、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说明2、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申请表及申报材料说明3、《兰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管理办法》4、《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试行)》兰州市科学技术局2018年6月11日。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等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
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等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科学技术局•【公布日期】2019.02.21•【字号】•【施行日期】2019.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研机构与科技人员正文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等有关文件贯彻落实情况的报告省科技厅:根据《关于贯彻落实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和开展减轻科研人员负担及清理唯论文、唯职称、唯学历、唯奖项专项行动的通知》(甘科政函[2019]25号)要求,结合我局工作职责,现将相关工作开展情况报告如下:一、加强学习,进一步提高对《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抓好赋予科研机构和人员更大自主权有关文件贯彻落实工作的通知》等相关政策重要性的认识近年来,国家、省上围绕完善科研管理、提升科研绩效、推进成果转化、优化分配机制等方面先后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文件,极大的调动了广大科技人员的创新活力。
我市严格贯彻落实国家、省上对于科技创新工作的安排部署,始终把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作推动经济转型升级的核心战略来抓,加强顶层设计,深化科技创新体制改革,强化政策扶持,着眼突破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创新环境,从科技创新改革、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引进培育、新兴产业发展等方面制定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措施,为各类创新主体和科技人员“松绑解锁”。
特别是2017年出台了《兰州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即科技创新“50条”),创新政策体系进一步健全完善。
2017年各部门落实支持科技创新若干措施共为各类创新主体提供各类扶持资金2.77亿元。
2018年我市又制定出台了《中共兰州市委关于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新时代兰州高质量发展的决定》、《在兰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产学研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等政策文件,这些政策的制订出台,为支持高校院所转化科技成果、科研人员投身创新创业、各类企业创新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政策支持,营造了良好的发展环境。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
众创空间认定条件众创空间是指为创业者提供办公场所、资源共享、创新创业服务等支持的公共服务平台。
众创空间的建设和发展,对于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转型升级、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具有重要的意义。
为了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各地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认定条件。
一、场地条件众创空间的场地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规定,具备安全、卫生、环保等基本条件。
场地面积应当达到一定的标准,以满足创业者的办公和生活需要。
同时,场地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隔音等条件,以保证创业者的工作环境。
二、设施条件众创空间应当配备必要的设施和设备,包括办公桌椅、电脑、网络、电话、打印机、复印机、投影仪等。
同时,还应当配备会议室、休息室、厨房、卫生间等公共设施,以满足创业者的各种需求。
三、服务条件众创空间应当提供全方位的服务,包括创业指导、法律咨询、财务管理、市场营销、人力资源等方面的支持。
同时,还应当提供创业培训、创业比赛、创业交流等活动,以促进创业者之间的交流和合作。
四、管理条件众创空间应当建立健全的管理制度和服务流程,确保各项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同时,还应当建立创业者的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以便于对创业者的情况进行跟踪和评估。
五、运营条件众创空间应当具备良好的运营能力和经验,能够有效地吸引和服务创业者。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财务实力和风险控制能力,以保证众创空间的可持续发展。
六、社会效益众创空间应当具备一定的社会效益,能够促进创新创业、推动经济发展、提高人民群众的创新创业能力和素质。
同时,还应当具备一定的公益性和社会责任感,能够为社会做出一定的贡献。
众创空间的认定条件是多方面的,包括场地条件、设施条件、服务条件、管理条件、运营条件和社会效益等方面。
各地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认定标准和评估方法,以保证众创空间的质量和效益。
同时,还应当加强对众创空间的监管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促进众创空间的健康发展。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4.08.21•【字号】兰政办发[2014]209号•【施行日期】2014.08.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14〕209号2014年8月21日)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4年7月1日市政府第72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兰州市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放宽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条件,降低创业成本,激发社会投资活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印发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4〕7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甘肃省注册资本登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甘政发〔2014〕22号)精神,按照方便注册和规范有序的原则,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兰州市内登记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个体工商户等市场主体。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的登记机关。
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简化市场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方便市场主体准入。
第四条住所是市场主体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是公示市场主体的法律文件送达地以及确定市场主体的司法和行政管辖地。
经营场所是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的场所。
市场主体的经营场所可以与住所不在同一地点。
第五条市场主体登记时,申请人需提交对住所(经营场所)享有使用权的证明,并对证明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
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经有关部门批准,方可在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市场主体应当取得许可证或批准文件,经工商部门登记核准后再开展相关经营活动。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5.07.25•【字号】兰政办发[2005]108号•【施行日期】2005.08.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就业促进正文兰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兰政办发[2005]108号)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级各单位:《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附件:1、《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2、《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资金拨付审批表》(略)二00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附1:兰州市再就业创业基地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工作的实施办法》(市委发〔2003〕7号)文件精神,切实帮助下岗失业人员特别是大龄下岗失业人员(4050)尽快实现再就业,探索创办多种形式的再就业创业基地。
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再就业创业基地是指由社会团体、企业、个人等多种投资形式创办的,以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为主,其他下岗失业人员为辅,具有以工代赈性质的经济实体。
该实体应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实行自主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再就业创业基地应是劳动密集型的加工业、社区服务业、手工业和种养殖业及服务型和商贸型企业。
凡具备下列条件的,均可申办再就业创业基地。
(一)企业产品和服务项目具有良好的市场和社会需求;(二)应有固定的经营场地和一定的生产设施;(三)职工人数在50人以上,安置下岗失业人员比例达到企业职工总数60%以上,其中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应达到企业职工总数的30%。
第四条申办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程序(一)申请与审核。
由组建再就业创业基地的经济实体向县(区)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
县(区)劳动保障部门进行初审,并提供下列材料:1、创办再就业创业基地申请书;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3、职工花名册;4、企业与职工签定的劳动合同;5、再就业创业基地有关规章制度;6、经营服务厂房(场地)证明复印件;7、安置大龄下岗失业人员具体岗位数量;8、下岗失业人员证明材料(《再就业优惠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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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众创空间认定管理办法(2018年)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扶持众创空间发展,服务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9号)和《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发展众创空间推进大众创新创业的实施意见》(甘政办发〔2015〕7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众创空间是指在兰州市范围内独立运营,针对早期创新创业,集中面向科技类和创意设计类及相关产业,提供工作空间、网络空间、社交空间和资源共享空间,积极利用众筹、众扶、众包等新手段,以社会化、专业化、市场化、网络化为服务特色,实现低成本、便利化、全要素、开放式运营的创新创业载体。
第三条各县(区)政府和兰州新区、高新区、经济区管委会负责本地区市级众创空间的建设和推荐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和程序
第四条申请认定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独立的法人主体。
申请单位应当是兰州市范围内注册运营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单位,申请主体成立并运营1年以上,有稳定的经营收入,众创空间实际运营时间(截止到申报时)应已满12个月以上。
(二)固定的办公场所。
综合性众创空间拥有不低于500平方米
的服务场地,不少于20个独立工位,专业化众创空间不低于1000平方米。
同时须具备公共服务场地和设施,其中,办公与公共服务场地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80%。
租赁场地的,租期应在3年以上。
基于网络的虚拟众创空间适当放宽办公场地要求,但应具备相应的网络基础服务平台,对接创新创业资源,提供完善的配套孵化服务。
(三)入孵的小微企业或创业团队(入孵企业、创业团队经营项目符合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和现代服务业要求,并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不少于10个。
(四)良好的配套设施。
有相应的供电、供水、消防、通讯、网络等配套基础设施,具备“即入即开”条件,能够提供免费或低成本的办公条件和信息沟通交流场地。
(五)专业的管理辅导团队。
具有与开展创新创业服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有至少3名以上具有相应专业知识、技能的管理服务人员。
(六)健全的管理制度。
具有完善的创业实体评估准入、财务管理、日常管理服务与退出机制等规章制度。
(七)完善的孵化服务体系。
众创空间内应提供开放共享式办公场地、流动工位、宽带网络、公共软件、互联网资源等基础服务。
能够为入孵创客、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提供注册、创业辅导、融资等相关的高效便捷服务。
能够协调公共创新资源,为创业者提供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成果交易、知识产权、认证检测等科技服务。
以上服务内容延伸至线上,实现线上与线下相结合。
举办日常性创业沙龙、大讲堂、训练营等培训活动。
(八)专门的融资渠道。
自主设立或引进投融资机构设立种子基金,为创业者提供资金支持和融资服务。
通过提供借款和收购初创成果及天使投资等方式,促进创业者持续创业。
有实质投资行为且融资金额达到一定额度的,优先认定。
(九)运营主体在填报上一年及当年内未发生重大安全、重大质量事故和严重环境违法、科研严重失信行为,且企业未列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
第五条专业化众创空间申报主体为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和创新型企业。
专业化众创空间应聚焦战略性新兴产业细分领域,具备较完善的专业化研究开发和产业化条件,具有专业化的研发设计、检验检测、模型加工、中试生产等研发、生产设备设施和厂房等,并提供符合行业特征专业领域的技术、信息、资本、供应链、市场对接等个性化、定制化服务。
第六条申请认定材料包括:
(一)兰州市众创空间申请表;
(二)众创空间运营机构注册证照(复印件);
(三)众创空间场所产权证书或租赁合同(复印件);
(四)众创空间管理人员的相关资质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众创空间建设运营方案,包括具备的条件、建设内容、运营机制、可提供的服务、年度建设计划、保障措施、众创空间内部管理规章制度文件等;
(六)众创空间天使投资人、创业投资机构和其他融资服务机构
名单;
(七)众创空间为入孵创客、创业团队或创业企业提供融资证明材料;
(八)在职管理人员和辅导人员名单;
(九)入孵小微企业和团队名册;
(十)年度申报通知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七条认定程序:
(一)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向所在县区或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管委会的双创工作负责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初审合格后向市科技局提出书面推荐意见。
(二)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会同市发改委、市人社局、市工信委组织专家通过实地查验和集中审议的方式进行复审,形成复审意见。
(三)市科技局局务会根据复审意见进行综合研究形成审定结果。
(四)审定结果在市科技局门户网站对外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文公布,认定为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颁发“兰州市(市级)众创空间”牌匾。
第八条被认定为市级众创空间的单位,其原产权和隶属关系不变。
第三章运行管理
第九条按照“属地化管理”的原则,经认定的市级众创空间由
所属县区及兰州新区、兰州高新区、兰州经济区管委会的双创工作负责部门进行日常管理,并接受市双创部门联席会议成员单位的指导和监督。
第十条发挥好兰州众创孵化联盟作用,组织开展人员培训、投融资对接、创业培训、市场推广、技术交流等活动,推动企业和创业服务机构有效对接,集中组织项目路演等创新创业活动。
第十一条众创空间应积极协助入孵创新创业团队和创业企业办理工商注册、税务登记、财务管理、纳税申报、知识产权申请等服务;鼓励支持众创空间建设公共服务平台、对接专业服务机构建立合作关系,提升管理团队综合素质,不断丰富、拓展众创空间服务能力。
第十二条众创空间应为孵化成熟的创业企业和创新创业团队在对应孵化器、加速器或科技产业园内继续加速孵化积极推荐对接,协助办理地址变更、迁出众创空间等手续。
第四章评估与考核
第十三条众创空间的运营主体应当建立完善运行机制、创业辅导制度,规范企业入孵制度、企业毕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和知识产权保护等制度机制,并积极探索开展新型孵化模式。
第十四条对通过认定的众创空间实行定期工作指导、年度考核与动态管理。
根据众创空间年度开展的培训辅导次数和培训人次、入孵的小微企业和团队数、毕业团队注册企业数及其开展的业务情况等指标进行绩效考核。
第十五条对提供虚假材料等不正当手段通过市级认定的,经查实后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骗取财政资金支持或未按规定使用财政资金的,按规定收回财政资金,并依法依规对责任主体进行处理。
第十六条建立众创空间绩效评价体系和退出机制。
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市级众创空间,限期整改;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众创空间认定。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