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
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财预[2002]314号第二条本方法适用于纳入财政预算治理的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民主党派因公派出的出国代表团组的外汇开支。
第三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刻在三个月以内(含三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五条各单位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必须贯彻“小、少、精’’的原则,发扬“勤俭办外事”的精神,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操纵出国时刻,严禁绕道旅行,幸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七条出国用汇统一从财政部门下达的非贸易非经营性购汇人民币限额预算中列支,具体购汇手续通过中国银行办理。
预算内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出国用汇不得使用其他外汇。
第二章申请第八条出国团组在取得出国任务正式批件后,必须由专人到指定供汇部门(中央单位在本单位的外事财务部门、地点单位在当地财政厅局)办理外汇申请手续。
第九条出国团组办理外汇申请手续时,须携带下列证件:1.有权审批出国部门开出的出国任务批件;2.临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一式两份,见附表一);3.国外活动日程安排表;4.国外邀请函(或出国培训协议、会议通知书、人事组织部门的行政审批件以及其他相关证件)。
第十条出国团组编制用汇预算应按《临时出国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执行。
第十一条出国团组依照国家规定的标准能够申请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1.都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都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依照外方邀请函和批准的出国活动路线,参照有关资料和惯例供汇,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2.出国团组在国外确需开支的翻译费、宴请费等费用,必须随出国任务申请一起报批。
3.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定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方法随着大学国际交流和合作项目的不断扩大和深化,大学因公出国(境)的需求越来越高。
为保证出国(境)活动的顺当进行,打造规范的出国(境)用汇管理机制,尤为紧要。
本文旨在针对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提出建议,以维护大学资金的安全性及合法性,加强大学资金的管理。
一、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概念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指的是在因公事由下,大学出国(境)人员所需要的旅费、留宿费及其他相关费用,并以货币形式支出的资金。
因公事由包括出国(境)开会、访问、学习、考察、科研等。
二、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申请及审批程序1. 申请程序(1)出国(境)人员应提前至少三个月提交出国计划书并注明需要的费用。
(2)出国(境)人员须向财务部或行政部或学院领导办公室提交“出国(境)经费申请表”,经财务主管及其行政主管审核批准后,在最短时间内准备好申请资料,供给应财务部备案。
2. 审批程序(1)财务部门审核出国(境)人员提交“出国(境)经费申请表”后,财务部门应当依照预算及财务规章制度,审核并审批该经费申请表。
(2)行政部门审核出国(境)人员的出境事宜,还需要相关行政部门的审核。
行政部门应当对出国(境)事项进行综合审批,并与财务部门达成一致看法后,最后确认该经费申请表。
(3)最高领导审批大学最高领导层应对出国(境)活动的实质性内容进行审批,并确定最后出国(境)人员的名单。
三、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结汇及购汇程序1. 结汇(1)出境前7日内,由出国(境)人员及经费主管(兼保管人)共同办理。
(2)填写《外汇结汇须知》,将《出境人员外汇结汇申请书》和发票带到银行办理。
(3)银行审核通过后,结汇人可将货币提取至个人或公司的银行账户。
2. 购汇(1)出国(境)人员及其经费主管(兼保管人)在出境前进行购汇。
(2)出国(境)人员及其经费主管(兼保管人)持有效护照和办理了商业银行购汇许可证的申请表,到有外汇业务资格的商业银行办理。
XX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XX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根据中共XX省委办公厅、XX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政府外侨办省委组织部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厅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境)的意见》的通知精神,制定《XX大学出国(境)管理办法》。
一、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一)制订年度计划,限量管理出访人员1.要根据工作任务和需要制订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不得安排照顾性和考察性的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
2.正校级领导每年出国(境)不超过X次,分管外事校级领导根据工作需要安排。
其他校级人员X个任期内出国(境)不超过X次或X年内出国(境)不超过X次。
此举是指有必要出国执行公务的最高限量,不得曲解为校级领导干部每人每年或X年可以享受X次因公出国(境)待遇。
3.同一部门的领导班子成员,不得同团出访,不得同时或X 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4.已离(退)休人员不再派遣出国执行任务。
已离开原工作岗位且从事工作与原单位无关联的党政干部,不得再由原单位安排因公出国。
5.压缩出国培训规模,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
(二)严格执行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1.校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须经校长办公会议、党委常委会议研究,由国际交流与合作处负责向省教育厅、省外事侨务办公室等部门报批。
2.处级(含处级)以下干部、教职工等所有使用学校事业经费(含科研经费)出访的团组和个人,由派出单位签署意见,学校财务部门出具经费证明,国际交流与合作处把关,组织、人事部门备案,主管校领导批准,主管外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审批。
(三)规范安排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1.出访须有外方业务对口部门或相应级别人员邀请,不得应境外中资企业邀请出访,不得接受海外华侨华人和外国驻华机构邀请,严禁通过中介机构联系或出具邀请函,邀请单位和邀请人应与出访人员的职级身份相称,不得降格以求。
2.出访团组人员构成须符合任务需要,总人数不得超过X人。
严禁拆分团组、分别报批。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勤俭办外事"的方针,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含出境,下同)用汇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节约国家外汇资金,防止因公出国中的逃汇、套汇、骗汇等行为,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因公临时出国用汇管理办法>的通知》(财预〔2002〕314号)、《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宁大政〔2005〕31号),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间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临时出国。
第三条因公临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访问、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四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控制出国时间,严禁绕道旅游,避免重复考察,节约外汇开支。
第五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计划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管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管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管理。
第六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七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临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管理办法》执行。
根据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不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城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城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计划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根据惯例制订预算,但不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大学国际交流与合作的不断深化,大学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的情况越来越多。
为了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管理,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性,我校制定了本《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二、管理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全体教师、学生因公事需要出国境,并需要用汇的情况。
三、用汇申请程序1.教师、学生出国境因公需要用汇时,需要提前填写《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见附件1)。
2.申请表需注明出国事由、出国时间、预计费用、用汇金额等必要信息。
3.申请表需由所属院系或部门负责人审批,并在申请表上签字。
4.经财务部门审核无误后,申请人可凭借申请表办理用汇手续。
四、用汇额度及审核1.教师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50000元,学生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为人民币20000元。
2.超过以上额度的用汇申请,需提交详细的出国事由及费用预估,并由学校相关部门审核批准。
3.申请表需附上相关证明材料,如邀请函、出访邀请单位证明等。
五、用汇手续及注意事项1.申请人需携带有效身份证件、《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到银行办理用汇手续。
2.申请人应确保汇款信息准确无误,如有错误导致资金无法汇出或其他问题,责任自负。
3.汇款手续完成后,申请人需将汇款凭证及相关材料交回财务部门进行备案。
六、违规处理1.如申请人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规定,超出用汇额度或提供虚假材料等行为,将面临相应的纪律处分,情节严重的将移交有关部门处理。
2.如有资金被滥用、挪用、侵占等情况,将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七、附件•附件1: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申请表以上就是我校制定的《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的内容。
通过本办法的实施,我们将更好地管理和监督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的情况,保障资金安全和合规运作。
如有任何疑问或建议,请及时与财务部门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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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1. 引言为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行为,保障出国人员合法权益,维护大学财务稳健运行,制定本办法。
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大学派遣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以及大学自有资金资助因公临时出国(境)人员。
3. 用汇凭证出国人员应提供以下用汇凭证:•交通票据、旅游团费、劳务费、会议费、书报费等相关证明。
•收据、发票、发货清单、海关报关单等为支出提供有效依据。
•证明按照规定享受外汇补贴、津贴、补贴等相关证明。
4. 汇率制定1.确定汇率时应参考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中间价,并根据市场汇率实际变化适时调整。
2.汇率的设置应以当日汇率为基准,并按照市场实际变化适时调整。
3.汇率调整应以公告方式通知出国人员和相关部门。
5. 用汇限额1.出国人员的用汇限额应根据出国任务、出访期限、目的地及人员身份复杂程度等因素综合确定。
2.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限额应按照国家相关规定执行。
3.对于因公临时出国(境)的学生,应严格按照大学相关规定执行。
6. 凭证管理与报销1.出国人员应当保存相关用汇凭证,并在出国回国后第一个工作日交回涉外部门,并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2.涉外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进行审核、报销、结算等工作,严格按照规定审核用汇凭证,如出现不合规范用汇行为,应当依照有关法规处理,并按照政府规定追缴涉外费用。
7. 违规处理出国人员如违反相关法规、规章或《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的管理规定,涉外部门应按照相关规定进行严肃处理,情节严重者应当追究责任。
8. 附则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所称人民币为人民币元,所称外汇为主要指美元。
涉外部门应特别注意外汇汇率的波动情况及可能带来的风险。
大学对本办法具有最终解释权。
结束语为规范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行为,本办法应时而生。
大学各级部门及出国人员应仔细阅读并熟悉本办法,严格按照相关要求执行,保证出国人员的正常公务出访,加强大学的财务监督,促进出国(境)经济的稳健发展。
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学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一、总则为规范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管理,加强出访团组的组织和领导,增强出访团组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提高出访团组的学术和业务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校教职员工因公出国(境)的组织和领导工作。
三、组织领导1、出访团组的组织领导由校领导负责;2、由出访教师以所带专业为单位,组成出访团组,明确组长,其他成员根据工作需要进行调配;3、校领导应当认真审查出访团组的组成情况、预算情况、行程计划等情况,并签署出访许可证;4、出访团组在出访之前,应当进行政治、工作、文化等方面的培训和准备,确保能够熟悉和了解访问地的信息和文化,提前进行商务和学术交流,确保出访团组的任务能够圆满完成。
四、任务分工1、我校的出访任务由校领导按照工作需要和教师的专业背景来确定;2、出访团组成员应当熟悉出访团组的任务,明确各自的工作职责,做好出访的各项准备;3、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学术交流,参加国际各类学术会议,在学术领域开展交流与合作;4、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经济交流,积极开展商务活动,推介我校的学科和人才;5、出访团组成员应当注重宣传和推广。
通过开展公开讲座、媒体宣传等方式,扩大我校的知名度和影响力。
五、团组成员的考核和评价1、出访团组成员的考核应当依据出访团组的任务和目标,对各成员的工作进行量化、评估和激励,确保出访团组的任务完成情况得到衡量;2、我校将出访团组成员的考核情况纳入综合素质测评体系,对考核结果进行统计、分析和应用,纠正存在的问题,提高团队工作效率和影响力。
六、经费管理1、出访团组应当制定详实的预算和财务报告,所有支(付)出、收(入)款、差旅费、住宿费等各项费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财务审批程序;2、由财务管理部门制定有关经费的详细使用细则和实施办法,推行预算管理、专项审批、跟踪监测等措施,严格执行经费管理,确保出访团组的经费安全和合规。
七、附则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如有未尽事宜,请与校领导联系。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2)
山东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2016-11-24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和教育部有关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山东大学(以下简称“我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范全校师生办理因公临时出国(境)手续,特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我校具有教育部授予的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批权,可根据工作需要,在教育部的监督和指导下,自主审批本校师生部分因公临时出国(境)申请。
我校审批工作的归口部门为国际事务部/港澳台事务办公室(以下简称“国际事务部”)。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因公临时出国(境)是指山东大学在职教职工非因个人目的(如旅游、探亲等)出国(境),且在外时间少于90天(含)的出访活动。
我校全日制在校学生临时出国(境)的,可参考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审批范围第四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含持有境外永久居留证件或外国国籍者,下同)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经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后方可实施。
第五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考察、访问、与会、培训等涉及官方交往的活动,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30天(含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在港澳停留时间超过30天的,由国际事务部审核后上报教育部审批。
第六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港澳地区开展任教、学术研究、工作、就读等活动,由港澳地区相关机构办理签注,由国际事务部审批并下达《山东大学出国、赴港澳任务批件》。
第七条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赴台湾地区,需按照国家有关文件规定,由国际事务部视不同情况分别上报教育部或山东省相关部门审批并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各种手续。
第三章审批程序第八条根据出国(境)人员身份以及在外时间等内容,审批程序如下:1、我校在职教职工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后,报国际事务部审批;2、现任处级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由其所在单位签署意见,经国际部审核后报分管或联系校领导审批;3、现任校级副职领导干部因公临时出国(境)需报学校党委书记和校长审批;上述各类人员(非涉密)的因公出国境获得审批、备案后,由国际事务部下达任务批件或任务确认件(任务确认件适用于随上级或外单位组团已取得任务批件者)。
学校因公出国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工作程序,确保出国(境)工作有序开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参加各类学术会议、培训、考察、访问、交流等活动。
二、管理职责第三条学校成立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全校因公出国(境)工作的统筹规划、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四条学校外事办公室(以下简称“外办”)为因公出国(境)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院系、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助外办做好因公出国(境)的申请、审批、行前准备和归国总结等工作。
三、申请与审批第六条因公出国(境)申请应遵循以下原则:(一)明确目的,突出重点,合理安排行程;(二)注重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避免浪费;(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规章制度。
第七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申请应提交以下材料:(一)因公出国(境)申请表;(二)出国(境)任务书;(三)护照复印件;(四)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五)工作单位出具的推荐信;(六)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八条因公出国(境)审批程序:(一)教职工向所在院系、部门提出申请;(二)院系、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签署意见;(三)外办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意见;(四)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审批;(五)外办通知申请者审批结果。
四、行前准备第九条教职工获得因公出国(境)批准后,应按照以下要求做好行前准备:(一)了解目的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风俗习惯;(二)办理签证、机票等相关手续;(三)购买境外旅行保险;(四)准备必要的个人物品和资料。
五、归国总结第十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回国后,应按照以下要求进行归国总结:(一)向所在院系、部门汇报出国(境)工作情况;(二)提交出国(境)总结报告;(三)办理相关报销手续。
六、监督管理第十一条学校对因公出国(境)工作进行全程监督管理,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大连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
大连理工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办法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加强全校因公临时出国(境)工作规范管理,根据教育部的有关文件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出访团组实行计划审批管理。
全校各部门、各单位应科学制订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认真履行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报批制度,严格控制因公临时出国(境)团组人数、国家数和在外停留天数,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
因公临时出国(境)应当坚持因事定人的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
第三条校领导因公临时出访计划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统筹制定。
每年年初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确定我校对外交流与合作重要任务事项,经主管校领导审核后在校长办公会上根据工作需要和人员分工进行讨论,确定校领导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与人选建议。
原则上不安排计划外团组出访。
校党委书记、校长年度出访计划应在每年年初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上报教育部;每次出访前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按有关程序上报教育部办理出国(境)任务批件。
不同校领导原则上不得同团组出访,也不得6个月内分别率团出访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四条实行因公临时出国(境)信息公开与共享。
除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需要保密的内容和事项外,校领导出访计划应事先在机关党委网站上公示。
公示期限原则上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内容包括团组全体人员的姓名、单位和职务,出访国家、任务、日程安排、往返航线、邀请函、邀请单位情况介绍,经费来源和预算等。
校领导出访团组归国后,应在1个月内在机关党委网站公布团组执行情况和出访报告等。
第五条严格控制出访团组人数、国家和在外停留天数。
校党委书记、校长出访团组不超过6人,其他校领导团组人数不超过5人。
严禁通过组织“团外团”或拆分团组、分别报批等方式在代表团正式名单外安排无关人员随行。
第六条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提前申报制度,不接受事后补报申请。
出国(境)前未申报者,归国后将不予以报销出国(境)费用。
(最新版)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
学院因公临时出国(境)管理规定为深入贯彻落实《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以及《关于印发XXXX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精神,严格执行各项外事管理规定,按照上级主管部门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协调配合的原则,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宗旨促进学校国际合作与交流,保证师生因公出国(境)工作正常运转,更好地为教学、科研、管理服务。
第二条管理部门国际交流处是学校因公临时出国(境)的管理部门。
第三条适用范围凡我校教职工开展一般性中外校际工作交流(以下简称因公短期出国),均纳入本办法管理。
第二章出访计划及人员第四条科学制订年度计划国际交流处根据学校年度工作要求与国家相关规定,科学制定学校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出访计划经分管外事校领导审核、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并报党委会审批后,向上级相关部门逐级报送,由国际交流处组织实施计划的报送相关工作。
每批次团组出访前,需经校长办公会讨论通过,方可成行。
出访坚持因事定人原则,不得因人找事,不得安排照顾性和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不得安排无实际需要的国外培训,不得参加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培训。
出国参加会议等活动要有选择,不得逢请必到。
学校及各部门主要负责人不得同期出访,也不得同时或6个月内分别率团访问同一国家或地区。
第五条正确执行限量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中办发[2013]16号)文件精神,按规定的限量出访。
参加双跨团组、国外培训均计入本人和本单位出访批次。
在严格执行年度因公临时出国计划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安排计划出国的,应在本单位计划总量中调剂,并在报批时说明原因,总量不得突破年度计划。
第三章审批要求和程序第六条严格执行应邀出访规定因公临时出国(境)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内容,必须按批准的方案行事,原则上不得绕道,不得增加出访国家和地区,不得自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不得改变身份。
大学高校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制度
大学高校因公出国管理办法制度为进一步规范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积极实施学校开放办学战略,促进学校国际交流与合作,依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交部、中央外办、中央组织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规范省部级以下国家工作人员因公临时出国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13]16 号)等有关文件规定,按照务实、高效、精简、节约原则,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凡是使用学校经费(含各类科研经费、专项经费)出国、出境(包括赴港、澳、台地区)开展友好访问、科学研究、学术交流、短期培训和研修留学等活动,均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因公出国(境)活动主要包括:上级主管部门组织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友好访问和国际学术交流;国内外合作单位(或个人)组织或邀请的专项出国(境)培训、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活动;本校组织的国(境)外专项培训、国际友好访问、赴国(境)外研修留学、国际学术交流、国际科研合作等。
第三条严格遵守国家和X省有关出国(境)管理的各项规定和要求,坚持“非必须不出访”和“人事相符”的原则,每次出访必须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不得以任何名义进行一般性考察,同时按要求进行备案、公示和行前培训学习。
第四条因公出访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在外停留时间,原则上出访一国不超过 5天,出访 2 国不超过 8 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出访 1 国不超过 6 天、2 国不超过9天)、出访 3 国(包括经停国家)不超过 10 天(赴拉美地区或非洲地区不超过 11 天),离抵境当日计入在外停留时间,公务活动应占在外日程的三分之二以上。
第五条学校厅级人员出访原则上 2 年不超过 1 次或 1 个任期内不超过 2 次,处级及处级以下人员出访原则上 2 年不超过 1 次,外事主管领导作为业务专家出访,严格按照工作实际需要安排。
第六条学校组团出访,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6 人(含翻译),赴台团组总人数原则上不超过 10 人,其中厅级干部只能有 1 人。
学校因公出国出境管理制度
一、总则为加强我校因公出国(境)管理,规范出国(境)活动,提高工作效率,保障国家利益和学校形象,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上级部门的规定,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我校教职工因公出国(境)活动,包括参加国际会议、学术交流、合作研究、考察访问、培训等公务活动。
三、出国(境)申请与审批1. 教职工因公出国(境)需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单位审核同意后,由单位统一向学校外事办公室申报。
2. 学校外事办公室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核,并提出初步意见,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
3. 经批准的出国(境)申请,由学校外事办公室办理相关手续,包括护照、签证等。
四、出国(境)任务与经费管理1. 出国(境)任务应明确、具体,确保任务的完成。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任务要求,不得擅自变更任务。
2. 出国(境)经费严格按照预算执行,不得擅自扩大开支范围和提高开支标准。
3. 出国(境)人员回国后,应及时向所在单位提交书面总结报告,包括任务完成情况、经费使用情况等。
五、出国(境)人员行为规范1. 出国(境)人员应遵守我国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维护国家利益和学校形象。
2. 出国(境)人员应严格遵守外事纪律,不得擅自离团、离队,不得擅自接受外方资助。
3. 出国(境)人员应保守国家秘密,不得泄露学校机密。
六、监督管理1. 学校成立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全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
2. 学校外事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本制度,对出国(境)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3. 对违反本制度的行为,学校将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取消出国(境)资格、追究相关责任等。
七、附则1.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有规定与本制度不一致的,以本制度为准。
2. 本制度的解释权归学校所有。
3. 本制度如有未尽事宜,由学校根据实际情况予以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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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因公临时出国(境)用汇管理办法
第一条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因公出国时刻在3个月以内(含3个月)的为因公暂时出国。
第二条因公暂时出国用汇包括出国进行考察、拜访、学习、经贸洽谈、新闻采访、举办展览、出席国际组织会议、短期培训或研修等用汇;经财政部门批准的其他用汇。
第三条学校及所属各单位、部门在组织因公出国团组时,应努力压缩参团人数,尽量操纵出国时刻,严禁绕道旅游,幸免重复考察,节省外汇开支。
第四条外事处、港澳台办和打算财务处设专人负责出国用汇的治理、监督工作,其中出国由外事处负责治理,赴港澳台地区由港澳台办负责治理。
第五条出国人员凭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
第六条外事处、港澳台办编制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应按照《江宁大学暂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执行。
依照标准制订住宿费、伙食费、公杂费、零用费及自费购汇的用汇指标预算,对没有固定开支标准的项目用汇,原则上别予安排,因工作需要确需安排的,应提供相关的依据。
(一)都市间交通费:包括一国或多国都市间交通费,应在国内购买往返联程机票时,尽量包含在国际旅费中,确需单独开支的,应事先在出访打算中列明,可参照有关资料和依照惯例制订预算,但别得超过同程间国际机票的价格。
(二)境外其他费用:出国团组申请参展费、场租费、会议注册费等项目用汇,应提供与国外承办单位签订的合作协议、合同文本及会议通知等资料。
(三)出国团组在出国期间由外方负担的有关费用应从供汇预算中扣减。
(四)出访国家在规定中无开支标准的,比照毗邻国家的标准提供预算(毗邻国家由财政部门确定)。
第七条出国团组向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办理外汇开支预算申请手续时,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必须真实。
第八条打算财务处对出国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进行真实性审核,审核内容包括:出国任务批件是否是原件;国外邀请函是否真实可靠;国外活动日程安排是否明确、详细,路线是否经济合理;国外是否有收入,对方是否提供资助;人民币经费预就是否已降实。
第九条对有开支标准的项目,打算财务处应按《江宁大学暂时出国(境)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进行审核;对无标准的开支项目,在报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审批后,打算财务处方可按出国团组与境外接待方签订的"合作协议"及问的出访地物价水平核定相应外汇。
第十条在审核出国实习、培训用汇时,打算财务处除按财政部、国家外专局颁发的《对于出国实习培训人员费用开支标准和治理方法的规定》(〔93〕财外字第600号)执行外,还应对"培训合同"中有关开支项目进行审核,包括付款程序是否合理,培训费开支范围是否符合规定,具体授课天数是否合理等。
有下列事情之一的,别予办理供汇:(一)手续别齐全;(二)有关资料反映事情别具体、别完整、别真实;(三)境外活动安排别合理,存在白费行为;(四)超出规定范围和标准,又别接受压缩预算。
第十一条出国人员应在出国前10——15天持出国任务批件供汇联、培训团组还须持国家外专局或市引智办的确认件、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填制的《暂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经经费主管领导审批后的借款单,到打算财务处申请办理购汇。
打算财务处对出国团组用汇申请审核后签字盖章,由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办理批汇手续,并持政府主管部门核定的"暂时出国代表团组外汇开支预算表"及"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申请书"(简称用汇申请书),到指定的中国银行办理购汇手续。
第十二条出国团组必须按批准的用汇项目和限额预算使用外汇,别得擅自突破和擅自挪用,结余的外汇必须退回。
第十三条出国团组和个人对下列费用应全部上缴,别得挪用或私分。
(一)国外接待部门和国际组织等赠发的零用费、日子补助费、住宿费等,出国前差不多领用相关费用的;(二)住宿费、机票的回扣和公款利息收入等;(三)出国团组和个人取得的其他应上缴收入(包括从事科研合作和学术交流的劳务费、出国展览的展品销售收入等)。
第十四条出国团组在国外的外汇开支必须取得原始凭证,并经经办人、证明人和团组负责人签字,确保费用开支真实、准确。
第十
五条出国人员必须妥善保管所有单据。
出国团组应在回国后15日内到外事处或港澳台办和计财处办理外汇核销手续。
核销时必须凭有效票据填写"出国团组国外费用开支明细表"和"暂时出国用汇核销表",并由暂时出国团组负责人或本人签字。
所附的各种原始单据必须用中文在凭证背面注明开支内容、日期、数量、金额等,并由经办人签字。
数额较大的开支单据必须要有出国团组负责人签字,对应由个人负担的和别能报销的单据予以剔除。
此外,还应提供出国护照或港澳地区通行证、上抵、离境日期复印件。
经外事处或港澳台办签字盖章后,送打算财务处审核盖章,由出国团组报政府主管部门核销。
出国团组在没有办理外汇核销手续前,组团单位或出国人员所在单位别得办理财务报销手续,严禁坐支和转移外汇资金。
第十六条出国团组向政府主管部门核销出国团组外汇前,打算财务处要进行以下审核:(一)出国团组外汇开支的原始单据等资料是否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二)送审时刻是否超过规定时限;(三)送审材料是否齐全、完整;(四)各开支项目是否符合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是否有单项超支互相挪用行为;是否有外方已负担费用而重复报销咨询题;是否有收入而隐瞒别报行为等。
第十七条对下列开支别予核销:(一)超出规定开支范围和标准的开支;(二)无原始单据的开支;(三)未经批准擅自改变国外活动路线、增加出访地方和延长出访时刻的开支;(四)属于别应该负担的开支或因私发生的开支等。
第十八条出国团组如有外汇结余,应按照政府主管部门的核销意见,办理退汇,办理退汇的类型包括:(一)在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用汇手续后,因故没有使用外汇;(二)出国人员未按原打算出访,变更了时刻、线路、人数等;(三)发生外汇结余的。
第十九条办理退汇手续时,由出国团组持政府主管部门出具的财政部统一印制的"预算内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退汇通知书",到中国银行办理退汇手续。
没有办理退汇手续的,出国团组别得报销其人民币开支。
第二十条"双跨"团组的参团人员只能向组团单位支付在国外开支所需要的等值人民币,别得以外币形式结算。
第二十一条本方法由打算财务处、外事处和港澳台办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方法经第14次校长办公会议讨论经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